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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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日志篇一
《模拟法庭记录》

模拟法庭记录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静到庭。被告人李静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李静,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同江市青龙山农场,初中文化,住青龙山阳光小区。

审:被告人李静 ,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1年1月21日收到。

审:青龙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青龙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静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龙、孙枫 组成,由甘露文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侯彩霞 担任法庭记录;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甜甜、周君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静委托,青龙山律师事务所高璐璐、段田田出庭为被告人李静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刚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没?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李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有,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被告人李静,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听清了

公:被抢劫后在你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是否想到要报警?

被告人:没有想到要报警,因为当时心里比较紧张,感到很害怕。 公:姜伟在抢劫完后是否脱离你的视线范围?

被:有,就一小会。

公:你是怎么找到他们的?

被:因为我是出租车司机所以对道路很熟悉,我根据他们的逃跑方向判断他们去了哪里

公:在那时他们有没有恐吓你或对你做出一些其他举动? 被:没有

公:姜伟跑的时候是背对着你还是面向着你?

被:他背对着我跑的时候还不时拿刀向我挥舞。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询问暂时到此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询问?

辩:有。被害人在抢劫过程中对你干了些什么?

被:他拿刀架着我的脖子,强行让我把钱和手机交给他。 辩:抢劫完了后,姜伟两人是否迅速逃离现场?

被:是,不过他又回来了,又一次威胁我

辩:被告人你能否说一下被抢劫后的心理状况?

被:我当时很害怕

辩护:被抢了后你开车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就是想把我的手机和钱要回来。

辩护:在你开车追赶他时他对你做了什么?

被:他拿刀向我挥舞,威胁我。

辩护:你在将他撞倒后做了什么?

被:我报警了。

辩: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你暂时到此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询问的可以提申请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本挺准许证人张小强到庭

审 你叫什么名字 ?

证人:张小强

审:年龄

证:32

审:职业

证:摩的司机

审:你和被害人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被害人。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张小强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案发当日你在干什么?

答 我在等客人

公 你看到了什么?

证:一辆捷达出租车朝我撞来

公:当时李静的车速快不快?

证:快

公:你感觉到什么程度?

证:大概有七八十迈

公: 发问完毕

审 :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有,我觉得我车速没有那么快。

审 辩护人对证人有无要询问的?

模拟法庭日志篇二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日志篇三
《模拟法庭》

著作权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南京工业大学 工程管理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2年06月30日

地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长:**

书记员:**

原告:陈凯歌(**)

原告代理人**

被告:胡戈(**阳)

被告代理人:**

一.法庭准备阶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1.请原告及其律师入庭;

2.请被告及其律师入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以及职业。

原告:我叫陈凯歌,57岁,导演。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以及职业。

被告:我叫胡戈,35岁,自由职业者。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凯歌与被告胡戈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原告陈凯歌与被告胡戈纠纷一案,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

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陈凯歌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胡戈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执导的电影《无极》(The Promise)于去年底、今年初在国内公映。《无极》讲述了发生在古代某国的故事。胡戈以《无极》为主要素材,制作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他将电影内容重新编排和剪辑,嵌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制报道》节目中,更换了台词,改变了称谓,从而演绎为电视台主持人向观众讲述2005年某月在某市发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侦破过程。被告胡戈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歪曲、篡改了我的作品《无极》,侵犯了《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

被告代理人:我不认同原告的观点。

《馒头》对《无极》的明显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定许可仅限于编写出版教科书情形。《馒头》显然不属于教科书,胡的行为不构成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作了穷尽列举式规定。在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中,有2种可能适用本案:(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种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馒头》片头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的,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胡本人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商业利益,故而可认为是个人欣赏或评论作品之目的。况且,很多网民是看了《馒头》后才决定看《无极》的,《馒头》不仅未损害《无极》的市场,反而帮助或促进了《无极》商业利益的实现。这怎么能算侵权呢?

