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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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0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中共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 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5.65万元。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

闸上游的非法采砂中共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10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8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我局制定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博春添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泉州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泉州市公安、水利、经委、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与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整治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以及街道镇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整治工

作。整治方案同时分发到,都按要求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鲤城、丰泽区、南安市政府相关的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整治非法采砂责任状,明确打击晋江下游非法采砂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局立即召集召集相关科室、水政监察支队、金鸡拦河闸管理处、河道堤防管理处等单位分解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力,为此我局要求相关区、市的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区、市政府领导汇报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支持与配合,加强整治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在宣传方面,各地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积极向全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活动的积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泉州市水利局为扩大宣传面,特地与市广播电台的88.9新闻频道联合制作河道采砂

专项整治的专题节目,在丰州段非法采砂车辆进出路口设置一座大型宣传广告牌。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鲤城区以区检察院为首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浮桥镇专门印制了1000多份的水法规宣传单发放,同时进行水法知识问答,吸引群众的参加。丰泽区2010年10月19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晋江下游北峰河段非法采砂及乱倒建筑垃圾专题会议,成立以区农林水局为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北峰派出所、社区的专案组,同时依托北峰城管中队,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区治安巡逻大队进行夜间巡查。以达到震慑非法采砂人员的目的。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金鸡拦河闸、晋江下游防洪堤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了金鸡拦河闸至枪城河段全面禁采的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1、有的市直部门和区(市)没有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2、非法采砂的业主多为当地黑恶势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3、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专门执法机构,有的有机构但没人员编制太少,影响执法效果。

4、河道管理内、非法堆砂影响行洪、破坏低水驳岸等

设施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篇二: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1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创造一个河道采砂管理有序的环境。保障河道沿线田地、建筑物安全,使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基础保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理顺河道采砂、采石管理秩序,防止因采砂采石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制止河道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及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河道采砂整治活动,澄清河砂资源,进一步规范河道采沙采石行为,摸清税收和规费征收情况,理顺征收增加财政收入。

二、工作目标【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在2014年1月至11月底,重点对禁采区、禁采期罗扎河 、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采砂、乱倒废土废渣及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罗扎河、南桥河河道可采区的开采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三、 整治内容及政策法律依据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对云县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采砂活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对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 171号规定及要求的行为依法集中进行整治。

(二)对采石、采砂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河道采石、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清理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注: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宣传报道)。对采砂户(注:对大部分采砂户已发放过相关宣传材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1份。)、向群众(注:2014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期间也作了大量宣传工作,发出相关宣传材料2000余份。);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再对采砂户和河道沿岸群众发放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材料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采砂许可制

度、及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等相关知识”。

(二)清理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10日)

划分区域,点面结合重点整治,根据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实际现状,经过实地调研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拟划定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情况如下: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以上禁采区已向社会公告 ,政府已于2014年4月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

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10月30日)

1、整治期间为确保整治期间我县建筑砂源保障供给: ①由可采区保留的开采点,采砂户已采出的砂供给(注:时间自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出售已采出的砂),但保留点的采砂户在未取得开采权的前提下,不得再开采,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售完存砂、拆除采砂设备及设施自行负责处理,不作任何补偿,违者进行取缔、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②由南汀河(幸福段)河道采砂户进行供给,前提是保存现有采砂户,不再发展新的采砂户,现有采砂户必须取得水务部门的采砂许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③县城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整治: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及其支流(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违法采砂户已到撤离时限,尚未撤离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对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逐一清理,强制撤离开采现场。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土废渣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户,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承包户写出申报材料,报国

土部门进行依法批办土地整治合法手续,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批办手续,要求承包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留足行洪断面,补建防洪构筑物,并通过水务局验收才能使用。对未符合批办条件的,责令当事人将堆放的废土废渣运离河道管理范围,保证行洪安全。

3、重点对可采区现有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理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能,建立河道采砂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杜绝我县砂(石)资源流失现象发生,河道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

采砂申请人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提出拟采砂申请,主动与开采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签订协议、采砂点所在村(组)、乡(镇)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开采范围及开采量(程度)进行许可,许可期限实行一年一批,获得开采权人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许可期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开采权人承担。

4、无开采价值或砂资源的河段,一次性进行关闭,设立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5、销售价格: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

