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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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一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流程的问题解答

  为促进就业,国家大力扶持创业,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由市人社局直属事业单位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符合条件并有创业项目的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各地财政部门对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补贴。

  据介绍,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额度内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额度内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此外,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自主选择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反担保形式,保证人不受身份、职业、职务等因素限制。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由经办银行直接评估论证发放,不需要通过担保程序。

  以下就创业者关心的一些小额担保贷款问题进行解答,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会有一定的区别,具体情况还请询问当地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

  问: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根据国家有关就业促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面临资金困难,各级政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主办部门是哪个?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般是由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开展承诺担保业务,担保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为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符合贴息政策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替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另:小额贷款的其它形式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小额贷款等需到相关组织单位进行申请。

  问: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龄计算至还款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 ,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5)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问: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有哪些?

  答: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愿望,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创业者都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1)三种贷款类型条件

  个人贷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有创业项目,可由法人和配偶一方或共同申请;

  组织就业贷款:个体或企业组织或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50%的经济实体,可由组织就业人员申请。

  合伙经营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可由合伙人申请。

  (2)其他要求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反担保或者抵(质)押物;银行征信记录良好;申请人尚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请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满或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外,申请人夫妻双方有银行其它贷款的,可申请自付利息贷款。

  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各地不同)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提醒市民注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由本人办理,程序透明、手续简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相信任何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的人员,防止钱财被骗。

  问:贷款额度及期限

  额度: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组织起来就业贷款和合伙经营贷款,妇女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期限:个人创业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利息自付(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还款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有较大区别。仅以安阳市为例。

  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向经营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在该申请人店面前拍照合影并签字推荐,申请人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及其项目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诺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进行公证,随后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贴息政策的贷款按季贴息,申请人在贷款一年到期前向银行还款。

  (1)社区推荐。申请人向经营地社区提出贷款申请,社区专管员上门核实创业项目是否存在,并与申请人拍照合影(组织就业贷款与法人合影)推荐;

  (2)申请受理。在市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大厅查询申请人夫妻及反担保人征信情况,征信合格的递交申请受理材料,并核实申请人、反担保人资格;

  (3)配合调查。市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前往经营场所(项目地)实地调查,获取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业绩、诚信状况等信息,经贷审会研究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合同;

  (4)签订合同。第一步: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在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人承诺书;第二步: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办理公证;第三步:申请人夫妻双方办理借款合同、银行卡等。

  (5)办理时限。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注: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前申请人应提前3日将款足额存入银行卡(银行放款账户),待还款日银行成功扣款后,即可继续申请。

  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及条件

  (1)第三责任人担保

  ①全市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②部分收入稳定符合担保中心要求的大型国有企业(烟草、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国有商业银行、石油等)正式在编在岗员工;

  ③市直机关普通公务员可担保2人;全市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可担保2人,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可担保3人,需持组织部门或有任免权机构的任职文件。

  (2)房产抵押及存单质押

  提供房产抵押或存单质押的申请人,首先需持房产或存单材料和申请贷款材料到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手续,之后到市担保中心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问:不予贷款的行业有哪些

  网吧、酒吧、娱乐、房地产及房屋中介、广告业等国家不予扶持的行业。

  问:哪些情况下申请可能被驳回或降低贷款额度

  (1)申请人夫妻或反担保人有过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记录的。

  (2)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所需资金实际用途明显小于贷款申请额度的(此情况根据申请人经营规模评估确定)。

  (4)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能力状况。

篇二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中国妇女创业致富

  今年45岁的农村妇女李月芳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李俊镇魏团村,十几年前还“身无分文”,但今天她已经营着占地1亩多的养鸡场。

  “刚结婚那会,家里很困难,我们边种地边找赚钱门路。后来,我在自家庭院里建了一个养鸡棚,买来400只蛋鸡,试着搞起了蛋鸡饲养。”李月芳说。

  在她的精心喂养下,养鸡当年就收获较高的经济效益。她对蛋鸡养殖充满了信心,一心想扩大养殖规模,却苦于缺少资金。

  所幸,当时宁夏开始实施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李月芳拿到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得到小额贷款资金后,她加盖鸡舍,购买种鸡苗及育雏饲料,养殖规模从之前的几百只发展到了一万五千只。

  如今,李月芳的养殖规模越来越大。2013年她又申请办理6万元小额贷款,养殖蛋鸡2万只,年收入达30万元。

  在李月芳的带动和帮助下,魏团村的许多农村妇女靠养鸡走上致富路,年收入都在3万元左右。

  “没有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资金,我的养鸡场不可能发展得这么快!”李月芳说。

  李月芳仅仅是受益于宁夏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数万人之一。据宁夏妇联介绍,从2010年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底,累计发放贷款28.24亿元,扶持5.92万名妇女创业。

