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新闻负面报道与新闻侵权研究(结题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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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新闻负面报道与新闻侵权研究(结题总报告)

  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为新闻报道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新闻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在内的全方位的报道网络,其外延触及图书、电影、广告、手机短信等广大领域。其中,专业体育报纸、电台体育调频、电视体育频道以及专业体育网站更是大行其道,它们在第一时间内从各个方面满足各个层次受众对于体育信息的需求,我国的体育报道无论是“质”还是“量”,都实现了巨大的飞跃。

  随着体育新闻报道的蓬勃发展,恶性炒作、虚假新闻、体育报道娱乐化等问题不仅困扰着中国体育,影响了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恶化了中国体育的舆论环境。当前我国体育宣传报道中,虚假新闻、恶性炒作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媒体热衷于制造和传播虚假体育新闻,炒作各类小道消息和负面报道,甚至热衷于炒作运动员的私生活和其他低俗内容,这些都将给中国体育带来不利影响。体育报道具有较强的开放性,面对诸如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球场暴力等丑恶现象,体育宣传工作负有舆论监督和教育职责,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违背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精神的行为。恶性炒作、虚假新闻、体育报道娱乐化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体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不良后果,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中国体育的形象,干扰了运动队正常竞赛、训练工作和运动员的个人生活。目前虚假体育信息已波及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员的训练、竞赛,我们必须反对恶意炒作和虚假新闻。

  面对诸多压力和诱惑,记者很难达到“畅所欲言”的境界,但体育新闻却是一个例外,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异类”。在眼下中国的传媒领域,“负面报道”做得最起劲、最充分的就是体育传媒,最敢批评的也是体育传媒.在体育记者无所不在的目光注视下,中国体育界是最能感到舆论压力的。与此同时,体育新闻的负面报道也带来了相应的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目前我国体育媒体正在朝着专业化和小众化的方向发展,形态上的细化和多元化将是必然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体育报道担负的社会功能的演变也将继续下去。面对激烈的挑战,我国从事体育报道的人员和机构必然会在借鉴国外先进报道模式和报道观念基础上不断强化体育报道的某些功能以争取受众,体育报道的信息传播功能自然不用说了,娱乐性和商品性将会是媒介下一阶段进行市场攻略所着重倚靠的两个功能属性。能否在商业化和娱乐化这两个方面做文章,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体育报道和体育媒介未来的竞争力。

  本研究希望在目前这种形势下,通过进一步明晰体育新闻负面报道所带来的侵权行为,在保证媒体社会影响力和总体收益的基础上,强化媒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体育新闻的持续发展,为中国体育事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一部分 研究综述

  本研究围绕着体育新闻负面报道及侵权有关问题,进行了如下方面的研究:

  一、体育明星的负面新闻为何引人关注。必须明确,负面报道未必是件坏事,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必须要对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以此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本部分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分析负面报道的现状、影响和成因。

  二、什么是体育新闻侵权。无论是体育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受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同带有负面影响的“体育新闻侵权”发生关系。但是我们置身的这样一个环境却又经常发生体育新闻侵权事件。但什么是体育新闻侵权?侵权的标准又是什么?怎样认定?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三、体育新闻负面报道和体育新闻侵权的关系。侵权新闻总是和负面报道、虚假新闻有关,但正面报道未必没有侵权行为发生,负面报道虽然揭开了一些体育明星或体育组织的伤疤,却未必是侵权行为。本部分将对负面报道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作详细论述。

  四、怎样预防体育新闻侵权。本部分将从新闻侵权的原因、预防新闻侵权采取的措施、防止新闻侵权应坚持的原则、避免新闻侵权发生的技巧以及新闻侵权的防范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

  五、怎样应对体育新闻侵权纠纷。本部分主要从新闻官司的应对措施、新闻侵权的抗辩、新闻媒体的补救措施以及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赔偿几方面来展开论述。

  应该说重点是研究了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避免体育新闻侵权、新闻单位和体育新闻记者应掌握哪些知识和利用什么方式才能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维护体育新闻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一般研究中要解决的发生体育新闻侵权纠纷后处置方式和机制也进行了探索性研究。

  本研究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

  一、体育新闻应坚持以事实说话,拒绝虚假新闻。

  二、体育新闻应以正面报道为主,负面报道为辅。负面报道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有始有终,向积极方向诱导。

  三、一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体育界一些不良风气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防止体育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发生后要积极面对,尽早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五、对一些恶意诉讼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据理力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新闻舆论的正确畅通。

  六:虚假新闻的出现有其客观因素,既是媒体竞争的“恶之花”,又是个别新闻从业者职业修养和素质降位的表现,然而所有的客观因素都不应成为制造虚假新闻的理由。

  新闻报道是一项严肃的事业,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真实。诚信度是一个媒体安身立命之本,新闻从业者不仅要客观记录传播新闻,更要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体育领域的新闻人员承担着传播体育信息和发扬体育精神的双重使命,通过建立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大众接受和领会体育运动中所蕴涵的人文精神,这样,我们的体育事业才能积极而健康地发展。

  七:杜绝体育领域中的虚假新闻对于防止出现侵权行为意义重大。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2)加强新闻事业方面的立法,对于虚假新闻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3)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切实做到遵守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让中国的体育新闻事业在良性的轨道上前进。

