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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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许昌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内设科室4个,下设6个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快来看看吧!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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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一)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二)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三)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十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五)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场所

  市直服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

  三、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或贷款本息余额,被提取人本人到场办理。属于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属于亲属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相关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建造自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两年内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房屋造价表;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两年内的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照材料、房屋造价表。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两年内的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材料、房屋造价表。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造价表。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表。

  以上两种情形,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提取还贷三种方式。

  (七)退休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1、退休

  提供退休相关材料。

  退休相关材料可以为:退休证或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等。

  2、工作调出

  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提取。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可以为:1、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2、残疾证。

  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 ;3、其他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九)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 ;3、其他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

  (十一)出境定居

  提供国外永久居住证或已注销的《居民户口簿》。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照材料,职工死亡相关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公证法律文书,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支付自住房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

  (十四)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十五)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十六)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十七)在职期间被判刑

  1、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2、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直系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公证法律文书;

  3、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九)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市中心研究认可。

  四、提取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二)受理: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手续合规的,当场办理。

  (三)支付: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一)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二)对相关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服务热线:0374-12329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04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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