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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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重视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着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媒体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报告工作在时效性、敏感性、主动性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办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快速、准确、全面、连续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谎报现象。

  二、切实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报告本级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以及主管工作方面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三、着力提升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要强化首报意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乡镇及县级政府在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不必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迅速准确反馈重要情况

  接到省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市、县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和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86062094),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接到国务院及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后,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反馈。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天反馈,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要紧扣重点,准确完整。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五、不断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进一步发挥各级、各部门信息报告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能力,跑好信息报告的“最先一公里”。要建立完善信息报告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卫生计生、消防、海事及新闻媒体等部门进入现场快、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手段先进等优势,加强重要信息的收集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要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线索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

  六、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特别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事故、灾害易发多发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夯实信息报告工作基础。要不断规范值班工作,配足配强值班力量,提高值班人员素质,完善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网络。要进一步优化信息处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强化审核把关,减少中间环节。要加快推进政府应急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信息报送的科技支撑水平,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报送。

  七、建立企业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信息报告意识,遇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在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八、切实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严密组织对信息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考评。对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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