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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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法院少年庭工作总结

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年来,该院少年法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02件(接受指定管辖197件),共判处少年罪犯557人(在校学生91人)。其中,抢劫94件,盗窃88件,故意伤害58件,强奸21件,寻衅滋事16件,非法拘禁9件,强迫卖淫7件,抢夺4件,贩卖毒品3件,交通肇事、诈骗各1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129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不满三年的141人,被判处拘役的74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196人。

二、五年来全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通过集中指定管辖,该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认真分析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作案人员构成上看,低龄化情况突出,失学、辍学学生占相当比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发育普遍提高,十一、二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身高、体重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他们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不成熟、自控力差,如果家庭、学校、社会不能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势必会加大他们走上歧途的可能。根据我国现行教育制度的规定,6—16岁正处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但由于种种原因,失学、辍学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近五年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失学、辍学学生占67%,有的甚至连小学都未读完。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大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从犯罪诱因上看,不良文化影响巨大,特别是“网吧”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诸多因素中所占比例较大。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萌动时期,性意识初启,英雄主义情结浓厚,其言行极易受外界影响。各类媒体、娱乐场所对暴力、色情信息的渲染,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猖獗,部分成年人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都给未成年人以不良诱导,不仅扭曲异化了部分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误导了他们的行为方式,甚至直接刺激他们的犯罪欲望。该院审理的本市一重点中学学习成绩非常好的初中学生曹某,就是因为看完色情录象后,产生了“实习”一下的念头,在淮河坝下奸淫了多名幼女。

近年来,互联网业务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而出现的网吧随处可见,由于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该市未成年人由于到网吧上网而直接导致的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网吧的主要经营内容真实感、互动性、趣味性强,其中渲染暴力的网络游戏、色情淫秽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等对未成年人极具吸引力。一些未成年人想方设法进入网吧,通宵达旦上网玩游戏,沉迷其中而难以自拔,逃学、辍学以及离家出走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该院审理的赵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即是其中一例。赵某某等人均是未成年人,他们长期混迹于网吧,后在网上成立自己的家族,取名“狂砍一族”。徐某某等人也是未成年人,亦在网上成立家族,取名“越战越勇”。凡家族成员在网吧聊天互相攻击对方,产生矛盾后,通过互联网迅速纠集家族成员,手持凶器找到对方狂砍。在半年时间内,赵等人就持刀砍伤六人,有的手指被砍断。仅“狂砍一族”就有九名“网族”成员被判刑。而一些未成年少女在上网时,由于心理未成熟,一些不法分子故意在其旁边上网,当看到少女由于失恋而伤心时,就借故和少女谈心,然后带到浴池等场所进行强奸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据统计,该院审理的少年犯90%都曾涉足过网吧。

(三)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抢劫作案人数增势明显。犯罪学家指出,在现代化过程中,犯罪的增长将首先发生在与社会发展水平关系最为密切的财产犯罪领域。该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论断。五年来,该院审理的侵财类未成年人案件数占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62%,而其中又以抢劫罪最为突出。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

的目的一般比较单纯,多数是为了寻求刺激、贪图享乐,所获财物也很快被挥霍一空。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钱财,常常不择手段,不分时间、场所,不计后果。该院审理的不满16岁的刘某某,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在淮河堤坝处持刀连续实施抢劫犯罪11起。

(四)从作案形式上看,结伙作案现象突出。“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一些有不良倾向和行为的未成年人由于脾气、爱好、兴趣相投,经历相似,极易结伙作案。更有一些未成年人模仿武侠小说、影视作品中的情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其危害程度超过个体犯罪。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团伙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有的共同犯罪案件竟达十几名被告人。看着一群稚气未脱的孩子被带上法庭接受审判,真令人痛心。【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也是主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主要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因素和受教育程度;从客观上讲,主要是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即家庭、学校、社会。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最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所以,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应更多地从客观原因上去找。【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1、家庭原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家庭不睦,父母离异,整天在父母争吵不休、打骂不断、火药味极浓的家庭生活氛围中,甚至父母离异后,各自另组家庭,在“爸爸一个家,妈妈一个家,剩下我自己是多余的”羞辱中,在得不到父爱、母爱基本温暖的情况下,幼小本应纯洁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愤而报复社会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该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自幼父母离异,各自另组家庭,如此一来,陈某成了无人疼爱、无人管教的弃儿,走到哪偷到哪,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不完全统计,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其次,由于家教不当,爱度失衡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也为数不少,有的家长对子女平日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形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如最近审理的被告人韩某平时在家娇生惯养,由于在路边看到一个小男孩燃放鞭炮的火花溅到他身上,未对其道歉,即对比自己小很多的小孩拳打脚踢,造成小孩轻伤。

2、学校原因。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致使一些学生缺乏善恶、真假、美丑、荣辱等鉴别能力,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影响缺乏免疫力,容易步入歧途。一些教师则无法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真正解脱出来,视成绩差或有违法劣迹的问题学生为拖班级、拖学校后腿的“包袱”。加上少数教师缺乏对学生特别是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后进生生理、心理常识的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方法过于简单,除了批评还是批评,甚至加压逼退,逐出校门。这些学生在歧视指责中,度日如年,有时弄得校门、家门都难进的尴尬境地,破罐子破摔,致使他们成为流浪儿流落街头,寻找“知己”,在电子游戏室等处结成消极性的非正式群体,久之极易走上团伙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学校教育有着密切关系。如该市某中学一老师在上体育课时,让调皮的三个男学生离队自由活动,结果这三个学生离开课堂后,就在学校后面的空地上,预谋实施了一起对本校幼女轮奸的犯罪行为。