  第二部分 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研究

  1 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的含义

  新闻报道本无“正”“负”。我们常说的“负面报道”,其实是一个被故意模糊化甚至“妖魔化”的概念。新闻的本质是事实,而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客观存在何来“正”“负”?“负面报道”的说法实际上是混淆了“负面报道”与“负面影响”这两个不同概念,也就是将新闻报道产生的“负面影响”,简单归结为“负面报道”。负面报道”处理得好将产生正面影响,而“正面报道”处理不当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负面报道”的概念始于何时难以考究,而概念的扩大化,将“负面报道”等同于“负面影响”的逻辑,却正好给管控新闻报道以藉口,“控制负面报道”(“控负”)之说也由此应运而生。什么是“负面报道”?官方的解释是“消极的(或不好的、有害的)新闻信息”。通俗地理解,它是灾难性事件和破坏社会行为秩序的事件所传达出的信息,即天灾人祸。

  将报道事实的新闻划分为“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其中隐含了判断主体的价值观,掺杂了主观判断、个人好恶等因素,也由此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和模糊。这不但不科学,而且极其有害。对“负面报道”的偏见,“往往被既得利益者利用,打击正常的新闻报道”,便是佐证。

  如何判断或者基于何标准则来判断新闻信息是否消极、有害,却是一个问题。而对“负面报道”的控制乃至封杀又基于何种心态?暴露了什么样的权力逻辑?在实践中,有权认定“负面报道”并对此进行管控的是强势部门或人物。强权的傲慢加上操控者的自命不凡,不仅令他们认定“负面报道”时一锤定音、不容申诉,而且权力膨胀甚至会让他们升腾起完美的“幻觉”。也就是,他们的形象都高大而完美,即使事实并非如此,也非要在公众中如此塑造形象不可。在这种不切实际的完美幻觉、自欺欺人之下,他们对“负面报道”又岂不耿耿于怀、如芒刺在背?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政党、官员乃至普通的个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可能不犯错误。不承认这一点,或者承认却容不得人家议论,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报道,首先要回归常识和实事求是。生硬地把新闻报道贴上“正”“负”标签,然后对所谓的“负面报道”妖魔化(将其等同于“负面影响”)并予以控制、封杀,藉此抵制和打击正常的新闻报道,毫无疑问这是对舆论监督的粗暴干预,是严重的违宪之举。然而,但凡此等干预,往往都被赋予了冠冕堂皇的说辞,比如代表群众利益,维护国家、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等等。但在许多时候事实上并非如此,甚至正好相反。比如被认定为“负面”并予以严控的信息,往往是老百姓希望公之于众、急切想了解的,这又谈何代表群众?又比如对新闻报道进行粗暴抵制、干预和打击,恰恰是破坏和损害国家和政府形象,令国家和政府为之蒙羞,又怎谈得上维护国家政府的形象?而天灾人祸等重要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事实证明往往会造成谣言肆虐和心理恐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控负”的效果往往与其冠冕堂皇的初衷和目标相悖,极端的还会闹出大乱子(如三鹿奶粉)。这根本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

  以上说的是大范围的负面报道的一个宽泛理解。具体说到对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的定义,在对负面报道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不利于体育可持续发展,影响体育运动在受众心目中正确形象和位置的新闻报道。

  2 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的特点

  负面新闻具有安全预警、提醒防范的正面作用。

  负面新闻具有警戒社会、宣传法制、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正面作用。

  负面新闻具有解惑释疑、增长知识、有利沟通的正面作用。

  负面新闻具有针砭时弊、告诫社会、思辨道理的正面作用。

  当然,从理性、辩证的角度对批评报道和社会新闻的正负面问题作分析,并不是一味要搞负面新闻报道,炒作“卖点”,夺人“眼球”,而是说在新闻实践中,对所谓的“正”、“负”面新闻报道应该有一个冷静的思考,作一个理性的评判。在确立批评报道和社会新闻正负报道的理念上要把握两点:一是正面报道的内涵是动态的、发展的,即是一个丰富、更新、充实的过程,要让以往那些被框框所限制的众多的所谓负面新闻纳入正面的范畴;二是对正负面新闻不能只凭主观臆想,在传播渠道无法屏蔽的今天,要重客观效果,重读者成熟而又理性的认知,重报纸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使批评报道和正面报道做到贴近而不迎合,通俗而不媚俗,思辨而不取宠,既蕴涵深邃的思想内涵,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公众的信任。

  正如有正面新闻报道就有负面新闻报道的观点,同样体育负面新闻报道有消极的社会功能,它必定也有积极的正面功能,我们必需一分为二的看待它。由此,笔者总结出体育负面新闻报道的积极传播功能包括舆论监督、沟通信息、情感宣泄、审美四个功能。女足国家队今年以来不断被各种负面新闻包围,虽然足协领导认为其中有媒体过分炒作的因素,但女足国家队此前不重视与媒体沟通也是造成外界种种猜测的主要原因。比如中国足协曾经筹划设置的女足发言人,这位发言人的任务就是尽可能让队内的情况正确及时地传达给媒体。

  3 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3.1负面报道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在一些地方领导的眼里,只要保证不出负面报道,多上正面报道,宣传部门官员就“称职”,否则就是不称职。这个评价杠杆迫使宣传部门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花在对付媒体和控制负面新闻上。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政府工作也是如此,从每个地方的工作实际和社会实际看,都有客观存在的正负两面的问题。但如果充斥媒体的,总是正面报道甚至是功德宣传,而无负面的东西,不仅有违客观规律,也与新闻报道的规律不符。

