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卡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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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养卡犯法吗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

  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者)

  这群“职业养卡人”,不仅可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借款者”还款,然后实现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 

  “3%点差—帮你信用卡套现,2%点差—帮你代还款”,是职业养卡人小丁接电话的口头禅。这个行业,做的好的,拥有数百个客户的信用卡,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进行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能让他月赚2万元以上。  

  最重要的是,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要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证信用卡的‘信用’。唯一的风险就是担心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POS机被禁止使用。”说到实质,职业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些职业养卡人如何踩法律的边界线“养卡”的,创业第一步网带你来解密。  

  职业养卡人养卡利用POS机套现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透支无力还款

  养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替持卡人还款,还款以后,利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

  信用卡持卡人无法还款,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职业养卡人就会替持卡人还款,要求养卡人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低还款额以及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持信用卡正常运作。

  过了最后还款日,养卡人再利用POS机刷卡TX,将钱套出来,然后收取2%-3%的手续费以及利息。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来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月收入能赚2万元以上。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

  这都是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来实现的,各家银行信用卡最短免息期和最长免息期,长的有55天,最短的也有18天。养卡人就是利用这个免息期,在最后还款日代持卡人还款,然后将钱套出来,在下一个最后还款日又将钱换进去。

  不少“养卡人”往往以“信息咨询”、“金融理财”等名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甚至在ATM机旁张贴小广告来招徕业务。一些暂无力还款的持卡人,将透支信用卡交给“养卡人”后,由“养卡人”向该卡存入钱款,以使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养卡人”将该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向欠款人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这样,资金转了一圈后仍回到“养卡人”手中,而持卡人仅需支付少量“手续费”即又可获得银行50天的无息贷款,从而实现延期还款的目的。

  此种“养卡”方式的危害

  养卡人:对于养卡人来说,他们称此种方式为“个人小额贷款”。但是,如果套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养卡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此种养卡方式,也是属于TX的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被银行查到,是会追究其责任的。

  持卡人: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资金投资,如果投资失败,无法还款。就会反复被养卡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时间长了,除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和利息,还有被银行发现的风险。

  市场:对于市场来说,信用卡资金进入股市和楼市,进入资本市场后,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最后泡沫破灭,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体商户POS机遭禁刷,职业“养卡人”称自有对策

  “养卡”,这是圈内对信用卡套现的惯称,但业内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对于信用卡业来说实为“养虎为患”。记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一位圈内颇有名气的资深职业“养卡人”,外人都叫他“老曹”。

  “我们对外就是一家很普通的投资管理公司,那种几个人租一间办公室就开张的皮包公司。”老曹说话不绕圈子,坦言自己从2004年进入这一行已经顺风顺水地干了6年多。

  当记者询问他一年下来能做多少套现额度时,老曹轻描淡写地回答:“两三年前我这边经手的套现就上亿,现在圈子里一年从信用卡里套现10多亿的很正常。你自己算算,一张卡一年套20万左右,套现1个亿也就不过500多张卡。”

  “这么搞万一被查到怎么办?”记者询问。

  没想到老曹丝毫不以为然:“查?怎么查?我们办公室里又不放POS机,要套现了直接带人到个体户那边,这样做不大会出事的。”

  谈到个体户POS机将被“围剿”,老曹认为另有办法:“这个问题不大,就用对公账户申请POS,还有商场和超市那边都能通通路子。当然影响多少也会有,比如套现资金会延长半个月到账,多了几道转账手续。而且套现手续费要从原来1%-1.5%多涨一个百分点,但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由持卡人负担。”

  老曹末了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打击信用卡套现是打不完的,像我这样赚点套现佣金还只是小玩玩呢,人家套现搞得大的恐怕你都不敢相信。”

  职业养卡人“养卡”带来的风险

  “养卡”行为极易引发信用卡诈骗,据办案的民警介绍,持卡人在将信用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还款,就找人“养卡”,并自以为该信用卡不可能继续透支,放心地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人,这样极易发生盗刷信用卡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风险一:套现风险

  通常情况下,职业养卡人不会只是单纯地帮助持卡人还款、赚取手续费这么简单。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还会怂恿或帮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后,把信用卡放在他那里每个月做专业按时还款,不需要持卡人操心了。从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一般收费是1.2%~1.5%之间(10万额度=每月1200元~1500 元)。选择的机器是0.38%和封顶POS机居多。

  而信用卡套现是银行严打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面临降额甚至停卡的处罚,严重者之后基本办卡无望了。对此,卡宝宝网在此郑重告诫各位卡友:一定要保持良好的用卡观念,做到理性消费、切勿违规套现!