3、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消极方面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未成年人产生的危害是很深的。影视录像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散布出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网络里极端自私的尔虞我诈,毫无人性的残斗凶杀,挥霍无度的狂饮滥赌,糜烂透顶的生活方式,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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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着缺乏分辨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些故事中的“人物”被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尽相模仿。如该院审理的一起因沉溺于网络家簇械斗而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很羡慕影视中黑社会“老大”,于是上网邀集他人,持刀将与自己无怨无仇的另一网络家簇成员郑某砍成重伤。

三、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

(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中心环节,审判教育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少年的挽救和矫治。为了认真贯彻“寓教于审”的方针,发挥庭审教育的积极作用,该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1、查明犯罪原因,做到有的放矢。该院少年法庭把查清犯罪原因与查明犯罪事实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通过阅卷和提审,审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年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是偶犯、初犯,仔细研究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习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在开庭前向未成年被告人和监护人分别送达“未成年被告人综合测试题”和“未成年被告人概况反馈表”,要求被告人和监护人认真填写,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个人经历、社会交往、认知能力,并深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街道、乡村、学校走访调查,着重了解他们的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行,从而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其帮教。

2、结合案犯特点,改进审判方法。未成年被告人被交付法庭审判的初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或有对立情绪、或恐惧紧张、或无所谓破罐破摔,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该院始终采用疏导的方法,设置宽松的环境进行教育,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在调查案情时,审判人员态度既平和又不失严肃,用语既准确又通俗易懂,注意做到不训斥、不讽刺。

3、重在教育感化,增强庭审效果。该院少年法庭充分发挥到庭人员的作用,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教育。一方面,在庭审中专门用一段时间,根据个案情况,有针对性地讲解犯罪的构成、量刑原则和有关刑罚条款,阐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审判人员还同公诉人、辩护人密切配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前途教育,鼓励他们认罪服法,认真改造。庭审结束后,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同老师、亲属进行交谈,以师生之情、亲属之情教育和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因参与抢劫犯罪被判处缓刑,宣判那一天恰巧是王某某的生日,宣判后,王某某和他的父母被请到法院的会议室,蛋糕、礼物、贺卡,法官们给王某某精心安排了生日聚会。王某某点燃了17支蜡烛,会议室里响起了“生日快乐”歌,在法官期待的目光中,王某某许下了美好的心愿。此事被新闻媒体誉为“法理仁心,滋润失足少年”,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二)坚持司法保护原则,对少年犯正确科刑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少年审判制度的特色。少年犯的行为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必须给予应有惩罚,同时更重要的是注意体现法律规定对少年犯的司法保护原则这一新的现代法治理念。因为首先从责任上看,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能力承担完全的责任,他们最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因而,他们实施的犯罪,社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从效果上看,刑罚对于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的良好愿望往往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因为十几岁的未成年人犯了罪,即使对他们判了十年、八年刑,刑满后他们也才20多岁,正值身强力壮,他们对飞速发展的社会不能完全适应,有的被释放后再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少年司法理念告诉我们,刑罚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作用是有限的。

基于以上理论,实践中,该院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罪行尚不十分严重或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或初犯、偶犯、从犯等符

合法定条件的,尽量减轻处罚。鉴于少年犯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定型,可塑性大,该院运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对一些具备法定缓刑条件,又有较好的家庭和社会帮教措施的,适当多判些非监禁刑。五年来,该院共对196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了非监禁刑,占少年犯总数的35%。

(三)加强向后延伸工作,巩固审判成果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综合治理。为此,该院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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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回访。对收监的少年犯,该院与省少管所密切配合,不定期进行回访考察。在回访之前,审判人员专门访问少年犯家长,了解少年犯思想是否稳定,要求家长继续担负起教养的责任,督促他们到少管所进行探视,法官们也到少管所鼓励少年犯提高改造积极性,真诚悔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少年法庭根据少年犯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访,如定期到社区进行回访、与少年犯互通信件、定期与少年犯进行面对面交流等,及时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该院少年法庭对每一个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都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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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抓安置。对一些被宣告缓刑的少年犯和刑满释放的少年,该院积极协调各方解决就业、就学等问题,做好接茬教育工作。如少年犯朱某被判缓刑后,由于种种原因,复学有困难。我们就四处奔波,到有关单位、学校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及法律依据,讲明挽救少年犯的社会意义,建议他们做好接收、帮教工作。在该院的努力及各方面大力配合下,朱某终于重返校园。2005年7月,少年犯李某刑满获释,但其家人不愿接收。少年法庭的法官知道后,多次登门做李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后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李某刑满当天一大早就来到看守所,为李某买来了新衣、新鞋,驱车七十公里把李某送回家。当地村民听说后十分感动,特意跑到村口迎送法官,场面十分感人。当地报纸以“为迷途少年找个家”为题进行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3、抓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其年龄结构决定了这一群体有着自身所特有的鲜明特征。他们心理发育尚欠成熟,明辨是非、抵御不健康思想的能力较低,以至少数人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前,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法制教育均显得非常薄弱。针对这一现象,法官们主动与学校联系,将学校作为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少年法庭有一名法官担任该市一所大中专院校的法制副校长,另有一名法官同时担任该市两所学校的法制辅导员。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以“生活中有法,法在我心中”为题,对未成年人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还经常到学校辅导学生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现场以案说法。另外,该院还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了独立的“少年法庭”栏目,在互联网上利用自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与全社会共同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难题。

