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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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税务检查行为的认定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一篇

阻碍税务检查行为的认定

案情

某涂料制造有限公司A是一户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生产销售化工涂料产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5月,稽查人员一行八人在按程序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对A公司仓库、销售与财务办公室展开实地检查。对于税务人员的检查,A公司工作人员十分抗拒。采取不予打开门锁、抽屉,甚至围堵稽查人员的手段阻止税务检查的开展。在检查工作无法进行且人身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干警到场协助并控制了场面,A公司有关人员才为检查提供了方便。

争议

A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的态度只是不配合罢了,这在纳税人的角度看来也不难理解。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不开门锁抽屉、不提供生产经营资料甚至围堵稽查人员,是典型的阻碍税务检查行为。

分析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阻碍税务检查行为。

首先,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办理了有关调帐通知的手续,实施税务检查时两个人以上、出示了检查证和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此,A公司并没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赋予的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力。

其次,A公司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

最后,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明显阻碍税务机关获取任何资料的目的。检查需能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以顺利进行,但A公司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到来之前就已发生。如果没有公安人员到场,稽查人员就不能独立地行使税务检查权。也就是说,其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已经构成。

从《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阻碍税务检查行为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完全要求以暴力、威胁为手段

如果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税务检查,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情节不严重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理;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以防碍公务罪处理。纳税人以“软磨硬泡”、不作为、欺骗等手段阻碍检查的,也可能产生以下后果:情节不严重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理;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即:“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对于阻碍税务检查,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

和偷税行为不同,构成阻碍税务人员进行纳税检查的行为,法律上不要求以“无法追缴税款”、“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等为后果。

三、纳税人主观上有逃避、阻碍检查的目的

具体包括:1、纳税人躲避税务人员检查,或者需要到场协助调查的财务人员、仓管员、业务经办人等以各种借口不到场的行为;2、拒绝税务机关依法调取账簿资料进行检查的行为;3、借口存放账簿资料的是居住地而非生产、经营经营场所,不让税务人员进入、转移账簿等行为。

非因纳税人主观原因造成不能顺利进行税务检查的,不应按阻碍税务检查处理。如:有关资料确实丢失或不存在了,无法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资料保管人确实出差或不在现场,其

他人暂时无法提供协助的;因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违反了法定程序遭纳税人拒绝的等等。由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阻碍税务检查行为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税务机关在判断和作出处罚决定时应谨慎、合理,以免滥罚。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二篇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一、导致税务稽查五大原因及案例解读

1.导致税务稽查的五大原因

一般来说,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主要包括:

领导批示

在中国,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下面都会非常重视。所以,对于领导批示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人力、物力的投入就会非常庞大,甚至有时举报一件事,可能查出十件事。 有人举报

现在这种举报类型来自于各方面,如会计举报、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举报、举报专业户举报等。对于不同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由税务总局落实。在2012年落实的专项检查中,有成品油发票问题、资本交易类项目、出口退税项目,打击力度很大,甚至可能出现刑事案件。 当地稽查

当地稽查就是税务稽查局亲自查账。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局查账后,如果对某些数字产生异常,企业要按照预警调整数字,把该交的税都交了,以后一般不会有大问题。

当税务稽查到来时,一定要问清楚稽查的目的,从而根据税务稽查原因确定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当地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风险指数较低,应该想办法将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领导批示、有人举报和专项检查的风险指数较高,一旦出现状况,对企业的伤害比较大。

了解税务稽查局的想法很重要。认为企业都有问题,这是税务稽查局的一种思维方式。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之一是选案准确率达到95%以上,这意味着税务稽查局所选的100个企业中最多只能有5个没有问题。

