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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买一手自住住房(预售):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2、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现售):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经房管局交易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国土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7、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为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七)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出境定居证明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第一次支取: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或还款计划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第二次及以后支取:归还贷款登记卡、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或还款计划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如申请提前还贷款:归还贷款登记卡、银行出具的当前借款余额清单及《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无房证明1份;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对所提供材料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十二)程序

  1、申请人带提取有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申请,填写《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审查表》 ;

  2、经公积金中心初审符合提取条件和手续的核准提取额度;

  3、经复核人复核无误后打印《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4、申请人带提取有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提取审批室审批;

  5、申请人到中心窗口盖章并留存提取有关材料存档;

  6、申请人到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转账手续。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申请当月前已连续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没有封存。

  2、能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手续和购房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的已投入前期资金证明。(首付款比例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人应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配偶的除外。

  5、能提供本市有效的房产,并同意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6、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其它债权债务。

  7、申请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8、中心或者承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人所购住房为该房地产企业与中心、承办银行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协议的楼盘,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10、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不向第三次及以上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额度

  1、最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4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的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5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对象;

  3、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和贷款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材料;

  5、抵押物需评估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由申请人提供有资质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

  7、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8、银行通知发放贷款;

  9、银行退回借款合同给借款人;

  10、借款人每月定时还款;

  11、本息还清、合同解除。

  (五)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贷款申请书,原件2份;

  3、夫妻双方公积金最近6个月流水,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及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5、夫妻双方及其他产权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

  6、夫妻双方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婚姻情况相关证明,复印件3份;

  7、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申请人贷款银行活期储蓄账号(扣款账号),复印件2份;

  9、申请人及配偶储蓄(工资)账户最近6个月流水,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购房的:(1)一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或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2)二手房:房地产买卖合同、完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2份;

  11、建房、翻建的:《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预算书,复印件各2份;

  12、大修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书、大修预算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3、售房人、承建方或出借人活期储蓄账号、身份证,如借款付清房款的还应提供借据,复印件各2份;

  14、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5、市房管局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咨询电话:3882029(提取) 3884168(贷款)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0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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