法庭辩论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律师:被告胡戈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歪曲、篡改了原告作品《无极》,侵犯了《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此要求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我们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具体说明如下:

《馒头》讲的是《法制在线》,而不是《无极》,而且我的当事人在片头明确声明此片是胡编乱造的。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任何关于作品歪曲、篡改的条文对于本案都是不适宜的。关于“修改”也是这样,不以原来的作品的名称出现就不能叫修改,叫也只能叫剽窃。所以关于修改的法律条文对本案也是不适宜的。控方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关于作品使用的条款,但是我们也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保护作品完整权。我们认为,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包含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无论是否涉及名誉或声望)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如违反其创作意愿),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比如把宗教音乐用于滑稽场合、把纯艺术品用于色情场合,都属于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馒头》中包含大量的滑稽噱头,比如:“IP卡,IC卡统统告诉我密码”;昆仑的逃命牌运动鞋的配音;庭审时的RAP等等,《无极》是一部严肃作品,这很显然已经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

被告代理人:《无极》是一部影视作品,如果它受到了非法侵害,我们有理由予以保护,对侵权行为人实施相印的民事制裁是应该支持的。

那么,我们来看,《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呢?刚才法庭调查时大家已经看了《馒头》这个短片,从字幕到文字的解说,以及《馒头》短片制作者的声明。本代理人严肃地向所有人说明:《馒头》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在此有必要对《馒头》作出如下定论:1,胡戈在短片中对其创作的自娱自乐作品中的画面出处已经明确说明了出处,没有盗用的行为;2,从法庭调查的结论来说,《馒头》没有进行过任何商业性活动,不存在有获取利益的事实。胡戈使用《无极》的部分画面,具备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即: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了的作品;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三,在使用作品时,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馒头》中使用《无极》中的部分画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告代理人:任何一个作者都有保护自己的严肃作品不受滑稽等精神污秽玷污的权利。《馒

头》中的滑稽噱头的恶作剧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请法官明查!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馒头》是一个娱乐品,它成功地把《无极》的画面从一种功能用做另外一种功能,这个功能是对社会有益的,这在后来的传播中已经得到了证实。还有,由于有了《馒头》,很多没有看《无极》的人都跑去看《无极》,真正获利的还是影片公司,而间接做了好事的胡戈却坐上了被告席,真是令人深思。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本案的事实,结合《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或诉讼请求为谢。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 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 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 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属于一种新的影评形式——视听影评,这种形式可以适当引用他人的影视作品,不构成侵权。但是《无极》是一部严肃作品,《馒头》中包含大量的滑稽噱头,属于恶作剧性质,侵犯了《无极》作者的精神权利,属于侵犯了作品完整权,法庭认定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成立。

宣判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五条判处被告胡戈近日内在报纸或互联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由于原告并无明显经济损失,故不予以支持。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2012年6月30日

模拟法庭日志篇四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民事)

原告:历梦旋,被告:代建成,书记员:胡国旭,陪审员:江启航,张宇

审判长:黄文文,原告律师:杨晋、刘浩。被告律师:陈凤、宋帅帅。法警:李松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

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

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岁,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职员,住滨海区1栋15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

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岁,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

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岁,汉族,1946年2月4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号楼。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没有 ..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没有 ..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第三人:没有 ...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

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

原告:不申请。 ..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不申请。 ..

审: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

第三人:不申请。 ...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

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

审: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

第三人: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

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 .......

