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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工程部、分公司、专业公司及辅助生
产单位、下同)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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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
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
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
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生产事故处理报告】
工伤事故(月)报表 安4-2-1
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发生事故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项目部负责人 制表人 年 月 日 注:事故经过和原因、措施栏,如填不下可另附。工地如当月无事故,也须每月填写事故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
年 月 日 表号:建职安基A-1表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1)=(2)+(4);(5)=(6)+(7)+(8)=(9);(10)=(12)+(16);(11)=(13)+(17);(2)≥(3)(12)≥(14)(13)≥(15)【生产事故处理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
年 月 表号:建职安基A-2表
制表机关:建 设 部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事故处理报告】
第七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以下方面资料
一、公司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管理体系认证书;
(七)省外施工队伍入域登记表及施工许可证书;
(八)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四)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价,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
(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
(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七)其他相关文件(劳动保护、保险等方面的资料)。
三、企业安全培训资料
(一)培训教材;
(二)“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1、证件;
2、考核试卷;
3、考勤表;
4、成绩单;
5、其他相关资料。
四、主要负责人简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
(二)、项目部经理简历;
(三)、主管项目负责人简历;
(四)、直接(现场)责任人简历;
(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及安全员证件。
五、合同、协议文本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四)、其他与事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北京中通威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13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3年6月,发货到山东青岛的一批600000万片的酒标产品,客户公司的SQE 反应,经过抽样检查,此批商品印刷上有严重问题,将标示中主要展示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客户要求全部退货,并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二、事故原因
公司客服部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生产部、设计部、质量部、销售部临时召开会议,讨论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2012年10月客户要求对原包装进行改版,设计部在12年11月底已经完成了改版制作,并交给了版房制版,生产部在13年2月完成了此批订单号为10020的产品生产,事后经过公司质量部检验已经入库。由于设计部设计员的粗心,误将产品宣传中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一个,而制版人员也没有发现,最后车间把这批订单已经生产完毕,质量部在现场抽检后最后入库检的时候也没有发现此问题,最后导致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重点损失。
三、事故责任处理
此次质量事故的发生,作为设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主要原因是在工作中细节注意不够,设计员粗心大意,设计主管没有履行检查督导的作用,严重失职。质量部在抽检时也没有杜绝事情的发生,造成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坏,现就此次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设计部设计员张三因个人粗心所致设计错误,负主要责任,要求写书面检查,在公司生产例会上报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设计主管李四工作管理失职,没有对产品设计做好督查,团队管理不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质量部人员由于疏忽,抽检时没有发现错误,让事情发展进一步恶化,工作严重失职,给予现场质检员王五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质量部经理管理不利,工作没有落实,给予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生产部的制版员及车间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而造成产品向下一工站流出,给予制版员和车间主任各1000元处罚,本批次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计件工资中。
三、整改措施
1、设计部、质量部、生产部认真对每个计划标准进行核对,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2、设计部主管重新制定一份设计产品自检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3、质量部对部门员工进行再次岗位培训,加强抽检力度,生产部严格按工艺、样板的标准执行,并对每个环节与客户样板的标准进行核对。
4、将本批次不合格成品,放入不良品库,生产部安排做废品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引以为戒,注意细节,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行政人事部
2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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