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法国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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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对林志颖说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一篇

法国人对林志颖说:“请你的儿子Kimmy退出!” 凭借《爸爸去哪儿》红遍中国的林志颖,Kimmy父子在法国图书节遭遇尴尬。在儿童读书活动中成绩遥遥领先的Kimmy被法国图书馆婉言劝退。林志颖父子的这次尴尬事件值得害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每一位中国的父母深思。

一年夏天,林志颖带着儿子小小志到法国里昂去旅游,恰好赶上读书节。为了鼓励孩子们多读书,当地最大的市立图书馆开展了一项活动:两周内,谁读书最多,将有一份大礼物送给他。

林志颖和其他家长一样,赶紧给孩子报了名,规定时间一到,小小志和其他很多孩子在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排下,领到了要读的书。

小小志十分刻苦,放弃了一切活动,一周后经过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考核,小小志读会了三本书,别的法国孩子一本也没有完成。林志颖看着孩子成绩遥遥领先十分高兴,对孩子频频鼓励,让他再接再厉,抓住剩下一周的时间,争取创纪录给老爸争光。

这时,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来了,带着一份要给第一名的礼物,对林志颖说:“希望你的孩子放弃这次读书活动,礼物可以先发给你。” 林志颖很惊讶地问:“还有一周呢,为什么提前给礼物啊?为什么让我孩子退出?”

工作人员说:“因为你的孩子为了读书而读书,只想争第一,而不理解内容,没有感觉到读书的乐趣。读书不是比赛,没有功利性,他这样疯狂地读,要是得了第一,会给其他孩子作出不好的榜样。所

以,我们提前发给你礼物。他退出了,别的孩子就没有了忧虑感,才会用心去感受读书的快乐。”

林志颖原本有些愤怒,但是听完了工作人员的话,不由地连连点头,最后连礼物也没要,很诚恳地主动让儿子退出了活动。

这件事对林志颖触动很大,他对朋友感慨道:“我们教育孩子读书,目的都不纯,规定了目标,好像是为了完成任务。这次法国之行让我明白了,读书就是放松,就是享受,孩子读书仅仅因为读书快乐,就这么简单。”

从小被规定甚至被强制读书的中国人,在长大后继续保持读书习惯的很少。人们都在电话上(大声谈话),不打电话就低头写短信、刷微博或打游戏——或喧嚣地忙碌,或孤独地忙碌,惟独缺少一种满足的安宁。

而这些从小享受读书乐趣的法国人,却将阅读的习惯保持终生。火车上、地铁里、机场„„眼光所及之处的法国人每人手拿一本书、一份报纸、或是一部kindle,旁若无人专心致志的阅读。

真正的阅读 是指,你忘记周围的世界,与作者一起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快乐、悲伤、愤怒、平和。

它是一段段无可替代的完整的生命体验,不是那些碎片的讯息和夸张的视频可以取代的。

当然,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全球化的现象;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另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

生活总是让人疲倦,我们都需要有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或许我们对于一个经济还在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过分苛责——过于忙碌是压力所迫,并不是一种过错。但只是忧虑,如果就此疏远了灵魂,未来的中国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

宁可慢一点,松一下„„

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二篇

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 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一年夏天,林志颖带着儿子小小志到法国里昂去旅游,恰好赶上读书节。为了鼓励孩子们多读书,当地最大的市立图书馆开展了一项活动:两周内,谁读书最多,将有一份大礼物送给他。

林志颖和其他家长一样,赶紧给孩子报了名,规定时间一到,小小志和其他很多孩子在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排下,领到了要读的书。

小小志十分刻苦,放弃了一切活动,一周后经过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考核,小小志读会了三本书,别的法国孩子一本也没有完成。林志颖看着孩子成绩遥遥领先十分高兴,对孩子频频鼓励,让他再接再厉,抓住剩下一周的时间,争取创纪录给老爸争光。

这时,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来了,带着一份要给第一名的礼物,对林志颖说:“希望你的孩子放弃这次读书活动,礼物可以先发给你。”【林志颖,法国旅游】

林志颖很惊讶地问:“还有一周呢,为什么提前给礼物啊?为什么让我孩子退出?”