1. 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9月8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合同约定购买18号公寓,价款总额为100万元,以首付定金20万元和后期付款80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被告于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被告已在合同

逾期1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理答复,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了被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没有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如下:

1、 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我方虽然在2000年9月8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2001年4月8日,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所以,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2、 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00年9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2001年6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所以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照《合同法》第11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

被告代理人:没有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

第三人:答辩人就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

下:

1、 本公司给予原告吴天海100万元的奖金无效,其理由是:

给予吴天海100万元奖金系我以公司公司的名义做出的决定,仅能代表我个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且本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而后经公司审议认为100万元奖金不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所以100万元奖金是无效的。 2、 18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是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吴天海。其理由是: 100万元的奖金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吴天海其用公司的财产购置的18号公寓理应属于环宇公司的。并且,因吴天海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已被公司辞退,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于2001年4月派了代表刘丽前往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之签订了变更合同,合同号为00456,变更了合同主体,将18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此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是环宇有限公司。 3、 不同意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得不可抗力之说。

被告在约定期内未能履行合同,已经违约。对于其不可抗力之说我不予认可,因为被告作为一个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我有理由相信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完成它的工程项目,对于工人罢工之说我方认为只是它的推托之词,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综上述,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方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支付延迟交付期间的资金利息8万元,并在 3个月内交付房屋。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

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和.......

证据7,用以证明第三人奖励于原告的10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4,用以证明原告是合法的合同主体;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且原告按时交纳了房款及被告违约。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的第一组证据分别为:证据5,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1册。.......

证据6,原告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洽谈而成的大生意所签订的合同书1份。证据7,刘玉珏给予原告奖励证书1份。用以证明第三人奖励于当事人的10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

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

第三人: 有。对于原告第一组证据的证据7我方有异议。我公司虽有给原告吴天海奖励证 书,但后来因公司认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已确认无效。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的第二组证据分别为:证据1,房屋预售合同书1份。证据2原告定金支付发票1张。证据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1张。证据4,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1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和4我方有异议。证据1是商品房预售合同00108号合同书,我方对其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因为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新的合同生效,而原合同即00108号合同失去了效力。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是变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我方对笔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我方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

原告代理人:合同变更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同一方存在欺诈,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告与被告并未协商一致,因此,此变更的合同可撤销,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有。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我有异议。证据1是吴天海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前面已经说到我公司已与被告于2001年4月变更合同主体,合同号为00456,将商品房的权利人变更为环宇有限公司,而非吴天海。并且这里有变更后的合同为证.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的第三组证据分别为:证据1,房屋预售合同书1份。证据2,原告定金支付发票1张。证据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1张。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方有两组证据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商品房预售合同00108号合同书,证据2:变更合同书00456号合同书,证据3:吴天海给女友刘丽的委托代理书,证据4:变更合同经理×××的证言,证据5:吴天海女友刘丽的证言,证言6:签订合同经理×××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7:因洪涝灾害导致宏源房地产开放公司的损失报告,证据8:因为了如期完工加重员工负担而导致员工罢工的处理书,用以证明我方由于不可抗力而违约应予以免责。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及第三人。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我方对于证据2:变更的00456号合同书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吴天海给刘丽的委托代理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同时对于三位证人的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到庭,接受双方以及第三人的质证。

审判长:首先传证人×××到庭。 (法警带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冯:

审判长: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

冯: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你能说明一下当时我当事人到你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经过

模拟法庭日志篇五
《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

完善和改进法学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在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们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者结合的人才。即我们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拥有法学知识,理解法学理论,而且应当具备运用法学知识、法学理论服务于社会,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疑难的能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从上海大学的基本定位出发,即上海大学是一所培养应用研究型复合人才的综合性大学,结合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将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本科教育,在注重传授法学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化大气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我院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教学演示和教学实践基地。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内容需要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并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案例教学”历来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方法,而“模拟法庭”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教学效果尤为明显。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不仅能较好的做到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而且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锻炼了社会工作能力。

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三年中我院组织进行了大约20余次模拟法庭活动,涉及民事、刑事、专利、商标、网络侵权等各个方面,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模拟法庭不仅面向上海大学法律专业学生,他们还“走出去、请进来”,与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复旦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律系取得了联系,五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建立起了交流平台,形成了良好的资源共享、互动竞争的氛围,很好地促进了各高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取长补短。

现在的新校区D楼123教室是一个投资50万元以模拟法庭为主的多功能综合教学场所,其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即: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案例资料阅览室。

