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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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结婚习俗10大细节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第一篇

德国,

一个神秘而又让人向往的国家,

那么德国又有什么值得我们那样去探

索与追寻呢,那就先一睹其风采吧。 德国文化,带着中世纪日尔曼“条顿骑士团”的威严、峻峭山岩上古堡的神秘、科隆大教堂尖顶的至尊和勃兰登堡门的壮阔,从青少年时期便在我的脑海中刻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德国诞生了很多世界名牌产品,足以证明德国人的性格严谨、认真和勤奋的特性,而且德国人也非常讲究秩序。严肃沉稳且不浮夸的德国人婚礼习俗是怎样的,有什么特点呢?

德国结婚习俗10大细节:

1、撒米粒:婚礼后,客人要向新人身上撒米粒。据古老传说,撒米粒象征丰收。

2、抛花束:新娘将其手中的花束抛向周围尚未结婚的姑娘,谁接到花束,将是下一个新娘。

3、新娘伴娘:新娘伴娘须是未婚女孩,她陪新娘走进教堂,其作用是把妄图加害新娘的恶鬼引开。为此,她的着装要与新娘相似。

4、花束送子:将鲜花置于花瓶中,这是一种非基督教的古老习俗。因花的香气可引来丰收女神,预示新婚夫妇将来多子多孙。

5、车挂铁盒:在新娘的花车上,挂许多铁皮盒子,开车时便发出叮当声响,告诉路人,有对新婚夫妇由此经过。

6、劫持新娘:婚礼队伍行进途中,由一位要好的男性朋友带人将新娘“劫”走。当然,这都是在客人的陪伴下进行的。若新郎未能立刻找到新娘,他必须花些小小的代价赎回新娘,如给大家讲一个笑话,唱一首歌,或保证婚后头4个星期洗碗等。

7、跳面纱舞:午夜时分,面纱舞开始。这时,大家争抢新娘的面纱并将其撕成碎片,分给伴娘和每位嘉宾,象征着分享新人的新婚祝福。

8、、背新娘过门槛:传说,恶鬼会躲在门槛下,当新娘迈过门槛时,则伺机夺去她的幸福。因此,由新郎把新娘背过门槛。

9、零钞买鞋:婚礼上,新娘要着一双用零钱买的鞋子。此源于过去生活艰苦、人们为准备嫁妆精打细算的习俗。用零钱买鞋,也是向丈夫保证,他娶到的是一位既节俭又忠诚的好太太。

10、四样物品:举行教堂婚礼时,新娘需穿戴四样物品,即一样新的,一样旧的,一样借的,一样蓝色的。如一个新的结婚戒指,一个老的家庭装饰品,一条借来的项链及一对蓝色吊袜带。

德国婚礼习俗之一:摔坏东西越多越吉利

德国人给人的感觉是严谨、认真,但是德国婚礼却是热烈而疯狂的。按照当

地传统习俗,新婚之前要举行辞旧迎新的仪式。应邀前来参加婚礼的客人们,每人都带着几样破碗、破碟、破盘、破瓶之类的物品。仪式上在新娘新郎进入婚礼现场后,来宾就开始了摔碗砸盘大赛。而且持续的时间越长,代表新人婚后生活越幸福。

德国婚礼习俗之二:按照德国传统,婚礼费用由女方家长负担。

传统观念认为,父母把女儿养大成人,现在要把她嫁出去,从此就要由男方负责她的一切。作为女方父母要有始有终。而今时代变了,老的传统观念已经被破除,目前德国婚礼一般都是双方家长协商共同出资。

德国婚礼习俗之三:被邀请的客人也要随“份子”,或赠送礼物。

百货商场挑选结婚所需用品,然后拟好清单,注明价格发给亲友,便其赠送

德国人的婚姻、生育与性观念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第二篇

德国人的婚姻、生育与性观念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德国人的婚恋、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德国健全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以及优质的生活环境使德国人的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由于受现代生活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德国人的婚龄不断往后推迟,而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结婚。

德国人对待婚姻很谨慎,一方面是婚姻在他们的社会体系中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不再必需,大家可以光明正大地未婚同居生孩子;另一个方面是他们认为婚姻会限制自己的自由,增加很多义务,一旦离婚就必须负担起法律上的义务,赡养弱势一方(主要是女方)。这样,德国人只有确定自己一辈子都不会再和对方分开,才会考虑结婚。