2.案例解读

【案例】黄光裕案件

2010年,财富排行榜首富、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被判刑14年,与其他三人一起共被罚款11亿元。【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该案件最早的源头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点名对国美、苏宁、大中进行查账。税务局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美从其他厂商买来电器,厂商开据发票后,要求国美在90天内申报抵扣,但是国美没有这么做,而不要发票抵扣联就意味着隐藏相应收入。于是,国美被厂商举报。同时,国美没有对外披露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税务局进来检查这一重大消息。受相关报道的影响,国美电器股价当日大跌9.33%。国美随即以声明的方式否认隐瞒销售收入。最终,国美还是被查出多种罪行,黄光裕被判刑14年。

从纳税角度讲,与中石油相比,国美电器不属于纳税大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办这种小企业,是有其他原因的。而黄光裕所想到的只是国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只是召集全国财务人员,分兵把手,多头应对,把它当作普通的税务稽查应对。

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这种情况应高度警惕,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查账补税。此案件的真正原因是黄光裕案件牵扯到很多腐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要从税案入手,打击相关腐败案件。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督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交办的案件一般都是个案,对于小企业的查办基本可以排除;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比如审计署对企业进行整体审计之后,发现需要补税款,移交到税务局,这种情况也不多;第三,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这是典型的领导批示。全国税务稽查人员共有十万,受最高级领导批示,全民动手。

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到两个教训:第一,当税务总局直接下文件查办时,一定要清楚这不是简单的税案问题,应该将其上升到更多的层面考虑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家,应该将领导批示列为最高级别;第二,作为大型企业,财务基础和思维方式要跟进,避免出现增值税发票的滞留问题。

滞留票问题

【案例】北京三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大案

因虚开近两亿元的增值税发票、偷税2000余万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五洲)、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华康)、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惠康)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最初的线索是,2008年五洲亚泰公司一张经过认证而未抵扣的大额增值税“滞留票”,从而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怀疑、重视,由此开展了进一步的审查。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公司主管人员王占立、王峰、赵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财务人员王桂萍判处有期徒刑19年、王二兰有期徒刑15年、刘秀敏有期徒刑15年;五洲公司有时帮助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办公室人员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恒宇华康公司工作仅七个月的财务人员林双浮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张小小的“滞留票”引起一起领导批示的大案,使税务和警察联合办案。可见,现在税务总局信息化第程度相当高,用发票套现金的风险非常大。所以,作为企业的财务、职业经理,一定要考虑风险,要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考虑和研究。

业务流程问题

【案例】诺基亚遭举报毫发未损

诺基亚被经销商举报,经销商在向国税总局提交的举报信中称,诺基亚向经销商收取窜货的“罚款”,只有罚款通知书而没有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销商还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到商务部、税务总局举报,声音非常大,消息登上了媒体的头版。由于诺基亚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业务流程非常完善,有一套针对举报应急预案,最终毫发无损。

窜货罚款是指,当诺基亚手机确定必须在北京卖时,如果在天津发现了这部手机,抓到以后直接罚款。按照经销商举报的概念,只要不开发票就是偷税,这是不合理的。例如,北京很多商场都是上市公司,顾客买东西不要发票只要购物小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场就不交税。

诺基亚对危急事件的处理,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图2 诺基亚的业务流程

如图2所示,诺基亚、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三球模型的结构设计本身就能抵御风险。一般来说,很多企业都希望从上游到下游全是自己的人,但是诺基亚不是这样,诺基亚只和供

应商打交道,把货卖给供货商,供应商是不许卖货的,经销商在供应商处买货,经销商是卖货的。发现窜货现象后,诺基亚只罚供应商。对于罚款,供应商不会自己买单,而是从经销商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所以,当经销商上诉时,诺基亚以与经销商没有业务往来为据,安然无恙。另外,诺基亚不是单独收罚款而是直接将钱扣掉,按照中国法律,这并不需要开发票,不属于偷税行为。

联合办案问题

【案例】“一网打尽”

2008年6月,某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某美容院只开收据不开发票,隐匿收入,引起了稽查局领导的注意。

