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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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检查种子法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

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检查种子法 第二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严格执法、规范运作、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认真抓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种子行业经营秩序,有力地保障了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贯彻实施情况

全**种子经销企业**家,其中注册资金500万元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家,种子销售商店**家,每年为农户提供备耕种子**吨左右,占总供种量的**%。有**家企业开展种子繁育工作,大豆繁育面积**万亩,繁育大豆种子**吨;小麦繁育面积**亩,繁育小麦种子**吨。**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做出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完善执法主体,保障责任落实到位。为了贯彻落实《种子法》、推进种子公司政企分开,强化市场监管,于**年9月启动种子公司政企分开工作,于**年5月1日圆满完成种子公司政企分设工作,成立了种子管理站,承担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奠定了基础。目前,种子管理站隶属**农业局管理,副科级建制,现有编制**人,其中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人,具有检验资格人员**人。为强化种子管理站执法主体建设,相继配备了种子执法和种子抽样车辆,购置了必备种子检验设备,目前正着力推进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认证工作,认证

所需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用书及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等软件资料已准备完成,计划今年将完成认证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种氛围。结合科普之冬、科技大集、“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种子法》和购种相关知识,通过对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典型案例分析,使农民了解“套牌”种子、未审定品种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年来,共印发《种子法》、《选购种子注意事项》等宣传资料5余万份,送科技下乡30余人次,接受群众咨询2000余人次。同时对辖区种子经销企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通过几年来的宣传贯彻,种子经销企业依法经营的觉悟进一步提高。三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种子质量安全。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工作。对新申请加入的市场经营主体,严把办证条件和程序关,并以告知书的形式分发给每一位申请者,使申请者对办证条件一目了然,便于申请者监督发证机关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及时吊销、注销。通过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种子备案工作,整顿和净化了种子市场,从源头杜绝了假劣种子的产生。四是加强市场监管,整顿种子市场秩序。每年冬季,以供种数量大、品种使用区域广及近两年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出现种子质量不合格、群众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为重点,开展冬季企业监督检查行动。2014年对市场待销的所有的农作物种子按品种按批次逐

一普查扦样,种子质量检测合格率96.6%,对检测不合格种子就地封存,对已售出的种子全部追回,并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每年春季,以玉米、大豆为重点,采取乡镇自查、市**联查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走访农户500余家,发现并立案的种子案件**起,涉案种子**吨,上缴财政罚金**万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去冬今春,联合工商、质检、植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次,检查农资经销店**家,查处**公斤问题玉米种子,确保了备春耕生产用种安全。每年7-8月,开展夏季种子生产田执法检查。2014年共检查大豆、小麦种子生产田3.6万亩,制种田合格率98.3%,对不合格制种田涉及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五是规范品种引进,严格品种区域管理。将规范新品种试验做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一个重要举措,扎实抓好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的各项工作。2014年全区优良品种试验示范品种及面积创历史新高,承担全省**区玉米区试共**个参试品系、生试**个参试品系;第**大豆预备试验**个参试品系,区域试验**个参试品系,生产试验**个参试品系。同时完成大豆良种化工程示范展示面积**公顷、**个品种。为选育适合**种植的优质高产玉米、大豆新品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六是转变服务职能,创造种业发展环境。为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用种数量安全、质量安全、种植安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企业实行绩效考核,年初制定企业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具体责任和目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年底评估考核排比。定期召开辖区种子经销企业座谈会,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考