模拟法庭的宗旨

培养优秀务实的法律专业人才,提升我校全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使之成为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具有法学思维的复合型人才。

模拟法庭的目标

活跃法学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专业自学及实践能力。模拟法庭的使用方式是定期开放,可以周为单位进行观摩、实习,以月为单位教学演示、实践。

模拟法庭的功能是

(1)教学演示——用于案例教学课程的课堂;(2)教学实践——用于本科专业课程的实践;(3)学生实习——用于学生自拟案例的实习;(4)观摩学习——用于全校学生的法律学习。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亦称模拟审判。我院把它作为一种特殊教学方法运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

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检验学生反应能力、思辩能力。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检验。

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活动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做三件事:①选择典型案件。所选案件是否适当是模拟法庭活动能否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太简单的案件难以引起学生兴趣,太复杂的案件往往使学生如堕云雾,不知所以。因此,我们注意选择那些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模拟法庭案件有三大类,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模拟法庭活动中采用多种案件,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习的各专业知识进行检查和复习。②有序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之一应当吸引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但是在模拟法庭活动初期却出现只有部分学生参与的情况。那些平时学习好、表达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学生往往是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学生,而学生中学习成绩一般或较差的同学、表达能力较弱的同学往往臵身于模拟法庭活动之外,或者在活动中只充当观众。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一方面规定学生必须轮流充当模拟法庭活动中的角色,如当模拟原告、被告、法官或原告代理人、被代理人等,并且指定学生应当完成其中一定任务,如收集证据、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以此来推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将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纳入夏季小学期综合实习的教学计划以此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和投入模拟法庭活动。③配备富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模拟法庭活动质量高低、能否成功,取决于学生事先的准备工作。为使模拟法庭活动不至流于形式,我院安排了“双师”型教师(既是导

师又是律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工作,即进行模拟法庭的模拟训练,包括接待当事人训练、调查证据训练、协商、谈判、调解训练、法庭辩论训练、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等等。模拟训练将学生臵于一个特定的虚拟情景之中,让学生去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独自处理各种困难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方法。

(2)模拟庭审阶段

模拟庭审力求真实。为保证模拟庭审与现实的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组织学生观摩、旁听法院公开庭审活动,近距离学习、观摩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在模拟庭审前我们还邀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理解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同时,在硬件方面,我们按照法院审判庭的标准仿制了法院的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国徽等,并借来法官袍、律师袍,力求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真刀真枪”地进行审判。

(3)后期总结

针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情况,由教师和邀请参加模拟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模拟庭审活动和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评议,讲解模拟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种技巧。此外,还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通过结合实例解释有关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说明其立法目的,以及介绍学者对有关争议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学生梳理、重温、巩固所学法学知识和理论,增强学生运用各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的主要特点和作用

(1)模拟法庭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之一,是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中的一环。案例教学方法是钱伟长校长坚持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从分析真实个案入手,从中发掘和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巩固学生所学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启发学生将

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做到法学理论同司法实践的有机紧密结合。

在当今世界上,就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学而言,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在法学教学上,大陆法系以注释主义教学为主要特色,强调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体系性。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实际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深受大陆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影响,重理论轻实践。近年来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日渐被人们认识而受到质疑和批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有助于克服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

(2)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即教学目标具有综合性。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②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③团队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④应对突发事件和剖析解决疑难复杂问题能力,⑤理论结合实践的知识运用能力,⑥自学能力,⑦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⑧创新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并将这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做到了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研究型的复合人才。

(3)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中心,以逼迫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同,在模拟法庭活动实践过程中,要求学生全方位的参与,强调学生的自学,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模拟法庭活动的展开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多门法学知识,能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甚至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课堂教学尚未涉及的领域的知识和各种课外知识。对于这些知识教师将给以指导和讲解,但主要依靠学生自学。学生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对所要完成的任务和从事的活动收集资料,进行研究、讨论、分析。教师用启发式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帮助,即对于学生所提各种问题,教师并不急于给出现成答案,而是不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迫使学生开动脑筋,运用自己的才智,从多种角度进行思考,从而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

模拟法庭日志篇六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法准备阶段)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

请双方当事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出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司法审判的活动;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

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蓝盈慧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 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蓝盈慧,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长 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朱玉会担任法庭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书面或口头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对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明确: 原告:明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明确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先有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读起诉书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书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所购买的化妆品是否为苏宁中心所售出的。2、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3、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

4、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5、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

审判员:被告?

