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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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5年以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第一篇

****司法鉴定所(2006——2010)5年以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9月份正式挂牌成立,至今已成立5年。这5年以来本所司法鉴定工作在省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决定,严格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客观、科学地进行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该5年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深入贯彻和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

《决定》是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最高法律文件,因此本所一直以来就把学习和贯彻《决定》精神列为主要工作日程之一,切实抓紧抓好。在日常的鉴定工作中,本所还经常组织全体鉴定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中,全面系统的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使鉴定人员清楚的认识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坚定理想信念。

二、加强鉴定所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加强鉴定所队伍建设,推进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鉴定能力和质量,使本所鉴定队伍成为一支司法机关信任、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鉴定

队伍,我所积极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并予以考核。于此同时,我所还积极组织鉴定人员外出学习,与有关人员和同行交流心得,总结经验。经过以上方法,5年来,我所鉴定人员水平明显上升,在群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公信力。

三、着力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严把文书制作关和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依照法律程序,运用科学技术和(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反映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表达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本所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统一文书格式,制作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我所统一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一案一卷分类立卷,努力做好鉴定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省厅在电子档案管理开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非常荣幸的在09司法鉴定所规范年中获得省档案评比优秀单位。

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本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统一接受委托、严格案件受理手续;统一指派鉴定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统一鉴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最新的鉴定标准;统一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实施鉴定。

四、着力规范司法鉴定办公场所,加紧加快我所建设。

五年以来,我所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弱到强,先后设立了接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待室、检查室、,档案管理室,配齐了电脑,打印机、专用电话,档案柜,并且在办公场所,为方便广大委托人,对本所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在这些外部条件的改善下,我所鉴定效率节节攀升,在群众中的形象也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知名度也得到了提升,创造了自我宣传的良好效果,并终于在2010司法鉴定所提升年中获得了全省先进集体单位的荣誉称号,单位名称更改为****司法鉴定所。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惠民服务行动,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免费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鉴定人进行减免费用,对处于植物状态的被鉴定人、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及交通困难的被鉴定人我所还组织专业职业人员上门为其服务。

为方便被鉴定人及委托人,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效率,尽快办理,努力为被鉴定人提供良好的鉴定环境和服务。

六、积极拓展司法鉴定业务。

为扩大我所鉴定业务,长期以来,本所用服务优、质量好、效率高去赢得相关单位的认可,对鉴定为达标准的绝不放宽受理,对高难度的认真客观对待,并与法院沟通进一步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从而提高鉴定书的采信率。

也因此自成立以来,本所鉴定业务年年稳步增长,特别是采信率均达96%以上,稳健的业务也为本所的未来发展和建设提供了不可或

缺的前提和保障。

本所自成立5年以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发展,抓宣传,抓建设,努力树立机构品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坚持积极与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保持沟通,针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我们的鉴定所的工作作风,提高思想认识,去除自身缺点,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以优质的服务奉献社会,并将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队伍的社会形象,提高我所的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努力加大本所在群众中的诚信度,为在今司法鉴定诚信年中取得更好成绩做出坚实的准备。

****司法鉴定所

2011.04.10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第二篇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质素普遍增高,早在80年代就受到质疑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进入21世纪后受到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实务界、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此起彼伏。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16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法;2001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证据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分别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议案之首;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了该议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证据立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本所于2006年6月举行揭牌仪式,几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历年的省级年度考核中本所都在 市名利前茅,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一、基础建设情况【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本所在成立之初,在人民医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所在机构的

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加强基础硬件建设,从人员、资金、场所、设备等方面都给予全力支持。注册资金50万元,设立专门独立账户;将鉴定室、接待室、检查室、档案室建设好并达标,2007年还建立了解剖室,规范了病理鉴定室、标本室、技术室,鉴定所房屋使用面积达到200多平方米;选派素质好、技术精、德才兼备的业务人员担当司法鉴定人,有的是业务副院长,有的是科室主任,有的是科室主力;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配备并达标;配备了两台电脑、打印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照相、录像设备,做到了电子办公,实行办公网络化并使鉴定电脑和办公电脑分开。

二、管理体制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体制为司法部、省司法厅、大市司法局,平时主要靠机构的内部管理。我所目前共有人员8名,鉴定人7名,其中高级技术人员3名,中级技术人员3名,初级技术人员1名,另有文书1名。本所成立以后,我们就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人手一册,加强制度的落实,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做到公平、公正;我们定期学习讨论,坚持集体会鉴制度,保证鉴定质量;我们严格司法鉴定程序,严格执行文书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鉴定人、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复核、审批签发三级审查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鉴制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严格执业行为,秉公执法,不以权谋私,没有超业务范围鉴定,没有虚假鉴定;严格收费标准,没有多收费、

乱收费并开展了司法援助工作;严格档案管理,按照《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档,做到一案一卷、建档尽责,严格执行档案的存放、保管、借阅、抄录、复制制度。

三、业务工作情况

几年来共完成鉴定案件2000例,其中病理鉴定200例,业务收入90余万元。案件涉及到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评定、医疗时限评定、致伤物及致伤方式评定、尸体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等各个方面。按案件性质分类绝大部分为民商事案件,委托主体来自公、检、法、司部门,还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保险公司及个人等。随着我所信誉度的提高,案件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县市区和周边县市,如河北省等。

