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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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公开推荐的副科后备干部人选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一篇

五华县公开推荐的副科后备干部人选,已经于2008年12月31日的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党外干部

二、妇女干部

三、年轻干部

全省第一批悬赏通缉命案逃犯名单(30名)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二篇

全省第一批悬赏通缉命案逃犯名单(30名)

1、

姓名:梁海泉;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6月;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长洲丰收新街44号;身份证号码:440112710606121;立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2、

姓名:钟焕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47年6月;户籍地:广东省花都市新街小学教师集资楼东402房;身份证号码:440121194706291274;立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警大队。

3、

姓名:梁平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8月 ;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马家寨乡邓泓村一组 ;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08243270 ;立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4、

姓名:刘国生;性别:男;出生年月:1968年1月;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录官殿镇赤星村9组7号 ;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01067536

;立案单位:广东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

5、

姓名:庞均(庞仁军;性别:男;出生年月:1984年10月;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庄镇富庄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124198409173579,513124198410181015(两个身份均在用);立案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6、

姓名:谭彩虹;性别:女;出生年月:1979年12月;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文山路28号;身份证号码:371081791218008 ;立案单位:广东深圳市福田分局刑警大队 。

7、

姓名:谭余才;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11月 ;户籍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丰洲村下冲43号 ;

44042119711106331X

刑事侦查大队。

8、【五华公安局局长】

身份证号码: ;立案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

姓名:李伟;性别:男;出生年月:1973年10月;户籍地:广东珠海市香洲区南虹一街55号2栋2单元701 ;身份证号码:14010319731025061X ;立案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五华公安局局长】

9、

姓名:尹成德;性别:男;出生年月:1991年8月;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洛塘镇青崖沟行政村小青崖社43号;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08181214 ;立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

10、

姓名:李进光;性别:男;出生年月:1969年1月;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乡坪石村5组;身份证号码:432924196901304618 ;立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

11、

姓名:陈辉煌;性别:男;出生年月:1984年5月;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福田河镇油榨街村六组罗家凹10号;身份证号码:

421181198405276910 ;立案单位: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

12、

姓名:何希;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3月;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民生路北五星1栋104房;身份证号码:450106196503101036 ;立案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

13、

姓名:谭文华;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8月;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白圩镇长岗村黄邓庄38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08190614;立案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

14、

姓名:曾庆开;性别:男;出生年月:1965年8月;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周江镇龙洞村碧全楼;身份证号码:441424196508244616

2003年公选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任职人选一览表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三篇

公选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任职人选一览表【五华公安局局长】

(编辑:李美仪)

100名年轻干部今何在

2003年,广东公选了100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80名男的,20名女的)到基层担任副县级职务,当时大多数是任县长助理。现在,5年过去,这100名年轻干部发展得怎样呢?让我们来梳理一下。

马志明,1968年1月生,广东龙川人,原任惠州市大亚湾区宣教办副主任、大亚湾报社社长(正科级),现任新丰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方如江,1971年6月生,广东遂溪人,原任湛江市政府办公室人事科科长,现任湛江市赤坎区副区长。

方良波,1968年8月生,广东高州人,原任茂名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现任电白县副县长。

毛永天,1970年5月生,广东化州人,原任佛山市委组织部组织科主任科员,现任佛山市顺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王卫民,1967年11月生,河南人,原任珠海市旅游局管理科科长,现任清远市清城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良华,1973年6月生,湖南人,原任省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正科级),现任共青团肇庆市委书记。

邓文高,1968年4月生,江西人,原任湛江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长,现任湛江市霞山区副区长。

冯殷林,1968年12月生,广东信宜人,原任信宜市合水镇委书记、人大主席,现任高州市副市长。

卢永青,1970年3月生,广东揭阳人,原任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科长,现任广州市番禺区经贸局副局长。

叶华梁,1968年4月生,广东湛江人,原任湛江市麻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现任廉江市副市长。

叶培进,1968年10月生,广东电白人,原任茂名市纪委宣传教育室副主任(正科级),现任化州市副市长。

全可文,1967年10月生,广东廉江人,原任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局长,现任徐闻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 水,1974年1月生,广东梅县人,原任嘉应学院团委副书记(正科级),现任五华县副县长。

刘东华,1971年2月生,湖北人,原任广东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恩平市副市长。

刘仕钦,1969年1月生,广东连平人,原任连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常委秘书(正科级),现任龙川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泽和,1973年10月生,广东清远人,原任清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综合调研组组长,现任共青团清远市委书记。

刘鸿涛,1970年7月生,湖南人,原任梅州市人大研究室理论宣传科科长,现任梅州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端雄,1973年3月生,广东潮阳人,原任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主任科员,现任台山市副市长。