  诚然,相比正面报道,负面新闻更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对地方形象和稳定会带来一定影响,但对当地政府政府而言,如果出了问题一味护短,压制媒体报道,恐怕才是最大的失误:一方面,在这个媒体立体化、新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部门欲“封口”,不仅难以封住,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已经有不少事件成为惨痛的教训。另一方面,既然问题已经出现,即使媒体不报道,公众心里也会有预期;而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问题如果属于公众应知的内容,也应主动公开才会不留口实。

  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神圣职责。而负面报道屡遭“封口”,从表面上看,遭控制的是媒体的监督权,但实际上被控的却是公众的监督权和话语权,刺伤的是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心。一再出现的地方政府操控媒体监督的现象,实际上开启了一个可怕的魔盒。当处于被监督的公权力可以操控媒体舆论的时候,媒体的监督能力不是越来越强,而是越来越弱,公众也会沦为公权力的弱者。

  当下,控制负面新闻之所以在某些地方流行,并成为宣传部门的考核指标,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个别官员不健康的政绩观。个别地方官员,过分看重政绩这一官员升迁的重要通道,热衷于做上级领导喜欢看、看得见的事情。这些人往往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政绩宣传,如果因能力平庸而政绩平平,甚至还不惜联合媒体造假。但对问题和矛盾却能捂则捂,能瞒则瞒。二是负面新闻不能得到正确认识。其实,判定新闻的正面负面,应该以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为标准;而且负面新闻如果得到有效重视,不仅会消减消极影响,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但部分官员错误地将是否有利于地方利益,甚至个人的政绩作为新闻价值的判断依据,负面报道遭打压也就在情理之中。三是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得不到尊重。媒体有独立报道的权力和义务,有权认定负面新闻的本应是媒体本身,而一旦成了权势人物,媒体就会因权力介入而让新闻报道活动陷于一种有形无形的周旋与对抗中,舆论监督难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媒体在日复一日的被“封口”驯化下也会形成“过敏反应”,以至于对于某些负面题材根本不再涉足。

  新闻报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具体的新闻报道实践中,往往会涉及新闻事件的“正面”和“负面”问题。通常认为,见义勇为、除暴安良、爱幼扶老、邻里相帮以及人们生活的新观念、新风尚等题材的社会新闻是“正面”报道,是党报、专业报社会新闻的主格调;各种批评报道和跳楼寻短、抢劫嫖娼、事故伤亡等题材的社会新闻,一般被认为是“负面”新闻,作为党报、专业报要尽量少报或不报,以减少负面效应。其实,对“正面”和“负面”报道做如是的界定和判断,是认识上的一种偏颇。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一个符合事物本来面目的辩证认识,必须要有一个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过程。也就是说,对新闻报道正负面的认定,不能光看表象及其显示的色彩,而要透过现象剖析本质,以读者这个客观主体感应报纸信息的程度为依据,来判别新闻的思想内涵及其对社会是否有启迪、预警、教育的作用,对社会公众的解惑释疑有无帮助,能否获得读者在心理上的认同和精神上的安慰。

  除了权力膨胀、对权力的过度迷信,自欺欺人的“完美幻觉”,以及对新闻报道认知、定位的扭曲等诸因素外,更重要的因素恐怕在于某些权力和官员的私心作祟,也即维护既得利益者在现实中的名和利。个中利害是,“负面报道”往往触及了既得利益者、贪污腐败者的私利,击中其痛处和软肋。手握权柄的人,岂有不暴跳如雷并挥舞大棒全力狙击之理呢!

  正如国台办前新闻发言人张铭清曾经指出的那样:一些腐败官员为掩盖自己的丑行,把“负面报道”当成自己防守的盾牌和以攻为守的帽子和棍子。“有必要收缴这些盾牌、帽子和棍子,不能让腐败官员以‘负面报道’和‘负面影响’作为掩盖丑行的遮羞布。”然而遗憾的是,这块遮羞布不仅难见落幕,反而愈来愈显其超级强悍。

  3.2体育新闻负面报道类型

  体育负面信息的危害性包括影响运动员正常的训练和赛场水平的发挥;影响“体育明星“品牌价值;损害体育的形象;削弱了人们对体育本身的关注;影响体育产业的健康、顺利的发展。一些当事人阻碍媒体舆论监督等客观负面体育信息正面效果的实现,包括体育报道中负面体育信息的预警作用;体育报道中负面信息的告知作用;适当的体育负面信息报道可以促进运动员素质的提高;适当的体育负面信息报道可以促进体育管理水平的提高。可行性包括:公众(包括体育系统人员)法制意识的增强孕育了法律规制的土壤;大量的新闻纠纷为法律规制提供了案例和借鉴。

  当前体育媒体化过程中,不少媒体过分追求“眼球”,盲目模仿西方媒体的不良做法: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无事搅三分,得事乱发挥”;热衷于明星包情,快感于一时盈利。动辄就拿“星”、“性”、“腥”说事。