原来,早在2007年,主管税务所曾对该美容部实施过纳税评估,但整个评估工作却因一次“意外”而最后不了了之。据当时的评估人员回忆,评估工作是在该美容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的。但在评估过程中,办公室突然断电,从室外跑进一人将其办公用的一台电脑砸坏。美容部人员声称是他们得罪了“黑社会”,导致他们的经营场地、营业设施受到这一突发性破坏。而恰巧是被砸坏的电脑里保存有大量的经营性电子资料,由于发生了“意外”,所以他们仅能提供有限的纸质资料。

后评估人员将其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税务所征管资料进行比对检查,未发现疑点,该评估不了了之。

鉴于2007年的那次“意外”,稽查人员进场前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对取证过程全程公证、为防范意外,提请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介入、邀请计算机专业人员现场搜索、恢复、复制、拷贝相关电子资料等预案。

在该美容部办公场所,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稽查人员、经侦人员迅速控制住了财务资料和经营用电脑设备,计算机专业人员通过设备检查、查找到与经营有关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三篇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编以往的税务稽查执行者的经验上告诉企业会计人员在应对稽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要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有多严重。

心里有底才能知道如何跟税务稽查打交道。比如企业存在虚开专票或者接受虚开专票等严重的问题,我劝你还是辞职吧,不要为了一点收入而跟老板一起承担风险。哪怕是企业偷税,我们一般也不会找个人的麻烦,而一旦涉及到专票,尤其是对方已经证实的情况下或者上级督办的案件,我们是一定会查穿的,因此往往会与经侦联合行动,而经侦一旦介入,会计的压力和风险就完全不同了。

二、法律形式要合规。

稽查不同于自查,只要做出处理决定,必须要有一系列证据支撑,法律形式的合规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在以后检查定性时也会比较有利。比如关联交易还是尽可能找做个评估之类的。另外还有私企基本都会存在的私人费用进公司,不要在摘要里傻傻的写上:李总家宽带费、王总家物管费……

三、态度上要配合。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不会与你有私人恩怨,你何必为了老板的利益与他们对抗,再说你确信企业不存在一点涉税问题吗,万一查出问题来你如何收场?前面说的那个牛哄哄的外资企业就是如此,他们是某跨国财团的全资在华子公司,审计报告都是行业大企业做的,检查时极不配合,这个资料不能提供、那个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把我们惹烦了,直接提取了他们的电子帐套,话说他们做账确实比较规范,行业大企业再一审计,账面基本看不出问题,他们却忽略了几张发票,几千万的金额,财务经理傻眼了,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变,最后中华区财务总监亲自出马说好话,不好意思还是要弥补亏损后补税400多万。

四、陈述申辩时不卑不亢。

大家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面对税务稽查不能以对抗的心态,但也无需唯唯诺诺、低三下四。该争取的权利一定要争取,有特殊原因也可以直接说明,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可以讨价还价。在金额方面一般回旋的空间不大,但是很多在定性方面是可以商榷的,比如是否定成偷税至少可以相差50%的罚款。再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比税款本金还高,而对此征管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有处罚不超过本金的规定,相信你把这个提出来税务稽查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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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要怀疑税务稽查的专业能力。

我国税务稽查体制已经向一级稽查转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或许仍有很多业务水平不高的,但你要确信其中一定有很多高手。专业的税务稽查跟管理员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查不出问题来,还可以派其他人来。我们局不到20个一线检查人员,今年查补入库金额预计(不包括自查)在一个亿左右,这是真金白银肯定不是能从企业忽悠来的。

六、谨慎使用复议和起诉。

检查过后的处理是必须要经过审理的。审理部门会对证据链条、适用法条一一审核,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大案要案还要经过上级机关甚至总局合议、重审。稽查局现在面临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压力也很大,因此在处理决定时都是慎之又慎,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除非企业有确凿证据最好不要复议和起诉,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处理决定前。至于原因就不用多说了吧。

