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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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真功夫也众筹开店 赚钱or“烧钱”?

  近日,快餐品牌真功夫旗下三家门店通过股权众筹金融服务公司——第五创网站上线,分别融资80万~104万元不等。投资人只要支付0.8万~1.04万元,便可成为相关门店的股东,享受该店未来红利。从咖啡馆、快餐店到休闲娱乐、生活服务平台,众筹逐渐升温。

  众筹开店热   

  在互联网浪潮激荡的当下,商业模式不断被颠覆。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股权众筹也“火”了。

  6月18日,连锁快餐品牌真功夫在其品牌成立26周年的发布会上,宣布将旗下三家真功夫门店的收益权进行众筹。真功夫董事长兼总裁潘宁海称,“此次试水收益权众筹是我们试水互联网的重要的一部分,我们会根据效果进行评估,未来或将拿更多门店参与众筹。目前真功夫并不缺钱,玩的主要是参与感,做多方面的尝试。”

  事实上,近年来,福州涌现出不少众筹创业项目。福州仓山区某品牌咖啡店就是通过众筹模式融资,两年间该品牌团队还相继推出了多家众筹咖啡店。据悉,该品牌首家众筹咖啡店在试营业期间就有30人加入,投资者投入1万元即可成为众筹咖啡馆的股东。投资者成功认筹后可获得一张价值3000元的会员卡,次年将按照首年当店总体盈利金额百分之一予以分红,在店内消费还能享受较高折扣。投资满两年后,投资者可选择退出,届时管理团队将退还投资者本金。

  “一般来说,在福州市区开一家咖啡馆需要不少资金。以开一家100平方米左右的咖啡馆为例,员工工资、水电费、房子租金不算,单是店面装修、设备采购就要50万元以上。以众筹方式开咖啡馆,有利于减轻创业者的融资负担。”该品牌咖啡店团队成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这些众筹开店案例的融资模式都较为相似:首先召集有意愿者入股,每人一股,每股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募集成功后,选出代表或者由发起人及其团队作为股东建议的收集者和决策最终制定者。

  赚钱or“烧钱”?

  作为一种新经济模式,近年来众筹投资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众筹开店的经营模式确实可以整合人脉和资源,使人力资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那为什么在少数成功的创业项目背后,却有无数个折戟沉沙的案例呢?

  据了解,在“共享经济”的热潮下,近两年多个众筹创业项目在福建落地,它们中有餐厅、酒吧、茶庄、会所,也有互联网项目。经过一两年的发展,发展稳定的占少数,大多数项目都不了了之或深陷纠纷潮。高速繁荣的背后,众筹开店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众筹项目的进入门槛低、过度包装,投资者因此趋之若鹜,然而现实与期望值往往落差较大。另外,众筹项目多面向全国范围发起,投资人可能因所在地不同而在维权时存在一定困难,信息不对称、不透明致使投资者往往盲目选择。

  “众筹开店如果运行规范的话,确实是不错的运作模式,但要做好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和兑现,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厦门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泽彬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暂无正式实施的法规规范众筹行为,这方面的监管也是空白。在项目运作之初,发起人就要明确投资者的角色,比如是战略型股东、投资型股东还是决策型股东,最好能在股东章程中明确所有权和决策权的分离。管理团队要在和认筹人分别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定参与认筹的个人不参与管理,管理权归该发起人团队所有。在实际操作中,发起人还需在协议中明确若未能达到众筹目标或参与者未能获得承诺收益时该如何处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为了规范众筹市场,让众筹开店的模式更好地发挥其优势。不少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要提高众筹平台的门槛,鼓励有实力的公司去做有公信力的众筹中介平台;另一方面,国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大监管力度。

篇二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众筹咖啡馆模式简单盈利者少

  “众筹模式”从2012年开始现身国内市场,迅速成为了创业领域的热门创业模式之一,一时间各地“众筹创业”十分火爆,出现了“众筹餐馆”、“众筹出书”、“众筹网店”、“众筹洗车店”……其中数量最多的当数“众筹咖啡馆”。那么时隔两年了,这些众筹咖啡馆运营的怎么样呢?据笔者调查,众筹咖啡馆真正盈利的寥寥无几,很多咖啡馆运营不到一年就都关门了!