评细则进行自查,提升种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聘请12名种业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种业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督促种业行风建设。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种子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种子管理站集种子行政执法和质量检验于一体,承担着国家和省种子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能和社会公益职能,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固定公共财政拨付,没有其它任何收费项目,致使工作经费不足,履行法定性和公益性职能困难。二是执法队伍有待加强。种子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质量,现有种子执法人员都是从种子公司过渡而来,虽然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人,但能独立办案人员只有**人。加之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与现代种业发展不适应。三是执法机制有待完善。**相关种子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监察制度、备案审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全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统”的功能还发挥不够好,给个别企业和不法商贩违规生产经销种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积温带特殊,近几年霜期拖后,生育期延长,部分农民有购买我省未审定区域种植玉米品种的现象。今年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前置,行业许可改为后置,给种子企业监管带来难度。个别不法商贩采取隐蔽销售方式兜售种子,极易造成坑农害农案件发生。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宣传贯彻《种子法》作为规范种子市场、维护农民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大事来抓,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培训形式,强化《种子法》的宣传工作,使制种农户、生产企业切实做到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切实加强种子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规政策理论水平和执法工作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申请、考察、核实、评估、发证的程序,严格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发证,对诚信度低、历年来种子生产中存在违规记录的种子生产企业不予准入。同时进一步完善种子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扭转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执行难、难执行的局面。三是进一步加快检测体系建设。推行种子认证制度,实行有效的监督,保证种子质量。配备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在种子生产、收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过程中开展前置检测,为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精确、可靠、有效的种子检测数据,使种子检验工作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四是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措施。从亲本种子引入开始,将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所有环节、所有参与人员,规定明确的职责,签订质量合约,推行种子生产基地招投标,确保生产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检查种子法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检查种子法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检查种子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如何读懂新种子法全十章
检查种子法 第五篇

如何读懂?律师带你研究新《种子法》全十章! 原创2015-11-08吴承泽

吴承泽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德法安邦律师团负责人兼首席律师

人们期待已久的粮食第一大法《种子法》修订,于2015年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种子法》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突出新品种权的保护。第一条增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的权益保护。

2、发展现代种业。第一条增加了“发展现代种业”,表明国家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步伐。

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一条增加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表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把加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了全新的战略高度。

4、扩大种子的范围。种子的范围增加了“花”,在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种子,…包括…花”。

5、方便种子推广生产种植。原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取消县市制

定种业发展规划的权限,上升到了省级统一根据每一个省的实际进行制定,这条规定有利于种子在全国各地推广生产种植。

6、加强种子储备管理。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原来的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改为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7、加强转基因品种的管理,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让民众享有知情权。本章第七条特别增加了关于转基因品种的安全管控条款,本条款由原来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上升到总则中,同时增加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的规定,突出国家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根据本条新规定:1、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必须加强跟踪监管;2、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告;3、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跟踪监管及公告信息的主体是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把负责监管、公告信息的部门以立法的形式上升至国家层面(当然省市县的农、林主管部门也必须对自己辖区范围的转基因植物品种进行跟踪监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1、对种质资源的管理增加了普查这项工作。在本法的第九条增加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普查、…。

2、加强对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管理。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主管部门批准”条款内容。【检查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本章由原来的9条增加为12条,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对于促进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1、国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并鼓励种子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产学研选育体系。增加了本法第十二条“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

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条款内容。

2、强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同时增加了“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条款内容。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制度,那么,能不能通过审定就成了关键,增加本条强调听取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审定办法,是促进审定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证良好的种子能较为顺利通过审定,转为经济效益。

3、加强审定档案管理,保证审定实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等可追溯。保证可追溯性是新增加的内容。

4、增加回避制度。增加了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5、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取消了审批制,采用备案制。

原来的《种子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引种。

而新的《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1、不再受限于相邻的省份,只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就可以。2、并不需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只需要备案就可以。这一规定,打破了区域行政壁垒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适用的对象仅是:经过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及主要林木,其对象并不是非主要农作物。

【检查种子法】

6、对通过审定但出现严重缺陷,必须停止推广销售。实践中,有些种子虽然经过了审定,但却发生适应性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情形,这是近年来种子推广中产生比较多的纠纷之一。对此,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6、增加了品种登记制度。

①该制度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中进行了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登记的对象条件:一是必须国家认定为非主要农作物;二是必须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也即是说,对于未列入目录中的非主要农作物,并不需要登记。注意的是:对于规定必须登记的品种,在推广前必须进行登记。

②明确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的原则。新《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登记的原则主要是把种子的适应性及种植的安全性作为是否登记的考量因素。