  在体育新闻传播中,追求新闻的趣味性、生动性、娱乐性本无可厚非。但是,当对娱乐的“效果”盲目崇拜,把体育事件本身的“成色”无限放大,而想当然地一味追求某些受众内心那隐蔽的“快感”脉动,而全然不顾新闻传播所应有的客观追求、知识弘扬、文化批判以及人文关怀等。其做法最终只能使有良知的人们抛弃这种低俗化的“新闻体育”,远离那妖魔化的“体育”运动。 没有大众媒体参与下的体育,满足不了大众体育文化的需求,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传播效果,其影响充其量是“部落化”的水平。而随着大众传播媒体的诞生,“萍水相逢”的媒体与体育,因体育运动所具有的参与性、娱乐性、观赏性、悬念性、刺激性等特点,引起了媒体的主动“施爱”,二者极为紧密地结合起来。

  媒体和体育之间,从早期的报纸体育新闻报道到广播、电视、网站等体育传播的广泛出现,经历了从偶尔邂逅到难舍难分、从简单到复杂、从表面到深入、从业余到专业、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历程。随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中的“体育园地”不断巩固和扩大,以及传媒影响功效及传媒技术、方式的不断丰富与创新,接受体育文化传播对于现代人已慢慢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在商业文化畅行的现代社会,媒体开始对体育百般“挑剔”起来,使得当下通过媒体而传播的大众体育文化“精彩纷呈”的同时,亦带来了诸多现实疑难问题。

  在强调和崇尚成功和胜利的媒体化体育中,冠军成为克服各种艰难而取得成功的英雄,在欢呼、拥簇、聚焦于金牌获得者的胜利时刻,“银牌仅仅是一种安慰奖,而铜牌则几乎不被议论”,其他运动员早已被遗忘。如十运会期间,上海某报在其短评《冠军落马》中写道:“十运会主项大项尚未开始,奥运冠军已连续纷纷落马,着实令人兴奋。随着赛事进入高潮,估计会有更多的奧运冠军、一流名将落马。我们相信也希望如此。因为这是中国体育后继有人的象征,这是08年奥运辉煌的预示。奥运冠军落马,真好!”透过这句话,笔者很难体会到作者高兴的理由。冠军难能可贵,金牌固然重要。但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那种锲而不舍、不畏强手、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才是展示于人的真谛与启示。我们现在大力强调“以人为本”,关注入的生存、发展和未来。我们更要强调和传播一种健康的、以人为本的“体育竞赛观”与体育价值观,追求体育新闻的人文关怀。

  一些媒体、体育记者或在两者的合谋下,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一味追求独家新闻、内幕新闻、爆炸性新闻,或采取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空穴来风、合理想象等手段挖掘“新闻”,故作惊人之语,导致各种虚假体育新闻和负面报道层出不穷。《新周刊》曾出专题《病态传媒》,评出2001年“假新闻最字榜”,其中涉及体育新闻的竟有数条。另据2002年第7期《新闻记者》杂志统计,韩日世界杯期间中国媒体水准大失,失实新闻竟达8条之多。还有,在《新闻记者》评出的“十大假新闻”中,体育新闻竟占了3条。可以说,近年来的体育新闻界是虚假新闻泛滥的重灾区之一。这些虚假体育新闻的危害性很大,有的因新闻侵权而惹了新闻官司。

  当今社会,文化的生存与发展对媒体尤其是大众媒体的依赖日益增强。在当代,人们已经无力也不可能挣脱大众传播媒体设下的种种包围圈,只能欣然地跟随媒体的引导,并满怀希望地步入光怪陆离的现实之中,去寻找带有媒体印记的、短暂的生活追求与幸福体验。当下体育文化的媒体化现象,无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就我国“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媒体来说,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也是人民的耳目喉舌,必须要发挥“监视环境”和“引导舆论”以及“传播先进文化”等功能。所以。我国媒体体育传播及学界在加强社会责任,自觉传播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4 体育负面新闻经典案例

  体育新闻的负面报道应该说也是层出不穷,在这里我们举一个在2008至2009年最典型的事例:刘翔事例进行分析研究。

  自从北京奥运会上演退赛一幕以来,中国田径的旗帜性人物刘翔就深陷负面报道之中无法自拔,奥运会临阵诈伤、逃避政协委员责任、商业价值大幅缩水等负面报道层出不穷,令刘翔曾经辉煌的形象也在这些负面报道的侵蚀下一落千丈。

  当时刘翔从美国返回后拒绝了所有媒体采访,导致关于他的不利报道急剧增加,刘翔与媒体、公众与刘翔的矛盾也日渐加剧。不久前,江西凯迪拉克车主袁继光将刘翔告上法庭,使这位曾经的奥运英雄沦为尴尬的被告。此事余音未了,有关刘翔复出的消息又摆了众人一记乌龙。一时间,刚刚清净了一段时间的刘翔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可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首先当时刘翔当上被告,代言产品出了麻烦。江西凯迪拉克车主袁继光正式向当地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将刘翔告上法庭。日前,袁继光通过网络向公众解释了起诉刘翔的理由,称刘翔应该为其代言的产品负责。2009年3月4日,袁继光驾驶的凯迪拉克汽车在江西昌樟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车上的6个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有弹出,导致其鼻梁受伤,袁继光遂将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和当地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此后,袁与律师商量后认为为凯迪拉克车代言的刘翔应负连带责任,决定追加刘翔为被告,并于3月23日递交了追加申请书。申请书中陈述了追加刘翔为被告的理由。原告认为,刘翔代言凯迪拉克即可视为对该车产品质量和服务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刘翔是社会公认的优秀体育运动员,原告基于对刘翔的信任与喜爱而决定购买凯迪拉克轿车。然而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车辆的6个安全气囊无法正常打开,证明该产品明显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原告认为,代言是一种商事行为而不是戏言,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追加刘翔为被告。刘翔对此事件并未表态,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发言人表示,刘翔代言的是凯迪拉克09款车型,而袁继光购买的是07款旧车型,两款车并不一样,因此起诉刘翔没有道理。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则认为,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来判定刘翔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有一定难度。