(四)锐意进取,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也就是说没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因此,要卓有成效的开展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精神,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该院少年法庭围绕如何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积极进行探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圆桌审判”,营造亲和的法庭气氛。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社会阅历少、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的特点,该院采用“圆桌审判”座谈式的审理方式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椭圆形的审判台有效减少了法庭的威慑感,营造出较为宽松缓和的审判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消除了对法庭的恐惧感;座谈式的审理,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造成一种平和亲近的法庭气氛,利于法官走进未成年被告人内心深处;同时,亲情式的询问及和蔼的法庭教育,营造了平缓对话的氛围,较好地烘托了法庭教育。

2、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在法院和社会之间搭建起桥梁。庭前的社会调查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特有的一种制度。社会调查员介入刑事诉讼,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可以弥补法院因为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导致审判视野狭窄、司法资源紧张的缺陷,另一方面在法院审判和社会之间建立了桥梁,起到宣传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在开庭之前,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向法庭宣读,法官当庭征询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实施帮教提供参考。

3、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团委、妇联、机关工委、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和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一条龙”的未成年人保护、防控违法犯罪、教育和矫正机制。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少年法庭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切入点,85%的未成年人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有陪审员参加,强调人民陪审员在法庭教育中的作用,通过情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

4、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一份上乘的判决书,对少年犯而言就是一份特殊的法制宣传教材,是寓教于审在审判后延伸的重要体现。该院少年法庭在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在裁判文书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充分阐述,对其犯罪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同时还更加注重肯定其成长历程中的闪光点,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希望和忠告。此项创新与2009年10月最高法院制定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基本一致。

5、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倡导全社会共同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该院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中发现因网吧、迪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而诱发犯罪的案件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0%左右,数量之大令人惊讶。因此,该院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三十余份,建议对相关网吧做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最终在全省率先对全市所有网吧实施远程监控,严禁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通过近几年的集中指定管辖,该院少年法庭加强法庭教育和帮教措施的落实,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和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最近两年,少年法庭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和判处少年犯的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说明该院探索少年司法改革的举措是行之有效的。

面对取得的成绩,该院少年法庭没有停滞不前,仍然在探索如何使社区矫治与法院帮教回访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社区矫治与法院帮教回访联动机制。与社区联合,每年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进行课题调研,不断修订和完善帮教措施。同时,在上级法院和党委的支持下,该院拟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已获批准(但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目前还未正式成立),该院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水平。

四、一点建议

为了确保少年法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加有效地实行对失足少年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司法保护,这对少年法庭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少年法庭法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还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专门审理少年法庭案件的需要。建议省高院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对少年法庭法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进一步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这项功在当代、利在

篇二: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工作上半年总结和下半年计划

共青团中站区委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族的振兴、祖国的明天。近年来,中站区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我区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在工作中,积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未保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机构,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针对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1、务求实效落,积极实法制校长工作。通过协调努力,在中站区实现了每校一人,配备率达到100%。加强制度管理,要求每名法制校长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课,不定期举行法制校长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提高法制校长队伍整体素质。

2、抓契机,领导全区掀起法制宣传的高潮。积极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进校园(社区)等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运用既严肃而又活泼的形式、鲜活生动的案例和内容丰富的法律知识,使全区广大青少年法律意识观念不断提高,做到自觉维护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和谐氛围。

3、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统揽,抓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是抓好模拟法庭、普法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律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二是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法制校长队伍建设,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

(三)进一步加大对特殊青少年群体帮扶力度

1、领导全区团干,对全区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特殊青少年群体进行摸底统计。从而为进一步抓好社区闲散青少年、边缘学生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帮扶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管理教育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更加关注青年民生。经多方协调,通过希望工程,投资15000元书籍在中站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立青少年爱心书屋,向周边青少年免费开放。六一节期间,联合区妇联、区计生委邀请区四大班子领导向10名农民工贫困家庭女童发放价值2000余元的书包、文具、作业本以及钱款。在“温暖冬天”慰问活动中,积极组织企业捐赠,总共募集物资共

计价值5万余元的物资。对全区各个学校困难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并找寻好心人对多名困难学生进行长期资助。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篇三: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20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 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 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 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可采取以下方式 : (1)二人调查制度。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 ,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2)实地考察制度。调查员一般应实地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 ,通过走访父母亲友 ,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 ,还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委托等方式 ,多种方法配合使用; (3)调查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按时完成调查报告。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检查,切实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表述格式化或表述不足的现状,转变观念、更新意识,在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简明扼要地将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表述在裁判文书中,并结合调查报告的内容深入浅出地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

篇四: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2016志愿者学雷锋行动年度工作总结

志愿者学雷锋行动年度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法院和县委部署精神,我院结合法院特色和具体实际,深入开展"志愿者学雷锋行动",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营造气氛,深入宣传

我院通过在院门口张贴学雷锋宣传标语、在办公楼一楼大厅的屏幕上显示学习雷锋的字幕,在每一位法官的办公系统中展示警示格言等形式,在我院营造浓烈的学雷锋的氛围,深入宣扬雷锋精神,让雷锋精神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宣传,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学习雷锋精神的活动中来,以此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干警多做好人好事,扩大学雷锋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力求使学雷锋活动不流于形式。