  风险二:危险卡种

  因为银行信用卡选择最低还款的方式利息费太高了,还款心切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暂时失去理智,把自己的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全部告诉了所谓的“职业养卡人”。每个月还款日由他们帮自己还款,然后再刷出来,这称为“普养”。一旦被银行发现你的信用卡大额进出,会认定你套现,视为违规操作,会降额、封卡的。

  卡宝宝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什么情况下,信用卡切勿外借、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已经要妥善保管,谨防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三:养卡风险

  “精养卡”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就是把个人信息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网银密码、身份证号、预留问题全部要交给养卡人。然后操作一个月循环的还款、刷卡,选择的POS机基本上是有积分的行业有20多个行业的机器。一般精养卡的收费是“1.5%~2.5%之间,(10万额度=每月 1500~2500元)所选择机器费率0.45%~1.25%积分POS机。这样频繁操作,可以迷惑银行监管,是可以达到提额的效果,信用卡提额了还要另外再收费的。(8%~15%提额收费)

  职业养卡人犯法吗?业内看法

  “职业养卡人”缺乏市场监管和保障,交易背后风险颇多,他们的收益其实就是银行月利息15%~25%之间,年息达到18%~30%,所谓的收费已经超过了银行利息,而且不用什么投资。上述三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职业养卡人的存在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

  1、银行降低信用卡种种收费标准

  2、持卡人无节制消费、入不敷出导致

  因此,为了大家都能拥有更加和谐的用卡氛围,创业第一步网建议广大卡友平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够用就好。

  警方提醒:套现“养卡”风险大

  警方介绍,这是近期出现的涉及信用卡还款的新型诈骗案。现今社会上流行“养卡”、“卡拉卡”,这种套现行为不仅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很有可能被“黑吃黑”。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会蒙受财产损失。而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找职业养卡人办理业务,需要向其提供信用卡、密码及个人相关信息,很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警方提醒,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当牵涉到信用卡还款求助时,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更大损失。

  养卡要防骗

  职业养卡人挣了500元好处费结果被骗了3万元

  “我被一个微信网友骗了3万元。”8月27日,雨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夏女士报警称,她被一个叫“斑斓天空”的微信网友骗了。夏女士告诉民警,两天前,这名网友主动加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 斑斓天空”告诉夏女士,自己信用卡上所欠的3万元快要到还款期限,由于自己做生意的一批货款没有到位,希望夏女士帮忙把账还上,自己愿意以信用卡为抵押,并先付500元的好处费给夏女士。

  夏女士答应后,“ 斑斓天空”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和500元好处费给了夏女士。第二天,夏女士便把3万元汇到了“斑斓天空”的信用卡账户内。结果,当夏女士查询时,却发现信用卡密码已被人修改,“斑斓天空”也已失联。

  后经调查,民警发现,夏女士是名个体经营户,为了挣点钱,她平时在网上做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

  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夏女士提供的线索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很快掌握了两名可疑人员的行动轨迹及入住宾馆,很快嫌疑人的身份被确定。两名嫌疑人分别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高达和庄飞。确定身份后,警方立即将两人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8月30日,通过马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厦门警方的协助,两名犯罪嫌疑在厦门市一居民小区内落网。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高达、庄飞两人事先准备好一批用于诈骗的主、副信用卡,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交友的方式寻找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养卡人”为作案目标,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给予好处费、手续费为诱饵,提出让对方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伺机通过捆绑电话修改密码、快速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