许多人不愿意去领结婚证的另一原因是德国人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以至于累及到德国各珠宝公司的婚戒销售纷纷陷入低谷。不过,这种情况在去年开始有所好转,据德国《明镜》周刊报道,尽管德国人的婚姻有超过1/3最终归于失败,但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德国的离婚率较此前一年有所下降,而且夫妻双方维持婚姻的时间较20年前也明显延长。

总体而言,与低结婚率、高离婚率相伴而生的则是德国出生率持续的下降,在整个欧洲,德国人口出生率属最低之列。总理安格拉・默克尔曾警告,人口老龄化是德国本世纪最大挑战。

其实说到底更大程度上不愿意结婚的一方是德国的男人们。因为很多妇女结婚后,就基本成为全职太太。德国政府鼓励妇女在生育后亲自带养自己的孩子至2岁,否则不能拿到2年的父母教育金。这样很多女性3年后也不容易找到工作,有的甚至直到孩子9岁后,那时就更别说找到工作了。

而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因此,一旦离婚,男方的三分之一的工资要支付给女方,直到她找到自己的工作,还要看工作的收入是否足够,另外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这就成了德国男人们对结婚止步的根源,同时我们也能间接地看出德国出生率较低的关键因素即职业女性在面临生育时缺乏经济方面的安全感。

据德国媒体统计报道导致出生率下降的原因之一是民众普遍不支持母亲工作。德国的一份研究报告说,德国人普遍认为,孩子3岁前,母亲应该在家照顾孩子,而父亲则不具备和母亲一样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些执意上班的母亲是“乌鸦妈妈”,即“坏妈妈”。

另据相关统计,一个孩子平均每月抚养费用大概在550多欧元,到18岁成人的各种必须费用加在一起,最少要花费12万1千欧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德国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一个很沉重的负担。

是的,政府给每个孩子每个月有184欧元(第二个孩子会多几十欧元,以下如此类推,各个州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差不多)的补贴,但是和孩子需要的费用来比,那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家庭有两

个以上的孩子,那么在没有其他帮助的情况下将会非常困难。尤其对一个离婚的单亲妈妈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在德国,基本上离婚后孩子是跟母亲生活。常常看到很多单亲母亲带着几个孩子生活,而很多孩子的父亲不是不给孩子抚养费就是用各种方法逃避支付。一个离婚案件,往往立案到开庭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这期间男方可以分割、转移自己的收入,女方往往不能证实男方的实际收入,而最终事实上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这样的案例也非常多,本文就不例举了)。

生育率低的原因之二是德国人的工作时间固定及个人事业发展带来的成就感也是导致德国人放弃要孩子的主要原因。有了孩子之后,各种花销很大,让小家庭难以承受。而如果夫妻双方都去工作,又会面临孩子没人照看的问题,德国幼儿园位置比较紧张,而且孩子三岁以后才能进入公立幼儿园,之前要么父母一方留在家里照看孩子,要么花高价去私立幼儿园。所以很多妇女要么不要孩子,比如某大企业人事主管,结婚后多年不敢要小孩,因为生孩子就得把工作交给其他人,等她半年后再回来,主管的位置就不会再是她了。

生育率低的原因之三在德国养孩子成本很高,对于很多工薪族来说就意味着养不起。可能你会问在发达国家,怎么还有养不起一说,你要知道,越是发达国家其国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对教育、对生活的要求和标准也相应很高。生个娃,不仅要给TA吃饱还要想着营养均衡无公害的有机的;想给TA最好的教育,玩具、书籍、课外兴趣班、好学校都是高成本;加之医疗技术的发达,以前很多不能治的病都能治了,但是医疗费用相应很高,等等。这些七七八八的开销与政府的补助相比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其实,德国人非常喜欢孩子,但是同时他们也认为,如果自己条件不具备,尤其是在经济方面无法为孩子创造一个优良的成长环境,那么就不应该要孩子,否则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所以德国人虽然喜欢但不愿意要孩子。