刘慧坚,1970年2月生,广东英德人,原任英德市横石镇委书记,现任英德市副市长。 庄朝惠,1967年11月生,广东饶平人,原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室主任,现任潮州市枫溪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朱增志,1973年8月生,广东英德人,原任韶关学院中文系办公室主任(正科级),现任翁源县副县长。

许永波,1970年12月生,广东饶平人,原任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综合部部长,现任韶关市曲江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许伟明,1972年8月生,广东潮阳人,原任汕尾市农业局政策法规信息科科长,现任陆河县副县长。

邬卫东,1967年12月生,湖南人,原任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和市政局办公室主任,现任增城市副市长。

阳化冰,1970年11月生,江西人,原任珠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现任珠海市斗

门区副区长。

余海南,1973年8月生,广东连南人,原任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现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纪委副书记(援藏,正处级)。

吴松江,1970年11月生,广东化州人,原任茂名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现任湛江市坡头区副区长。

吴泽文,1967年9月生,广东潮州人,原任潮州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现任饶平县副县长。

吴毅青,1968年11月生,广东揭阳人,原任揭阳市教育局教育装备中心主任,现任普宁市委常委。

张为东,1970年9月生,广东澄海人,原任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委副书记、镇长,现任汕头市潮阳区副区长。

张俊福,1970年5月生,广东揭阳人,原任揭阳市东山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现任揭阳市供销联社副主任。

李 波,1968年11月生,广东茂名人,原任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主任科员,现任从化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 箫,1968年3月出生,广东惠州人,曾任惠州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现任惠东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李务迅,1969年10月出生,湖南人,曾任广宁县电大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现任怀集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步明,1967年8月出生,广东江门人,曾任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察一科科长,现任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副镇长(援藏任波密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李育基,1970年3月出生,广东五华人,原任深圳市宝安区委党校办公室主任,现任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家胜,1971年8月出生,原任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现任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朝阳,1970年2月出生,广东封开人,原任肇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现任封开县副县长。

邱长奕,1969年7月出生,广东饶平人,曾任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经济合作科科长,现任汕头市澄海区副区长。

邱代胜,1968年12月出生,广东南雄人,原任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村镇规划科科长,现任韶关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

邹 珣,1968年8月出生,原任云浮市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现任云浮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坦,1968年11月出生,广东化州人,原任化州市宝圩镇委副书记、镇长,现任茂名市茂南区副区长。

陈 钢,1969年8月出生,海南人,原任珠海市香洲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现任珠海市金湾区副区长。

陈 靖,1968年10月出生,广东紫金人,原任省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现任开平市副市长。

陈 元,1970年1月出生,湖南人,原任肇庆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理论宣传科科长,曾任怀集县副县长,现任广宁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陈平州,1971年10月出生,广东汕头人,曾任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办公室法规监督科副主任科员,现任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党委委员。

陈孝安,1970年8月出生,湖南人,曾任广州市白云区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现任广州市

花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宗欣,1969年3月出生,广东新兴人,曾任云安县委信息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现任罗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经勇,1968年5月出生,广东阳东人,原任阳东县农业局局长,曾任阳春市副市长,现任阳江市农业局局长。

陈捷锋,1969年11月出生,广东潮州人,原任汕头市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科长,现任汕头市龙湖区副区长。

陈锐彬,1968年7月出生,广东揭阳人,原任揭阳市建设局驻广州办事处主任,现任揭阳市揭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易 康,1970年6月出生,广东平远人,原任博罗县龙华镇委书记,现任博罗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林为民,1967年8月出生,广东清远人,原任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主任科员、副科长,现任连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林志斌,1970年1月出生,广东揭阳人,原任暨南大学信息技术研究所软件中心高级工程师,现任兴宁市副市长。

林国善,1968年5月出生,广东廉江人,原任佛山市禅城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曾任佛山市禅城区委常委、祖庙街道办党工委书记,2008年上半年因严重违纪被免。 林建新,1970年11月出生,广东饶平人,原任饶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现任潮安县副县长。

林钢捷,1973年6月出生,广东惠来人,原任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科长,现任揭东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罗少航,1969年11月出生,广东陆河人,原任陆河县上护镇委书记、人大主席,现任陆丰市副市长。

洪 江,1974年7月出生,浙江人,广州市委政策研究室秘书处主任科员,现任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荀铁军,1967年10月出生,江西人,原任广州市农业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现任和平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骆 超,1971年12月出生,广东翁源人,原任河源市扶贫办秘书科科长,现任连平县委常委。