  持卡人透支消费无力还款,被“职业养卡人”消费10万

  日前徐汇警方接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吴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采取信用卡“养卡”、“消卡”的方式,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陈先生信以为真,遂将6张信用卡交给吴某,在附近银行内查询后也未发现余额有何异常。但是数月后陈先生收到银行催款单,再次查询后发现,他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0万元。

  记者从警方获悉,职业“养卡人”出现后,一系列诈骗案件也随之出现。一些“养卡人”以需“独立操作”或“隔日取卡”为名,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自己。随后用该卡消费或套现,而持卡人只有在一个月后收到双倍欠款的银行对账单时才会发现受骗。而“养卡人”在行骗成功后却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后路,给公安机关查证打击造成难度。

  据介绍,“养卡”行为背后其实是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延伸,并可能引发诸多诈骗类案件。警方表示,除有不法分子以“养卡”之名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之外,还有人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对“养卡人”实施诈骗。

篇二 养卡犯法吗
信用卡套现违法吗?非法且不靠谱

  如今信用卡越来越普及,钱包里有两三张信用卡的人比比皆是。日前,在一些福州本地论坛上流传着“用信用卡套现买理财产品 ”的理财攻略,发帖人声称用信用卡套取现金进行投资就可“空手套白狼”。那么,信用卡套现违法吗?“用银行的钱赚钱”靠谱么?

  信用卡套现:“用银行的钱赚钱”   

  福州的赵先生最近学会了一种赚钱方式:到银行申请大额信用卡,然后通过POS机把卡里的钱“刷”出来,最后利用银行免息期投资互联网理财产品,赚取利差。“我朋友开了家茶叶店,我就是利用他店里的pos机刷卡套现的,然后去买理财产品。”赵先生通过亲身实践总结了自己的信用卡理财“小窍门”:如果一张信用卡每月的5日为账单日,30日为还款日,持卡人在每月5日消费的,免息期到本月30日,只有25天。但如果是6日消费,则免息期可以到第二个月的30日,最长可达55天。

  “最好是在记账日的第二天开始消费,这样就能享受最长的免息期。”赵先生表示,在这期间持卡用户就能短期投资,买理财产品,尤其是互联网理财产品,即便现在收益有所下滑,但还是挺“划算”的。

  记者调查发现,和赵先生一样,不少“精明”的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后投资金融市场,声称“既获得收益,又能偿还卡债”。在国内某知名信用卡论坛上,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如果信用卡还只是停留在刷卡消费(

  围绕着信用卡套现,从大额信用卡交易,到违规pose机售卖,再到非法套现业务,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早已形成。记者在网上搜索“信用卡套现”发现,有不少专门从事这一业务的网站,他们声称只要向商户缴纳0.8%~3%不等的手续费,就能把信用卡里的钱“刷”出来。  

  信用卡套现违法   

  3月18日,记者咨询了福州多位银行业内人士,他们在听到这种“信用卡套现理财”的方法后,均表示“套现理财”不靠谱。福州一家股份制银行理财师黄颖介绍说,所谓的信用卡套现理财,其实是利用了信用卡的免息期。但由于A股赚钱效应不明显,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不断下降,套现理财风险重重。

  “目前福州市面上POS机套现的手续费普遍在0.8%~3%,每日提现限额为20万元。以10万元作为投资理财本金计算,套现需支付手续费800~3000元。”黄颖分析,如果想购买一期30天的理财产品,其年化收益率至少要达到9.6%才足以覆盖手续费,但在当前央行降准降息的大环境下,互联网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都在下调收益率,30天的理财产品,平均年化收益在4%以下,而P2P平台多在6%左右,但风险较高。

  据悉,2015年以来,已有多位信用卡套现投资人深陷泥塘,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损失惨重。2015年9月,福州一名投资者将信用卡套现进行P2P投资,他先是试着投了10多万元的10天标,得了几次不错的收益后,他逐渐放大投资,总共投了30万元。这时候平台突然关闭,老板失联,本金加上利息,3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