七、人情关系。

说实话我们(税务检查必须至少两人进行)的确经常碰到企业塞红包、各种卡的事情,但都不能也不敢收,不是说思想多高尚多纯洁,一方面是真怕,另一方面是我们来查就肯定知道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所以如果你以后遇到检查也大可不必来这一套,泡杯茶、递支烟以示尊重就好了。高层路线我不知道效果到底有多大,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过领导直接或者间接的授意去对某个案子放水。但是有一种情况小普很确定,如果是被人举报的,人情关系就可以不用考虑了,没人敢去担风险。当然了,如果你有一两个税务稽查的朋友也是不错的,目前中国税收法律环境下确实有很多让人拿不准的事情,处理前问问他们检查中一般采用什么口径执行可以规避很多风险,比如房地产的31号文中,规定未结算的出包工程发票不足的可以预提成本,执行时就要求必须是出包工程,物资购买之类的一律不认。

八、至于检查的技术路线。

就不说了,每个地方、每个单位、每个人的技术路线都有差异,更重要的是内部的都说出来,以后靠什么吃饭啊!

应对税务稽查攻略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四篇

应对税务稽查攻略

时下税务稽查形势严峻,但不代表企业只能坐以待毙。再次提醒正在进行、即将要、将来可能会被要求自查,甚至稽查的企业,务必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 确定好总体应对思路

接到自查通知后准备开始自查前,公司应该首先确立一个总体应对思路:是打算奋力反击还是束手就擒,是对着干还是顺着来?都不对,应该有个策略,不是简单的配合或不配合的问题。如何策略性的安排、组织本次税务自查,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时势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至关重要。 企业出现一些所谓税务上的“违规”项目(即需要作出纳税调整),其实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往往都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些支出不论税务上能否扣除,企业都要这么做,不可避免的(如:陪客户旅游、送礼品给客户、过节员工福利待遇发放、招待费的超支等等这些),不能因为要征税,他这个钱就不花了。但是,若不从内部彻底对这些项目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将可能会出现每年税务稽查的大网撒下去后,网网都有鱼。因此,治标又治本才是公司税务总体安排所必须要做的。 ■ 巧妙开展自查工作

包括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的重点、自查的组织方式(如何兼顾自查质量与效率)等,是这个环节的重点。

1、如何理解自查提纲。

据我所知,大多数企业在应对自查的准备过程中,是本着提纲中有什么就查什么,无可厚非,但是应该注意到税务局下达的提纲中,有很多不准确或者说不清晰的描述,这就给企业自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何对提纲进行理解非常重要。因为判断某个项目或事项是否征税,不能仅凭它叫什么名字就确定征或不征(如:对车辆补贴的征税依据、对取得假发票的补税依据、员工薪酬体系中的某些涉税事项等等),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因此不能简单的就确定为是征税项目。一个税务政策的出台是有其

多方面的考虑,这其中就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来考虑,还要从其政策性、程序性和管理性三个方面来判断。因此,人云亦云是不可取的,在准确的理解税法得基础上,灵活运用才是根本。 税总稽查部门布置的自查提纲,其实就是一个企业涉税业务的坦白交待提纲,坦白的认真仔细,问题交待的完整、准确,今年过关了,以后怎么办?税务稽查和管理部门每年会拿着这个项目不断增加的提纲过来核实情况,如果你改正了,很完整很彻底,并告诉税务机关这些违规项目我“真得没有”再漏税时,谁会信呢?

2、纳税鉴定,很重要!