翁良方,1973年6月出生,广东陆丰人,原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团委书记(正科级),现任乐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郭卫华,1971年12月出生,广东丰顺人,原任中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主任,曾任清新县副县长,现任中山市环保局副局长。

曹 利,1970年11月出生,河南人,原任江门市中级法院助理审判员(副科级),现任江门市蓬江区委常委。

梁子财,1973年6月出生,广东云安人,原任云浮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科科长,现任新兴县委副书记。

梁忠兴,1971年3月出生,广东廉江人,原任共青团廉江市委书记,现任遂溪县副县长。 梁胜华,1969年8月出生,广东罗定人,原任罗定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现任新兴县副县长。

梁崇边,1970年8月出生,广东阳江人,原任阳江市城市规划局用地科科长,现任阳东县副县长。

黄汉平,1968年11月出生,广东饶平人,原任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文件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四篇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文件

昆公五发[2004]28号

关于印发《公安五华分局派出所社区消防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所:

为充分发挥派出所履行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社区消防安全的防控体系,分局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安五华分局派出所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要及时组织学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细化职责与分工,加强民警消防专业知识学习,为认真履行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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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确定列管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础上,全面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调查,结合实际确定公安派出所列管的社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搞好“七熟悉”工作,做到社区消防安全底数清、情况明。

三、发挥引导作用,推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不断优化我区消防安全环境。

四、认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社区消防安全。【五华公安局局长】

五、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的要求,搞好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自今年起,分局将每年对公安派出所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给予奖励。

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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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五华分局派出所社区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对社区消防安全的防控体系,发挥公安派出所职能作用,保障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五华分局所属派出所。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每季度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公安派出所工作年度考核的范围。

第五条 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每个月对公安派出所履行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社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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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分局的授权,依法履行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公安派出所所长是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是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应当具备消防监督检查岗位资格,持证上岗,每年定期参加区公安分局组织的消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个月向公安消防大队报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自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大队。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分局的授权,在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列管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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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对辖区的公众聚集场所(重点为“五小”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社区民警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熟悉社区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防火间距、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以及了解、掌握辖区新建建筑工程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举办的存在火灾隐患的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凡属区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承办的,应当按照督办期限回告督办单位。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社区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社区民警应当及时赶到火灾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由公安消防队出动扑救的火灾事故,社区民警应当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参与扑救火灾和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5 -

杜培武案件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五篇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 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经查明,‚二王‛系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已构成轻伤。(《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叶青:《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第276-283页。)

分析:本案的程序问题:1、本案中侦查机关采用了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引入了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等微量物证的同一认定、CPS心理测试、警犬气味识别鉴定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2、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3、审判长的‚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无罪辩护与举证责任问题。

1、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本案冤错的因素还涉及到警方技术问题,确证偏见渗入技术领域,后果将是严重的。由于传统和审判制度的原因,我们还很少看到中国律师会象西方律师那样和警方进行技术质证。本案辩护方的质疑证据没有被理会。

如今,在法庭上,电子证据、指纹鉴定证据、声纹鉴定证据、文书鉴定证据、枪弹检验证据、法医病理学证据、毒物学证据、中子活化分析、测谎证据等,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何家弘曾说:‚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所谓科学证据,又称科技证据,通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它与传统证据的区别在于其科学技术的特征。例如,指纹被认为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发现两个人的指纹完全一样;DNA的双螺旋精致结构的独特性也为司法人员所青睐,美国根据罪犯遗留的DNA破获的‚无头案‛每年都有好几百起。随着科学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传统依赖口供的证明方法将逐渐被取代,这无疑是司法证明的一大进步。虽然科学证据的是哟确实促进了事实真相的发现,但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迷信‛科学证据而导致冤错的负面案件。

杜培武案件中,控方提供的科学证据有: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即控方称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衬衣及衣袋上黏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警犬气味鉴别即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即在杜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此外,还有CPS心理测试即‚测谎仪‛测试。警犬气味鉴别,是指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嗅源,让警犬嗅闻,然后与被告人身体气味进行对比,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的一种鉴定方法。对该证据,一般认为其欠缺关联性而无证据能力。理由:在科学实证上,对于人类个体气味差别程度的科学分析并不充分,对于气味识别的警犬的嗅觉组织也未研究清楚;警犬的习性、能力以及身体状况个体差异很大,对识别结果会有所影响;进行识别的条件方法受限,指导者的知识、经验以及气味的采取、保管,都不能做到完全;对气味识别很难进行重复试验和检验,也无法对警犬进行交叉讯问。气味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听不到的东西,又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散发性的特点,警犬识别过程涉及对案件本源信息的两次解读,而这两次解读又均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其可靠性值得讨论。本案中,杜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3只为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对控方的指控,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因此由警犬用杜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做气味对比,其泥土的来源就存在问题。况且,1998年4月22日发案,至1998年8月3日才由警犬甄别,嗅源经长期保管而发生变化和失效的可能性很大,而离案发8个多月的‚补充勘查‛更不可靠。