被告:没有。

审判员: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调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 我方向法庭提交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蓝盈慧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1、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2、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蓝盈慧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

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被告人蓝盈慧于2011年5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11年12月12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二、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

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告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所标注的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

一、我方产品所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应按照正常理解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该期限为开瓶前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

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告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被告人蓝盈慧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审理,原告蓝盈慧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上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蓝盈慧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蓝盈慧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蓝盈慧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被告要求判决驳回原告蓝盈慧的诉讼请求不当。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1年9月 日判决:

一、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蓝盈慧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二、驳回上诉人蓝盈慧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告人蓝盈慧负担20元,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模拟法庭日志篇七
《模拟法庭剧本》

一:主持人入场

二:法庭准备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杨光明,马宁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杨光明,马宁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杨光明的基本情况。

杨光明:我叫杨光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15年3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杨光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15年3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马宁的基本情况?

马宁:我叫马宁,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15年3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马宁,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马宁:2015年3月19日收到。

审: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光明,马宁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金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罗建芳担任法庭记录;银川市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学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杨光明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蓉蓉 出庭为被告人杨光明辩护,受第二被告人马宁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蓉蓉 出庭为被告人马宁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杨光明:听清。

马宁: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杨光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杨光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马宁,你是否申请回避?

马宁: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银川市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夏检刑诉(2015)第20号,被告人杨光明,男,19岁,1989年 4月 11日生,汉族, 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15年3月17日因本案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宁,男,20岁,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育才学学生,住育才中学宿舍。2015年3月17日因本案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光明,马宁在中午12点在学院路拦截一位独行女学生,并且将水果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索要现金,被害人因为紧张与被告发生冲突,被告人用水果刀划破了被害人的腰部,并将其的口袋中的56元现

金抢走。两人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学院路上不远处有一名女生看到被告人神色慌张的逃跑。这名女生随即拨打110报警。110警察抓获了两位被告。。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同学的现金,并携带水果刀具伤害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受伤,且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光明,马宁予以惩处。

审:两位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杨光明:听清。

马宁:听清楚了。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马宁退庭候审 (退出后)被告人杨光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有,我们不是故意划伤她的,是她在挣扎的时候不小心划伤了。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杨光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光明: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马宁认识?

杨光明: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学生的背包?

杨光明:我没有再上学了,出来打工,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最近身上也没钱了,没钱吃饭没钱住,所以先抢点钱花。

公:那你知道抢劫的后果吗?

杨光明: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多抢也不想伤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水果刀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

杨光明: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水果刀吗? 水果刀哪里来的?

杨光明:没有,只是那一天。刀是捡来的。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杨光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光明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马蓉蓉:有。你为什么不上学了?

杨光明:学习不好,学习没意思,想到社会上闯闯。

辩护马蓉蓉:审判长,我的提问到此结束。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杨光明退庭,带被告人马宁到庭。(马宁到庭后) 被告人马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马宁:有。我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是她自己动的时候划伤了。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马宁,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马宁: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马宁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

模拟法庭日志篇八
《民事模拟法庭总结》

民事模拟法庭总结

模拟法庭是法律系的一项特色实践性教学活动。2008 年 6 月日 14 时 10 分,我系民事模拟法庭顺利举行。

一、目的

(一)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二)通过此次活动,对在校的大学生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通过此次活动,使民商法课程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二、过程