工作人员说:“因为你的孩子为了读书而读书,只想争第一,而不理解内容,没有感觉到读书的乐趣。读书不是比赛,没有功利性,他这样疯狂地读,要是得了第一,会给其他孩子作出不好的榜样。所以,我们提前发给你礼物。他退出了,别的孩子就没有了忧虑感,才会用心去感受读书的快乐。”

林志颖原本有些愤怒,但是听完了工作人员的话,不由地连连点头,最后连礼物也没要,很诚恳地主动让儿子退出了活动。

这件事对林志颖触动很大,他对朋友感慨道:“我们教育孩子读书,目的都不纯,规定了目标,好像是为了完成任务。这次法国之行让我明白了,读书就是放松,就是享受,孩子读书仅仅因为读书快乐,就这么简单。”

从小被规定甚至被强制读书的中国人,在长大后继续保持读书习惯的很少。人们都在电话上(大声谈话),不打电话就低头写短信、刷微博或打游戏——或喧嚣地忙碌,或孤独地忙碌,惟独缺少一种满足的安宁。

【林志颖,法国旅游】

而这些从小享受读书乐趣的法国人,却将阅读的习惯保持终生。火车上、地铁里、机场„„眼光所及之处的法国人每人手拿一本书、一份报纸、或是一部kindle,旁若无人专心致志的阅读。

正的阅读是指,你忘记周围的世界,与作者一起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快乐、悲伤、愤怒、平和。

它是一段段无可替代的完整的生命体验,不是那些碎片的讯息和夸张的视频可以取代的。

当然,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全球化的现象;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另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

生活总是让人疲倦,我们都需要有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或许我们对于一个经济还在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过分苛责——过于忙碌是压力所迫,并不是一种过错。但只是忧虑,如果就此疏远了灵魂,未来的中国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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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 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三篇

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 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一年夏天,林志颖带着儿子小小志到法国里昂去旅游,恰好赶上读书节。为了鼓励孩子们多读书,当地最大的市立图书馆开展了一项活动:两周内,谁读书最多,将有一份大礼物送给他。

林志颖和其他家长一样,赶紧给孩子报了名,规定时间一到,小小志和其他很多孩子在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排下,领到了要读的书。

小小志十分刻苦,放弃了一切活动,一周后经过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考核,小小志读会了三本书,别的法国孩子一本也没有完成。林志颖看着孩子成绩遥遥领先十分高兴,对孩子频频鼓励,让他再接再厉,抓住剩下一周的时间,争取创纪录给老爸争光。

这时,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来了,带着一份要给第一名的礼物,对林志颖说:“希望你的孩子放弃这次读书活动,礼物可以先发给你。”

林志颖很惊讶地问:“还有一周呢,为什么提前给礼物啊?为什么让我孩子退出?”

工作人员说:“因为你的孩子为了读书而读书,只想争第一,而不理解内容,没有感觉到读书的乐趣。读书不是比赛,没有功利性,他这样疯狂地读,要是得了第一,会给其他孩子作出不好的榜样。所以,我们提前发给你礼物。他退出了,别的孩子就没有了忧虑感,才会用心去感受读书的快乐。”

林志颖原本有些愤怒,但是听完了工作人员的话,不由地连连点头,最后连礼物也没要,很诚恳地主动让儿子退出了活动。

这件事对林志颖触动很大,他对朋友感慨道:“我们教育孩子读书,目的都不纯,规定了目标,好像是为了完成任务。这次法国之行让我明白了,读书就是放松,就是享受,孩子读书仅仅因为读书快乐,就这么简单。”

从小被规定甚至被强制读书的中国人,在长大后继续保持读书习惯的很少。人们都在电话上(大声谈话),不打电话就低头写短信、刷微博或打游戏——或喧嚣地忙碌,或孤独地忙碌,惟独缺少一种满足的安宁。

而这些从小享受读书乐趣的法国人,却将阅读的习惯保持终生。火车上、地铁里、机场„„眼光所及之处的法国人每人手拿一本书、一份报纸、或是一部kindle,旁若无人专心致志的阅读。

正的阅读是指,你忘记周围的世界,与作者一起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快乐、悲伤、愤怒、平和。

它是一段段无可替代的完整的生命体验,不是那些碎片的讯息和夸张的视频可以取代的。

当然,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全球化的现象;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

另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

生活总是让人疲倦,我们都需要有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或许我们对于一个经济还在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过分苛责——过于忙碌是压力所迫,并不是一种过错。但只是忧虑,如果就此疏远了灵魂,未来的中国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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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 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四篇