德国的出生率得不到保证加剧了社会老龄化的问题,比如1965年德国有132万个孩子出生,到了2011年就只有66.3万,出生率降低了近一半。由此可见,德国社会老龄化的形势有多么严峻。

为了缓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比如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再比如提供税务上的优惠鼓励生育,甚至直接发放儿童抚养金。孩子从出生到18岁成人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补助,如果是上大学一直到大学毕业,目前每个孩子每月为184欧元;而且从第三个孩子开始,孩子越多获得的补助越高。

除此之外,为了解除年轻父母工作上的后顾之忧,近几年德国还推出了父母补助金项目,孩子出生后除了正常的产假之外,父母还可以享受一年的育儿假,在这期间由国家按工资的67%发放生活费。

同时,由于现在德国人也以一种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对待两性关系,包括同居生孩子,未婚妈妈也不像以前那样受歧视了。德国还逐渐取消了法律上一些关于孩子身份不平等的条款,例如非婚生孩子

和普通孩子在福利以及入学等方面享有同样的地位和待遇。德国前家庭部长兼任劳动部长冯德兰女士还以身作则,共生了七八个孩子,为此还经常被德国媒体拿来当笑话讲。

这些措施确实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德国人口老龄化大趋势。

同性恋与性

从人们对同性恋的广泛接受也可以看出社会道德观念发生的深刻变化。因为同性恋而受到惩罚的日子早已不再。在德国不仅合法而且已不再是个社会问题。

在2001年柏林市长竞选期间,社会民主党候选人克劳斯·沃维雷特在竞选前“出柜”:“我是同性恋,我为此感到自豪。”选民没有因此放弃他,最后他以绝对的优势竞选成功。

德国还有其他的同性恋官员,但新闻界不会对此大肆宣传。同样,婚外情或离婚次数也不会被新闻界拿来炸伤。曾任德国总理的勃兰特是有名的好色之徒,但这没有影响他的选举。曾经最爱欢迎的两个政治家,施罗德与费舍尔,两人各结婚四次,似乎并没有人在意这个。在美国媒体大肆炒作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桃色新闻时,德国的媒体也报道了此事,但德国媒体关注的重点是美国人对此事的激烈反应――多大个事儿啊?

德国人似乎比美国人在性、裸体方面更为开放。在夏季,成千上万的人赤身裸体躺在慕尼黑最大的公园草坪上晒太阳或在海边裸奔,没有人会对此感到惊奇。

色情业也遍布各个城市。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对性的开放程度,虽然不及阿姆斯特丹,但同样遍地古灵精怪的性商店,各类用品钟名目繁多、目不暇接。绝大部分的性用品商店,还提供“私人空间”给顾客,而这种成人用品商店在法兰克福到处林立。

在现代德国人眼中,性权益也是人权之一,神圣不可侵犯。德国人因性生活不合而离婚的人很多,离婚率高达40%以上。同居和独身是大部分现代德国人的选择。同居者经济独立,彼此以感情维系。有的同居几十年,到老才结为夫妻。而结婚的年轻人中,大多数也有多年的同居史。独身者在事实上也有不固定的同居对象,维持性伙伴关系。

德国人在十四岁左右就开始接受性生理教育了。校园、性用品店里到处都是免费的避孕物品。曾有调查显示,在德国18岁的中学生中,90%以上有过性行为。【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在德国这个一板一眼的国家,人们对于性快感的追求更加认真务实。成人用品这类让我们脸红心跳、欲说还休的私密物件儿在德国人眼里却同他们的机械工业类产品没什么两样儿,为此还有专门的德国柏林国际成人用品博览会(VENUS)呢!

德国可是色情业完全合法的国家之一。在德国一部名为《性——德国制造》(在长达2年的调查中使用隐藏的摄像机拍摄完成的)的纪录片中纪录了德国柏林妓院内幕,每天约有100万男人在德国“买春”,柏林已经成为“欧洲最大妓院”。

据悉,德国大城市的红灯区越来越出名,德国境内大约有3000到3500所妓院,卖淫已经成为德国重要产业。据工会统计,德国色情行业每年创收达14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189亿元)。【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色情业一路绿灯向德国人开放,你说这会不会也影响德国人的婚恋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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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造吗?想和德国人结婚必须要有“单身证明”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第三篇