测谎仪测试,本案中,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测试的题目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4月22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测谎仪显示杜所说的均为谎言,测谎专家由此认定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于是警方对杜实施刑讯逼供。——协助查明事实真相的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测谎问题在证据法上的提出,在美国有一些著名的

案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如确立了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理论,认为谎言测试‚在标准化和科学性方面,尚未被物理学和心理学界公认为达到了将证明法院采纳专家从科学发现、开发和实验中推导出的证言具有正当理由的程度‛,因而作为其结果的证据被法院判定为不具有可采性。我国对测谎证据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支持者认为,测谎结果作为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纪录的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所做出的判断结论,应具有证据能力,因而可作为诉讼证据适用。反对者认为测谎结果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认为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是与案件的事实有客观、直接的联系,而测谎仪是对涉案人身体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测试,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折衷说虽然反对将测谎结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认为只要正确运用测谎结果,就能相对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间,及时获得其他证据,为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提供有力支持。最高检察院以批复形式明确规定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法律人囿于经验与知识的不足,他们可能会轻率地排除一些科学证据或者盲目地相信科学证据。但应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很多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需要借助科学手段和科技人员来实现,信息的‚解码‛需要人来实现。但人是可能犯错误的。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敷衍塞责外,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也会使实验结果出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杜培武一案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发生的较为典型和有影响的刑讯逼供案件之一。在刑讯逼供的折磨下,杜培武本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几乎无‚人权保障‛可言,在实体上也险些造成了冤案。因此,本案中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严重背离。杜培武一案的出现,既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有关,也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本身的不完善有关。(1)从根本上讲,该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漠视程序作用,忽视人权保障所必然付出的代价。突出反映了‚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2)从制度上讲,该案反映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某些人权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为了从根本上防止非法取证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许多国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即,当取证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一个争点时,鉴于被告人在举证方面的能力比较弱小,基本上都强调了控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当被告人提出有根据的怀疑控方的取证行为非法时,那么控方就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其取证合法。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另一则案例刘涌犯罪案件。基本案情:刘涌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指控,刘涌多年来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案件,还实施了行贿、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犯罪行为。刘涌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其中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讯问中具有刑讯逼供行为。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及刑期不等的多项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据此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除对判决本身的议论之外,为刘涌辩护的的律师亦遭到质疑甚至指责。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和医院的鉴定,认定刘涌在侦查过程中并未遭受刑讯逼供,结合刘涌所犯下的罪行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撤销二审判决对刘涌的死缓量刑改判刘涌死刑并于宣判当日执行死刑。本案从一审、二审至再审经历了死刑、死缓、再死刑的曲折变化,刑讯逼供问题占据重要地位。该案至少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1)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出刑讯逼供的主张之后,谁应当对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与否承担证明责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还是代表控方的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2)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问题,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应该对刑讯逼供事实证明到什么程度?是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还是其他?

对刑讯逼供,应当建立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的双重体制。实体性制裁即对刑讯逼供行为给于法律惩处,或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等。根据文理解释,似乎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就构成刑讯逼供罪,而不问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逼供案的立案标准确定为:(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否则不能立案。这给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罪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刑讯逼供的程序性制裁,首先需要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其次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认定,即涉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一般的,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和当事人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该种证明责任不仅在实体法律争议事项中存在,在程序性法律争议事项中同样存在。证