  “信用卡套现违法吗?信用卡非法套现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律师提醒,信用卡套现不仅违规,甚至是违法的。首先,信用卡套现违反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信用卡套现违反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规定。此外,信用卡套现还违反了发卡银行的规定,由于持卡人使用虚假资料或虚假交易套取现金,有可能出现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与个人信用有很大关系,一旦有不良记录,会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应谨慎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量力而行,更不可有套现理财的想法。”

篇三 养卡犯法吗
请根据资料回答下面两题。 (1)结合给定资料5.试解释“信片卡套现”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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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养卡犯法吗
5.2013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审判情况通报

2013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通报

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对2013年度上海法院涉信用卡犯罪刑事审判情况进行通报,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涉信用卡犯罪的有效防治,维护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切实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刑事司法保障。

一、涉信用卡犯罪基本情况【养卡犯法吗】

2013年上海法院共收涉信用卡犯罪案件1,104件1,177人(一审),与2012年1,827件1,970人相比,分别降低39.6%和40.3%。审结生效1,081件1,152人,与2012年1,751件1,904人相比,分别降低38.3%和39.5%。其中,窃取信用卡信息罪1件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4件44人,信用卡诈骗罪1,054件1,086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犯罪案件12件19人。(见表1)

表1:2013年度涉信用卡犯罪分布情况

pos机非法套

信用卡诈骗

97.5%

二、涉信用卡犯罪特点

(一)案件数量同比大幅下降

从2008年到2013年,收结案数阶段性变化明显。2008年到2012年间,除了2011年度增速放慢外,案件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收案分别增长73.6%、50.0%、2.6%和80.4%,结案分别增长69.4%、60.4%、

3.5%和73.5%;2013年收结案数相比2012年大幅下降,收案降低39.6%,结案降低38.3%,收结案数回落至小幅度高于2010、2011年的水平。说明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及打击力度的加大,涉信用卡犯罪大幅减少,效果明显。(见表2)

表2:近六年涉信用卡犯罪收结案情况

2000

1600

1200

800

400

收案

结案2008年3793592009年6586082010年9879752011年101310092012年182717512013年11041081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信用卡诈骗犯罪1,054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7.5%,占全部金融犯罪的86.3%。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浦东法院审结的355件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有330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全部案件的93.0%;金山法院审结的38件中有32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总数的84.2%;闸北法院审结的113件中有83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总数的73.5%。此外,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普遍。如朱某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朱某先后向3家银行申领10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数额达241万余元。受害银行众多,涉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深发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等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明显增加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从2012年的8件增加到14件,多数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目的是为了套现或出售牟利。如刘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刘某、王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指使梁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先后在湖南长沙、北京各银行、储蓄所办理信用卡共计17张。刘某、王某还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指使邱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在本市各银行、储蓄所办理信用卡共计36张。

(四)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犯罪大幅减少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犯罪从2012年的47件大幅减少至12件。个体户、公司负责人将POS机出租、出借或者自行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不法分子购买、租赁POS机或者虚设公司申领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如李某非法套现案,被告人李某以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申办两台手持移动POS机,伙同他人联系需要套现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约定的地铁站、商厦等处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并按套现金额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以虚构交易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共计1,000万余元。

(五)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特征 涉信用卡犯罪不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并且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特征。

如使用读卡器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再制作伪卡使用;在ATM机安装盗码器窃取信息、制作伪卡盗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有的甚至利用银行的漏洞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牟利或进行消费、套现。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各个环节,都由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区域化等特点,使防范和查处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随着养卡公司、刷卡公司的出现,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信用卡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在这个庞大的产业链条中,POS机成为很重要的一环。网络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手段。如通过网络招揽套现客户实施非法套现;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及相应的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或伪造身份证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消费或非法套现;利用网络融资交易平台,盗划银行储户资金等。

