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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销双方应如何处理退货及相关的增值税业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若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因而此例中的购销双方应做如下处理:
1.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
2.购买方将证明单交予销售方,销售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3.购销双方凭红字发票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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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定/变更申请单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属 BQ-001B
1. 目的
为了规范销售退货管理流程,明确退货责任和损失金额,确保每批退货产品均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的退货行为。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采购负责和供应商沟通退货相关事宜,跟踪退货的处理。
5. 流程图
无
6. 管制重点
6.1 销售退货管理制度
6.1.1 销售退货条件
6.1.1.1 销售退货条件,需满足《QA751G-008商务客退管理作业规范》中6.1.2中
条款
6.1.1.2 非我司质量问题,以下情况不接受退货:
6.1.1.2.1 销售后超过半年的产品
6.1.1.2.2 超出合同规定或者国家“三包”规定的退货时间 6.1.1.2.3 任何因非正常保管导致的质量原因退货 6.1.1.2.4 供应商的市场行为,盲目进货导致的积压品
6.1.2 销售退货的过程管理
6.1.2.1 销售退货参照《QA751G-008商务客退管理作业规范》中相应条款处理 6.1.2.2 非我司质量原因或超过国家“三包”规定的退货范围的退货,办事处/销售
中心与客户谈判时需考虑市场价格调整产生的降价损失,该部分损失需由客户承担,否则不允许退货。
6.1.2.3 非我司质量原因或超过国家“三包”规定的退货范围的退货,办事处/销售
中心与客户谈判时需考虑呆滞库存的影响,特别是我司目前还有库存积压的产品,需由客户承担呆滞库存的损失,否则不允许退货。
6.1.3 销售退货发票管理
6.1.3.1 销售后我司未开具发票的,客户把货物直接退给我司即可 6.1.3.2 销售后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还未认证的和发票也未跨月的,请
办事处/销售中心在当月月底之前以纸质形式或者邮件形式把信息反馈到财务部,并请客户把发票寄回我司,财务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在开票系统中作废该发票并跟踪发票寄回情况。
6.1.3.3 销售后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还未认证的但发票已跨月的,客户
需同时把发票联和抵扣联寄给我司,如果缺任意一联,我司拒收,由办事处
/销售中心和客户联系,由客户抵扣之后再走退货流程。
6.1.3.4 销售后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已认证抵扣的,需由客户配合出具
红字通知单等税务局所需材料;如果对方不愿意出具红字通知单,但和该客户还有交易的,并且以后交易的金额大于退货金额的,可从以后交易中抵减开票金额;如果和客户还有交易,但是交易金额少于退货金额或者和客户未有交易的,由客户卖给我司,对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货。
6.1.3.5 退货后因需要重工等我司向客户收取的费用,由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为规避税务风险,该部分费用不允许在红字发票中体现。
6.1.4 销售退货的责任归属
6.1.4.1 如果不满足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客户强行退货的,由办事处/销售中心在一
个月内和客户协商解决,一个月内不能解决的,提交法务部处理;如果一个月内不能解决的,又不提交法务部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1.4.2 如果不满足公司制度要求,仍和客户达成退货相关协议并执行的,产生的损
失和纠纷由签署同意意见的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6.1.4.3 如果不满足公司制度要求,办事处/销售中心私自答应客户退货的,产生的
损失和纠纷由答应客户退货的人承担责任,其直接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6.1.4.4 满足公司退货相关制度的,退货相关事宜需在退货开始一个月内完成,一个
月内不能完成的,办事处/销售中心应向商务部和财务部解释原因;如果在退货过程中客户不履行相关协议的,办事处/销售中心需继续和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并同时请法务部介入。
6.1.4.5 法务部接到办事处/销售中心的书面通知请求介入时,应在半个月内给出处
理方案,该处理方案需经办事处/销售中心总监、营销平平台高级管理层、分管营销平台的核心管理层及分管财务平台的核心管理层同意后方可执行。
6.2 采购退货管理制度
6.2.1 采购退货条件
6.2.1.1 所采购物料满足以下任意一点需退货供应商:
6.2.1.1.1 采购物料外包装未标明本批次物料名称、型号、件数、我司PO
等相关信息,并且仓储物流部发出到货异常后采购三天之内未能处理的。
6.2.1.1.2 供应商送货数量多于订单数量,并且多余部分供应商需要收费的。 6.2.1.1.3 采购物料质检入库时评定质量不合格。 6.2.1.1.4 采购的物料入库后上线判定来料不良。
6.2.2 采购退货的过程管理
6.2.2.1 满足6.2.1.1.1至6.2.1.1.3条件的,仓促物流部在SAP系统中直接把原材
料入供应商寄售仓,采购部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6.2.2.2 采购入库后上线评定来料不良的,从产线退下的物料先入不良仓,采购部应
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6.2.2.3 采购退货时需和供应商签订退货协议。
6.2.2.4 采购把货物退给供应商时,必须取得供应商的货物签收证明。 6.2.3 采购退货SAP信息流管理
6.2.3.1 如果退货物料所对应的采购PO财务还未入账,直接从该PO中进行退货。【增值税退货处理办法】
6.2.3.2 产线退下的PO不满足6.2.3.1时,采购开退货PO进行退货。 6.2.4 采购退货责任界定