6、加强县域矿产资源流通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力度,

篇三: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2016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县第四期河道采砂权拍卖以来,采砂权人和采砂人员依照《县河道采砂规划》、《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生产。但近期,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水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部分采砂人员在采砂过程中,对采砂管理不够重视,存在不按规划超越采区范围作业行为,部分河段存在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尤其是运砂车辆通过堤防和乡(村)公路时,由于超限超高,抛撒在公路上的砂石已损坏了堤防及乡(村)道路部分路面,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沿河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采砂字[2016]1号)和市水利局《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依法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保障行洪、通航、供水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月活动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并按有关法规予以严处。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禁区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宣传报道。【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牵头协调日常事务处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运砂船只,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调解纠纷,依法打击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只。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电力局:负责对非法采砂业主砂场的停止供电工作(注:凡今后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应先有采砂办开据请求供电证明)。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月活动,从6月20日开始,到7月19日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7月15至7月19日)。对照专项整治月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月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六、工作要求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三)落实责任。各部门及内部执法机构要明确任务、明确要求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检查督促,对工作认真、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治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本次整治情况以局面报告形式于7月18日前报市水利局。

篇四: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2016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河流执法监管力度,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水政法字[2016]5号文件和市水务局吉水利水政字[2016]60号文件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时间及范围

本次河道采砂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检查范围为境内有所采砂场。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拍卖后可采区现场管理,规范非拍卖河道砂场采砂许可审批和监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定点停靠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不按批准时间、范围、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2、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的,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的,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3、监督检查进入可采区作业的采砂船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

4、对运砂船装运砂石数量按《船舶吨位证书》进行查实;

5、对装运砂石驶离可采区的运砂船是否持有《采运管理单》进行检查核实;

6、监督检查可采区作业台班记录,核对当日采砂总量;

7、监督检查采区标志的设立;

8、监督检查夜间禁采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步骤

全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准备动员、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果三个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研究制定本区专项专项查检活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检查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各采砂点及时整改;采取定期巡查方式,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采砂场采砂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积极邀请兄弟县(市、区)水政大队来我区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根据专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水务站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采砂负具体责任,要积极配合区水政监察大队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乡镇各采砂户的动态,及时督促采砂户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2、严肃纪律。区水政大队和各乡镇水务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密切配合,环环相扣,做到令行禁止,不拖后腿,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影响专项活动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注重工作质量和实效。

篇五: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2016河道采砂承诺书

河道采砂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年 月 日前),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

所处位置:

年 月 日

XXX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马家台乡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柞水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与各河道协管员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协助处理河道采砂形成的矛盾纠纷。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型开采区由乡镇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不超过1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不少于5米。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第十一条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

(三)铁路、公路、桥涵、通信电缆、输配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县城、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六)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第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直接许可或招投标许可方式。拟许可河段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或投标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相关乡镇、行政村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环保设施。

第十五条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只有1人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的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采砂和洗砂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十八条 上级投资材料费需地方配套资金或地方自建工程需群众投工投劳及其他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在指定的公益型建设项目、群众自用砂开采区开采。

公益型项目用砂由建设单位申请,经乡镇、行政村审核,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审批。 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由用砂人申请,经行政村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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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采砂船等大型机械进行破坏性开采;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七)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河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八)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九)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保证金和河道采砂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条 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水利水土保持、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准予生产经营通知书》,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一)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占用河道、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已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

(三)有符合规定的采砂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

(四)有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制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

(六)已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建立许可河道基本情况披露制度,置备登记册,供公众查询,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专用收费票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公益型项目和群众自用河道砂石、土料50立方米以下的免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河道沿线乡镇、村组或村民个人经批准开办的以河道砂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水泥砖厂等小型加工场点,吸纳5名以上村民就业的,在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联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四)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专项审批;

(五)加强河道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分片包干、日常巡查制度;

(六)依法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七)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八)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镇、村和河道协管员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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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行政村,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河道协管员未认真履行协管职责,按聘用合同的规定,酌情扣减报酬;对监督管理不力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扣除当年报酬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除行洪障碍、复平采砂坑槽,对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不复平采砂坑槽和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不修复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组织强行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从缴纳的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另行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水利水土保持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应在5日内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至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至3万元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二)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弃料堆体、采砂坑槽和河道行洪障碍物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分装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

(四)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的;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对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河道工程、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力、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河道砂石资源费2至5倍的罚款,并停止其采砂活动。

第三十九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利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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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或拒不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清除河道违法采砂的承诺书

自愿申请延长清理期限 ( 年 月天日前) ,将河道内砂石料及临建房、机械设备、供电设施等一切障碍物自行清出堤外,恢复河道其原貌。否 则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完全 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篇六: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秩序
2016河道管理所长述职报告

