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个人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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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4月正式组建成立,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保定个人公积金查询供大家参考选择。

  保定个人公积金查询

  保定个人公积金查询:http://www.bdgjj.gov.cn/wt-web/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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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保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bdgjj.gov.cn)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要通过保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详见第三条信息公开机构。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传真正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3、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善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转交有关职能处室进行处理。

  (3)答复。有关职能处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信息公开机构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

  邮 编:071051

  联系电话:0312-3195601

  传 真:0312-3195602

  电子邮箱:bdzfgjj0@126.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89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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