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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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第一篇

2016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建筑法》的法制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为促进全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及实现“十二五”期间“四城”联创的目标提供有力的建筑法律保证。

二、时间安排

此次《建筑法》执法检查拟于4月中旬开始,5月底结束。

三、重点检查内容

1、贯彻实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2、贯彻实施《建筑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3、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改进措施;

4、对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方式和步骤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此次《建筑法》执法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听取执法部门意见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分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时间:4月中旬。一是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城建工作委员会起草具体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建筑法》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秦文煊同志任组长,副主任谭玉明同志任副组长;三是组织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及相关人员学习《建筑法》及相关法规。集中培训动员时间:4月下旬。

(二)听取实施情况汇报,进行实地检查。时间: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关于全市贯彻实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汇报;二是市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雅斯国际广场、工业园区科技孵化基地、党校综合楼、市姚店镇便民综合服务中心、清江润园等建设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听取关于贯彻实施《建筑法》情况的汇报,与住建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征求意见,并进行实地检查。

(三)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时间:5月中旬。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初稿),并就执法检查情况与市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形成审议意见。时间:5月下旬。一是《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二是常委会会议审议《建筑法》执法检查报告,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三是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五)认真进行整改,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市政府研究处理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一是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二是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城建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市住建局等部门汇报;三是以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执

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整改情况报告。

五、检查组成员名单

六、具体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城建工作委员会负责整个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住建局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全市贯彻实施《建筑法》情况的准备工作,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负责落实执法检查路线、被检查单位等。

3、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的准备工作。

2016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第二篇

2016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6年全市法制检查,要以贯彻实施《省统计检查制度》为重点,以统计检查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为手段,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方式,着力提高行政相对人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能力。根据《2016年全市统计工作要点》及《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国家、省统计局2016年统计法制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统计巡查

(一)巡查对象

市级有关部门。具体名单由市局服务业处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巡查内容

1、《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文件执行情况;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2、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本部门及下辖单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情况、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统计管理与指导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局服务业处牵头,监测处等相关专业配合。

(四)时间安排: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服务业处确定并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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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督查

(一)督查对象:赣榆县、灌云县、海州区、市开发区各一个乡镇(街道办、园区)。

(二)督查内容

1、《市乡镇(街道)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执行情况。

2、推进依法统计情况。督查乡镇(街道办、园区)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

3、“一套表”运行条件下的名录库管理、数据质量及数据衔接情况。

4、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局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四)时间安排: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法规处确定并发文通知。

三、统计监审

(一)统计监审对象

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少于50家监审单位、市局各有关专业确定不少于15家单位(市局总数不少于100个)作为2016年监审对象。市局监审单位名单由市局相关专业确定并发文通知。

(二)统计监审内容

1、《市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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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计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计算依据等。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存在不配合一套表统计改革及网络直报中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4、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教育情况。

(三)组织实施:市局(调查局)各专业处室。

(四)检查时间: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由市局(调查局)各专业处室自行确定并发文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强化检查计划的制定。各县区统计局、市局(调查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统计检查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寓行政指导制度于执法检查全过程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对本级(本专业)统计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各县区检查计划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政法处备案,市局(调查局)各有关部门检查计划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政法处备案。

2、强化组织领导意识。各县区统计局要把统计检查纳入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予以落实,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计检查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统计检查的具体落实。被巡查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对照巡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统计职责,并积极听取巡查组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将政府统计工作落实到位。被督查乡镇(街道办、园区)领导要及时主动地向县区党政领导汇报统计督查工作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做到统计执法与推进统计改革相结合,促进基层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精心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督查组报送督查所需的统计数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配合市督查组做好指导检查工作,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监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按照监审工作要求准备相关待查资料,积极配合监审组开展工作,切实改正统计工作中的不足与错误。

3、强化程序法定要求。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和县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检查工作,在上报地方优化办批准后,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分别以市统计局和县区统计局局发文件的形式,至少提前一周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人员、要求,以及需要被检查对象准备的资料等。到有关企业进行统计监审时,监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4、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按监审程序填写监审文书,监审人员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注明检查数来源和核实数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并收集相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核实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或在统计数据上严重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经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5、强化重点地区和单位。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要在检查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着力提升被检查地区和单位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指导过的地方和单位,一年后要组织回访评估,促进行政指导成果的巩固和提高。县区统计局对重点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政法处备案;市局(调查局)有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政法处备案。

2016年监理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用表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第三篇

附件1:《2016年区(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检查汇总表》

附件2:《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3”文件执行情况检查表》

附件3:《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3”文件执行情况检查标准》

附件4:《重庆市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检查表》

附件1

注:1、本表不够填写可续表。

2、未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项目,应在“合同备案日期”一栏中填无。

3、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详细记录违反情况和监理识别情况,与《重庆市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检查表》第13项记录情况一致。

2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附件2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3”文件执行情况

检查表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3”文件执行情况

检查标准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已办理监理合同备案:从2015年至今的工程监督台账中,抽查5个项目的工程质量报监资料,均有监理合同备案表,为“好”;3个及以上有监理合同备案表,为“一般”;2个及以下有监理合同备案表,为“差”。