你造吗?想和德国人结婚必须要有“单身证明”

婚礼前一年起开始准备:

1. 确定婚礼的大致思路框架(小范围的或者大摆宴席)2. 确定预算,制作花销计划3. 确定婚礼时间:注册时间和教堂排期4. 预定教堂(时间和牧师)5. 预定婚礼场地和餐厅6. 挑选并预定乐队和艺术家7. 如果需要的话,预定婚礼用车(汽车/老爷车/轿式马车)8. 挑选证婚人9. 确定邀请宾客名单10. 为出席宾客预定酒店房间11. 预定新婚夜房间12. 挑选和发送结婚声明和婚礼邀请涵PS:德国队长拉姆结婚用的就是传统的轿式马车,类似于我们中国婚俗里的大花轿(洛卡仓库同步更新:lkcknj,生活从未如此有趣!)

距离婚礼还有半年的时候准备:

1. 各项材料准备齐全后,就去预定教堂婚礼预告2. 结婚礼服挑选3. 搞定婚宴用餐菜单4. 知悉摄影师和摄像设备5. 着手婚宴餐桌设计及桌卡6. 罗列结婚愿望清单PS:德国人结婚,不用礼金红包“上份子”,这样会显得你不礼貌。那么,德国人结婚该送什么呢?婚礼前打电话问问他们需要什么,新郎新娘会根据愿望清单上的内容,告知你他们的需求。

距离婚礼还有三个月的时候准备:1. 和教父讨论结婚仪式2. 预定婚礼用餐和酒水3. 告知亲朋好友自己的愿望清单4. 计划蜜月旅行5. 提前向老板申请婚假及相关特殊假期6. 确定婚礼当日流程,包括中午和晚上的7. 确定是否在教堂配备开胃酒8. 向律师咨询婚姻契约等事宜9. 审核一系列保险10. 选取结婚戒指PS:德国人结婚除了一系列的仪式和准备之外,还要有一项特殊的证明 ——“单身证明”。

距离婚礼前两个月的时候准备:

1. 计划和组织闹婚之夜2. 确定审查教堂及婚宴的花饰3. 确定新娘和婚礼见证人的花束4. 确认胸花或者名牌是否印上姓名5. 挑选婚礼感恩卡6. 试穿礼服,如果不合身的话及时修改7. 预约婚用发型师和化妆师PS:关于闹婚之夜

(Polterabend),类似于结婚前的狂欢,婚礼前一天晚上人民会把一些老的瓷器拿出来砸在地上,跟我们中国“岁岁(碎碎)平安”的意思差不多

婚礼前一个月:1. 确定婚宴座位次序2. 安排礼物清单婚礼之后:1. 寄送感恩卡2. 和另一半一起幸福的生活下去

德国情侣不结婚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第四篇

德国情侣不结婚

◁ 盐盐

周末去汉堡的朋友家拜访。两口子住在易北河边的复式公寓内,男主人在汉堡市议会工作,是位政治家,女主人在一家公司里做文秘。年纪都在35岁上下,收入不错,是典型的中产阶级。他们有3个小孩,一对双胞胎男孩,7岁了,刚上学,前几年又生了一个小男孩,4岁,上幼儿园。我去做客时,3个小家伙正在撒欢,一边追逐打闹,一边“爹地、妈咪”地叫个不停。

男女主人十分恩爱,一家人其乐融融。奇怪的是,他们却称对方为“男朋友”和“女朋友”。“你们……还没结婚吗?”我问。“是的,我们生活在一起十多年了,我们不是夫妻。”他们回答。

在德国,情侣同居数年,生儿育女却不结婚的实在太多了。2014年的统计数字称,有父母和小孩的传统家庭在德国还不到三成。一方面德国年轻人独立早,观念开放,很少有父母逼婚或者女方大龄未嫁的社会压力,非婚生子女也不会被歧视。另一方面,在德国离婚的成本太高,光是赡养费、养老金平衡权这些法律条文就把人折腾得够呛。因此,对于德国人来说,进入围城不是那么必要的事。

“难道你们之间不需要承诺吗?不愿意为彼此的未来负责吗?”我问。“我们有一份同居协议,例如房租的分配,双方对生活费及抚育小孩的贡献,都写得很清楚。”女主人说,“这保证了我们关系的平等,如果有分歧,也可以通过协议来解决。但对于爱情的忠诚,根本不需要通过婚姻来体现。”