  宁夏妇联发展部部长马英告诉记者(来自:

  这些女性创业者的信用通常很好,资金可以说是“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2013年,宁夏回收贷款9.26亿元,回收率达100%。

  在全国妇联指导下,中国许多地方都在实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有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1514.79亿元,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贴息77.62亿元,为300多万人次妇女提供了创业启动资金,辐射带动近千万妇女创业就业。

  江西省紧扣“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主题,创造了城乡合一、三位一体(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覆盖全省的“江西模式”,帮助妇女发展经济。几年来,江西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量实现翻番,年均增长率保持在50%左右。

  中国多地的实践已经证明,妇女小额贷款提高了贷款妇女及家庭的经济收入,同时,推动了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艾福梅

篇三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服务指南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服务指南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进行自主创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对象为:

①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下岗失业、就业人员;

②持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③未就业自愿到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④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残疾人;

⑤持外出务工证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

⑥持被征地证明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南水北调征迁人员、棚户区改造人员;

⑦持相关创业证明的农村自主创业妇女;

⑧符合政策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妇联或共青团等基层组织推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发放→贷款回收。

三、准备资料

①城镇登记下岗失业、就业人员提起申请,应出具《就业失业

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未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生)提起申请,应出具《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事代理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③复转退役军人提起申请,应出具《退伍证》或《转业证》、《自谋职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④具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提起申请,应出具《残疾人证》、《残疾人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⑤回乡创业农民工提起申请,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外出务工证明》、《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⑥被征地农民、南水北调征迁人员、棚户区改造人员提起申请,应出具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被征地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⑦自主创业的农村妇女提起申请,应出具户籍所在地证明、乡镇或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起申请时需同时参加创业培训。

四、特殊行业准备资料

特殊行业提起申请,除出具上述相关证照外,还需出具以下资料:

①种植、养殖户提起申请,应出具《场地租赁协议》、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证明、乡镇或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业项目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

②出租车营运户提起申请,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城市出租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城市出租车驾驶服务资格证》、《驾驶执照》等有关申贷资料。

③从事货运的营运户提起申请,应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行驶证》、《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证》、《货物营运证》、《驾驶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申贷资料。 ④属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提起申请,还应出具属地商务部门认定证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⑤从事其他特殊行业人员(如:医疗医药、农资种子、美容保健等)提起申请,除按本指南第三条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所属行业许可证等资料。

五、担保人、质押条件

凡符合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反担保形式:

①担保人:提供一至两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部分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作担保人。(4万元以下提供一名担保人,

5-8万元提供两名担保人)

②质押:提供存单、有价证券或门面房、房屋(居民住房两套以上)等进行质押。

六、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①额度:根据申请对象的经营项目、经营行业、规模效益和实际资金需求等综合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合伙、组织起来就业的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②期限: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期限2年,个人负担利息的贷款期限2年。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一致

七、贷款利率/微利项目及贴息

①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核定。

②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特殊行业)

③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经济实体,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申请窗口

焦作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服务窗口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焦东南路原市技工学校北侧)

篇四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013-4-23 15:21:18来源: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民创业工作,规范管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县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应具有本县省居民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 担保基金

第七条 设立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基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逐年增加,实行单独

核算,统一管理。可根据本县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可按担保金额度的1:5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社部门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近期(两年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门面房产权证明)。

5、创业计划书。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 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一、二联留存,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担保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填写《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印章,报县担保中心审核。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县担保中心职责:县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县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和银行深入实地核实是否是本人经营自主创业,对符合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三联留存,

篇五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

一、小额贷款政策依据:

主要按照赣人社发[2012]48号、赣财金[2014]3号文件执行。

二、小额贷款扶持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8大类)。

关于创业人员年龄界定:

我省文件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即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农村户籍女性创业扶持年龄以55周岁为上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城镇户籍女性退休年龄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为准。

三、小额贷款扶持类型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类型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个人(微利项目)及合伙经营,另一类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个人(微利项目)

包括: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

1、个体经营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微利项目包括种养殖业;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是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业创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

3、二次扶持是指: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个人和合伙创业者,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情况,确定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劳动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小额贷款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认定

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不论创业者是本省户籍还是外省户籍身份,都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只适用于法定年龄内人员,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稳定工作的各类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于自主创业期间,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类人员,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四是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才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扩大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之外的所有项目。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

1、个人(微利项目)的贷款额度

(1)个体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二次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只贴息不提供担保。

五、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六、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微利项目)反担保

1、信用担保

(1)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2)本县经济效益好、工资收入稳定企业正式职工。

2、抵押担保

(1)商品住宅等固定资产抵押(非按揭);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2)借款人建设用地(非抵押)。

3、质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视有价证券评估值而定)

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有关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材料