拥有120名老板的众筹咖啡馆:长沙“很多人的咖啡馆”

  注:所谓“众筹模式”即是多人一起合作创业模式,以投资咖啡馆为例,如果一个人创业可能需要投入20万元,但是如果200人一起创业,每个人只需要投入1000元即可。简单说就是很多人筹钱办一件事。

  法律上有点麻烦

  首先,法律风险是横亘在众筹咖啡馆面前最大的难题。众筹与非法集资可谓是“一墙之隔”。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也就是说,如果创业者吸收资金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的许可,就是非法集资。而如果要想取得合法的途径就是成立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

  另外,绝大多数众筹咖啡馆在工商部门登记时,一般都采取股份代持的方式,虽然审批简单了,但是在后期经营上就存在了一定的风险,比如分配上的合理性,出现问题谁来负责等等。

  没有主题难生存

  其实众筹咖啡馆要想走一个大众路线,通过销售咖啡赚钱,难度比较大,主要是利润低,赚的钱不够大家分;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营理念,极易在经营上产生矛盾。

  目前几个成功的例子显示,众筹咖啡馆要想生存就必须走主题路线,即办成主题咖啡馆,通过主题圈定一些特定的圈子[来源:

  像深圳某众筹咖啡馆就办成了一个创业人群吸引资金的平台,来这里喝咖啡的不是投资人,就是创业者,而它最大的盈利就是顾客之间每谈成一笔交易,它就能获取一部分提成。而这提成远比销售咖啡带来的利润高。

  后续投资过大,让人猝不及防

  虽然众筹咖啡馆由于参与人众多,导致每个人的初始投资并不多,但是要知道一个咖啡馆后期运营费用并不少,至少需要6万元/月,这对于大多数股东而言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没有赚到钱,而且每个月还要继续投,这时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

  目前一些存活的众筹咖啡馆解决的方法就是“集权制”:一是,请专业人士来管理这家店,当然会给专业人士规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实现盈利,这样大家愿意继续投钱,也有盼头;二是,小股东们移权给大股东,由他们统一管理和经营,每月给各个股东报一下账。不过相比之下,前者更受欢迎,而后者就会出现前文说过的,诸如分配合理性等问题。

  做大还是做小

  据笔者调查统计,现在死掉的众筹咖啡馆都是大型咖啡馆(投资人在百人以上,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而存活下来,甚至有盈利的众筹咖啡馆都是小型咖啡馆(投资人只有一二十人,经营面积也小于300平方米)。

  据业内人士介绍,众筹咖啡馆必须要有一个主心骨,否则因为募集资金没有门槛,金额小而分散,大多数投资人抱着“玩票”心态,没有凝聚力,而且人越多,这种现象越严重,加之人多,初始投资金额高,咖啡馆做得就大,而后期的各种运营费用,诸如店租、水电物业、人力开支等也比较高,所以亏损几率大。

  反之,小的咖啡馆,首先,参与募集资金的人大多数某个圈子里的人,如朋友圈、生意圈、校友圈,大家意见较容易统一,也容易找到一个统领全局的人。同时由于这些圈子固定,更容易将咖啡馆变成一个平台,更容易实现后期经营,而且后期经营费用也比较低,盈利的可能性更大。

  众筹咖啡馆新模式问题多 是否非法遭质疑

  质疑一:投资与效益、效益与民主都存在问题

  这种开放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但是从投资和效益的角度看,盈利和分红是最大的问题。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众筹创业或者联合投资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股东多、意见多、分歧也多,在民主和效率之间,需要有一种平衡。

  质疑二:被指是游走在边缘的模式

  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英儒指出,这里的规定比较模糊,无法判定众筹到底有无涉及非法集资。杭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政委管军也表示,众筹模式虽然也是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若资金是用于正常经营,且没有承诺给予股东定额回报,就不能列入非法集资的范畴。

  “众筹”模式存在两大风险:

  此外,也有人指出目前的众筹模式存两大风险:一是侵权,即发起者的项目,本身不干净;二是“欺诈”风险,如果发起者在网站上“众筹”一笔钱后逃之夭夭,该怎么办?

  目前众筹网站很难提供监管保证,只能事先“免责条款”。  

篇三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众筹合伙协议》

合作创业模式

1.总股本: 150万RMB

2.认购对象条件:富有创业精神,团队精神 3.合伙股份数:300份

4.参与方式:认购GF梦想咖啡馆的股权

5.认筹标准:每人5000元占总股份的0.33%

合伙人享有的权益

1. 持有GF梦想咖啡馆投资比例的股权股东。 2. 股东消费尊享股东折扣卡8折

3. 股东消费的或出示股东折扣卡来消费的持卡股东除折扣外都享有额5%提成。 4. 收支平衡后股东享有每个月60%盈利分红。

5. 众筹成功后股东均可以享有月季度2000元以内的挂账权利。到月必须清还。

合 伙 协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弋阳县天蚩湖茶餐厅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 咖啡馆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1.1 名称:通州区金菲梦想咖啡吧