这不仅仅是德国70后、80后的生活选择。我的房东是一对75岁的老年情侣,同居二十多年,保持AA制生活,连一顿饭你吃了仨土豆我吃了俩土豆都会算清楚。不过前不久他们决定领证了。

“恭喜啊,可……为什么?”我尴尬地问道。“哈哈,因为我前些日子高血压住院了,我老伴不是法定配偶,没法来医院探视我啊。”房东说,“于是,我们干脆就领证啦!” 稿件来源:辽沈晚报 迟桂花

德国的结婚制度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第五篇

德国的结婚制度

第一节 概述

1.合意原则,形式。男女双方宣布愿意共同缔结婚姻时,婚姻即告成立(consensus facit nuptias)。合意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从中世纪起成为欧洲各国的通例。但对于婚姻形式和结婚意思表示的有效条件,各国规定一直存在差异。在16世纪之前,即使当事人没有遵守法定或习惯上的仪式,婚姻合意也为有效。这样一来,当事人就有可能缔结秘密婚姻(matrimonium clandestinum),引发一系列争议和不确定性。为了防止这种“隐匿婚姻”,教会和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婚姻合意必须遵守公开的结婚形式(强制性结婚形式)。教会要求婚礼必须在教堂举行,并且有牧师和证人参加。随着婚姻法的世俗化,国家要求婚姻必须在国家机关缔结(民事结婚)。

2.国家结婚法和教会结婚法的关系。欧洲各国对于国家结婚和教堂婚礼的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任意性的民事婚姻(fakultativen Zivilehe)。有结婚意愿的人可以选择去教堂或国家机关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在教堂举行婚礼的,该婚姻也具有国家婚姻法上的效力。

——强制性的民事婚姻(obligatorischen Zivilehe)。在这种体系下,婚姻合意必须在国家机关做出,才能获得国家法律上的效力。教堂婚礼原则上不产生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效果。如果当事人想保证他们的婚姻在教会法和国家法中都有效,就必须“重复结婚”,即在身份登记机关和教堂各结婚一次。

3. 强制性的民事结婚。从1875年的《民事身份登记法》开始,德国法就确立了强制性的民事婚姻制度(obligatorische Zivilehe)。该法第67条还规定,在民事身份机关登记之前,不能在教堂举行婚礼(kirchliche Trauung nicht vor der standesamtlichen Eheschließung),除非一方当事人因患病而生命垂危并且无法推迟结婚,或者存在某种风俗习惯方面的紧急状况并且该状况无法以其他方式排除。根据以前的法律,不遵守该规则而首先在教堂为当事人主持婚礼的神职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今天的法律将这种犯罪行为视为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加以惩罚。教会一开始不能接受这一禁止性规定,认为这是国家对宗教自由的不法干涉。如今宗教团体及其成员已经习惯让订婚者在举行宗教结婚仪式之前先去民事身份机关进行登记。

4. 2009年1月1日的立法废除了不得首先进行教堂婚礼的规定。2007年2月19日通过的《修改民事身份登记法的法律 》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以取代旧的《民事身份登记法》。新的登记法废止了禁止首先在教堂举行婚礼的规定。据此,订婚人可以直接在教堂举行婚礼,而不必在此前或此后去民事身份机关进行登记。由于教会法对婚姻形式另有规定,于是就出现了“民事婚姻”和“根据教会法的婚姻”并存的局面,两种婚姻互不影响:一对夫妇可能按照教会法为已婚,在国家法看来又没有结婚,反之亦然。若某个教会法要求确定婚姻是否存在,就有可能出现合法性冲突(Legimitätskonflikten):一对夫妇已经用公开的形式宣布了他们的结婚意愿,但国家法律对该事实完全视而不见。至于教会是否作出努力,以减少教会婚姻和国家婚姻的冲突,不属于本书研究的范围。

第二节 有关结婚法的结构

1. 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结婚法的基本原则,受《基本法》的保护(《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29卷,第166、175页)。但立法者有权规定结婚的形式(《联

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29卷,第166、175页),也有权为结婚设立若干正当合理的条件。从立法技术而言,法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Erfordernisse):