过去的一年,河道管理所在上级单位领导们的关怀、帮助、支持下,我勤奋努力,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工作上奋发努力,作风上务实创新,宽容待人、宽厚用人,各方面的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请组织和领导评议、考核。

一、2016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一年来,我一直自觉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我深感不学习就要落后,不学习就赶不上时代潮流,不学习就不能争先创优。因此,我坚持和全体干部成员一起学习本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努力提高自身独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履行职责,强化工作

近1年来,在我和全局同仁的努力下,,我县河道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通过了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今年,为了把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效果长期有效保持,我所站在防大汛、保平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杜绝了全县河道非法采砂现象。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加大稽查巡查力度,对正规砂场采取不定期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对重点防护地段、禁采地段,指派专门巡查人员加强管护,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再次,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举报奖励机制,落实监管机制,落实信息反馈机制,确保采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我县交通公路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砂石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随着采砂整治工作后采砂场的陆续关停,河道制砂行业逐步发展起来,大量制砂场的出现,不仅影响了行洪,河岸稳定,而且再次威胁到河流的生态环境。为此,今年河道管理所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我县的制砂行业进行了初步规划。一是组织人力,多次现场踏勘并征求多方意见,划定可以开采的区域,明确永安溪大桥以上至下岸水库河段等处为可采区。二是确定禁采期和可采期,规定每周五、六、日,重要节假日和县里重大活动期间为禁采期,每周一至周四夜间18时-24时为取料期。三是规定了详细的场地及污水处理要求。初步规划的制订,是为了下一步保证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效促进我县制砂业健康有序发展。待县政府审查通过后,即可实施,规范我县制砂行业管理。

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涉河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对此我们本着经济发展与河道安全兼顾的原则,慎重处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中,依据河道工程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从防洪保安、水利工程管理角度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注重现场勘察,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今年以来,针对河道采砂、河道整治产生的纠纷现象时有发生,日益增多的局面,我所提高认识,解放思想,不缺位,不越位,善调处,敢执法,认真履行调处纠纷的法定职责,实现了河道水事纠纷的成功解决。一是注重摸排,加强预防。我所把深入基层经常化,及时掌握有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现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积极消除可能引起纠纷各种直接诱因,把发生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及时介入,制定方案。接到发生纠纷信息后,我所尽快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充分了解情况,加以疏导和劝解,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三是认真对待,秉公办理。在处理纠纷事件时,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纪律,慎重对待,妥善处理。据统计,一年来,我所共出动人员30余人次,共调解各类纠纷10起,有力地维护了河道的管理秩序,受到河道沿线群众的一致好评。

作为执法部门,必须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一年来我所增加执法透明度,全体工作人员能够拒绝外来办事人员的吃请,具备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和团结奋进、努力拼搏的工作作风,以及“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办事理念和务实精神,工作热情高涨,服务优质高效,执法文明得体,打造了一支过硬的河道管理队伍,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了良好的“水利窗口”形象。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水利队的各项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绩,是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局里各科室部门和同志们的大力配合分不开的。就我们河道管理所自身来说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有些内部管理工作做的不到位;二是执法中创新力度不够,对治理非法采砂活动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非法采砂现象依然存在,并时有发生;三是河道长效管理还待进一步加强,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于明年的工作,我将本着继续发扬成绩,改正缺点的原则,不断深化对水法律法规的理解,努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加强河道巡视、执法工作,加大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做到专管和群管相结合,做好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完善制砂行业规划,努力探索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双赢新模式,力求做到堤坝安全,河道畅通,群众满意;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认识度,努力在全市营造人人关爱河道的浓厚氛围;全面做好信息、信访及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好各种矛盾纠纷。

三、2016年工作计划

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教育是基础。在工作中,我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到突出位置。

带头学习党和国家政策,加强理论修养。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始终坚持学习先行,把增强党性观念作为学习的根本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开展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参加讨论、参加交流、深入工作实际,调查研究、执行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改进思想作风,以创新的精神和求实务实的工作态度,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了识大体、顾大局,增强了服务意识。

在原则问题上,坚持民主集中制。站在“一把手”的位置上,我注意团结带领一班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合作共事,一方面在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上,充分履行“一把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责,煞费苦心、殚精竭虑地谋划财务部门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十分注意摆正自己的角色位置,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做到宽容待人、宽厚用人,公正办事、公平处事,用自己的行动来引导和创造一个和睦相处、人心思进、气顺心齐的小环境。

总之,这些年来,我和全体成员一起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的履职情况,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着力加以改进,更加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同时,也恳请各位领导和职工多提出批评意见。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与本所职工一道,创造更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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