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域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一般是由检控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而被告人一方一般承担的是说明责任。主要考虑是:(1)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2)控方本身所负有的对供述自愿性的举证责任。同样,在我国,考虑到(1)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都处于被强制措施状态,举证能力受到相当大的限制。(2)我国律师在审前阶段对诉讼的介入相当有限,律师也无在场权;(3)审前羁押机构目前并不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而是直接隶属于公安系统之下的羁押机构。若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赋予被告人只会让被告人陷于无法证明的境地。因此,刑讯逼供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为:被告人应当承担刑讯逼供事实的初步证明责任,比如说身上的伤痕、初步事实等,而控诉方则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即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初步事实证明其并非刑讯逼供所致的责任。至于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优势证据‛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高的证明标准往往能有效地制约检控方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对于审查刑讯逼供的证明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认定上完全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刘涌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裁决刘涌所提出的刑讯逼供主张为控方证明推翻时,其主要依据的事实是:(1)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2)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所出示的有关刘涌无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明。同时对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证据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如针对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认为,辩护人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其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学者对此评价: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低于确定无疑标准的证明标准,这样的标准对于被告人来说非常不利,使得排除对其不利的非法证据的障碍大大降低了。关于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现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并不在于排除不可靠的证据,而在于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因此它被认为是属于证据能力的规则而非证明力的规则。但该规则在我国存在立法技术层面、价值观念层面、司法制度层面等层面上的障碍。如在价值观念层面,司法人员的观念中片面追求实体真实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在他们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一项制度,因为做出这种裁断非但不能引起积极的评价,反而可能在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产生无法定案或者放纵罪犯的结果,对审判工作造成重大压力。例如,司法系统内评价审理工作人员绩效的主要标准是工作量以及正确率,而正确率的衡量尺度则以有无改判为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对实体真实的认定而非对程序公正的把握。在司法制度层面,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法院完全没有制约侦查权的能力,不是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侦查权的控制基本上都是通过司法权来实现的,即法院可以制约侦查权行使,如司法令状原则要求警察的重大侦查行为,必须取得法院的授权;司法审查原则要求强制性侦查措施合法性的审查,应当由法院进行,我国法院仅是继侦查、起诉之后的审判‚工序‛的接任者。且法院是否有能力担当得起

2016公安局局长承诺书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六篇

公安局局长承诺书

尊敬的曾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承蒙县委信任,提名我为县公安局局长人选。如果县人大常委会今天能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认真履行好职责,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与重托。在此,我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突出“维稳保安”,确保全县政治稳定。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认真履行公安职责,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突出“严打整治”,增强公众安全感。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严打黑恶团伙及暴-力犯罪,严打盗抢、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严打地下“六-合-彩”和聚众赌博犯罪,严打涉毒犯罪。通过严打整治,努力打造“平安洞口”,增强公众安全感和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

三、##突出“民生警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和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建设“法制型”人民-警-察,坚持公正、公平、文明、平和执法;建设“服务型”人民-警-察,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建设“民生型”人民-警-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

四、突出“铁腕治警”,提升公安队伍形象。认真开展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法纪法规教育,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警务技能和业务水平,打造-爱民之师、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牢牢把握从严治警的核心,以铁的纪律造就忠诚可靠、竭诚奉献、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五、突出“廉洁自律”,保持自身的锐气和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筑牢党性原则、思想道德和法律法规三道防线,以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人格魅力凝聚班子和队伍。时刻提醒自己要带头做到:勤勤恳恳、明明白白、规规矩矩,坚持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德之事不干,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努力做到讲的做的一个样,台上台下一个样。

谢谢大家!

市公安局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服务“三大战役”、建设幸福抚州,确保人民群众在平安和-谐、公平正义中享受幸福生活,我代表抚州市公安局,就改进作风、提升效能、优化服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一岗双责”制度,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公安队伍。

2、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处置到位。

3、积极推进“平安抚州”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各类治安乱点,强化街面巡逻防控,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4、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推进警务公开,规范窗口服务,优化便民举措,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6、大力推进“六小警务”,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关心的“小隐患”“小纠纷”“小案件”“小信访”“小困难”“小事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市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110)

抚州市行政投诉中心电话:8238110

2016公安局局长年终述职报告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七篇

20XX年,我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为民”这一主题,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抓管理树形象、抓作风促养成、抓创新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带领民警奋勇争先,不畏难、不停步、不满足,认真扎实地干了一些工作,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努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是履行维稳责任,坚决维护xxxx社会政治稳定。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平安xxxx”建设的首要任务,树立“国家安全,首责必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意识,成立了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积极开展反恐日常工作。组建了信访维稳工作专班,由公安一名副局长任班长,信访、维稳、国安、公安10抽人组成,适时调度全县信访维稳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国、省、市、县“两会”信访维稳和安保工作,重大节点和敏感时期信访维稳工作得到加强。树立安全至上理念,完成了宋璇涛、王江平、慕德贵等省领导来盘调研安保工作,完成了省、市小城镇和小康房建设现场观摩会、“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全市第一届旅发大会等安全保卫工作,受到上级部门的通报表扬。