——积极条件(必须或应当)

——或消极条件(不可以或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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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习惯上将消极条件称为结婚障碍(impedimenta matrimonii),在法律中将其称为结婚的禁止原因(Eheverbote)。

2. 基本结构。立法者将一些最基本的必备要件视为当然条件,这些条件无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例如婚姻只能在两人之间缔结(一夫一妻原则),婚姻必须在一男一女之间缔结(异性原则)。

第1306条规定的重婚禁止间接地体现了一夫一妻原则,第1355条第2款规定“男方或女方的姓氏”也间接体现了异性原则。虽然有人呼吁允许同性恋者缔结婚姻,但在宪法法院看来,同性婚姻不符合宪法和民法中的婚姻概念(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载《家庭法大全杂志》,1993年, 第164、168页;1993年,第1419页;1994年,第21页)。但这并不排除为同性恋者设立某种法律上的共同生活形式,参看第960段以下。

3. 结婚规定的分类。法律对结婚规定了很多必备条件,这些条件的强制性程度各不相同:有的条件属于纯粹的秩序性规范(Ordnungsvorschriften),有的虽然有实际含义,但对于结婚并非不可或缺,还有一些条件属于结婚的基本要件。相应的,违反这些要件引起的制裁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区分下列情况:

(1)婚姻不成立(Nichtehe):结婚行为完全无效,不产生任何婚姻效果。例如婚姻没有在民事身份官员处办理登记(第1310条第1款第1句)。此外,结婚双方根本没有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或双方为同性别的,均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就结婚行为的效力发生疑问的,可以通过程序确定婚姻存在与否,从而弄清楚当事人的结婚行为是否成立了婚姻(《关于家庭事件和非诉事件的程序的法律》第121条第3项);该事件由家庭法院管辖。

(2)可废止的婚姻(Aufhebbare Ehe)。结婚存在严重瑕疵,但尚未达到完全无效的程度。当事人可以基于该瑕疵而要求面向未来的废止婚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废止婚姻。

(3)完全有效的婚姻(Voll gültige Ehe)。若结婚仅违反了应该的规定(Soll-Vorschriften),这种违规行为不影响结婚的效力和婚姻的法律状态。《民法典》和《民事身份登记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大多属于此种类型。

4. 民事身份官员拒绝协助。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身份官员在准备和办理结婚的过程中,会审查包括应该的规定在内的所有结婚要件。民事身份官员既可以(或必须)因为结婚欠缺必备要件而显然无效或可以废止(参看第1310条第1款第2句后半句)而拒绝协助结婚,也可以因为结婚没有遵守应该的规定而拒绝协助。

《重新规定结婚法的法律》(EheschlRG)对有关婚姻瑕疵的规定作了全面修订。原先的《婚姻法》中除了“婚姻不成立”和“可废止的婚姻”两种情形之外,还规定了“无效婚姻(nichtigen Ehe)”,其法律后果和可废止婚姻极为相似:当事人若要主张婚姻无效,必须通过法院裁判做出有约束力的无效声明;婚姻的无效只能部分的溯及既往。《重新规定结婚法的法律》将旧法中的无效原因并入了可废止原因。

第三节 结婚行为

一、作为契约的婚姻

【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婚姻基于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缔结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双务合同(gegenseitigen

personenrechtlichen Vertrag;婚姻合意)而成立。当事人必须做出相互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只要合同有效缔结,就立即产生婚姻的法律效果,无论当事人内心是否期望这种法律效果。结婚法中的特别规定排除了民法总则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婚姻契约不能和夫妻财产合同(Ehevertrag,第1408条)相混淆。“夫妻财产合同”专指关于夫妻财产法关系的合同,此种合同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

二、结婚的准备程序

1.登记和审查。在结婚之前,当事人先要在民事身份官员那里完成准备程序。订婚人在有管辖权的民事身份官员处登记(anmelden)他们的结婚意图(《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2条第1款),并以公开证书的形式提交个人信息(《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2条第2款)。民事身份官员必须审查(prüfen)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结婚障碍;若文件资料不充分,民事身份官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它证件(《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3条第1款)。结婚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违反应该的规定!),民事身份官员可拒绝协助办理结婚。订婚人不服民事身份官员的拒绝协助决定时,可以在区法院寻求法律救济(《民事身份登记法》第49条1款)。 符合结婚要件的,民事身份官员不得拒绝协助结婚(第1310条第1款第2句);他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结婚(《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3条第4款第1句)。在结婚之前,民事身份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以及如何选择婚姻姓氏(《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4条第1款)。