  随后对于当时的刘翔复出,由于信息公开的不透明,让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给一些小报增加了制造负面新闻的机会。当时上海田径黄金大奖赛新闻发布会上,组委会言之凿凿地宣布刘翔将参加9月举行的本次比赛,该赛事也将是他伤愈复出后的第一场正式比赛。对此说法,刘翔和田管中心随即予以否认。上海田径黄金大奖赛有限公司董事长施德容非常明确地表示,刘翔已经确认将此次比赛作为自己复出后的第一场赛事,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国内媒体均发布了这一消息。按照这种说法,他将肯定不会参加今年8月的田径世锦赛,使很多期待他在世锦赛上正名的媒体大失所望。然而,当媒体随后向刘翔和田管中心求证时,得到的答复又不一样。田管中心副主任冯树勇称自己不清楚具体情况,他透露说关于刘翔的复出问题将在6月进行讨论,至于是否参加世锦赛将看刘翔的状态而定。刘翔本人则没有否认黄金大奖赛组委会的说法,同时又表示如果恢复良好,“可能”会参加世锦赛。与黄金大奖赛组委会方面异常肯定的语气相比,田管中心和刘翔的辟谣显得有些底气不足。这也让很多人猜测,在刘翔复出的时间和赛事选择上,增加了各种负面报道。

  由于这些事情,关于刘翔的负面报道一度五花八门。我们在研究中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如下:诈伤传言:北京奥运会之后,关于刘翔退赛的各种传言不断,“诈伤”说一度流传甚广,很多人怀疑他是担心无法夺冠而有意放出受伤风声,赛场和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幕都是“演戏”。

  体重暴增:春节前后,远在美国治疗的刘翔无端再遭攻击,国内某媒体爆料称他的体重比破世界纪录时增加了15公斤,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事后证明报道并不属实。

  逃避政协委员责任:“两会”期间刘翔正在美国恢复治疗,有国内媒体指出,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刘翔已经连续两年缺席全国政协会议,未能履行委员职责。事后,刘翔承认自己的确未尽到职责,他从美国返回后立即赶赴北京参加了全国政协会议。

  赞助商拒绝续约:今年1月,媒体爆出刘翔签约的11大赞助商仅有可口可乐公司一家续约,安利纽崔莱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续约,其余均在观望。3月,安利公司回应称,已经与刘翔续约。

  身价缩水:不久前,中国品牌研究院发布了《刘翔商业价值评估报告》,称其商业价值已由最高峰时的代言单价1500万元降至目前不足200万元,跌幅达87%。田管中心随即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统计数据不可信。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江西车主袁继光的一纸诉状,使刘翔又增加了一个身份:被告。虽然在这起事件中刘翔似乎遭受了无妄之灾,但对于当时人气低迷、负面报道不断的他来说,无疑又是一次重大打击。自北京奥运会以来,刘翔从国家英雄的神坛一步步滑落,昔日的偶像成为争议焦点,是非纠葛不断。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在妖魔化刘翔?这位曾让所有中国人热血沸腾的飞人是否还有重新腾飞的一天?表面上看,刘翔陷入泥潭是国内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所致,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刘翔是什么人,中国体育的英雄、年轻人的榜样和偶像,媒体为什么总要和他过不去?更重要的是,人们并没有思考过,媒体为什么会乐意和刘翔过不去?

  北京奥运会后,刘翔陷入运动生涯最低潮,自身的伤病、外界的质疑使他难以承受,远赴美国疗伤多少有逃离舆论漩涡的意思。问题是,刘翔和田管中心都没有意识到,逃避并不是最佳办法。不可否认,刘翔退赛让喜欢他的人非常失望,人们有些怨言也在情理之中。但面对这种情况,田管中心和所谓的“翔之队”并没有做出正确处理,一如既往地冷对媒体、封锁消息,恨不得让刘翔与世隔绝,反而导致矛盾加剧。我们看到由于对舆论的躲避反在舆论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回顾以下,当此之时,田管中心和刘翔团队更应该有危机公关意识,让刘翔从舆论压力中彻底解放出来。例如,中心方面能不能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主动通报刘翔的最新情况?“翔之队”能否策划一些公益活动,提升刘翔的社会形象?与其抱怨舆论众口铄金,不如主动沟通加强交流,那种指望靠世锦赛、奥运会冠军来“拯救”刘翔的想法本就不甚现实,一切还是立足实际的好。

  第三部分 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2008年7月30日晚,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活动在国家体育馆举行,整个彩排活动进展比较顺利。然而意外的是,韩国SBS电视台拍摄了彩排的部分内容并将其提前在电视台播放,开幕式演出、入场仪式、主火炬点燃等细节内容都遭曝光,最关键的点火仪式依稀闪过,并且主持人针对这段录像的细节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点评。此举在国内乃至国际上都掀起了轩然大波,九成网民对此表示严厉谴责,认为此举侵害了北京奥组委和转播商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1 体育新闻侵权的含义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i]