三、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

如有的银行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鼓励办卡,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缺乏还款能力的人员也盲目办卡。实践中,被告人无收入或收入低的占相当高的比例。有的银行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篇五 养卡犯法吗
重庆知名辩护律师谈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知名辩护律师谈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案例一:孙某准备入市炒股,但资金不足。某日在街边发现一个小广告:“本公司办理无担保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养卡、信用卡分期付款,快速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即拿出本人原先从不同银行办理的7张信用卡到该广告联系地点利用POS机具虚假消费刷卡套现15万元,期望能够在信用卡免息期内通过在股市投资快进快出的方式获利并将该获利的一部分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随后在1个月之内果然盈利8万元,孙某将该盈利分别偿还各银行信用卡套现额度,并继续以套现再随之投入股市获利的方式开始循环。但后来孙某所投资的股票大幅下跌,无法按原先计划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不久,

3家信用卡发卡行发现孙某己有20万元额度尚未归还,即向孙某催收,但孙某已无能力偿还,发卡行无奈报案。

案例二:夏某伙同林某为牟取利益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由林某负责向申请持卡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某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申办信用卡,夏某先后虚构了40余家公司名称,然后以这些公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夏某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某以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片的方法,指导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之后,夏某还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某从邮政局领取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夏、林二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为他人骗领到各银行的信用卡达600多张。待银行发卡后,夏、林二人又根据持卡人的透支套现要求,将持卡人的信用卡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方式透支提现,扣除其所谓的办卡‘手续费”、“利息,等,将余下现金交持卡人。案发后,有700余万元的逾期透支款未能追回。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从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差别来看,可以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参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包括以

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另一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设立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的行为人。

第一,关于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对这类人处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有没有给发卡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非现金交易的行为可以享有以下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如果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就不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在本人知情或者本人参与,通过为亲友刷卡代为支付而套现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不具有严重后果,并且属于亲友间的互助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利用虚假消费等手段实施

套现在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造成了较严重后果,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与持卡人之间的协议,追究其民事责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不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则需要通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小额套现,且套现数额较小、危害不大,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自买自卖或者串通买卖等方式进行套现的,则类似于利用虚假消费的POS机具刷卡套现的方式,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

【养卡犯法吗】

第二,关于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同时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吸收犯的关系。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而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一般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诈骗犯罪中,其主观要件与一般诈骗罪有着较大不同,尤其是在利用信用卡循环套现或者以卡养卡的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套现额度的目的,而只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循环套现还款再套现再还款,其主观目的只是利用信用卡规则的优惠来规避一般银行贷款的不利待遇而不一定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当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本金相联系时,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更难以判断。如果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其目的在于骗取信用卡套现资金并进行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同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第三,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给予信用卡持卡人的优惠待遇从中牟利。该种行为人参与到信用卡套现的过程主要有以下情况:(1)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

篇六 养卡犯法吗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养卡犯法吗】

1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种涉“卡”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呈产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反映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定罪量刑的标准,司法机关在理解适用时存在不少问题。此次《解释》将为准确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综观《解释》全文,可从五个方面予以理解掌握。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量化

在《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在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此次《解释》着重明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从涉案信用卡的数量、透支金额、诈骗数额等方面,确定相应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罪刑轻重。例如,在伪造信用卡类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中,《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

又如,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就是“数量巨大”。

非法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对设立虚假公司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直存在争议。例如,被告人祁某、乔某,利用借来的pos机,从事有偿为他人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以及“养卡”业务。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现金近20万余元,pos机3台,他人信用卡近200张。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非法套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次《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后,被告人的行为就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惩治力度明显重于之前的处理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在帮助持卡人非法套现时,主观明知持卡人系为了非法占有所套现的资金,仍帮助其实施套现行为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罪的犯罪构成,系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对具体实施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上不是为了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是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明确对中介组织的定罪处罚《解释》的第四条就专门针对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援引相应的罪名惩治此类

行为。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之一,但是如何理解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执法统一的尺度。为此,《解释》专门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若干具体情形,方便司法操作:(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其中,前三种情形是非常具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表现形式,第四种情形属于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堵截式”条款,即防止出现前述表现形式之外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情形。无论是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还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在网络、通讯中使用的,其共同特点都是在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因而违背了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主观意愿,属于冒用的性质。

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恶意透支的期限以及如何界定发卡银行的催收方式一直存在争议。此次《解释》较为详细地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1)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超过规定的期限,是指超过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申领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2)必须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3)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如下情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5)如果持卡人被追究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篇七 养卡犯法吗
_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_的理解与评价