在这份税务自查提纲中,所列举的项目中被企业视作“宝典”,要认真遵照执行。这样做是不妥的,这其中缺乏了一个很重要的环节,那就是纳税鉴定,也就是说把自查提纲与税收政策以及企业发生业务的三者列举出来一一比对进行判断,然后再确定哪些是征税项目,哪些是非税项目,哪些是比较模糊的项目。如:餐费就是招待费吗?我看不一定。若吃饭被当作拍电影的场景、若是某饭店出去尝菜以便能够做出更多新的菜品,来满足顾客的需要,那就要进入成本;若招待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将有可能进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这个项目,并限额扣除;若招待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间接关系或招待家人,则将不被记入成本,就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任何一个涉税事项的判断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是对多种元素的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切不可妄下结论,更不能滥杀无辜。

3、中介服务,可不是万能的!

为了应对这次税务自查,有的企业采取了购买中介服务的做法,委托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协助自查,这是一个选择,但是,切记:中介服务,可不是万能的!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导致中介机构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将一些不该交税的项目也计算在自查补税的项目里,造成了企业既付出了中介费,又多交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形成双重损失。据我对国内涉税中介机构业务状况了解,这些人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和掌握的技能,基本上是定义在“税务局的看门狗”这个角色上。【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4、自己动手,也并非丰衣足食!

也有企业完全自己动手,由公司本身的财务(税务)部牵头组织自查,这样做得好处是:可以避免家丑外扬。但这其中也有同样的缺陷,那就是——倾向于规避个人的自身风险,他们更多的担心是,如果自查结果没有取得税务稽查部门的认可,而招来税务复查,所以对自查项目中政策的掌握也是偏严格的。虽然说有些企业税务部的经理是高薪从税务局挖过来的,但总体来说,这些税务经理们还是以背诵税法条文、遵守国家税务政策的思想来组织自查,缺乏灵活性与公正性,当然也缺少保护价值的直接动机。

不可否认,某些公司的税务经理有着较强的业务能力,但是再强你能强过李小龙吗?靠“中国功夫”来应对一个强大的“美式装备”(信息化建设投资近百亿)的税务机关,其胜负的结果将不言而喻。按照“屁股决定脑袋”的道理,公司税务经理在进行业务判断时,要多向潜伏中的李涯学习去做事,于则成不是他们仿效的对象,虽然为此会有一定的风险,但若把握的好会得到上级领导的赞许和税务机关的理解及支持。这次税总稽查局对这60户企业分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全面“开花”,这将对在金融危机情况下,企业税务价值的保护带来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如何防范税务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税务价值将被企业所关注。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进行自查,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最后的赢家是税务局,而损失的则是企业,对此,有关公司的董事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有人对自查提纲进行辅导,制定总体策略,然后企业自己组织人员开展自查,应该是合理、有效保护自身税务价值的最佳组合。

■ 写好税务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企业自查情况的一个总结,据来自于税务机关内部权威人士透露,可以这么说报告质量的好坏将对企业如何过关起到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专业的、有说服力并具有人性味的专业性报

告的写作是非常关键的。光会干、不会说、更不会写得的企业,若拿低调这个词来掩饰自己,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不配合、态度不积极等理由,再折腾你一下,让你再次复查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 加强后续税务风险管理

经过这次检查,企业当然不能查完就完,应该将这次税务稽查作为一个契机,提高企业自身税务风险管理的能力,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在公司税务管理这个层面上,不考虑其中涉税项目出现的必要性,而去过分计较其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这不是一个好的税务经理所应该做得,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决不会因为这其中的某一个项目或业务征税而停止操作,税务经理脑海中应该有一个将涉税风险外包或转移,以及一个“税务垃圾”处理的理念,才能够适应这个岗位的要求。税务“看门狗”的知识结构是不全面的,那种应试教育培养出来的所谓税务专业人才,靠“证”吃饭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像开心词典那种回答问题,不代表税收业务能力强,只有将税务政策的运用巧妙的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进而产生出税务价值的,才是把握了这项业务的真谛。

坦白后未必会得到从宽。开展税务自查,既要关注当下,还要考虑今后。

来源:乐上财税网

浅谈税务稽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五篇

浅谈税务稽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收政策掌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当前稽查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通过对税务稽查执法各环节风险点及其表现形式分析,谈几点关于如何加强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的粗浅看法