二、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小队

根据上级要求,经我院党总支研究决定,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小队。学雷锋服务小队成员均选自各审判庭的业务骨干且年龄较轻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总支副书记周成铭同志担任小队长。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小队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组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服务的活动,法院学雷锋志愿服务小队结合自身特点,业务特色,对照志愿服务工作任务,把学雷锋活动同各项工作相互融合,协调推进,使学雷锋活动深入开展,取得了实效。

三、积极推进司法延伸服务活动

积极推进法官进乡村、进厂房、进企业、进医院工作,致力建设无讼乡村、和谐企业、平安校园、法治医院。例如我院吴金碧法官协助司法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郑聪养陈庆谋等法官在宝美村法官工作室、**村工作室等11个法官工作室积极调解,化解矛盾,郑华峰法官走进各所中小学进行法制宣传,童宝捷法官在龙浔镇为居民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群体救助方面的法律服务等等,院领导要求每位法官每个月必须至少有两个半天到法官工作室提供法律咨询,实现了法官进基层活动的常态化,使其不流于形式,通过法官进社区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满足了其法律需求,让大量纠纷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群众诉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大力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

我院院领导要求全院干警发扬雷锋的奉献精神,善待每一位当事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发挥立案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打造文明立案窗口,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便民诉讼指南》,坚持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制度,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扩大救助范围,惠及困难群体。与爱岗敬业相结合。以"驻进帮"、"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激励和引导广大法官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及时有效化解群众纠纷,做到公平公正、案结事了。

同时以"道德讲堂"为平台,将学习雷锋艰苦奋斗精神,与廉洁司法相结合。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以打造节约型法院为切入点,创建廉政文化宣传栏、廉政文化走廊等载体,深入学习《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廉政纪律的相关规定,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培养每位法官崇尚清廉、节约的情操,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

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阶段,我院将继续强化对学雷锋活动的组织领导,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志愿服务为轴心,逐步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深入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牵手行动'"活动,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要持续深化"驻百村、进千户(企)、帮万民"活动,明确帮扶任务,(

三是要广泛开展"司法走转改"活动,深化司法大走访和干警"六进"活动,接地气、听民意,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是要进一步细化"十大行动"具体内容,明确落实时间表,真正把学雷锋融入日常工作,形成全院干警"争学雷锋、争做雷锋"的良好氛围。

五是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更加注重统筹兼顾,真正把学雷锋融入审判执行的各项具体工作,找好时机,建好平台,创好载体,不断把雷锋精神弘扬开来、传承下去。

篇五: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2015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第1篇: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范文

年来,我们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镇范围掀起了新的学法、守法、护法浪潮。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干部学法、用法慰然成风,村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乡属各机关学校、及行政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责任措施落实是保证。

年初,我们根据我辖区实际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切实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调整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任务。

二、兼顾全体,突出重点确定普法对象。普法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科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

三、找准时机,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2015年上半年根据我辖区实际,我们共进行了次普法宣传活动,就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参训人员达人次。通过半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全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辖区内民事纠纷明显减少,全镇群众致力于发展经济,呈现出了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良好法制环境。

第2篇: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之年。石桥司法所紧紧围绕区司法局和石桥镇党委、政府的中心目标任务,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快速建设江北新城和石桥镇社会经济事业全面发展,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团结奋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不断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职能服务效率

我所今年在镇党委、政府及区司法局的关心支持下,根据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重新布局和资金投入,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又上台阶,受到省、市政法委及司法局领导的赞扬,并在全区作了推广。首先,以省规范化司法所为契机,加强硬件建设。上半年新装修了司法所办公场所,制作了司法所外观标识,又添置了电脑、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目前司法所办公室功能调协符合规范,所容所貌整洁,标识明显,办公设备齐全,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较高,实现了区域联网。其次,以市局开展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竞赛活动为推动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工作人员掌握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基本技能,提高组织协调、处理事务等履职能力,全所人员凝心聚力、团结拼搏、负重攀登。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社区矫正、依法治镇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为推动我镇社会经济事业全面发展做了一定的工作。

二、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建立健全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络建设,完善普法队伍建设,落实全年普法经费预算,加强普法队伍培训,今年对普法联络员和志愿者进行了三次普法培训。2、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力度。今年是“六五”普法启动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我镇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征求稿的意见和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全年普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获区先进集体2人,先进个人2人,获市先进个人1人。3、坚持开展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今年对机关干部、村(居)两委干部举办法制讲座4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参加市区学法培训2次,组织其他法制讲座4次,参加省《行政强制法》法律知识竞赛1次。4、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机关等活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全年开展“送法进校园”4次,主要是邀请区普法讲师团成员为中小学上法制课和参与学法知识竞赛,观看法制展板等活动。“送法进村、社区”6次,主要是对学生放暑假期间到社区为留守儿童上法制讲座,到农户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活动。“送法进教堂”6次,主要是为教徒上法制讲座,观看法制小电影和法制展板,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宣传活动。为老年大学石桥分校开展法制讲座4次。积极向群众、农民工开展“三八”“3.15”法律服务咨询广场、“18”法制广场、“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法制宣传日、法治文艺演出广场等法制广场宣传8次,开展法制宣传展板宣传4次。活动期间共发放法律书刊3000余本,法律宣传资料16000多份。通过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镇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得到提升,依法维权理念不断加强,为全镇依法治镇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六五”普法的启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抓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大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预防这类人员重新犯罪,对建设“平安石桥”“法治石桥”的创建工作起到至关重要因素。今年全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34名,已解矫6名,目前在册28人。五年内在册帮教安置人员82名,在册71人,解除11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镇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村居矫正工作站和帮教小组的努力协助下,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坚持长效管理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在五月份开展了监管工作专项整治活动,使社区矫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网络化,司法所干警会同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严格抓好日常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确保了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现象,接管率100%。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每半月排查汇报,每月统计制度,每季度家访一次,对重点对象实行严格管理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帮教工作,实行一人一档,逐人衔接,定期帮教,坚持“人性化”管理帮教方式。镇上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一个,建立过渡性帮教安置基地一个。全年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区镇两级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学习15次,集中公益劳动16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为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市、区政法委和司法局的表彰。