(一)选案阶段

同学们多方查找资料,审阅了大量的案例,最终确定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例作为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经过同学们的努力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同学们做好了需要的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 演练阶段

这一阶段要清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同学们是一个考验。这个问题对于同学来说是陌生的,但同学们并不恢心,观看了民事审判录像,了解掌握法院的审理程序。通过同学们的细心观察、学习,基本掌握了法庭审判程序,并进行不断的排练。虽然第一次排练非常不顺利,但同学们都非常认真。在第二次排练中总结了教训,有了进步。

(三)正式开庭阶段

同学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真的走上法庭一样,每个同学表露出的神态都非常严肃、庄重、非常投入。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开始,到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所有参加庭审的同学都十分认真。整个开庭过程完整、流畅,程序正确。

三、效果

(一)通过此次模拟法庭,同学们回顾了所学民商法律知识,并加以实际运用,增强了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完成了教学计划,达到了教学目的。

(二)现场旁听的学生感受了法庭的气氛和审判程序,增加了同学们的法庭常识。

(三)激发了同学们的参与意识和表现欲望,也为今后参加工作积累了经验。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此次模拟法庭过程中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件的选择和修改还可以再完善,部分同学对案件还不够熟悉。

其次,在法庭审理中,有的同学对法律的相应实体、程序规定有所遗忘,法庭调查中对于证据的质证没有切中要点,辩论中重点不够突出等。

最后,从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来看,有的同学非常积极认真,但是有的同学参与的积极性还不够高。

改进措施:

1、准备应该更加充分。

2、每一项工作应该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角色,避免有的同学参与很多,但有的同学参与少,自然也就达不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3、排练可以再增加,反复排练,也是很好的学习方式。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同学们将获得更多的经验,为在以后举办的活动中表现更为出色 积累了经验。

模拟法庭日志篇九
《模拟法庭》

湖南大学公关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生

模拟法庭文本

开庭地点:

开庭时间:

指导教师:

人 物

主持人1名

主持人介绍案情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欢迎走进 学生模拟法庭。下面我先介绍一下今天模拟法庭要审理的案件情况:今天将要开庭审理一个关于涉嫌抢劫的案件,涉案的被告人是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他由于迷恋于网吧,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么他是如何一步一步走上这条道路的呢?法庭会如何对他进行审判呢?他又会留给我们青少年哪些警示与教育作用呢?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本次模拟法庭有下列同学组成: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法警: 被告人: 辩护人:

下面 学生模拟法庭正式开庭

庭审活动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入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乱串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1 / 10

审判长1名 审判员2名 公诉人2名 辩护人2名 法 警2名 书记员1名 被告人1名

3)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

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被带至提审室等候传讯,公诉人、辩护人已经通知到庭,庭前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 学生模拟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抢劫一案。

[审判长]: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起诉书表明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身份事项是否准确?

[被告人]:准确。

[审判长]:起诉书表明你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时间是否准确?

[被告人]:准确。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地在哪里?

[被告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 三人组成,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到被告人 亲属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享有最后陈述权。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你可以申请他不参加案件的审判,这在法律上叫回避制度。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09)第55号。

被告人 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 。因涉嫌抢劫,于 年 月 日被 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 月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看守所。

被告人 涉嫌抢劫一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年 月 日晚 点左右,被告人 在B网吧花光身上所有的钱之后在街上流荡,看见刚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的卢某(女),见四周无人就上前拦住卢某的去路,向卢某借钱花,遇卢某拒绝,随即就拔

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挟持住卢某,抢去卢某的女式拎包,内有人民币80元,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个以及卢某的身份证件等,并抢走卢某的自行车逃离现场。不久卢某在过路人的帮助下报警,警察迅速出击,在离抢劫地点大约五百米的C网吧内将正在玩游戏的张鹏抓获,并当场从他身上搜出匕首1把、人民币80元、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个以及停在门口的自行车一辆。后又在离C网吧不远的垃圾筒内找到被被告丢弃的女式拎包。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学生模拟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进行陈述。

[被告人]:2012年10月19日晚11点左右,我在B网吧内花光了身上所有钱后在街上闲逛时,看见一骑自行车的单身女子,肩上背一挎包,看看四周没人,我就以借钱为名义把她拦住,见她不给,我就拿出刀来威吓,然后就抢了她的包和自行车上C网吧玩游戏去了。没想到才一会儿,游戏刚刚开了个头就被警察抓获了。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 公诉人现在向你发问,希望你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 你在案发前有无工作?