一、税务稽查执法环节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但表现形式多样,而且分布广泛,贯穿于税务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

1、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税务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很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2、案件泄密。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税务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3、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税务稽查部门未能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容易发生举报后交办转办流程不明晰而无法及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的纳税人未及时发放奖金等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实施环节

1、程序违法。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例如,不按规定报请审批擅自调取企业当年账簿资料、先调账后发《税务稽查通知书》等。

2、滥用检查权。调查取证阶段,税务稽查人员经常会遇到被查对象不配合检查,甚至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税法只赋予了稽查人员索取纳税资料权,此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特别是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住所一致时,能否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此时若检查权行使不当,将构成非法搜查罪。再如询问中,为取得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容易构成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税务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税务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使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税务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

(三)审理环节

1、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

事实。其次,有的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但如果制定的取证要求过高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只能草草结案。【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错误。在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上,为尽量规避行政诉讼的风险,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对税法的偷税行为进行限制性的解释,尽可能不认定被查对象偷税;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税收政策不明晰或者政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审理部门未能和税政部门建立职责明确的日常协作机制,往往因不能得到正式的税收政策解释而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在运用罚款上的自由裁量权时,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3、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虽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发案数在逐年增长,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是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有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审理人员的素质、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地方政府的干预、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处理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等。

(四)执行环节

1、程序违法。在处罚文书送达上,一些税务稽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

2、未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由于在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些行为都将构成玩忽职守。

3、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或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纳税人缴清有关税费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停止或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以上行为都将构成滥用职权。

(五)共性风险

除了以上四个环节特有的风险外,还有一些环节具有共性的风险,也就是在整个税务稽查工作中都普遍存在的风险,如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违反回避制度、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的风险。

二、有效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防范措施

税务稽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不能控制的,税务稽查人员只有在取证、处理处罚等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准备应诉的危机意识开展工作,才会最大程度的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一)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使税务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其次要从技能着手,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税务稽查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是防范和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途径。

1、选案环节

(1)健全税务稽查选案管理办法,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选案应遵循“先评估后检查”和“公开选案”的原则,对于选案所采用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

公开。

(2)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

2、实施环节

(1)制定统一税务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2)建立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建立理由说明制度,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

3、审理环节

(1)为避免地税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

(2)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税务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执行环节

(1)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在追缴欠税过程中,为防止税务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

(3)把税务稽查复查落到实处,从内部强化稽查质量检查。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是督促税务稽查人员提高税务稽查质量,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途径。每年,本级税务稽查局和上级局都会组织对查结案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包括案卷复查和延伸检查。当前,该种强制性的交叉检查关键是应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发挥对稽查质量检查、监督的作用。对复查出来的问题应当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4)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加强税务稽查外部监督。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与税务稽查人员接触最密切的就是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可以从多个方面引发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外部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可以通过制作廉政公约和税务稽查廉政监督卡来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除了加强纳税人的监督,还需畅通其他外部监督渠道,构建起全方位的税务稽查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一是通过在社会上广泛聘请兼职地税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实行案件公告,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三是在税务稽查各个环节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5)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促进政策和制度的完善。建议上级地税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针对税收政策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作为基层税务稽查部门,虽然没有修改完善的权力,但可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用舆论的造势推动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6)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地税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7)强化宣传,做好行政协调,构筑税务稽查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6税收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挖掘增收潜力,强力组织收入,大干六十天,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年4.59亿元税收任务。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商业用房出租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通运输业,建陶、纺织、化工企业和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建筑工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