1、合伙经营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全体成员签订的连带责任协议和成员中2人以上的有关身份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凭证;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含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同意申请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条款或决议);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房产、土地等抵质押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篇六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为解决各类人员创业自有资金不足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近年来随着政策的不断落实和推进,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提高经济总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又为稳定就业形势,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武穴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5年底启动,8年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情况较好。截至目前,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1334笔7056万元,贷款余额4343万元,通过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12896人稳定就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担保基金规模严重不足。随着就业扶持政策不断调整和扶持力度的不断扩大,全民创业的热情日益高涨,城乡广大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随之出现担保基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地方财政注入的担保基金有限,虽然经办银行按担保基金1:5放贷,但考虑到期贷款还款不及时等因素,担保基金缺口仍然较大。今年上半年仅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2笔263万元,根据发放比例要求,全市担保基金缺口500万元。由于缺口严重,阻碍了小额担保贷款的及时发放。

二是中央贴息资金补贴不及时。由于每年的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并未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未见到位,影响了小额贷款发放进度。全年实际需要贴息资金400万元以上,但财政帐上余额不足20万元,既影响经办银行的利息结算,又增加了顾虑,束缚了手脚。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单一。目前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人,主要以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上知名的老板、担保机构的股东为主,虽然降低了贷款风险,确保了贷款回收率,由于担保方式单一,少数创业者望而却步,使政策惠及面缩小,有待于研究创新。

四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过小。在我市历年来的贷款扶持对象中,主要是以个体经营为主,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仅4户,不足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仍然是空白,其主要因素:一是贴息幅度太小,对微利项目全额贴息,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贴息,分为中央和地方各贴百分之二十五,企业

还得承担百分之五十。难点有三个:地方财政财力有限贴不起,企业举步维艰不堪负担,经办银行利息是分季结算,不便操作。二是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未能充分享受。建议省财政一方面提高这方面的贴息幅度,减轻地方财政支出;另方面能否降低一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准入门槛(主要是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五险”)。

五是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除所需要的各项成本要比其他个人贷款业务高得多外,在当前市场资金面趋紧、银行议价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贷款利率较低,而且该业务除利息收入外,基本没有其他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它具有诸如借款人不能提供财务指标,缺少担保,笔数多、金额小等显著特点,致使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上依然存在缺陷。

六是少数贷款人员信用意识不强。部分创业人员对小额贷款的性质不了解,个别人甚至把小额贷款当成政府的救济金,将取得的贷款用于生活消费。少数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仍不还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有相当一部分贷款需求者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简单,缺乏创业培训,缺乏经营管理能力。贷款项目缺乏可行性与说服力,创业成功率相对较低。同时家庭收入水平不稳定,缺乏有效资产,自我筹资能力不足,对贷款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通常对贷款项目审查比较严格,从而使一些需求者无法得到小额贷款支持。

七是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周期较长。由于小额担保贷款涉及人社、银行、财政、担保机构四部门合作,申贷手续也需要多头把关考察,层层转移审定,级级留取凭据,各部门都要完成本部门的规定程序才能放行,造成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复杂,同时其政策性的贷款性质又决定了对贷款对象有身份限制,申请担保贷款不可避免的要办理许多经济和法律手续,因此,造成了贷款手续繁琐和审批流转时间较长,往往不能落实限时办结制,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担保基金不能按照发放规模进度配套到位,出现“以收定贷”、“批次过少”现象,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周期较长,影响贷款扶持创业的时效。

八是创业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创业涉及到金融、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各种机构。目前,这些相关部门尚缺乏协调性,尚未形成联动机制。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不够,办事程序和服务机制上有待进一步

完善。一些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各部门对创业后的服务职责有待明确,效率有待提高。在贷后缺乏对创业者的跟踪管理和相关服务,导致扶持创业成功率低。

建议:

一是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基金担保能力。一方面省财政应根据各地小额担保贷款进度、完成任务情况及回收情况建立奖励机制,加大担保基金的投入,此外省级担保基金应将2012年度担保基金奖励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另一方面当地财政应将担保基金投入列入财政预算,根据需求逐年提高担保基金配套投入比例。

二是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加大扶持力度。个体经营项目由现有的最高额度5-8万元(妇女贷款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提高经办机构工作奖励标准,保证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各方面工作进一步配套完善,经办机构办公成本会进一步提高,省财政应将1%奖励标准上调到1.5-2%。

四是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联保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财政供给工作人员扩大到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五是修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操作办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多,政策推进快,但配套操作办法跟进慢,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调查研究,不断修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操作办法,对具体事项要有明确的界定和操作程序,避免工作中执行政策尺度不一致,操作程序不规范,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可尝试利用人社部门对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办理、社保补贴发放、档案管理、退休审批的职能对贷款回收进行管理。今后,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调研的长效机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做到政策规定与客观现状相适应,操作办法与政策规定相衔接。