  1.1 新闻侵权的含义

  新闻侵权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新闻学和法学研究者从各自角度出发,对新闻侵权进行了定义。传播学学者孙旭培先生认为:“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ii];新闻学学者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iii];新闻法学者顾理平先生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伤害的行为”[iv];侵权法学者杨立新先生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从业等人员实施,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生的,以新闻作品为表现方式的侵权行为,举凡媒体上发表的消息、特写、报告文学、通讯、新闻照片、录像等作品,具有侵权内容,都能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v];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单位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vi]

  上述表述虽略有不同,但均认为新闻侵权至少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侵权主体主要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离开了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就不会构成新闻侵权。第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或名称权等。

  1.2 体育新闻侵权的含义

  体育新闻是新闻媒体报道与体育相关一类新闻时使用的约定成俗的称呼,目前并无权威定义。一般认为,体育新闻是对新近发生和发现的有关体育方面的事实的报道,体育事实具体包括:体育赛事、体育法规的建立和修订、体育场馆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体育理论研究的成果、体育器材的发明和使用、群众体育运动。体育新闻具有时效性强、类型丰富、以表现力量和竞争精神等特点。

  体育新闻侵权目前也没有权威的定义,根据仅有的一篇学术论文,体育新闻侵权被定义为“新闻媒介发表的有关体育的作品播出的有关体育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即体育新闻报道侵权。”[vii]应该说,体育新闻侵权不是个法律概念,它仅仅是学术研究中对一些具有体育行业特点的新闻侵权行为的统称。套用一般新闻侵权的定义,我们认为,体育新闻侵权就是发布体育新闻的单位、个人或故意或过失报道内容失实、违法的新闻,并且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造成体育组织或个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同一般新闻侵权的性质一样,体育新闻侵权也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体育组织或体育明星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这种侵权行为适用应民事法律调整等。

  2 体育新闻侵权的特点

  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作为一类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体育新闻侵权自身的特点。

  2.1 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共同特点

  2.1.1体育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违法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法法定义务,是公民、法人作为他人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定义务人时,负有法定的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为违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行为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他人的权益不负法定义务,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违法。

  2.1.2体育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二元归责体系: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致害等特殊场合下的特殊致害行为)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侵犯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20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体育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这种过错即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也包括过失的违法行为。

  2.1.3体育新闻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其次,这种客观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其具体方式的形成根源,在于法律赋予行为人法定义务的形式,除了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之外,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表现方式。[viii]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2.1.4体育新闻侵权行为是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具体到体育新闻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2 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独有特点

  除去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外,体育新闻侵权行为还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

  2.2.1被侵权对象限于体育组织和体育个人

  对于体育新闻侵权,侵权的主体并不限于体育新闻媒体和体育记者,普通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这一点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与一般新闻侵权行为并无差异。但是,就被侵权对象而言体育新闻侵权则有鲜明的特点,即被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体育组织和体育个体,否则的话就不能称之为体育新闻侵权。无论是李章洙诉《南方日报》案,还是陆俊诉《羊城体育》案,或是新近发生的SBS泄漏第29届奥运会开幕式仪式一事,都是典型的体育新闻侵权事件。

  2.2.2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休闲娱乐型新闻中

  体育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与社会其他各种活动尤其是休闲娱乐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代社会,人们更是以体育新闻为不可缺少的休闲娱乐方式,人们不仅关心比赛的过程和结果,还对自己熟悉和喜爱的明星轶事报有浓厚兴趣,希望了解比赛背后的各种新闻,如运动员的精力、动态、心理,赛场上的技战术变化,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事实和见解,得到更多的娱乐享受。为了满足受众的需求,在各类报纸体育新闻版上都有风格独特、笔法灵活的体育评论、技战术分析、体育明星行踪报导等文章。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也为了吸引更多的受众关注,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一些记者和媒体不顾新闻道德,无中生有,恶意炒作,不介意走“小报”路线,专门以球员“绯闻”装点版面,以讽刺挖苦体育组织或运动员、教练员为新闻卖点,结果就有可能造成了体育新闻侵权。

  2.2.3侵害的多是名誉权和体育专有技术

  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ix]从新闻自身的要求看,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决定了新闻报道本身是不应该构成对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名誉伤害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体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名誉权已经成为比较容易受到伤害的一种人格权。如陆俊诉《羊城体育》案、深圳足球俱乐部诉《足球》案、中远俱乐部诉《球报》案等,起诉理由都是名誉侵权。

  体育专有技术是与体育密切相关、为体育组织或个人所掌握和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能够为其带来实际精神或物质利益的技术、知识、方法或经验。[x]如果在媒体上批露体育组织或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就会造成体育新闻侵权。再有,一些集体项目如足篮排球等,教练都会针对对手的实力和特点做出不同的战略部署,且都会在赛前进行针对性训练。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进入训练场地采访报道并在媒体上透漏训练内容就有可能构成了体育新闻侵权。

  2.2.4诉讼标的较高

  新闻侵权往往会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悲伤,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精神损害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同时出现,因为这是受害人的一种正常心理反应。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权内容。但是,名誉权和财产权又有很大的关联性,体育组织或体育明星名誉权如果受到贬损,很有可能导致其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美国篮球明星科比强奸案发生后,耐克公司终止了对其年千万美元的广告合约。目前我国体育新闻侵权提出的索赔数额也越来越高,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如陆俊诉《羊城体育》一案中,陆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名誉损害赔偿费100万元,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xi]