四、队伍建设情况

过硬的鉴定队伍是提升鉴定能力,保障鉴定质量的基础和保证。我们定期组织全体鉴定人学习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并采取学习、讨论、讲课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我们积极按省市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在历次考试中成绩优秀,从未出现不及格及补考情况;我们还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参加全国的学术研讨会;我们还订阅了《法医学杂志》、《中国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等杂志,购买了一些专业书籍。通过这些学习和培训提高了每个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创新意识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

提高了我们的业务水平,建立了一支政治鉴定、遵守法律、尊重科学、品行良好、行为规范、客观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素质鉴定人队伍。几年来我们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鉴定质量明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自律管理能力明显增高,社会投诉案件为零,明显提高了我所的公信力。

五、坚持集体会鉴制度,使每个案件都做成铁案,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

工作中对疑难复杂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我们坚持组织集体会鉴制度,遇到外专业问题及时请该专业的权威专家参与会鉴,即发挥了集体智慧,又达到了鉴定一案、众人收益的目的,使每个案件都做成铁案。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所做的案件采信率达到了100%。2011年1月我所的典型案例论文作为市唯一的一篇入选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某案件已做了两次鉴定,来到本所已是第三次,对这种重新鉴定案件,我们非常重视。案件受理后,我们组织全体鉴定人员进行讨论,然后亲自带领被鉴定人到省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咨询国内知名专家教授,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每个数据对照活体及图谱反复测量,对每个体征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微小细节,经数次会鉴后做出鉴定意见,法院采信后案件圆满处理。某案件因重型汽车轮胎爆破将当事人击倒当场死亡,尸表检验不能明确死因,我们马上为其做了解剖,并组织集体讨论,参照病理组织学结果,确定死亡原因为临床上很少见的“肺爆震伤”,纠正了社会上对此人死因的猜测和议论,为被鉴定人挽回

了应有的经济损失。某案件致伤方式的鉴定是从河北省某县委托来的,某某为交通肇事者,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又遭到对方的殴打,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委托的鉴定事项是哪些是交通事故致伤,哪些是殴打致伤,案件难度较大。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对伤情仔细检验,经全体鉴定人讨论会鉴后,做出了公正的鉴定意见。某医疗纠纷案,是聊城某县法院委托来的案件,为2个月的婴儿因口服小儿利宝导致双侧重度感音性神经性聋,我们组织全体司法鉴定人和儿科的有关专家,几经会诊会鉴,查阅了《诸福棠实用儿科学》、《药理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等大量文献,反复调取有关资料,最后做出了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某案件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上肢的锁骨骨折、肱骨骨折、尺桡骨骨折、尺神经断裂,委托伤残等级鉴定,我们组织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进行了详细的法医学检验,测量肩关节7个方向、肘关节4个方向、腕关节4个方向的运动功能,5个手指、手掌功能逐一进行测量,并同时对健侧三大关节1 5个方向的运动功能和手指、手掌的功能逐一进行测量对比,每个方向都要拍照片留资料,仔细认真、一丝不苟,整个检验过程做了3个小时,最后通过计算算出整个肢体丧失的功能数,定出级别,做到公平公正。

在法医病理鉴定方面我们不怕脏、不怕臭随时赶赴现场或停尸房,仔细检验、认真解剖,按要求做好各种记录并拍照存档,我们做过掩埋22天又开棺验尸的鉴定,我们曾同时开颅开胸开腹取出脑、肺、肝、脾、肾等脏器进行鉴定,夏天汗水湿透了衣服,冬天双手冻

2015司法鉴定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第三篇

文章标题:司法鉴定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2015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XX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XX市两家、XX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3家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3个门类扩大到了6个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6人增加到了到了26人。4、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秩序。司法鉴定人刚刚走进司法行政队伍不久,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是从非政法单位进来,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治和法律素质相对而言都比较差,因而在他们中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我针对司法鉴定人的这种现状,建议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力度。一是建立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十不准”》、《司法鉴定人办鉴责任制》、《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和错鉴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强化了司法鉴定人的办鉴责任意识;二是举办了鉴定结论征询意见会,征求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了司法鉴定人的党性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政治、业务、思想、道德素质和行风、法纪观念;四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解聘了一名司法鉴定人。通过加强管理,约束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秩序。5、加强廉洁自律,提高防腐能力。虽然司法行政部门是个穷部门,但我仍然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了自身的廉政教育。我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和阅读了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对照自身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了警钟长鸣,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做到淡薄名利、甘于清贫、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司法行政干部。6加强团结协作,创建和谐科室。团结出效益,团结出成绩。我在工作中十分注重科室的团结协作,始终坚持热情待人、热心助人的原则,积极做到与同志们和谐相处,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帮助他人,对同志们的疑难,有求必应、有问必答。通过加强团结,创建了和谐科室,促进了工作。虽然,近年来我积极工作,严格要求,各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

2016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第四篇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编辑:华华)

2016司法警察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 第五篇

司法警察个人工作总结

来到法警大队工作一年多了。虽然刚刚熟悉环境,但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较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16年主要工作:

2016年度,法警大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大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大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2、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6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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