(二)大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我镇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和目标任务,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诉调”、“公调”、“检调”、“访调”四大调解机制的衔接,坚持建立每半月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充分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资源和手段,积极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化解历史遗留疑难复杂问题,按时化解上访矛盾纠纷问题。积极深入基层协助村居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清灭在萌芽状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增强了党群、干群之间的公仆情结。到目前为止,全镇共接待矛盾纠纷189起,受理187起,调处187起,调处成功181起,成功率96.8%;其中:镇调处中心接待矛盾纠纷87起,受理56起,调处56起,调处成功55起,成功率98.2%;全镇没有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司法所根据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积极提高服务质量。镇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网上录入信息系统工作的能力,热情为受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前来援助站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的群众尽力尽责地热情服务。全年接待法律咨询163人次,来电咨询121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起,援助成功15起,代写法律文书8起,有效地解决了群众打官司难,弱势群体维权难、企业涉法问题解决难等实际存在的涉法问题,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抓好依法治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安石桥”、“法治石桥”创建工作。

一是司法所作为镇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依法治理日常工作。年初区依法办根据过去的考核细则,对2015年法治镇街创建绩效考核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标准改革。镇依治办对区依治办新的考核细则进行逐项逐条学习和研究,掌握其内涵和实质,对推进我镇依法治镇工作深入开展取了关键作用。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取得较好的业绩,受到省、市、区政法综治委领导的表扬和肯定。司法所在区里的“双创”总结表彰中获评为先进集体。二是协助信访办认真化解上访者的突出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井然。如:土地承包经营生产发生的墓地纠纷。企业破产后职工维权纠纷。三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四是贯彻落实为民办实事政策,促进了法治惠民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大发展。

第3篇: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2015年龙池司法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五五”普法整体规划为目标,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总体要求,以确保国庆六十周年的安全稳定为手段,强化了创新意识,夯实了工作基础,丰富了宣传手段,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热南”,为我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街道的经济发展和地区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大了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了全民法律法规的整体素质

龙池司法所2015年在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过程中始终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式,开展轰轰烈烈、扎实有效地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今年初以来,我司法所按照普法宣传规划,先后进行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禁毒法》、《社会保障法》、《行政强制法》、《合同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信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集中开展了禁毒法和信访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注重加强了涉及群众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积极的引导了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城市的改革发展。经统计今年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广场活动6期,受教育的人数达3000余人,投入各类普法资金1.5万余元。与此同时,我们还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学校,坚持发挥法制课堂主阵地的作用,定期的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辅导,以案释法,对同学们进行警醒教育。今年深入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达十余次,主要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防震减灾法》、远离毒品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制作宣传画板十余块,宣传横幅十余条,龙池司法所刘所长亲自为中小学生授课,听课人员达4000余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再之是充分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和关心下一代活动基地的功能作用,积极地开展对青少年的暑期教育活动,通过讲座、听故事、看录像、看画板报、墙报等,让青少年在活动和娱乐中获得法制学习和教育。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了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的实效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是实现社会进步和文明,推动经济腾飞的前提条件。一年来,为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学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进一步的加大了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为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成立了普法宣传的骨干队伍,举办了一期普法骨干人员培训班,提高了普法骨干分子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普法人员对普法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普法,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着重抓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工作,并用一些典型的违法案例对其进行教育,使其深深地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四是充分的利用宣传画板、黑板报、横幅、标语等进行普法宣传;并以致群众一封信的形式向广大的人民群众宣传与他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禁建拆迁、法律援助等政策。

三、大力开展了“法律六进”活动

紧紧围绕弘扬法制精神,传播法制理念的主题,大力开展了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和进军营“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进一步的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不断加大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一是利用深入到社区,深入到百姓小区开展法律咨询广场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今年以来,我司法所会同辖区各村(居)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7次,接待咨询群众2000余人。通过这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明显提高,民事纠纷逐年减少。二是会同区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18”法律广场宣传月活动多次,进一步的增强了部门之间的互动和联动,较好促进了法制文化在市民中的传播。三是利用宣传横幅和宣传画板积极的深入到农贸市场和企业中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而提高了企业人员和市场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普法宣传它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修养,知法懂法,以实现法治社会的具体目标任重而道远。2015年度的法律宣传工作依然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根主线,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地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一定会不断地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远大目标一定会实现。

第4篇: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xx年,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和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我所紧紧围绕和服务于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依法治国的方略,创新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服务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思路上有新调整,工作上有新突破。紧紧围绕x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针对镇域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了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取得了较好成绩。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总结“四五”普法、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为契机,推进依法治镇,创建“平安x”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加快推进法制化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健全普法工作责任制,x司法所加强了对全镇普法工作落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适时举办法制讲座,普法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效果。