6.2.4.1 退货PO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清理,未按时进行清理的,由此给公司带来损
失的,由创建退货PO同事承担赔偿责任,其直接主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4.2 如果货物已退给供应商,并且货款已支付的,供应商不退回货款的,采购应
在退货半个月内请法务部介入,如果采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法务部介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同事承担,其直接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法务部应在半个月内给出处理方案,该处理方案需经采购部总经理、分管供应链平台的核心管理层及分管财务平台的核心管理层同意后方可执行。
6.2.4.3 采购应每周关注1024仓和1010仓的新增退货,并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
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把货物取走,否则供应商需承担保管费用,其保管费用按照100元/天计算;如果采购同事未及时通知供应商,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由采购同事承担,其直接主管承担连带责任。
6.2.4.4 质量不良影响我司生产的,由需由采购同事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6.3 附加说明
6.3.1 此新版制度自文件发布日起施行。
6.3.2 该制度由内控中心负责起草、解释及归口管理。
6.3.3 财务或其他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7 相关文件
无
8 相关记录
无
9 附件
无
购货退回或购货折让的操作办法(试行)
1. 购货退回或购货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规定,购入货物并收取专用发票后,如发
生退货或折让(包含品质\价格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在开票当月,须将原发票联
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
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折让
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
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交销
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
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
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
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
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
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
税行为。
(3) 对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的退货及折让行为,采
购员在当日须向公司财务报备,并在一个月内办妥退货或折让手续交财务进
行帐务核销。
2.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规定。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防伪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3..发生退货,仓库的帐务处理方法:①仓库保管员凭采购经办人、采购主管、监管、及供应方的”退货确认单”开红字收料单进行冲帐处理,同时报送财务核销帐务;②凭公司财务开出的发票及仓库的出库单作销帐处理。
4.退货的特殊处理办法:报经公司同意,采购经办人跟供应商协商一致,按退货金额(含税价)开具销售发票给供应方,双方按发票抵冲入帐,公司仓库凭发票及出库单销帐。(此方法本公司可能要多缴印花税及其他税金。)
成本管理部 2008年6月29日
退货红字增值税发票开法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1.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5—14)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5—15)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中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增值税退货处理办法】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应收账款 425000
(3)6月30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2000件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增值税退货处理办法】
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
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
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应将该发票认证,认证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客户将从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给您公司,您公司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一定要在认证期内赶紧认证,如果超过108天认证期,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则您公司将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客户将无法换取正确的发票而不能入帐。
财务处理:您公司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负数发票),应做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根据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正数发票)做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