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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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就是居民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答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我市于2012年11月制定出台了《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5日,市政府对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确定自2012年12月25日起,在市区按照有关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由于此项收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为此,市物价局、城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1、政策要求。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均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现实需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收费,污染者对其产生的垃圾付出成本,有利于培养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市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这之中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问:宣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1、城市人口按照每户每月2元收取;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

  3、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收取;

  4、装潢装饰垃圾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业主已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不再交纳;

  5、商贸经营单位、宾馆、酒店、旅社、集贸市场、停车场(含车站、码头)等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

  6、工业企业按垃圾量80元/吨收取;

  7、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征收方式和标准。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城市生活垃圾费的用途什么?由谁来收取?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代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和委托收取部门:

  (一)城市人口按户随水费征收,委托城市供水

  江苏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5元/户/月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或各区城市局负责征收。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物管公司代收代缴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减半收取

  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2.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等4元/人/月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收费处负责征收。每半年收取一次。(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收取)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

  (含部队所属)4元/人/月 4元/床/月按在册职工、床位数、餐饮面积、娱乐等级分别收取

  各行业农贸市场21.5元/吨

  (立方米)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收费处(各区)收费站负责征收按垃圾产出量收取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30元/吨

  (立方米)

  餐饮业1.5元/平方/月按营业面积收取

  娱乐业一级以上

  (含一级)1000元/户/月按物价、文化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收取

  二级以上

  (含二级)800元/户/月

  二级以下600元/户/月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等其它服务行业40元/户/月按经营户收取

  长途汽车营运点(国营、社会)40元/辆/月按实有车辆数收取

  产生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5元/吨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征收按图纸,现场测算后收取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文;

  2、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号文;

  5、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宁政办发[2001]3号)

  6、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宁价费[2002]238号文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户,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受理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复成里40号1楼收费大厅

  三、联系电话:84416536

  四、监督电话:

  南京市物价局:12358

  南京市城市管理费用征收管理处:84549337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898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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