理论研究

商品与质量

2010年02月15日第7期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与评价

□褚国建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针对信用卡违法的刑事规制,之前主要围绕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

罪,盗窃罪5个罪名展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有罪名的定罪标准、拓展了新的行为类型,同时也增加了3个新的罪名,显示司法机关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在解释的价值取向上,实现了由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由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由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殊主体规制的立场更新。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制三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这一最新规定与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和第二条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

一、《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出台背景

【养卡犯法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犯罪行为的集团化、公开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就目前而言,比较突然的体现在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伪造信用卡、取走卡内现金或者进行恶意透支、虚假申请信用卡、pos机套现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财务造假、偷税漏税、走私、赌博、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①而在信用卡犯罪的产业化方面,由于各大中小商业银行审核门槛的降低、追求发卡量的增加,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以信用卡为业的机构和人员,其业务范围包括代办信用卡服务、养卡"服务、刷卡套现服务、专门向嫌疑人提供公民身份信息,供嫌疑人申办信用卡所用等,其内部组织分工已经达到相当专业的程度。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因信用卡不良贷款的不断累积、已使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原有的信用卡犯罪刑事规则虽则制定时间不长,但是囿于当时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的不完善,已经逐渐显现出其不适应性。根据学界的一般看法,刑法修正案(五)的主要贡献是在97年刑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并将刑法196条第1款第1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改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扩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行为表现和犯罪对象,基本涵盖了信用卡犯罪链(信息采集-卡片制作-卡片流转-卡片使用)的所有环节,但是仍存在若干明显缺陷。立法技术上,修正(五)主要采单一的列举式规定,只是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以事实描述的方法纳入刑法规制,未能进一步将行为表现抽象化为一种规范性认定标准,解释的理论深度不够;同时针对不同行为的条文配置亦欠缺内在的体系严谨性,比如将伪造信用卡之行为置入"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将信用卡诈骗作为一种独立于金融票证诈骗罪的行为,同为信用卡犯罪类型却具有不同的体系地位。②在规范内容上,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的规制存在明显漏洞,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争议。比如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修正案(五)并未规定,2008年最高检察院的批复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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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将之视为信用卡诈骗罪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之情形,但是地方法院裁判时亦有界定为盗窃罪的判例,学术界对此

问题亦存在信用卡诈骗说、侵占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议;④又如对于信用卡犯罪之"信用卡"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立法解释⑤将之作广义理解,等同于银行卡的概念,而人民银行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已区分借记卡与贷记卡(信用卡),法律概念上的不统一已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⑥

二、《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范内容

相比已有的信用卡犯罪规则而言,《若干问题解释》在规范内容上进一步拓展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更新和明确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客观归责要件内容。

1.信用卡不法行为之刑事规制体系的拓展1997年《刑法》针对信用卡犯罪的罪名主要为伪造金融凭证罪(177条)、信用卡诈骗罪(196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作为刑法第177条的附加条款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第二条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比照盗窃罪(264条)处罚。《若干问题解释》针对信用卡犯罪的新形式,分别在第4条和第7条新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经营罪定罪5个新罪名,大大拓展了信用卡犯罪的刑事规制范围。【养卡犯法吗】

2.信用卡犯罪之客观归责要件的更新与明确

《若干问题解释》最引人注意之处,在于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以及对信用卡不法刑事追诉标准的明确,因此其主要着力点在于客观归责要件的部分。在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类型更新方面,除了对原有的盗窃罪部分未作新规定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名均有涉及。(1)在伪造金融票证罪下,将"伪造信用卡"行为界定为"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突出犯罪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信用卡的行为;(2)在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下,特别对骗领信用卡行为加以扩张,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视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3)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下,将非法取得信用卡信息的用途从"伪造信用卡"拓展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体现了对犯罪人利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信用卡犯罪这一新形式的特别注意;(4)在信用卡诈骗罪下,主要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类型加以拓展,特别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一学术界颇受争议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同时亦将以pos机套现形式的恶意透支纳入此罪名调整。上述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的更新基本上涵盖