1.2 主要经营场所: 南通高新区体育中心沉降广场 第2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2.1 合伙目的:本合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设立和运营通州区金菲梦想咖啡吧,并为合

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2.2 合伙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第3条 合伙人姓名姓名、出资方式、数额详见附件

第4条 资金使用安排

普通合伙人主导的新合伙项目计划所需资金【 】万元并尊照以上资金计划安排使用,有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中出现偏差20%以上时需向其他有限合伙人提出申请重新修改资金使用安排。普通合伙人的财务支出需尊照融资资金使用安排说明表阶段性使用,为确保项目融资款的安全使用,融资款使用需尊照资金使用安排表分每日多笔阶段性用款(每笔打款金额为5万元),普通合伙人的融资款的使用财务支出情况每月以EXCEL财务报表形式向股东会汇报。 第5条 出资义务及资金使用约定

5.1 本协议各方有义务将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在合伙企业账户开立前,各方一致同

意将出资款暂存至 账户。

5.2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资金使用按照以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分批次提取款

项目,并同意前述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股东委员会监督管理下使用。有限合伙人延迟或拒绝出资的或抽回出资的或未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出资份额或退伙的,视为违约,则违约方需按照守约方实际出资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5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此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进入清算程序,守约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收回全部出资。

第6条 品牌授权与企业运营

6.1 各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按照【 】公司统一的经营模

式和统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开展经营。各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自行承担一切运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包括运营中【 】总店给予的运营指导、培训以及人员聘用、广告宣传等的一切成本与费用)

第7条 财务披露及利润分配办法

7.1 合伙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各合伙人获得分红的前提为其实缴出资达到其认缴出资额。

合伙企业提取净利润的 %的企业发展基金,其余可分配净利润的【 】%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享。首次分红最迟在首次盈利的第1个月进行,其后每 个月分红一次。分红之前需预留合伙企业运营所需资金,具体预留数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但分红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

7.2 合伙企业应当将每天的收入支出状况用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

伙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每一位合伙人,该收入支出信息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发送至合伙人。

第8条 亏损承担办法

8.1 普通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明确同意并承诺,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除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外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合伙企业对第三方的债务是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引起的,则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可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追偿。 8.2 有限合伙人对于第三方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但对于因有限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责任除外。 8.3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

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9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9.1 鉴于本合伙企业只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故本协议中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

普通合伙人【 】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9.3 【 】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收取报酬,本协议中

各合伙人在此约定,本合伙企业每年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 】万元的管理报酬,按月提取。

9.4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所的地点,有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前述事项不需经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第10条 入伙和退伙

10.1 入伙

12.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12.1.2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1.3已入伙的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其他地方以对外合伙方式开立新店时享有优先认购投资权。 10.2 退伙

12.2.1有限合伙人入伙本企业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入伙满 12 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12.2.2 本合伙协议退伙的方式可选择是转让其他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回购,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时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回购方式及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12.2.3有限合伙人在符合前款条件下,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买的,由该等合伙人协商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的,由该等合伙人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12.2.4普通合伙人退伙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

12.2.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分担亏损。 第11条 解散和清算

11.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11.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 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2.4.1 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

篇四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股权众筹投资请多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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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投资请多个“心眼”

作者:雷振华

来源:《金融经济》2016年第01期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针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了业务边界,落实了监管责任(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如何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后,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当时往证券业协会报送会员的众筹平台有近200家,其中有实际交易的70家左右,包括一些从债权众筹转型过来的平台。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拿出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众筹平台出让给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股权,按照股份多少获得未来的分红收益。正因如此,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由于股权众筹具有低门槛的优势,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因此股权众筹规模急剧扩大,其风险和隐患也在迅速聚集并开始暴露。比如,以P2P平台为主体的股权众筹融资近年来不断出现“跑路”和倒闭潮,害苦了不少中小投资者。

其实,当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众筹日益火热,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视为中国的”新五板”市场。但目前相关管理办法仍未出台,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正是因为缺乏行业监管制度,导致股权众筹融资成为“灰色地带”,这无疑会让不良融资者钻空子,带来诸多风险。一些机构假借“股权众筹”之名开展的融资活动,极易演绎成非法集资的温床,变相成为“空手套白狼”,导致投资者在“温水煮青蛙”般的被动接受中成为“牺牲品”。