检查内容:商业用房出租人是否依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依法缴纳销售房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按照政策尽快理顺纳税渠道;建陶、纺织、化工行业和重点企业是否足额纳税、是否存在漏征漏缴问题;重点建筑工程是否存在漏征漏缴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是否依法纳税;收费、罚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账外收支相抵情况,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重点检查2016年及2016年税收缴纳情况,对欠缴税收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实行最低税负下限制度。对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的批发和零售业进行专项治理;对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利用数据监控和涉税信息,通过税务约谈、风险自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多种方式堵漏增收,公平税收负担。

(二)开展纳税直评。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抽调财政、国税、地税业务骨干力量,成立四个直评组,对企业开展税收直评,有效评估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违反税收政策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税务稽查。充分发挥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把好征收最后一道关口。提高办案效率,组织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自查工作,努力减少税款的损失。对自查不认真,纳税疑点较多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四)实行发票协查。对涉及虚开发票的走逃企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同时集中力量按时限完成协查任务,将涉案税款追缴入库。

(五)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制定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方案,根据计划分阶段推进。重点是繁华街道较大门市、用票户和用电大户。加强管户清查、纳税检查结果评估,国、地税根据规定的检查范围进行清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清查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季度目标考核。

(六)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管理。营改增征收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纳税辅导、纳税服务的同时,强化征管力度。

(七)加大经济税收分析和收入督导调度力度。密切关注税源变动趋势,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征管情况和税收规律,努力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税收预测。深入重点税源企业,了解税源大户生产经营及税收实现情况,把握大企业对实现组织收入计划的支撑力度。分片包干,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问题。

四、检查步骤

(一)动员部署(10月16日--10月20日)。成立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全县会议进行动员,通过组织部署、政策引导和媒体宣传,广泛调动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及纳税人的积极性;财税部门、各乡镇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各部门、各乡镇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组,乡镇、部门一把手召开工作组培训动员会议,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

(二)重点检查(10月21日--12月10日)。县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从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抽调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县国税、地税、收费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1.房屋租赁业:①城区以中兴大街和凤中路交叉口为中心,东南西北划分小组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管理台帐。其他乡(镇)以乡(镇)政府驻地村为重点,结合实际划分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台帐。该项工作在10月18日前完成。②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结合片区实际,按照房屋地理位置、租赁数量、面积大小等确定税收定额任务,10月20日前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③各税收检查小组按照税收定额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责任路段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税收进行全面清缴,12月10日前完成300万元以上征收任务。

牵头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马全平

配合单位:财政局、国税局、收费局、各乡(镇)、公安局

一组组长:梁迎利

成员:牛建林曹忠民宋召夺乡(镇)4人公安1人

二组组长:耿会敏

成员:齐亚军杨彦文胡英波乡(镇)4人公安1人

三组组长:耿立亚

成员:张吉彬杨晓亮张新群乡(镇)4人公安1人

四组组长:赵俊民

成员:牛瑞献张建涛冯新献乡(镇)4人公安1人

2.房地产业和重点建筑工程:①对万方天合、兴发、超宏、昊骞、鹏基、华域、万信、帝华、顺腾、北街等1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建设面积、销售状况等信息予以核实,通过调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个人银行账号,掌握项目预收款数额,10月20日前完成;②对刘秀公园、一号线下穿地道桥工程、西客站站前广场、东环路大修等重点施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10月18日前完成;③检查工作小组按照《税法》要求,对重点建筑工程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房地产预收款数额,结合日常征收,依法对房地产业足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2月10日前完成120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牛胜全

配合单位:财政局、国税局、收费局、高邑镇、住建局、公安局

一组组长:牛胜全

成员:程宗润张亚东吴润坦住建局、公安局各1人

李路峰

二组组长:王武地

成员:马振法张聚良宋青军住建局、公安局各1人

3.交通运输业:①结合日常征收工作,对全县交通运输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台帐,10月20日前完成;②依照国家税法,用活营改增政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高邑的车在高邑缴税、高邑的业务在高邑办理,12月10日前完成100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国税局

