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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2月设立(由八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为州人民政府直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新疆巴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http://www.xinjianggjj.com/gjjc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12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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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中市人民政府召开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协调会

  2018年3月29日,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尚华的批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何源组织召开了巴中市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协调会。市公安局、统计局、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经开区、房产交易中心、公积金中心和区房管局、就业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学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要求,传达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月22日召开的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参会单位在此次调研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安排部署了具体调研工作,会议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调研的认识问题,二是调研什么的配合问题,三是怎么调研的方法问题。会议决定由公积金中心牵头,从相关部门抽调23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题调研组,集中培训,统一口径和方法,及时开展调研工作。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新市民住房保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调研工作,要把民生需求作为解决制度保障均衡性的重要基础,实事求是地反映新市民的情况,要积极配合,按时按质完成调研工作任务,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提取篇)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或配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两年内,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的;

  3、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地州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的;

  7、市场租赁住房支付房租;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确实困难的;

  9、职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10、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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