【林志颖,法国旅游】

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 不是因为不能得第一

一年夏天,林志颖带着儿子小小志到法国里昂去旅游,恰好赶上读书节。为了鼓励孩子们多读书,当地最大的市立图书馆开展了一项活动:两周内,谁读书最多,将有一份大礼物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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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市立图书馆工作人员来了,带着一份要给第一名的礼物,对林志颖说:“希望你的孩子放弃这次读书活动,礼物可以先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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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原本有些愤怒,但是听完了工作人员的话,不由地连连点头,最后连礼物也没要,很诚恳地主动让儿子退出了活动。

这件事对林志颖触动很大,他对朋友感慨道:“我们教育孩子读书,目的都不纯,规定了目标,好像是为了完成任务。这次法国之行让我明白了,读书就是放松,就是享受,孩子读书仅仅因为读书快乐,就这么简单。”

从小被规定甚至被强制读书的中国人,在长大后继续保持读书习惯的很少。人们都在电话上(大声谈话),不打电话就低头写短信、刷微博或打游戏——或喧嚣地忙碌,或孤独地忙碌,惟独缺少一种满足的安宁。

而这些从小享受读书乐趣的法国人,却将阅读的习惯保持终生。火车上、地铁里、机场„„眼光所及之处的法国人每人手拿一本书、一份报纸、或是一部kindle,旁若无人专心致志的阅读。

【林志颖,法国旅游】

正的阅读是指,你忘记周围的世界,与作者一起在另外一个世界里快乐、悲伤、愤怒、平和。

它是一段段无可替代的完整的生命体验,不是那些碎片的讯息和夸张的视频可以取代的。

【林志颖,法国旅游】

当然,网络侵蚀阅读是一个全球化的现象;当下的中国,缺少那种让人独处而不寂寞、与另一个自己——自己的灵魂——对话的空间。

生活总是让人疲倦,我们都需要有短暂的“关机”时间,让自己只与自己相处,阅读,写作,发呆,狂想,把灵魂解放出来,再整理好重新放回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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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林志颖儿子退赛想到的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五篇

由林志颖儿子退出读书比赛想到的

李进

最近看了一则新闻:林志颖带着儿子Kimi在法国参加当地读书节,两周内读的书最多就有奖品,Kimi为此暂停一切活动,成功超越其他小孩背了3本书,工作人员却在结束1周前主动送上优胜礼物,并要求Kimi退赛,原因是馆方认为“Kimi是为了读书而读书,却没了解内容”,担心别的孩子会有压力,会带来不好影响。林志颖得知后虽然生气,但也充分理解工作人员所言,让他有很深感触,直言应该要教育孩子读书是享受,而不是为了完成任务。

看到这个文章很有感触,想到自己小时候读书,那时候没有电脑,电视也就那么几个台,于是读书反成了自己最大的乐趣。床头堆着一堆书,睡觉前必须看上一两本,否则睡不着觉。每当读到好玩的故事就会哈哈大笑,而看到那些伤心的故事总会触动到自己,流着泪继续读。没有人催促我去读书,也没有什么竞赛,只是愿意去读,想在书中了解更多的东西,如此而已。

读书是一种兴趣,更应该培养成一种习惯,真正喜欢读书,应该像呼吸空气一样,每天都少不了。我们的孩子现在读书有些功利化,为了成绩而阅读,我们教孩子做阅读题时去如何在文章中找到答案,如何去数清有几个自然段,怎样找到文中的比喻句、排比句,却很少教他们怎样走进作者写的文章里去品味。其实真正的阅读应该静下心来,心无杂念,走进作者的世界,随着作者的思想去哭笑。

2016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六篇

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6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6—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初学旅游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2015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林志颖,法国旅游 第七篇

文物旅游局贯彻实施《旅游法》情况汇报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宣传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文件要求,**市文物旅游局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旅游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标准化为抓手,以强化综合整治为重点,始终把贯彻实施好《旅游法》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旅游市场得以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我局贯彻实施《旅游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旅游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自国务院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后,旅游管理科高度重视,按照领导的部署,制订贯彻《旅游法》实施方案,分发到各科室,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在旅游企业中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共同参与实施。