  3 体育新闻侵权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体育新闻侵权做不同的分类。

  3.1 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根据体育新闻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的体育新闻侵权行为和过失的体育新闻侵权行为。对于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民事责任范围的承担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说,过失新闻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应当低于故意的新闻侵权行为。就体育新闻侵害人格权,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就体育新闻侵害体育专有技术,主观心态一般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因为体育专有技术是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媒体如想批露此信息来吸引大众眼球就必须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获悉。

  3.2 根据新闻作品的类型

  根据体育新闻作品的类型,体育新闻侵权的形态可分为体育新闻报道侵权、体育新闻评论侵权和其他体育新闻作品侵权。这种分类揭示了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和其他新闻作品不同的特点,进而揭示了体育新闻报道、体育新闻评论和其他体育新闻作品在侵权的法律原因、侵权的构成条件和判断标准、侵权的法律后果方面的不同。体育新闻报道以叙述为主,力求客观地传递信息反映事实;而体育新闻评论则以议论为主,旨在宣讲结论阐发道理。因此新闻报道要求其来源正当、内容基本属实,体育新闻评论则要求其依据的事实属实,评论公允。体育新闻报道侵权往往是由于违背了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体育新闻评论侵权则除了其论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之外,往往是由于评论过分偏颇,违背了新闻的公正性原则。其他体育新闻作品侵权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体育明星肖像、揭露体育明星隐私、批露体育专有技术等行为。

  3.3 根据侵权行为的客体

  根据新闻侵权行为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体育新闻侵害人格权和体育新闻侵害专有技术。体育新闻侵害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体育新闻侵害名誉权、体育新闻侵害肖像权、体育新闻侵害隐私权、体育新闻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等。这种分类方式是新闻侵权分类中最直观、最主要的分类方式。新闻侵害不同类型权利的表现形式是有差别的,在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构成要件等方面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4 体育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

  4.1体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进一步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这里的“基本真实”、“基本属实”实际上指出了新闻报道失实是否导致名誉权侵权的界限是以内容基本真实为度。只要新闻记者、媒体能够证明报道内容大体属实,并且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辞,即使在枝节上有一些出入,也不认为构成了名誉侵权。

  可以认定体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4.1.1 体育新闻报导内容失实

  《解答》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体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报道内容失实既可因捏造等故意行为所致,也可因报道失误、审查不严等过失行为造成。只要报道内容失实,不管是负面报道还是正面报道,都有可能侵害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的名誉权。失实的负面新闻,会导致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降低;失实的正面褒扬性新闻,也会使当事人受到社会的非议,同样降低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

  4.1.2 体育新闻报导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是指使用了侮辱、谩骂或者其他人身攻击性的言语,使其人格受损;或者评论失实,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面对诸多压力和诱惑,记者很难达到“畅所欲言”的境界,但体育新闻却是一个例外,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异类”。在眼下中国的传媒领域,“负面报道”做得最起劲、最充分的就是体育传媒,最敢批评的也是体育传媒。在体育记者无所不在的目光注视下,中国体育界是最能感到舆论压力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1.3 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不实报道

  《解释》第3条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出版署在其颁布的《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中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登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由此可知,对于转载作品,新闻媒体负有与其他作品同样的审核义务,因未尽审核义务而侵害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名誉权时,同样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体育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标准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xii]由此可见,体育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对象限于体育个人,主要是体育明星。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以上规定说明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构成了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经本人同意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肖像侵权。

  目前,体育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4.2.1 未经允许应营利为目的使用体育明星肖像

  一般情况下,新闻记者可以拍摄体育明星并有新闻媒体使用体育明星的肖像,这既是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又是新闻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所决定的。但是,如果该记者将拍摄的体育明星照片卖与有关组织或个人,就侵犯了体育明星的肖像权。体育明星所代表的年轻、活力、拼搏向上的精神,正是许多面对年轻人消费群体产品的最佳广告选择。[xiii]利用体育明星代言或宣传,可以迅速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赚取超额利润。一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经不起诱惑的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使得未经许可假冒体育明星名义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4.2.2 歪曲使用体育明星肖像

  在一般情况下,为新闻报导合理使用体育明星肖像的行为不应视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如果在新闻报导中对体育明星肖像有歪曲、丑化、侮辱等情节,即使是出于新闻报导的目的,也可以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4.3体育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隐私”已经成为社会上十分流行的时髦字眼。不仅文学艺术作品中反映人们隐私的内容多了起来,在新闻作品中,隐私也受到新闻记者的格外关注。但是,由于相当长时间我们对隐私权问题的漠视,使隐私权成为除名誉权外最容易受到新闻侵害的另一种人格权。[xiv]当然,一些影视歌星为了出名,喜欢用自曝绯闻的方式吸引公众眼球。此种情况下的隐私纰漏是否侵犯隐私权,则需另当别论。体育明星之所以是体育明星,靠的是自己在竞赛场上的成绩,如果成绩不甚理想,那他很快就不能算是体育明星,公众对其的关注度就会降低,靠出卖隐私成不了体育明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其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xv]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隐私权在我国已被视为宪法性权利。

  隐私权的最大特点就是真实的公民私生活秘密,这与视真实性为生命的新闻作品有一致性。体育明星越是知名,他的私生活就越对公众具有吸引力,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冲突的,报道传播的越广,其隐私保护的程度越小。体育明星因其实际享有了成名权,其隐私权就要相应的有所限制。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对他们私生活的报道,成了新闻媒体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法律会对体育明星们的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作一般限制。但是,体育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则受法律保护。