(二)、总结“四五”普法教育成果,部署五五普法启动工作。认真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采取街头宣传、法制讲座、标语等灵活有效的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土地管理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开创了上下联动,互相呼应,丰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提高了农村人口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到常抓不懈。以法制教育工作从娃娃开始的教导为方针,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x司法所帮助镇域范围内各中小学校将法制教育列入教育大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以此为抓手,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他们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二、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创建“平安x”,维护社会稳定为抓手,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当好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顾问和助手,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xx年共调解各类纠纷65起,调解成功62起。

(二)、切实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镇xx年刑满释放人员22人,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并确定了具体的帮教人实施帮教,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年度帮教考察记录。对外出打工的刑满释放人员,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落实帮教考察。

(三)、以创建“民主法治村”为载体,完善行政村民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今年,x镇在26个行政村开展了“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主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增强机关效能建设。

(一)、深入开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通过运用多种形式,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的要求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村级调委会建设,充分发挥调委会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生力军作用。今年,对全镇26个行政村的调委会进行了调整、充实,并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素质高、能力强、威望高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委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并通过会议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如组织调委会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工作,为调委会成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熟练掌握调解技巧,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转变作风,振奋精神,树立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新形象。进一步树立争先创优意识,进一步弘扬以作为求地位,以创新求发展的进取精神,进一步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真抓实干的精神,切实抓好普法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职能工作的落实,以人民满意为根本,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普法工作资金缺乏,普法宣传工作须进一步加强。

(二)、个别村调委会业务水平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须进一步加强。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x司法所将针对存在的问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统揽全局,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及切实搞好自身建设为保障,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xx年年度工作要点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并探索将普法教育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三、践行“三个代表”,积极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加大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努力消除各种重新违法犯罪隐患。

五、探索在没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建制下,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

六、完成司法局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七、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5篇: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2015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城关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注重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注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司法调解、帮教等工作,大力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大力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确保一方平安。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基础建设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的开局之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关司法所成立了法制宣传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法制宣传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建立健全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强化和完善法制宣传各类教育活动(一)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这一现象,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城关司法所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青少年易犯错误的行为和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实开展教育,切实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走正确的人生道路。为使教育贴近实际,贴近青少年,我们在教育内容和形式上注重生动活泼,利用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为未成年青少年举办了“关注安全健康,关爱你我生命”、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篇六:未成年审判庭的半年工作总结
2015调解仲裁半年工作总结

调解仲裁半年工作总结

一、简要回顾上半年工作

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六个着眼、六个着力”为抓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着眼于基层维稳,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开展全市《人民调解法》宣传。在市级层面,开展了两次大的活动,一次是放在党校举办了二期村级新当选的治保、调解干部培训班,杨周才副局长就《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及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培训。另一次放在桃渚镇,召开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在镇(街道)层面,大多数镇(街道)对新任调解员都进行了分批培训,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营造了氛围;二是部署“舒心解结”专项活动。制定了“舒心解结”实施方案,在全市全面推广河头镇“周报月结”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了组织网络。结合村级换届,及时调整了全市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了调解员。设立了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东部分中心,在行业方面,成立了全市职工工会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的建设有了新的拓展。如古城街道在两水工业园区新建村企联合调解委员会,着力调解村企、村村、企企之间的矛盾;桃渚、小芝二镇积极贯彻台州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创先与相邻县联系,建立了桃渚与三门的泗淋、小雄,小芝与三门的花桥、泗淋等4个跨区域调解机构,填补了我市县际边界调委会组织的空白。四是进一步丰富了“五调联动”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在与行政调解联动方面,上半年,推开了与公安110的联动。如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出所联合设立110联动调解室,街道派驻2名调解员负责日常调解工作。与司法调解联动方面,新建了检调联动机制,同时诉调联动向基层法庭延伸。与信访联动方面,更加紧密,如大洋街道在大楼入口处,设置综治、信访联合接待室,作为调委会的前沿阵地,做好来访接待、起到枢纽作用。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室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移交街道调委会,由调委会批转相关单位或相关责任区调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移交分管领导解释答复。综治信访接待室做好“统一受理、归口分流、催办督办、跟踪回访”。在上下联动方面,我们市调处中心的龙头地位越来越凸显,与各镇街道调委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五是调解专家人才库和等级建设在摸索中不断推进。如桃渚设立了渔业纠纷人才库,大洋设立专家门诊,将每个调解员的等级和特长公示上墙,由当事人选择,杜桥实行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等。有力地推进了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6月,全市共受理案件1885件,调处成功1834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7 %。