二是加大打击整治,确保xxxx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各项工作打基础、单项工作创品牌、整体工作创一流”的工作目标,以平安xxxx建设治安整治“333”工程为载体,以深入推进“雷霆行动”为抓手,强力推进命案侦破、禁毒严打整治、禁赌治赌、严打卖淫嫖娼“四大专项战役”。截止到10月31日,全县共立刑事案件5625起,破获2077起,破案率为36.9%,与去年同期相比破案绝对数上升335起,命案发38起,破案38起,破案率为100%,实现了命案必破的目标,打掉恶势力团伙5个,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191名。立各类经济案件389起,破获373起,破案率为95.88%。破获毒品案件336起,收缴毒品64.4公斤,收戒吸毒人员1541人,期间,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案件3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立“两抢一盗”案件4322起,破获1306起,打掉12个盗窃团伙,遏制了侵财案件高发态势。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力的打击,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坚持源头治理,确保xxxx大局和谐稳定。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严密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017余起,妥善处置较大群体性纠纷15起(其中抬尸闹事5起、堵工堵路10起)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8起,查处扰乱单位秩序案件60起220人,确保了治安秩序稳定。

四是创新工作理念,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防范不发案,就是为老百姓造福”的理念。已建“天网”视频监控3015个,报警点150个,实现了高清探头在全县重点卡口、路段、场所、区域的“全覆盖”。部署特巡警、武警、消防在红果、城关两城区开展街面武装巡逻,每天在红果城区投入巡防警力150余人,火车站每天不少于20人、汽车站每天不少于10人巡逻查缉,其他乡镇按不少于5人组织巡逻队,每天开展巡逻防控,严打现行违法犯罪。加强警力全县设5个卡点,分别在胜境关、柏果、保田、平关、四格开展武装查缉,严堵违法犯罪。农村推行民警+治保主任+协警的群防模式,效果明显,各个层民群防群治工作得到加强。

五是着眼基层基础,不断打牢公安工作根基。积极推进执法监督考评,分片区开展执法规范化培训,因执法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减少。加强信息化应用建设,实施技侦、网安、刑侦“三侦”捆绑,打建情报引领实战平台。推动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工作,近两年新招录民警全部分到基层所队,从局机关选派8名民警到派出所挂职,大量警力充实到基层。在红果19个网格的基础上,推动了城关、断江、柏果、火铺等乡镇30个网格建设,变“社区民警”为“网格格警”,变“社区警务”为“网格警务”,建立完善公安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社区警务工作纳入考评,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基层实力有效增强。

不断加强派出所警务室建设和等级达标工作,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和加强“一巡两驻”的原则,科学合理建立警务室121个,警务室均做到了四个统一。在争创派出所等级达标工作中,拟申报的一级派出所城关、二级派出所火铺、滑石,20XX年4月通过省厅、市局检查验收,效果较好,全局基层基础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六是转变作风抓落实,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开展了纪律作风大整顿、素质能力大建设,狠刹“四风”及整治“四难”,查摆整改了一批问题,建立健全了一批制度,局机关作风不断改善。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xxxx公安局机关纪律作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治庸问责”等具体措施,组织开展了“三查”(即:查思想、查纪律、查作风)、“三排”(即:排查风险、排查隐患、排查重点),做到了每周“四督查”(督察1次派出所、1次监管场所、1次治安巡逻、1次重点工作落实),局领导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队伍建设风新气正,队伍中没有违规违纪案件发生。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今年以来共考察副科级干部24人、股级干部42人。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民警战斗力、凝聚力和精气神,民警纪律作风明显好转,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今年以来,共报批三等功24人、二等功2人、一等功1人,报批集体一等功1个,受集体三等功表彰1个,嘉奖116人,推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进典型2人,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唐郢被评为全省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

七是切实认真组织,深入推进党的群众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创新学习载体,提升学习实效,培育党员民警高尚的道德情操。组织党员民警观看《焦裕禄》等8部影片,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召开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讲座,举办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讲座和“解放思想、推动跨越”警民联系垦谈会,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学习教育长效化、常态化,切实提高全体党员民警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局党委与154名二级班子和党员民警代表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向全局各科所队书面征求意见,发函向县检察院等15家单位征求建议,局党委成员带队到系点开展“六个一”活动,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收集汇总对局党委班子意见建议45条、局党委成员90条、窗口服务、执法办案部门20条,针对各项意见和建议,我局拟定措施,逐一整改。我与局党委成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坦诚开展谈心活动,8月26日召开专题生活会。同时,局党委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各项公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深入推进。

二、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县委常委、政法书记、公安局长,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深知我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只能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利用它来为自己、为亲友谋取任何私利。我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和要求,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时时自律、自警、自省,廉洁自律,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八项规定”,并要求公安队伍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思想。20XX年xxxx公安队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一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长期以来,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已经做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议,自己能够带头执行。结合政法工作实际,我多次组织召开政法、公安工作专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政法队伍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xxxx公安局纪律作风管理规定》、《政法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领导班子和政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增强了政法干警的责任意识、履职能力和执行能力。