  目前,体育新闻侵犯体育明星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经允许进入体育明星家中采访;二、未经允许公布体育明星的电话、家庭住址、身体肌肤形态;三、将通过监视、监听、摄像、录像等方式收集到的体育明星住宅内的生活情况公布于众;四、将非法收集整理来的纯属体育明星个人隐私的个人信件、消息、数据库等公布于众等。

  4.4 体育新闻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xvi]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权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新闻活动中,无论是涉及新闻人物还是新闻事件,都要与人的姓名发生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体育新闻侵害姓名权的事件也有发生。

  从《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体育新闻侵犯体育明星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干涉体育明星的姓名权;二、盗用体育明星的姓名权;三、假冒体育明星的姓名权。体育新闻侵犯体育组织名称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干涉体育组织的名称使用权;二、干涉体育组织的名称转让权;三、盗用体育组织的名称权;四、假冒体育组织的名称权。

  4.5 体育新闻侵害体育专有技术的认定标准

  与一般新闻侵权相比,侵害体育专有技术是体育新闻侵权的一个明显特点。体育专有技术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客体很多,如处于保密状态的各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策划等信息和尚未被公开的运动训练和恢复的技术与方法等,体育专有技术还有非常显著的特点——秘密性和保密性。[xvii]秘密性说明这种方法或技术不为外人所知,保密性说明权利人也不想让外人了解此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这就是说,如果新闻记者通过正常的途径是不可能获悉体育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的,如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有关体育专有技术的内容,那肯定属于侵权。

  目前,体育新闻侵犯体育专有技术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未经允许进训练场拍摄、采访;二、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体育专有技术。

  5 体育新闻侵权的预防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的体育事业也蒸蒸日上,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都取得了长足进步,许多新闻媒体都开设了体育专栏,一些专业的体育报刊和杂志应运而生,除去播报竞赛和健身信息的内容外,一些体育明星的“花边新闻”、体育组织之间、体育组织与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的“内幕交易”成了媒体报道的热点。这其中不乏真实情况的批露,但也有部分内容是记者生扯硬造的产物。这就使得体育新闻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从新闻工作者的角度来讲如何在新闻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几率,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5.1 坚持新闻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导作用

  所谓新闻政策的“三性”,即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规范性和舆论导向性。我国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政策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看到,有关新闻方面的政策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新闻行业亟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行为。目前,少数媒体在是否坚持新闻政策的问题上产生了动摇,这就为体育新闻侵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要强调,越是在当前这种形式下,越是要坚持新闻政策的重要指引作用,为减少新闻侵权行为做好政策准备。

  5.2 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不少编辑记者法律知识缺乏,这也是体育新闻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2001年的“黑哨”事件,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把“黑哨”称为罪犯的有之,讨论比照什么法条治罪的有之,建议“两高”就“黑哨”问题颁布司法解释的有之,要求人大代表在即将召开的人代会就“黑哨”问题对“两高”领带人进行质询的有之。之所以出现这些观点,根源于新闻记者对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的无知和疏忽。[xviii]

  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一切依法办事。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自然也不例外。通过法律知识教育,让全体新闻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在哪些事件上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同时,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在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及时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讲座等形式,向全体新闻从业人员介绍该法律与新闻工作有关的部分,以保证新闻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新闻媒体要避免新闻官司,就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掌握好“法”与“非法”的界限,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是避免新闻侵权的有效途径。

  5.3 新闻报道要真实有效

  新闻真实性的内涵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则强调“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相协调。无论新闻“失实”还是“过实”,归根到底都是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把握不清导致的。坚持真实性原则,可以避免新闻报导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貌似真实,其实不实”的局面可以时刻衡量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有无失实或过实导致体育新闻侵权的可能。要预防体育新闻侵权,根本的原则就是在新闻报导过程中做到忠于事实,避免虚假新闻。实事求是是防止体育新闻侵权的万全之策。

  5.4 新闻评论要客观公正

  公正评论是对一切新闻工作者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都无权对某人某事随心所欲的妄加评论。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就是把新近发生的事实及时加以报道, 而不是去充当评判者。新闻的力量在于事实确凿而不在于记者主观的好恶。一些体育新闻媒体习惯于以居高临下的权威姿态进行抽象的说教和严厉的批判,根本容不得相反的辩驳。这种“一言堂”、“一边倒”的做法使部分体育记者滋生了优越心理,习惯于在批评报道中上纲上线,火药味十足,甚至搞“新闻审判”。体育记者既当裁判员,又当法官,似乎媒体与体育界越对立观众越喜欢,这样的体育媒体把体育新闻片面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工具。这种娱乐化炒作引起的体育新闻侵权最终“对簿公堂”的案件目前也不在少数。[xix]因此,为了避免体育新闻侵权,记者在体育新闻报道中要保持中立立场,全方位多角度的了解事实情况,评论性文字必须作到客观公正,言出有据,以理服人,不能用想当然的推理式语言和道听途说的不准确论断来进行采访报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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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vii] 马法超,于善旭.体育专有技术及其法律保护[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22(2):102-105.

  [xviii] 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81-182.

  [xix] 陈利炜,李江.论娱乐化体育新闻侵权的原因[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8,22(2):11-14.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4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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