2、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系统”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在2015年9月至11月间,开始使用系统进行监理合同备案,为“好”;在2016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开始使用系统进行监理合同备案,为“一般”;在2016年3月以后,开始使用系统进行监理合同备案,为“差”。

3、严格按照渝建发„2014‟101和102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工作:从2015年至今的监理合同备案台账中,抽查3个项目的监理合同备案资料,核验资料是否齐全,备案人数是否与配置标准相符,人员变更是否符合文件要求,3个项目均符合要求为“好”;1个项目不符合要求,为“一般”;2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要求,为“差”。

4、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从2015年至今的工程监督台账中,抽查3个项目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均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的记录,为“好”;1~2个项目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的记录,为“一般”;均无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的记录,为“差”。

5、受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履行监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根据抽查项目监理机构的情况,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后,均有监理合同备案变更表,为“好”; 1个项目有监理合同

备案变更表,为“一般”;无监理合同备案变更表,为“差”。

6、受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满足渝建发„2014‟35号文件要求:根据抽查项目监理机构的情况,2个项目监理机构70%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渝建发„2014‟35号文件要求,为“好”; 1个项目监理机构70%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渝建发„2014‟35号文件要求,为“一般”;2个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符合渝建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的均未达到70%,为“差”。

7、所辖区域内,项目监理机构的全面排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详实,且检查汇总表无漏项,为“好”;工作总结内容较全面,或检查汇总表有少数漏项,为“一般”;工作总结内容不完整,或检查汇总表有多数漏项,为“差”。

8、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执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抽查从2015年至今的建设工程监理监督执法案卷。案卷装订整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好地履行了基本程序,为“好”;案卷装订不整齐,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明晰,为“一般”;案卷中未说明事实情况,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停止违法行为,或适用法律不准确,为“差”。

2016年度网络安全执法检查自查表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第四篇

附表 :

2016年度网络安全执法检查自查表【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2016生态和环境监察活动方案
2016人大执法检查方案 第五篇

2016生态和环境监察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要求为指导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指南,以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机制,立足监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大力查处各类生态破坏案件,合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生态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自然科、法规科、污控科、规财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具体的督导。

各县(市、区)要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落实年度考核。要注重队伍建设,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

三、工作目标

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网络,形成比较健全的执法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队伍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重点

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围绕以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和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土地、湿地等资源开发)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项目)环境保护执法为重点,突出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重点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开发建设行为和突出的生态破坏问题。

农村环境监察重点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农村污染减排和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等工作开展环境执法,突出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察,大力推进执法下乡。

1、以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生态良好区保护为载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敏感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建设和资源不合理利用,依法严肃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2、以资源开发项目及活动为重点,抓好重点资源开发项目、各类经济开发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中小型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3、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创建为抓手,开展“以奖促治”、“以创促治”、“以减促治”、“以考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已获命名的各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已建成的各类环保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已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农业源减排项目、农村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按照“调研先行、发动宣传、逐步推进、总结提高”的思路,结合实际,区分重点,有序推进。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下半年)。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方式,对全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按照市局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宣传全面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请各地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7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实施推进阶段(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工作实际,每年组织分别不少于2项的工作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逐步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各地应按照市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有序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

1、在2016年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网络,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有序启动。市环保局将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调查摸底、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秸秆综合利用调查等工作性调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

2、在2016年有序展开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矿山、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领域形成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监管。市环保局将开展相关调研,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组织相关执法检查,结合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和存在环境隐患污染严重的矿山开发项目组织监察执法。大力推进执法“下乡”,指导各地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管,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地区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继续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察为重点,对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污染隐患组织排查。配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环境监管。

3、在2016年继续拓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领域,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实现常态化监管,农村环境监察进一步深入,有效参与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市环保局将结合实际继续开展相关调研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全市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利水电项目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农村工矿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并形成农村重点减排项目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下半年)。全面总结三年工作成效和工作经验,市局将组成工作组,采取量化评比的方式,对各地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六、工作措施

1、加强协调,统一监管。在环保部门内建立起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污染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之间良好的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合开展重点工程及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察活动,结合污控部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展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各部门应加强与环境监察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及时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制定有关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政策和规定,为实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提供依据。积极探索联合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管理、交通等部门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生态环境监察;联合林业、建设、旅游等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联合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禁挖发菜等方面的环境监察。并争取人大、政协牵头组织专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联合执法,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法规化。

2、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针对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为切入点,下大力查处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中小型资源开发中乱采滥挖、乱搭滥建和乱砍滥伐以及在生态功能区乱排滥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批乱立各类开发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3、建章立制,依法监察。目前,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范程序。因此,建章立制是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过程中,逐步探索制定地方法规,集中部分生态环境管理的执法权,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执法的切入点。同时逐步建立地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筹集资金,加快已破坏生态的恢复。

4、严格执法,提高素质。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务求实效,针对各地当前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事件,严格执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的好转。通过对各种生态环境类型的环境执法,积累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经验,促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经费保障,要建立和完善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投入机制,要保证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传输、取证设备和办公等执法经费,在解决基本经费的同时,要纳入财政专项经费,提高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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