(二)着眼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提高社区矫正监管质量

1.管理转向,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三四”管理模式。即:一是创建“四联”管理机制。即:“两书”联保、“定位”联动、“巡走”联防、“应急”联勤,重点是“两书”联保和“巡走联防”。如:沿江司法所结合村级综治建设,把社区矫正工作向村级延伸,建立村级监管AB岗,深化镇、村两级联防。二是创建社区矫正“四位一体”基地建设模式,即:司法行政主抓基地运作日常管理、政法机关为基地建设提供法律保护、企业在基地设立“阳光就业岗位”,村干部和社会志愿者到基地开展组团服务,充分发挥“一基一品”教育、劳动、改造和服务功能。如4——5月,全市开展集中点验点专项行动。对古城、沿江6名严重违反监管纪律的对象被处以治安处罚;古城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防火值班,沿江司法所组织治安巡逻,每逢集市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治安巡逻,不但减少了辖区集市偷盗等犯罪现象的发生,而且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改造意识,真正达到了改造思想、回归社会的目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三是创新社区矫正“四个服务”。即:社会救济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干部志愿者结对服务。如:古城街道创建街道统一领导、司法所牵头、街道各职能部门联办的“联办直通车”机制,开展社会救济服务;开辟“职校培训”阵地,以市职业技校为主阵地,推进矫正对象技能培训服务;建设企业“过渡性安置”基地,安置社区服刑人员,推进劳动就业服务;实行社区矫正亲情化帮扶,推进干部结对服务,有效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水平。5月29日,台州日报头版以《社区服刑人员邀请“恩”聚会》为题作了宣传报导。杜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意向和实际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免费提供了机械、眼镜、电脑应用等技能培训 3场次,共有21人参加了培训,并全部落实就业安置,无一人再犯罪,有力推进了“三防建设”。

1——6月,全市累计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55人,期满解除矫正340人,目前在册1255人,违法违规情况:再犯罪2人,低于台州市0.3%的控制目标。

2.推进安置帮教协会建设。6月,建立“临海市社矫安帮协会”,并在杜桥、小芝、河头等镇设立了10个分支机构。目前,协会已安置社区服刑人员5人,归正人员20人。

(三)着眼于“六五”普法启动,着力推进全社会法治进程

一是开展“六五”普法前期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询等方式,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为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前期的准备;二是争取市委市政府将普法考核列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为进一步推进大普法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起草“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并积极筹备“六五”普法启动暨“五五”普法表彰大会;四是开展了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回头看”,并对全市9家预申报浙江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的创建进行指导;五是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深入镇(街道)、企业、军营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镇街道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江南街道举办“庆三八”促和谐婆媳学校普法大讲堂活动,尤溪司法所发挥大学生村官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永丰司法所与镇团委联合在台州市戒毒所建立了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基地。深入开展禁毒法制宣传,通过狠抓特色普法,扩大了普法的宣传渠道,提高了普法的影响力。

(四)着眼于法律服务,着力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一是建立“1+7”中心值班机制。全市7家律师事务所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认真执行义务值班制度。二是完善“2+X”工作组织网络。建立市、镇(街道)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干,工会、妇联、残联、关工委、共青团,及国防、军队等专业援助站为补充的社会化大援助格局;三是实施“三三”流动服务形式。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普法大讲堂”、“流动法律服务站”、“法律夜市”平台,以“送一本法律援助指南、一套法律宣传资料、一张法律援助联心卡”为内容,开展街头法律咨询活动。四是创建“四联”工作衔接机制。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信访、未成年人诉前调查和仲裁对接联动,扩展援助渠道。五是把握统一指派,援助督导、援助陪同、质量反馈投诉、以奖代补等环节五个质量评估环节,切实提高援助质量。江南街道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为74名员工办理仲裁、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6月,全市共办理援助案件439件,超过去年全年办案总量。案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度100%。

2.深入开展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一是继续推进法律“双服务”工作。建立律师联系镇(街道),积极参与联系村换届选举的监督、法律服务咨询等。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和全力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诚信服务先锋”活动长效机制,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岗”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全市各类大型广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深入联系镇、村开展法律服务,印发法律援助联系卡,得到社会的好评。昶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荣获临海市优秀基层党支部称号。二是继续推进企业“法律体检”活动。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总结去年“法律体检”的做法,进一步充实调整“法律体检”服务团队,设计出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阶段、可量化体检方案,重点对建筑业、卫生服务业、房地产业等顾问单位进行了“法律体检”,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的运营、投资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20家企业法律顾问,为47家企业出具“法律风险提示函”,22份“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163份合同,开展非诉业务74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780万元。三是构建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6月,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1014件。其中,刑事案件85件、民事案件797件,非诉等其它案件95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2451件,其中国内1916件,涉外535件。

(六)着眼于主题教育,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一是全面启动主题教育。3月3日,全局召开干部大会,对“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和政法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进行了专题部署。二是开展岗位培训。4月6日,我局将对全体司法协理员和新入岗的公务员进行为期1天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群众工作和司法业务技能。三是强化司法文化建设。组织“流动法律服务站”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夜市”、演讲比赛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四是落实量化考核。对基层司法所实行“2+3”分类考核,对基层队伍实施“2+4”双轨考核。并相应出台了《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有效提高了基层的创业创新和争先创优的活力。

总之,上半年,我局积极响应市委解放思想、创业创新的总要求,致力于优化资源,强化队伍竞争力,树立司法行政新形象。特别是在全市上下组织开展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全市司法所干警严把两委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全程参与村党支部、村民委的选举过程。其中、各律师事务所也通过“一村一顾问”纽带,积极参与选举法律咨询、宣传,为基层民主选举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圆满完成了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任务。与此同时,我市还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和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其经验和作法分别被省政务信息上刊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葛慧君还专门批示:“临海市创建法律援助‘12345’工作机制,拓宽了法律援助网络,方便了群众。”这是省领导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今后我们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在外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半年就有4个县市到我市开展了学习交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照台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半年来的工作进度,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司法行政还存在许多困难、不足和差距,突出地表现在:

