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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工作,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黑建金〔2014〕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5〕2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15号)、《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及《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向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取消此前办理异地贷款对户籍的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办事处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无欠缴情况的在职职工。

  (二)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缴存证明所示信息需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金额、缴存比例(个人%、单位%)、缴存余额和近一年的缴存明细。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

  (六)符合《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审核办法》相关规定。

  (七)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均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二)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征信报告

  (五)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出示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并由初审业务人员通过电话核对的方式向出具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的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初审业务人员填制《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信息核对表》(附件1),并按备注要求完善、移交、留存表格。核对有误,退回借款人的异地贷款申请,同时做好相应的政策解释。

  (二)服务大厅负责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信息核对表》所示内容,在计算机信息化综合业务系统中为借款人建立虚拟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初审业务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填制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四)对借款人提供的审核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五)贷款管理科对电子扫描资料进行复审,再由服务大厅或各办事处进行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

  (六)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的领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不准借款人及其他人领取。

  (七)市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办理抵押权证入库手续,同时由市公积金中心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委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额度和账户发放贷款。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采用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市公积金中心,抵押值不得高于抵押房屋的规定比例。

  第十条 贷款偿还按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在受理异地贷款时,需先行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信息核对表》通过传真、拍照等方式专递至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为借款人在计算机信息化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虚拟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此后,各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信息核对表》原件报送至服务大厅进行备案留存。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和各办事处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出具的缴存证明,需将复印件留存备案并建立台帐,每月末将电子版台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至归集管理科。

  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服务大厅和各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异地公积金中心对我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和各办事处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核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缴存信息的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参照《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异地贷款涉及抵押贷款和“商转公”贷款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qiuzhizhaopin/91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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