六是商业银行要以大局为重,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创建和谐社会在金融部门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稳定的现实需要。因此,商业银行要把利润目标的实现和

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不能顾此失彼,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支持社会弱势群体再就业。

七是建立科学的担保评估评价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担保贷款评估评价体系是贷款担保机构应努力探索的目标。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的支撑,一些地区尚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担保贷款评估、评价体系,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上数量、上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倍增效应没有充分显现。因此,应加紧担保评估、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申贷主体身份、个人征信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创业项目情况、项目经营情况、项目发展前景、担保贷款用途、有无偿还能力等方面的量化评估标准。并聘请工商、税务、法律、银行、创业成功者等业内人士,以“专家志愿团”的身份参与担保贷款评估。只有健全和完善担保贷款评估、评价体系,才能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形成良性循环,保证这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可持续发展。

八是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长效机制,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是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一是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政府组织的就业协调机构的工作。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推进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就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要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担保基金使用效率以及基本公共产品的均衡化等财政政策措施,大力改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就业人员的信贷环境和信贷资质,尽可能地将信贷资金引向这些需要支持的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的监管方法,规范和扶持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探索制定相应的规则与条例,为小额信贷健康、

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各自的信贷管理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改进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篇七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政府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履行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通过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商业银行发放并由财政贴息扶持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承办单位是指受理小额贷款承办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含)以上民政、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或组织。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以上各类人员简称借款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下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四)有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

(五)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六)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第六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小微企业在100人以上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七条小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包括小微企业)创业过程中所需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贷款申请程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承办单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表一)、《××市(县、区)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二)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贷款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合伙人合作协议;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及诚信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应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必须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五)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九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四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合格的,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

(二)经办银行根据相关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在接到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第十条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与新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盖章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抵(质)押品作为反担保。包括: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械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

(二)以第三人作为反担保。其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三)以“多户联保”的形式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或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借款人原则上可取消反担保。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各类贷款对象的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

(二)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

(三)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的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营项目。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中省财政承担37.5%,市级财政承担12.5%)。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的贴息审批程序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19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所有小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均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受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第五章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组建独立运作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贷款工作。

第二十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小额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为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

第二十二条省级再担保资金对各地出现的呆坏账核销损失超过担保基金承担能力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区)三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正常补充机制,根据小额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每年进行调整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省级补助的担保基金实行以奖代拨。

第六章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担保机构及其它承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逾期追偿。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借款人积极履行还贷。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对逾期3个月不能回收的贷款,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并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资料,由担保机构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范围,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经办银行应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对清偿后按照规定核销的呆坏账损失,担保基金承担90%,经办银行承担10%。

第七章信用社区的评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汇编】

第二十八条各地应通过加强信用社区建设,认真开展信用社区评定,推动小额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信用评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充分发挥信用社区在扩大小额贷款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区的基本条件: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建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制度;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

(五)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六)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3%以上。

第三十条信用社区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考察评估确定并授牌。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区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对考核、评估合格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信用社区的具体评定办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制定。

第八章奖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对放款额(不含小微企业贴息贷款)达到担保基金5倍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小额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放大倍数每扩大1倍,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不含小微企业贴息贷款)的经办银行,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的0.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1%,最高增加0.5%。对就业服务(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总额(不含小微企业)1%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增长1%,奖励资金增加0.2%,最高增加1%。 第三十三条以上所需奖励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担保基金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的购置。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提高贷款回收率,有效发挥小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银行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指导各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并设定办理小额贷款的部门和专人;

(三)加强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四)坚持把落实小额贷款政策作为民生金融督导点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对经办银行执行小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督导全省小额贷款政策的执行,推动小额贷款覆盖面不断扩大。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同级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牵头拟定小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分配计划;

(三)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管理;负责年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创业项目的征集与发布,并组织对创业人员的培训和服务;

(五)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提出小额贷款奖励资金的分配意见;

(六)配合财政部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奖补机制;

(七)负责与财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与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第三十九条就业服务(担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贷款担保的受理、审核,并提供担保;

(三)负责对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的核对和确认;

(四)配合经办银行进行贷后检查、贷款催收;

(五)参与审核小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六)负责管理担保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小额贷款工作的统计。

第四十条各级经办银行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并设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小额贷款业务;

(二)负责提供小额贷款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等工作;负责小额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负责贷款的贷后检查和贷款催收工作;

(四)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报表和贴息资金的申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贷款承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申请小额贷款借款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诚信状况、资料是否真实等,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

(四)负责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到期贷款的回收;

(五)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企业能够快捷、便利的取得小额贷款。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终止《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的执行。此前,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小额贷款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各市(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85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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