二、加大宣传,为《旅游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抓《旅游法》颁布契机,加大《旅游法》的宣传推广,结合"5·19中国旅游日",我局于广济门城楼前开展了《旅游法》宣传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向过往的市民、游客派发宣传资料等近1000份及《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200份,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守法的旅游理念;二是组织各县区旅游局深入基层社区、人流集散地,发放《旅游法》的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条幅、字幕等,多渠道为《旅游法》颁布实施宣传造势,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组织市直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法》宣传活动,向游客发放《旅游法》宣传材料,进行旅游法公益宣传;在局网站开设《旅游法》宣传专栏,透过网路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旅游法》宣传工作。

三、强化学习,提升局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组织业务骨干赴**和**参加"全省旅游质监执法骨干人员学习贯彻《旅游法》培训班"以及"全省《旅游法》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使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人员更加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关内容,更好地依法开展旅游管理和旅游执法工作。

四、真抓实干,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对景区、宾馆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场所,开展了3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场查摆并整改问题,巩固、提升旅游服务品牌创建成果。二是扎实推进优质旅游服务建设。制订了《优质旅游服务单位评比活动方案》,将在近期组织实施。三是要求各旅游景点、旅行社等单位要严格对照《旅游法》,逐步进行自查、规范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旅游行政执法情况来看,《旅游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得到明确与细化,以及对旅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禁入,这些规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慑于《旅游法》的威力,违法违规行为较前有所收敛,旅游市场环境得到有效优化。

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管理旅游团队的手段,包括统一检查标准,如团队行程表的内容、格式、认定标准,可参考福建**的做法;缺乏导游人员的后续系统监管体系,破解跨区域、跨时段、无质扣的执法难题;

二、没有明确立案标准、合法取证手段手续,执法人员无可适从;

三、对旅游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旅游团队及导游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对象,与其他行业的执法对象不能等同,用传统的执法手段完全不能胜任新的执法需求,需要重新考虑定位;

四、对旅游餐饮场所和旅游购物场所这两个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理的《旅游法》盲区,《旅游法》应有所侧重的给予旅游部门一定的方便或权力去管理,我们相信只有旅游部门才会去管好这两摊地方;

五、《旅游法》出台实施后,由于有关条款都是概念性东西,社会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同时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未配套出台,模糊性与配套制度的滞后使广大旅游参与者难以适从。在传统经营模式的影响下,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对《旅游法》有关内容认识不到位,大部分存在等待观望现象,甚至部分旅行社和导游曲解《旅游法》的规定,在社会传播"《旅游法》不许购物"的错误信息,或以游客存在合理购物需求、部分导游因带团收入骤减等原因而消极对待《旅游法》。某些旅游团队仍存在指定购物场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且手法更加隐蔽;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手段的无力与不足未能有效地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存在进行有效的抑制。

意见建议:

当前正处在旅游行业的调整期,广大旅游参与者的适应期,新的旅游市场运行规则建立期,如果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推动完善市场相关机制,不排除"零负团费"等现象的卷土重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贯彻执行《旅游法》工作中要发挥好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科学的旅游诚信体系,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以品质赢得市场。为更好地实施《旅游法》,根据旅游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尽快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使适应旅游市场的运行实际,又能科学地对广大旅游参与者进行调整和规范。日前,国家旅游局虽已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35条有关规定下发了旅发[2015]362号通知,但仍须对"不合理价格、指定具体购物地点、回扣等不当得利"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和量化,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者明理守法提供指引,为旅游行政执法、司法提供可操作性强和强有力支撑的法律支撑。

二、科学修改和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行为重要载体,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原有的旅游合同已经无法适应现有需要,而且内容纷纷繁复杂。《旅游法》虽然对新版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内容、签订、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监管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每个要素的好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活动。要想加强旅游业的监管,就必须对每一涉及要素实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按照《旅游法》的规定,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现象进行综合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保护广大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符合旅游市场运行实际的导游人员相关机制。导游是整个旅游团队活动的一环,《旅游法》虽对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导游是一个自由职业,人员变动频率大,又没有自身的权益组织。要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只有建立起导游人员自身的组织建设,让导游人员成为旅游市场中一个独立的主体,才能使导游真正成为旅游活动重要的一环。

五、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标准已不适应现行的物价标准。

六、建立出团系统、导游管理系统,规范出团行程表格式、内容,执法查证内容,立案标准,达到细化量化。

**市文物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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