责任领导:张彤辉

配合单位:交通局、交警大队、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

工作组长:苏周

成员:魏敬周

4.建陶、纺织、化工及工大、华辰、天力等重点企业:①对建陶、纺织、化工、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调账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10月20日前完成;②参照企业纳税评估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纳税大户、重点纳税企业或者存在纳税风险的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综合治税,达不到定额的一律补缴税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一律拉闸限电,12月10日前,国税完成2550万元以上任务,地税完成660万元以上任务。(建陶行业:采用定额或以电核税对企业征收;纺织行业:对规模以上企业一般纳税人按账核实征收,检查组检查账目,看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化工行业:实行税负下限,各企业税收入库达不到监控数额的,由直评组进行检查;重点企业:利用同行业和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对违反税收政策等问题按规定处理)

牵头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责任领导:李树德吴建铎

配合单位:财政局、地税局、收费局、工信局、工商局、

供电局、各乡(镇)

建陶组组长:李树德雷应计

成员:贾明杰李国军

(任务:国税:1100万元;地税:410万元)

化工组组长:耿步杰宋京邦

小组成员:焦英民王辉

(任务:国税:1050万元;地税:50万元)

纺织组组长:吴建铎张立国

成员:张贵申吴志友

(任务:国税:400万元;地税:200万元)

5.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①对全县个体户和427家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台帐,对登记基础信息进行核实,10月20日前完成;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用定额方式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45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国税局

责任领导:李永利

配合单位:工信局、工商局、各乡镇

高邑镇:李路峰郝迎年冯爱国宋社民王建锁

乡(镇)供电局各1人

万城乡:冯纪飞韩振刚乡(镇)、供电局各1人

王同庄:李京玉刘林周乡(镇)、供电局各1人

富村镇:吴文峰焦彦民乡(镇)、供电局各1人

大营镇、中韩乡:郭晓东魏英夺郑进中

乡(镇)、供电局各1人

6.收费、罚没收入:①对县直各部门收费、罚没项目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10月18日前完成;②以管理台帐为依据,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定额任务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10月20日前完成;③落实收支两条线,全面开展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300万元以上收费任务。

牵头部门:收费局

责任领导:李晓波

配合单位:财政局、相关部门

工作组长:张文革

成员:高利峰李红娟

7.餐饮服务、其他行业、企业:到12月10前,完成3840万元税收任务。

责任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马全平

工作组长:赵敬莉

成员:张惊涛李丽鹏

(三)总结提高(12月11日--12月31日)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税收缴纳有关问题处理到位。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征税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检查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俊立为组长的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督导、司法保障、质量评估、责任追究四个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税收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庞甲辰同志兼任。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于10月20日前报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组长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本小组成员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各工作小组成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全县党政机关对本部门干部有沿街租赁门店应纳税款的,要积极督促其带头及时足额缴纳。财税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按照财税法规,对各项税收严格检查;国土、住建部门要做好纳税基础信息资料的提供工作;住建部门要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核实机关干部租赁房产信息,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各金融机构对大检查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对检查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通过县电视台、《今鄗新闻》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干部商用房屋租赁情况予以公示;各乡镇要协助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调查摸底、催报催缴等工作,高邑镇要组织城中八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缴纳税款,督导个体户及时足额缴纳。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税收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址。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税收和罚款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同时要采取措施为举报人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活动宣传。在全县印发税收大检查活动通告,并采取电视广告、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税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涉税、法律责任等知识,增强自觉申报、主动纳税意识。《今鄗新闻》、电视台要开办税收大检查活动专栏,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五)严明工作奖惩。对按时或超额完成检查任务和大检查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反应迟钝、消极怠工、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要全县通报,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抗税不缴的钉子户,要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压货物等严厉措施,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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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务稽查报告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七篇

税务稽查报告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15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540000165。2015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15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15年底累计欠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二、检查情况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三、 处理意见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5.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企业不配合税务检查 第八篇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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