2010年02月15日第7期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了近年来新出现的主要犯罪形式。

在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方面,《若干问题解释》以相当严苛的立场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起点,并对各种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做出明确规定,是对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后者仅仅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他信用卡不法行为的入罪标准未作明确。此外,《若干问题解释》给人印象最深之处,就是在2处规定了"一张即入罪"的刑事政策,包括伪造信用卡1张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一张即入罪"的政策体现出我国目前的信用卡犯罪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需要以重刑来加以控制与威慑。

三、《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亮点与不足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制内容上的拓展与规制力度上的强化体现出若干价值取向上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信用卡业务的过度发展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系统性风险,如不控制将可能演变成新的金融危机。这种转变从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⑧要求各商业银行整顿信用卡业务上表现的尤其充分。具体在立法的内部价值取向上,我们认为《若干问题解释》至少在三个方面实现了积极的转变或者说存在三大价值亮点,理解这种转变的进步与不足有利于各级法院和金融从业人员切实落实《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字面规定。

1.从结果规制转向行为链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一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的犯罪行为上,由侧重结果的单一面向(比如伪造、诈骗)转向整个犯罪行为链的规制。从信用卡犯罪链,主要包括信息-成卡-流转-使用四个阶段,目前的刑事法律对这四个阶段均实现了规制。在信用卡信息采集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资信证明材料;在信用卡成卡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伪造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冒领和骗领信用卡;在信用卡流转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阶段,主要的规制行为是非法使用、冒用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pos机套现。由结果规制到行为链规制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信用卡犯罪下的具体罪名性质已由单一的结果犯转变为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

2.从卡片规制转向信息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二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指向的犯罪对象上,由侧重实物的卡片转向卡片负载的信用内容上。信用卡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金融产业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信用卡交易是建立在电子指令交换基础上的虚拟交易,而指令的做成又是以预设身份信息及密码信息的确认为前提。就此而言,身份信息犯罪在信用卡违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⑨信用卡犯罪表面上看来是针对或借助信用卡卡片实施的不法行为,但本质上是利用信用卡信息的犯罪,实物的卡片只不过身体及密码信息的载体,具体的网络则构成指令交换的渠道,特别在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信用卡卡片的作

用将更趋式微。《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对此问题的认知明

显优于之前的相关规定,除了在伪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下将身份信息资料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对象要件,更是将泄露用户身份信息资料以供他人不法使用的行为纳入信用卡犯罪的重点调控范围。

3.从一般主体规制转向特别主体规制

《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三个转变体现在信用卡违法规制的犯罪主体上,由传统的一般主体转向金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等特殊主体;由单一的个人罚,转向个人罚与单位罚并重的双罚制。未涉及单位信用卡犯罪被学界普遍认为是05年《刑法修正案(五)》的一大弊病,造成法条协调性、刑罚均衡性以司法实践上的困境。⑩《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解释》在此问题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根据其第八条之规定,"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使得金融单位若从事伪造信用卡、pos机套现可能被追究金融票证诈骗罪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其第四条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对象由一般主体转向金融单位从业人员及金融服务中介人员是本次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它不仅能够导正金融机构在前几年盲目扩张信用卡业务中的种种"放水行为",同时更能彰显司法对不同犯罪主体的平等对待。美中不足之处则是,这种规定并未扩张至其他罪名,同时亦未遵循惯例对金融单位及其人员的知法犯法行为适用加重处罚。

注释:

①黄熀:《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中国信用卡》2006年第4期。

②参见王培斌:《应摆脱被动的刑事立法局面--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公安学刊》2005年第5期。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④张小虎:《拾得信用卡行为的犯罪问题》,《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⑥刘文学:《对信用卡犯罪不能再望文生义》,《中国人大》2005年第2期。

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

⑧银监发〔2009〕60号。⑨林荫茂:《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⑩姬广胜、范一鸣:《试论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中国信用卡》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褚国建,男,1980-,浙江海宁人,法学博士,现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司法理论及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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