二是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xxxx公安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切实抓好了中央、省委、市委各项规定的落实。能带头纠正“四风”问题,及时组织“回头看”,该补课的补课,该纠偏的纠偏,做到了敢于“红脸出汗”、勇于“洗澡排毒”、善于“扎紧笼子”。围绕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会议培训活动经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开展自查自纠,开办了公安局机关食堂,凡机关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到局办事办案以及公务接待均在食堂就餐,有效的防止了铺张浪费情况的发生。

三是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始终把“实”作为切入口,实实在在谋实事,诚信行政,取信于民,一步一个脚印把作风建设推进下去,务求取得实效。始终把“严”当成主要抓手。把严作为改进作风建设的根本保障,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已首先做到,以严修身增强党性,以慎行管好权力,切实狠抓作风转变。并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经常重温《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入学习公安机关各项规定,重点领会了中央、省、市、县纪委的各次会议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躬行践廉,慎微慎独,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的好人。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0XX年,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增强了xxxx公安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实现xxxx群众安全感“升点进位”的目标,摆脱了“4.22”事故的负面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变后进为先进。我带领xxxx公安全体民警顽强拼搏,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省、市党委、政府交给的艰巨任务,xxxx公安工作多次受到省、市各级领导表扬和赞誉,单项工作多次受到省、市的通报表扬和嘉奖。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更离不开公安干警的努力拼搏。所取得的成绩,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我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县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跨越的新阶段,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社会安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网上斗争日趋激烈,刑事犯罪仍较多发,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非常艰巨。由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工学矛盾比较突出,学习缺乏系统性,学习有待进一步深入。深入基层所队不够,与基层政法、综治干部、政法干警沟通交流少,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将下决心、下力气抓好当前各项工作,带领公安队伍以“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管队伍不放松、坚持服务群众不懈怠、坚持服务发展不失职、坚持解决问题不务虚”为要求,以“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服务发展,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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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安局长向人大述职报告
五华公安局局长 第八篇

述 职 报 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我到**局任职六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汇报,请评议。

1998年6月,我由**单位调到**公安局工作。六年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我作为党委书记、局长,团结带领领导班子和全局民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先后被评为**市优秀公安局、创满意先进单位、市县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市县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并荣立集体三等功。我本人曾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荣立三等功,并被评为省、市维护稳定先进个人,“全县十佳公仆”,多次受组织嘉奖。

一、抓班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作为班长,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正确决策。按照“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民主生活会、交心通气、 理论学习、议事规则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从不搞“一言堂”,使党委真正实现了集体领导。通过言传身教和几年磨合,整个班子默契协调,工作热情高、干劲大、创新意识强,能打善打硬仗。特别是在抗击非典、清挖历史遗留炮弹、处置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任务和活动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冲锋陷阵,坚持战斗在第一线,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使党委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六年来,仅领导班子成员立功受奖就达17人次,并先后输送2名公安局长到外县任职。最近,结合换届调整,提拔充实了6名年轻干部,并将5名业务骨干吸收为党委成员,班子整体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得到优化,这在公安局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二、抓队伍,树立公安良好形象

致力化解内部隔阂,消除不利团结的各种因素,我靠满腔热忱,春风化雨,结合“三项”教育、整纪刹风、“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等一系列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及时解决了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于打造学习型民警队伍,鼓励民警积极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公安大学、省委党校等院校研究生、本专科函授及自考学习。目前,全局民警大专以上学历的就有226人。特别是在今年的大练兵活动中,在亲自动员部署的同时,我自觉带头参加练兵,以身作则,模范表率,较好地推动了练兵活动的开展。在前段市局组织的综合评比、理论考试、队列大比武中,我局分别取得了二、三、五名的好成绩。

推行公道正派的人事路线,坚持凭实绩用干部,让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局中层单位普遍实行竞争上岗,先后提拔重用72名中层干部,为39名同志解决了局级、副局级职称。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行岗位目标激励考核办法,致力健全宣教培训、规章制约、竞争激励、文明服务、教育关心五个机制,较好地启动了内部活力。六年来,共有8名民警被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二级英模、省市英模和“十佳民警”荣誉称号,48名民警分别记个人一、二、三等功。我局因公殉职的王同生同志,作为新时期公安战线的杰出代表,被授予全国公安二级英模称号。展现了当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抓打防,维护全县大局稳定

我作为人大任命的干部,自觉以宪法和部门法为准绳,始终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通过强化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和内外监督,特别是及时听取县委及人大领导的指示,对人大代表的提案,认真搞整改,件件抓落实,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全体干警的执法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推动公安工作健康发展。