一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形势严峻。(“脱、漏管”现象不容乐观,尤其是在6月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督查中,发现有些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此突出问题,亟待整改。对此,我们每个司法所都应当认真反思,按照“三防”的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二是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今年内是建党90周年,稳定的压力一点也不轻于上海世博。境内外的敌对势力会趁机插手社会各类矛盾,再加上,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后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转型、劳资纠纷,企业金融领域的纠纷会大量产生,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叠加,冲击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因此,要圆满完成台州市局部署的人民调解“舒心解结”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是普法依法治理的特色、品牌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从台州普法的工作来看,温岭拿了全国普法先进县称号,可以说,面对标杆,我们的差距是拉大了。面对即将到来的“六五”普法,我市“四五”、“五五”普法所创建的特色优势已不再明显,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六五”普法的创特色、创品牌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挑战更加激烈。

四是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困难仍需要进一步攻坚。 根据“十二五”司法行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面对新一轮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任务,我们感到基层司法所的创建基础还十分薄弱。从面上讲,真正能达到规范化要求的不是很多,这与我市创建规范化、样板化司法所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如何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总之,这些困难与挑战,差距和不足,都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关键还是要靠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创业创新,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的工作,切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着力抓好下半年工作

(一)全面深化社区矫正“三四”模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三防”能力

要坚持“监管从严、服务从优、服务与管理并重”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四”管理模式,进一步打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品牌。一是要进一步树立大矫正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将社区监管工作向村(社区)延伸。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级综治工作站平台,将监管责任、权利和义务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社区矫正对象置于村(社区)的日常管理之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效能。三是要继续狠抓“四个服务”工作。要象古城、杜桥那样,善于向政府、部门、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各界借力,利用好社会资源,提高司法行政的核心组织作用。四是要继续开展专项督查。由市社矫委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联合开展对全市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督查。进一步推进基层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防范环节。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防”工程。

同时,还要继续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继续摸清底数,落实帮教措施,强化安置基地等建设。

(二)继续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各地在村级换届后,要与镇综治办一起,进一步落实好村级调委会建设。切实做到基层组织建设100%。二是强化培训。下半年,对还没有组织培训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安排落实,要以贯彻学习《人民调解法》为重点,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从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每位调解员受训率100%。切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下半年,在尤溪镇还要举办好第五届人民调解员“擂台赛”。三是集中化解。要结合敏感时期,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要形成调解合力,切实打好重大复杂社会矛盾“攻坚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建立人民调解等级制。要进一步贯彻桃渚人民调解现场会精神,在全市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五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协会。要通过发挥协会的力量,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的等级制、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六是要进一完善“五调联动”机制。要在大洋街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市各中心镇,要全面推广人民调解与“110”联动,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治安调解案件上的能力和作用。其次,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调委会建设,要争取把调委会建到交警大队、中队。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接受人民调解化解交通纠纷。要进一步推进跨区、边界调解组织建设。要推广古城街道“两水”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做法,各镇、街道都要积极争取在工业园区建立调解委员会,切实推进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白水洋与仙居下各,杜桥与前所、章安,尤溪与黄岩宁溪的跨区域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维护边界社会稳定,发挥人民调解社会“稳定器”作用。

(三)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做好全市“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启动。要以倒计时的工作方式,认真筹备召开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再掀起全市新一轮普法的热潮。二是出台部门“六五”普法考核办法。要抓住普法工作列入部门考核的契机,进一步动员、整合部门力量,推进大普法格局,努力在大普法框架下,进一步突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创新我市的特色普法品牌。三是继续加强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要按照考核验收的标准,组织对创建单位的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以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创建的品质。四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按照“六五”规划对普法重点对象的新调整、新标准、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的新内涵,新举措,新亮点,为打造“法治临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继续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一方面,要更加突出地狠抓司法所软件建设。要坚持一手硬一手软的方法,在前几年大力推进司法所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以队伍建设为着力,更加突出地加强司法所软件建设。一是继续坚持“瘦身强基”工程,今年9月,新录用3名公务员将继续充实到基层一线。二是全面贯彻《司法所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司法协理员考核细则》,要以考核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司法所的自我激励、自我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继续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的群众工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廉洁执政能力。四是要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力做到硬件做硬、软件创优,有条件的,还要大力培育样板司法所。切实把我市的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司法行政的坚强堡垒。

(五)继续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设

一是要做大做强法律援助“12345”工作品牌。要以葛省长批示为新契机,进一步完善中心有关配套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贯彻好每周值班工作,办好每个法律援助案件,解答好每个法律援助咨询。以优异的成绩向省委省政府、省厅领导汇报。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网上法律服务四位一体建设。用法律的“声音”去引导和占领“虚拟网络世界”,拓展网上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实现全市法律服务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和新增长点。三是要继续推进“双服务”。要继续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工作。切实把法律服务向企业完善企业法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上转变。通过律师企业体检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拓展律师在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继续推进基层农村“一村一顾问”工作,要面向基层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机制,努力做好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帮扶结对,创新机制,为基层法治做出贡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要发挥扎根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争取在服务群众中发展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中树立信誉。市公证处要积极拓展“三农”公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优秀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半年,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继续狠抓“解放思想、创业创新”、“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把教育活动与队伍建设、执业纪律和效能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岗位目标责任等相结合,全力做好争创省档案一级达标和迎接各级考核等工作。努力以更优异的业绩,把我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再推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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