篇五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小心!!!股权众筹的那些陷阱

小心!!!股权众筹的那些陷阱 陷阱一:股东身份没有直接体现

对于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在工商登记里体现出来,只会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尽管法律认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过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关系,是众筹股东和实名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这种约定没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众筹公司和实名公司翻脸不认可众筹股东的身份了,众筹股东有口难辩,根本没法证明“我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实是我的”。

对于持股众筹模式,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隔了一个持股平台,众筹公司股东名册里只有持股平台,没有众筹股东。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间接,身份也相对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很多公司的全员持股计划,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但有的全员持股公司,如华为,员工也仅持有一种所谓的“虚拟受限股”,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东身份更谈不上有所体现。

陷阱二: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

在很多众筹平台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

从众筹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哗啦啦几十上百好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组织个有几十上百人都参加的股东会将会非常艰难;在股东会召集前,提前确定可供讨论的议题、哪些问题需要讨论,也会因为人多嘴杂,难以达成共识;好不容易组织起来股东会后,因为七嘴八舌众口难调,想要过半数通过任何表决都会困难重重。所以,众筹股东都参与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决策效率。现实操作中,很多筹咖啡馆都面临过因为“一人一句”决策权混乱,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众筹公司收了股东的钱,不为公司办事,不好好经营,或者经营好了把公司资产挪为己有,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知情权,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众筹股东也最好有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陷阱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现在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了,股市谁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P2P贷款也经常看到携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的,收益率会也很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趴着大笔大笔的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眼馋着,

拿不到。众筹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众筹股东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陷阱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上面说了三个坑,还是在股权众筹操作相对规范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至少还众筹公司、众筹发起人还跟众筹股东有协议、有协商。现实的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有时候只是有朋友张罗说要股权众筹,项目没有看到、公司没有看到、文件没有看到,众筹的款项就打到了发起人个人的银行帐号里了。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发起人打算开发个智能硬件,大家给他的钱,不是获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预付给他的货款,倒时候召集人给众筹股东一个产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投资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再有多高的分红,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众筹股东在掏出钱之前,必须要先搞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是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说的?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了吗?只有规范化了,才稍微有点保障。

陷阱五: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

风险投资项目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会向大量的项目进行投资,大部分的项目都会投资失败,但是只要其中少数几个项目上市了、被并购,投资成功的收益回报,不仅可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还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门槛,所以绝大多数众筹股东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众筹投资人不可能有资金向大量的项目投资,手头的资金一般也就只够投一两个项目,如果这一两个项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无归、棺材本都没有了。另一方面,风险投资人一般会对行业有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商业可行性的判断相对专业,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听信于众筹发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断的能力,投资的风险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参与股权众筹,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投资的项目,最好是传统一些的行业,收益可逾期、持续且稳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在这个前提下,认真考察自己的投资项目,在自己熟悉的行业领域或地域范围投资。最后,还可以借鉴风险投资人的投资原则“投资就是投人”,一定要找个值得信任的众筹发起人,或者保障机制完善的众筹平台。

篇六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众筹计划

一、众筹计划的发布

1.1一般的众筹方式:股权众筹、会员众筹、提前交预付款,这里主要分析股权众筹

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方式法律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比较复杂我们这篇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2股权众筹选择的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行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二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如果是不公开发行,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这些规定究竟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了,在这里如何规避非公开发行中法律规定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就是一个问题了。

1.3如何做到合理的非公开发行?又能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1) 通过信息公开、财务公开、规范的治理结构等方式来规避其中存在的风险

2) 参与众筹计划的小伙伴能够理性地分析众筹计划的可行性,对众筹的发起人和核心团队有

足够的了解

3) 判断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法律上的两个标准:

● 发起人和发行对象之间是否有联系,判断发起人与发行对象是否有联系这个标准不好把握 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众筹计划募集的资金和股份是不是有限制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

1.4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判断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实质的标准: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

股权众筹: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判断是否属于合法的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股权众筹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无疑对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习大大和克强总理都曾讲过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它,而是应该鼓励扶持引导这个新生的事务,当然实际操作时也不要偏离现行的法律太远,领先一步是创新,领先太多步可能就走向了法律的禁区,这一点有志于股权众筹创业的小伙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和股份的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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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众筹项目注册公司,给每一个人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一个参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

2.2股份的代持

2.2.1股票的代持实际上是为解决股东多而散引起的决策效率问题!

2.2.2如何实现股票的代持?

就是外地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给发起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为公司注册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人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罗胖说互联网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一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比如可以在代持协议里约定受托人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2.3要上市的公司,如何解决股份代持问题?