2. 婚姻能力证明。在结婚条件方面受外国法(ausländischem Recht)支配的当事人,必须提交本国内务部门开具的证明,说明该婚姻依照其本国法不存在婚姻障碍,然后才能缔结婚姻(《民法典》第1309条:外国人的婚姻能力证明;《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2条第3款)。

所有关于婚姻准备程序的规定都属于应该的条款(Soll-Vorschriften)。即使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当事人缔结的婚姻也完全有效,并发生法律效果。【和德国人结婚好吗】

三、民事身份官员的强制协助

1.在民事身份官员面前缔结婚姻。结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双方表明的结婚意愿。第1310条第1款第1句规定,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民事身份官员面前做出,即必须获得民事身份官员的协助。违反民事身份官员强制协助规定的,会导致婚姻不成立。即使将婚姻载入婚姻登记簿,也不能补正这种瑕疵。

2.例外情形。只有在极其有限的例外情形下,婚姻未获得民事身份官员协助的也能成立。

(1)根据第1310条第2款,如协助婚姻的人不是民事身份官员,但其公开行使民事身份官员的职务,且已经将婚姻登记于婚姻登记簿中,可以将该人视为民事身份官员。

例如:由于公法上的原因,对某民事身份官员的任命归于无效,且该原因在一段时间后才被知晓。在知晓该情况之前,该官员已经公开行使职务,协助办理婚姻。在这种情况下,若婚姻已经被载入婚姻登记簿,即为有效。

(2)根据第1310条第3款第1项,没有获得民事身份官员协助的婚姻契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视为有效结婚:

——结婚双方已经做出了结婚的意思表示;

——民事身份官员已经将婚姻登记于婚姻登记簿;  应该的规定,即并不是必须绝对遵守的规定。与之相对应的是“必须的规定”(Mussvorschirft),违反必须的规定,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配偶双方从结婚起已经共同生活10年,或在一方死亡时至少已经共同生活了5年。

(3)在另外一些情形中,婚姻也视为成立。例如民事身份官员虽然没有协助结婚,但随后做出了以有效婚姻为前提的职务行为(例如民事身份官员在为双方的共同子女办理出生登记时,将结婚的提示登记于出生登记簿,第1310条第3款第2项)。

四、结婚的意思表示

1. 婚礼过程。第1312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婚礼过程:结婚时,民事身份官员应当分别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在当事人对这一问题做了肯定回答后,宣告他们根据法律规定成为合法结合的夫妻。这一切应当以一种符合婚姻意义的庄严仪式进行(《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4条第2款)。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婚姻可以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第1312条第1款第2句)。结婚的意思表示将以书面的形式,连同结婚者、证人和民事身份官员的签字一起做成证书(《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4条第3款)。婚姻要登记入婚姻登记簿(《民事身份登记法》第15条)。所有这些有关结婚外部形式的规定都是应该的规定,不遵守这些规定不会损害结婚的法律效果。如上所述,结婚必不可少的要件是订婚人双方的结婚意思表示和民事身份官员的协助,缺少这些要件会导致婚姻不成立。

2.结婚的意思表示。法律对于结婚的意思表示有详细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并亲自(bei gleichzeitiger Anwesenheit und persönlich)在民事身份官员面前做出愿意共同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第1311条第1句)。该意思表示不能通过代理或使者做出,也不能附条件或期限(nicht unter einer Bedingung oder Zeitbestimmung,第1311条第2句)。

3. 违反规定的后果。(1)不遵守第1311条规定的要件,会导致婚姻可被废止(Aufhebbarkeit,第1314条1款)。但配偶在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5年以上而没有申请废止的,该婚姻不能被废止。若其中一人先死亡,且死亡时他们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3年以上而没有申请废止婚姻,也不能废止该婚姻(第1315条第2款第2项)。

(2)在理解第1311条时需要特别注意:

——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不存在结婚,只存在婚姻不成立(Nicht-Ehe)的要件。

——结婚一方或双方用民事身份官员可辨识的方式(dem Standesbeamten erkennbaren Weise),将他们的结婚意愿依附于某特定事项的成立与否的,构成附条件的结婚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内心隐蔽的、或在结婚前对第三人做出的真意保留,原则上对结婚没有影响(详见第81段)。《民法典》第116-11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结婚。

——在民事身份官员面前做出的结婚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的,这些条件或期限绝对无效。即使结婚的瑕疵根据第1315条第2项得以补正,结婚意思表示中的期限和条件也无任何法律意义。

第四节 人的方面的结婚条件

1.结婚自由。结婚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并且涉及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所以结婚对人的能力有强制性的要求。对结婚能力的规定不同于对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第104条以下);只有当结婚法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一般规定。

2.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者“不能缔结婚姻”(第1304条)。这一规定

的措辞存在错误。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结婚行为并非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后果,恰恰相反,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其行为能力上的瑕疵只是令婚姻可面向未来的被废止(第1314条1款)。

例如:患有精神病、但并无外在表现的亚当打算和埃娃结婚。若亚当的疾病严重到不能自由做出意思表示(第104条第2项),就不具备结婚必须的条件(第1304条)。但该婚姻仍然可以有效成立,只是根据第1314条第1款可以被废止。埃娃、亚当的法定代理人(第1316条2款1句)以及行政机关(第1316条1款1项和第3项)都可以提出废止婚姻的申请。

(2)无行为能力的概念适用第104条的规定,主要是其中的第2项。值得注意的是,“处于不能自由决定意思的精神错乱状况”可以是部分的(partiell),即限于特定生活领域(联邦宪法法院裁判,载《家庭法大全杂志》,2003年,第360页)。结婚当事人有可能在其他领域不能形成或控制自己的意思,但可以理解和做出有关结婚的意思表示,这时就不适用第1304条。

例如:在上述例子中,亚当沉迷于赌博,在赌场无法控制自己,但他在其他生活领域可以自主决定和处理相关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亚当具有结婚的能力。

(3)在违反第1304条的情况下,配偶任何一方以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均可提出废止申请(第1316条第1款第1项);该行政机关甚至“应该”提出申请(第1316条第3款第1句)。就无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而言,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照管人)代为提出申请(第1316条第2款第1句)。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必须自己提出申请,且无需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316条第2款第2句)。

(4)无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在无行为能力的状况消除后,让人觉得其愿意将婚姻维持下去的(认可,第1315条第1款第1句第1项),该婚姻不得废止。但如果认可婚姻的配偶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婚姻的认可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拒绝同意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要求家庭法院代为同意(第1315条第1款第3句)。

虽然第1315条第1款第3句的字面规定是“未成年人的认可”,但这里显然指的是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beschränkt geschäftsfähige Minderjährige gemeint)。

3.暂时的精神错乱。配偶一方在结婚时处于暂时的精神错乱或丧失知觉状况的,婚姻也可以废止(第1314条第2款第1项)。暂时精神错乱而没有行为能力者的结婚属于可废止的婚姻,而非不成立的婚姻。有关申请权限适用第1304条的规定(第1316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配偶一方在精神错乱状况消失后认可婚姻的,不能废止婚姻(第1315条第1款第1句第3项)。

法律之所以在这里特别规定“暂时的精神错乱状况”,是因为该状况本身并不构成无行为能力(第104条第2项:处于精神错乱状况,致使不能自由决定意思的人,但以该状况在性质上不是暂时的为限)。在精神错乱的严重程度上,这里的要求和第104条第2项以及第1304条一样:暂时的精神错乱必须致使当事人不能自由决定意思。比如受到巨大打击或酩酊大醉的情况。

这里还规定了丧失知觉者的“婚姻意思表示”,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错误。因为丧失知觉者连最基本的行为意图都没有,根本没有意思表示能力。

4. 未成年人。(1)一般来说,只有成年人才能结婚(第1303条第1款)。但如果申请人满16岁,且其未来的配偶已经成年,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免除该条件(第1303条第2款)。免除不能是抽象的,必须针对和特定人的结婚;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做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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