在打击方面,针对不同时期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六年来,组织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000余起,其中重特大案件600余起。今年上半年,先后破获了“2·18城区持枪入室抢劫案”、“***故意杀人案”、“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杀害案”、“2·4盗抢机动车团伙案”、***特大诈骗案、***重大偷税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一批特别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确保了在重大节日、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日期间没有出现影响大局的问题。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每年都依法妥善处置十数起,市局专门在我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了我们的做法。

在防范方面,城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临街门店、单位自治联防。把城区2445家临街门店和单位按现有街道走向划分为20个联防段,每段设一联防中队,每晚保证有4至6名联防员上街巡逻执勤。农村相继总结推广了***等派出所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群防群治活动,并大力推行了治安防范责任承包,使可防性案件发生率大幅度下降。对涉黄、涉赌、涉娼案件强化了阵地控制。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实行了规范化管理。

四、抓硬件,后勤保障更加有力

甫一到任,我在目睹了民警工作、生活的实际困难后,便暗下决心,一定想千法、设百计改善大家的办公、住宿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大力提高公安工作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在局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征地十二亩,新建两栋宿舍楼,使70户民警乔迁新居;建成集办证服务大厅、110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各种先进办公设施于一体的6层办公大楼,并投资百万元对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翻新改造。在乡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6个派出所建起办公楼,更新警车40余部,通讯器材400多部。硬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根基。

五、抓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同时,适应大开放、大招商新形势,我循循善诱,因势利导,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把握大局理思路,解放思想找不足,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服务:一是优化治安环境服务。相继出台十项规定、八项承诺,实行党委成员分包国有企业制度,在大型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治安室,加强企业周边、公路沿线、治安后进单位和村庄治理,不断优化了治安环境。二是便民利民服务。对110报警服务台、户政、治安、国保、派出所等窗口单位推行业务工作提速和“四个规范化”建设,使便民服务措施更加完善。治安部门把办理《公共场所治安审查合格证》、《爆炸物品临时销售许可证》权限下放到派出所。户政工作实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新举措。现在群众办理身份证,只要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好相关手续,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拿到手中。每年可减少群众往返城区4000余人次,节约资金上万元。三是重点项目和重 大活动专项保卫服务。在开展城市道路拓宽、基本建设、招商引资、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中,我们全力配合,开展现场保卫,确保万无一失,受到县委、政府高度评价。

六、抓自律,廉洁奉公一身正气

我始终把“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作为座右铭,把“慎初、慎微、慎独、慎欲、慎家”作为行为准则,时时处处严格自律,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我牢记上任之初父母对自己“千万别在财的问题上犯错误”的教诲,公私分明,不贪不沾。上任伊始,便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带头严格遵守,从不搞特殊化。在人事调整、案件办理等重大问题决策上,坚持按原则办事,不掺杂任何私情,不从中谋取私利。自到任以来,先后主持呈请提拔了百余名科级、副科级和中层领导干部,对每名同志都根据其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认真考察,慎重决策;在各类案件办理中,坚决抵制说情风,不为外界干扰所左右。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影响班子成员,倡导人人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索贿受贿等各种歪风,有效提高了党委成员的廉洁自律水平。公安局党委被县纪委推荐为全市廉政建设先进单位,我本人被评为市、县廉政建设标兵,本届领导班子获得了“为警最清廉、工作最扎实、办实事最多”的高度评价。

承蒙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几大班子关心,靠着局领导班子精诚团结,靠着全体干警共同努力,靠着社会各界支持帮助,我较圆满完成了任期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本人对新知识、新技能学习掌握不够,在驾驭纷繁复杂治安局势中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二是严打力度不够大。对某些犯罪的规律特点,研究得不够深透,缺乏有效工作对策。三是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治安防范责任承包没有全面推开,工作较为被动和弱化。四是队伍正规化管理尚有差距。存在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另外,警力不足、经费困难、装备落后,依然是困扰公安工作的三大难题。

这次述职,对我本人是一次有效地启迪和激励,对今后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要以这次述职为契机,振作精神,激励斗志,更好地履行职责。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公安局长,必须与时俱进抓学习,用新知识、新技能充实提高自己,做一个称职的领导者。

(二)深入开展严打斗争。认真履行“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针对各个时期不同形式犯罪的规律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严打整治活动,努力开辟好的治安局面。

(三)强化队伍教育管理。坚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和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强化队伍教育和管理,深入持久开展创满意活动,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带出一支面貌全新的队伍。

(四)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治安管理和防范力度,以派出所等级化管理为中心,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为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请人大各位领导,看我的实际行动,并对我的工作多加批评指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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