如果你的公司准备将来上市,股份代持在现阶段会被证监会认为股权不够清晰,需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一般是要么把股份还原给委托人要么转让给受托人,有志于将来把公司做上市的创业者建议一开始在股份代持协议里就约定公司如果将来IPO需要进行清理时,应该配合公司进行转让,此时按上市前的估值进行转让可以享受相应的溢价。

三、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

3.1为何要做到信息的公开?

如何控制众筹项目的风险,信息的公开很重要,判断一个项目是一个真正的好的众筹项目还是一个以众筹为目的骗取资金的项目,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信息是否公开。

新的互联网思维运作项目一般所有步骤都公开,要求参与项目的每个小伙伴都有参与感,所以信息公开是个前提,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明确的要求,即一般公开的范围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则范围应更广泛一些,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小实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3.2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透明的权衡

在这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传统工业社会工业组织企业运营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挑战,当然在公布的时间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虑,但是及时和充分公布是一个基本要求。

对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和设计都可以通过商标、版权、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完成,尽量能在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去公开相关的信息。

四、众筹项目的公司治理结构

4.1众筹项目的公司结构

通过众筹项目股份代持的方式委托一批名义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会,然后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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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股东会的决策问题

4.2.1隐名股东不参与股东会的日常决策管理

4.2.2公司的制度里明确公司特别重大的项目包括收购、关闭破产、公司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须征求所有股东包括隐名股东的投票,可以以问卷调查或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

4.3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责【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4.3.1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一人一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董事会选举或委派经营管理层。

4.3.2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监督。

4.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比较一个比较好的适合众筹日常经营的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无论是表决程序还是理念都符合众筹的模式,创业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

1)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

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2)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

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3)

4)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

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5)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

的意愿自由行事。

五、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和关联交易规制

5.1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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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季报和年报的方式予以公开,众筹项目建议也可以规定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制。

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通过聘请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报告成本较高,建议可以聘请隐名股东中有财务背景的人进行审计再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方式来解决。

5.2众筹项目的关联交易规制

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建议履行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体股东公开,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6.1众筹股东退出机制的方式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

6.2众筹股东退出机制的主要方式: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6.3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

非发起人/非核心股东的股份转让: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6.4股份要求转让又没人接受的情况: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

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7.1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

公司的收益分配在众筹项目里面存在的特殊之处在于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按一般的流程,是由公司将收益分配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到隐名股东的账户,这就有一个信任的问题,有的公司采用直接由公司打入隐名股东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在财务上如何操作需要听取财务方面专家的意见。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我在有的众筹项目里面建议由公司进行担保,即如果出现受托股东截留收益或者挪作他用的现象时,由公司进行垫付再由公司对受托股东进行追索。

关于众筹项目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里需要设计保护隐名股东的机制,所有信息要公开,流程要清楚,剩余财产要能分到所有股东的账户,整个过程充分接受所有股东的监督。

篇七 众筹盈利怎么分红
收益权众筹又是个什么鬼

收益权众筹又是个什么鬼?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直引领国内众筹行业发展的实体店铺私募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将要做重要的转型或重要改革—着力打造收益权众筹。那么,什么是收益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相比,收益权众筹又有什么优势呢?

近期,在首届世界众筹大会开幕式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发表主旨演讲,他倡导并提出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

他表示,股权众筹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权利是很多的,但是,能不能将现有的在中国很普遍的创业者,把股权质押给比如说新五板或者交易所,然后在这个平台上发出优先收益权,这样可能使风险更加平衡,而减少平台对项目的自身判断。同时,也使企业与投资者分红更具有可信性。我们希望股权众筹不光是普通股,还希望引入优先股,不光引入优先股,也希望引入今天我们提出的股权质押式的优先收益权众筹。

在小微企业中,能够做到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少之又少,实现的可能非常小;其次,众筹项目的股权转让由于需要合伙公司其他众多投资人的确认,操作难度也非常大;第三,项目发起人即便在经济效益很好的情况下,往往也不一定有用现金回购有限合伙人的股权的意愿。而且股权回购的做法,失去了股权众筹不单是筹钱,更是筹人,筹智,筹资源的完整含义。 收益权众筹,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企业基于投资活动而不持有企业的股权,但享有股份收益,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利益可能性的收益行为。一方面,通过收益权众筹方式投资,筹资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基数大而难以上市;另一方面,投资人也可以轻松的实现退出。

目前,国内试运行收益权众筹的平台还比较少,整个运营模式也尚未成熟。不过,作为一个喜欢不断改革创新平台,人人投要做收益权众筹的这一消息也是意料之中。不管如何,我们还是希望整个众筹行业能够多样化、垂直化发展,真正的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及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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