[被告人]:没有,在家里。

[公诉人]:那你平时花的钱是怎么来的?

[被告人]:向爸爸、爷爷奶奶要的。

[公诉人]: 年 月 日晚 点,你为什么要实施抢劫?

[被告人]:我一开始没有抢,只是想向她借钱。

[公诉人]:你们互相认识吗?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不认识怎么向人家借钱?

[被告人]:……因为我身上没钱花了。

[公诉人]:那后来为什么要抢呢?

[被告人]:她不借给我,我只好拿出匕首吓她。

[公诉人]:你身上的匕首哪里来的?

[被告人]:路边的小摊上买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买的?

[被告人]:(想了想)大概去年8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

[公诉人]:买了匕首想用来干什么?

[被告人]:具体用来干什么没想过……只是从电视里看到人家带着匕首挺威风的。

[公诉人]:抢了钱之后你打算怎样花?

[被告人]:上网、玩游戏。

[公诉人]:你知道持刀抢劫是违法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既然你知道是违法的,那为什么还要去抢呢?

[被告人]:(十分悔恨)我错了……我下次再也不敢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 我们是你的辩护人,现在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回答。

模拟法庭日志篇十
《模拟法庭课程总结》

模拟法庭课程总结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 林伟强老师精心挑选了六个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其中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例各两个;同学们分成三个小组,即法官组、公诉组(原告组)和辩护组(被告组),在庭审中同学轮流担任上述角色。每当庭审结束,除了老师的当场点评外,更为难得的是林老师还邀请了深圳的现任法官到场作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确实使我受益匪浅,平时在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进一步得到了巩固。下面是我的一点心得:

一、 基础法律知识一定要扎实

林老师在案例的选择上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其中一个案例是原告焦氏夫妇因相片数据损失诉被告新时代摄影中心。原告方主张孩子的一岁周岁照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理应由被告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达成合同关系,因摄影器材故障导致相片数据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控辩双方代理人围绕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展开辩论,可谓唇枪舌剑,难分伯仲。该“模拟法庭”既涉及《合同法》,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它要求我们必须学好基础法律知识,并

且要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

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在“行政案件二的模拟法庭”中,我作为原告组成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其他组员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了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法院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 证据是胜诉之王

在“行政案件二的模拟法庭”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在庭审中证据

的重要性,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案例,是原告周红杰诉许昌县民政局的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原告应当举出:1、周红杰的身份证、户口簿;2、周红杰的结婚证;3、周红杰的离婚证;4、原告

周红杰与第三人周董的离婚协议书;5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其结论为原告罹患精神分裂症,签订离婚协议时正处于发病期)。被告答辩说原告与第三人周董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这就需要举出支持上述答辩的相关证据。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的证据准备充分,谁就有可能掌握主动,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那么,应如何准备证据呢?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和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定要紧紧地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 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

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模拟法庭课程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五、 理论必须联系实际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法律实

践场所和机会,让大家跳出格式化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的框框,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并在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中,巩

固已掌握的法律知识,促进了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践能力,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不仅培养和巩固了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还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工作的距离,使我们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对继续学习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六、 提高了综合素养

综合素养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团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称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广泛的知识,要有综合素养。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模拟法庭这门课程,

拉近了法律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使我的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我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既然选择了前方,就要风雨无阻地昼夜兼程… …

09级法硕:韩希平

2011年11月23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188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