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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畜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扎西塔杰任组长,以分管农牧副县长吾金才塔为副组长,农牧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林业局、卫生局、政府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局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的职责
1、领导小组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重大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督管理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是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治经费以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的物资储备。如县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办理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本县内候鸟及家禽疫病发生情况;并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的补贴经费及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好各部门落实本预案的情况;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⑴负责落实禽流感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⑵具体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以及扑灭工作;
⑶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⑷规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⑸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捕杀、死禽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的污染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
⑹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⑺对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⑻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对封锁、捕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死)禽和对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其补贴所需的资金做出评估,并提出资金的使用计划;
⑽组建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⑾参与并组织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⑿组建317国道沿线检查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我县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3、其他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疫苗、捕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我县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公安部门要协助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性捕杀工作,做好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公安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内设立临时性的动物检疫消毒站;卫生部门负责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林业部门做好对野生禽类的监测管理工作。
二、疾病的预防
(一)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各类养禽场、农贸市场、农户散养的家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了解家禽的总量、分布及进货、上市销售情况,了解家禽群间疫病发生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要严格交通运输检疫工作,禁止从现已发病的区域调入禽类及其产品,凡在我县市场内发现有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或无证禽类及其产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查;
(三)落实专项资金,购置疫苗,对辖区内各类家禽紧急注射禽流感疫苗,建立牢固的免疫带;
(四)加强疫情检测,严格落实疫情检测制度,提高检测密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严格实施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成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组建突发禽流感疫情防控的应急预备队。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和控制技术方案。开展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六)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所需的防护服、眼罩、口罩等防护用品、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消毒药品等。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县农牧科技推广站报告,县农牧科技推广站要立即组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疫情的确认
(一)县农牧科技推广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高致性禽流感的,由县农牧科技推广站及时采集病料,指定专人专车送自治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进行血清检测。对疑似病例,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析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三)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确认。
五、疫情的分级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地情况可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全县10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5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在全县有10个以上疫点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全县有3个乡镇发生疫情的;
2、全县有10个以下疫点的。
六、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捕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杜绝疫情扩散。
(一)病源分析
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病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病禽所在禽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病禽饲养点及其所在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是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以内区域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捕杀所有的禽类,并对禽类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理;
2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采取的措施
1、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捕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wm338.com查看对疫区内禽类产品进行严格排查,对已被污染的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实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等实行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若有必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2、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将疫情逐级上报。
(七)解除封锁
疫区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县农牧局必须完整详实记录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并保留原始材料。
(九)发生疫情时,必须向临乡(镇)、县等通报疫情。
上述(三)(四)(五)项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部门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畜牧业经济健康发展的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防止麻痹大意思想和情绪,营造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层层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实行追溯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疫情扩散和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大投入,保障有力
财政部门要对防治工作予以大力支持,把防治工作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具、捕杀补助等纳入预算并及时落实,以保障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合作,全力推进
各部门要讲大局、讲团结,坚决服从防治禽流感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搞好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禽流感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八、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禽类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预案的规定。
(二)在实施本预案的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是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三)如违反本预案规定而造成疫情扩散或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