③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的部门及应提交的材料。根据本法规定,受理登记的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有二: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保证可追溯。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特别注意的是:稳定性测试报告,关于这一点,按照目前的规定,新品种及在新的区域的试验周期长,新种子推广仍有较大难度。

7、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并未强行禁止销售。新《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未经登记的,国家强行禁止的是不得发布、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但并未强行禁止销售。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对于新品种的保护,本次修订由原来第三章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四章单列一章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进行大篇幅详细规定。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检查种子法】

2、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及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列举了三种情形。

3、取得授权品种的所有人享有独占权。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本章将原来的第四章种子生产及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一章。

1、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实践中,应该是存在既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种子生产许可证三种情形。

2、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删除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审查以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重要举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的情形作了改动。将原来的“可以不需要”修改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同时明确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增加了标签必须注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一条中作了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种子适应性等问题引起的坑农害农的行为,这是规范种子销售的重要措施之一。标签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品种审定或者登

2016经营户 承诺书
检查种子法 第六篇

经营户 承诺书

为了确保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温州市企事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规定,本着“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出租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用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出租方的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

经出租方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十、参加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经营业户承诺书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品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电话:12315、85692315、12358、82160577、83965011

承诺人:

农资经营户承诺书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包换、包退等相应责任;采取质量先行负责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经营的农资商品明码标价,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或信誉卡),保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品。

第三条 严把农资商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备案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杜绝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行为。

第四条 保证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农资商品;保证销售的农资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保证销售商品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址和相关说明。

第五条 坚决执行索要票证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要发票或信誉卡的要求,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

第六条 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违反上诉承诺,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监管人:

农业投入品经营户承诺书

为确保本经营户组织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达到安全、优质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本着对购买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本经营户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确保证照合法齐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经营安全防护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本经营户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经营户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依规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及仓储、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履行销售产品质量承诺,投诉举报电话上墙。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农业投入品来源正当,从有正规生产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进货商或生产单位处进货,并索取相应的证件及票据;销售产品开具销售票据。不断完善设备设施,主动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

三、严格规范进货销售记录。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台账,真实填写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证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准确,确保进货、销售台帐保存二年以上,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等农业投入品。保证绝不销售以下农资产品:无产品三证、无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农资产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标志的农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农资产品;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绝不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等非法投入品,对限用农药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保证不在检查中发生做假、逃避等行为。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投入品,立即停止销售,主动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购买者,及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投入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农资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主动向购买者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用量及限用、禁用范围、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产品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产品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剂量,不得违反规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不得向社会发布伪造、变造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

七、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认真按本承诺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或不按产品标签说明、不按规定销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觉接受处理,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户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经营户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在本经营户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经营户名称: 经营户负责人(签字):

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

为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我郑重承诺:

1、 严格执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依法先办许可证,然后登记注册,否则一律不开业。

2、 严格执行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如实登好进货台帐,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并向供货者索证索票。

3、 严格执行食品市场被查制度。主动积极配合工商所人员检查。

4、 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配合工商所调查,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进行处理,该退市的一定退市。

5、 一定做诚实守信的经营户。

6、 及时获知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的信息,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并及时向工商所报告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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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营户承诺书
检查种子法 第七篇

经营户承诺书

为了确保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温州市企事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规定,本着“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防范意识,保证消防安全,

二、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维护市场消防设施,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完整使用。

六、严格遵守执行出租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火、用电、值班巡逻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接受出租方的消防管理。

七、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货物、推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不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如确因经营需要,须

经出租方同意,并定点、定人、定措施进行管理。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十、参加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生猪代宰经营户进场屠宰承诺书

为了规范我市肉品经营行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市肉品批发经营户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入场检的规定待宰(须在下午6:00前进场静养待宰),并具备生猪检疫单和耳标,交易市场分销单等手续,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生猪代宰经营户,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猪肉产品分片销售区域要求,自觉维护猪肉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压价销售和菜市场场外交易行为。

三、实行追溯。为了配合菜市场规范化管理,实行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进入菜市场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且票据齐全(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实行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检验。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严禁康复猪,病死猪进场屠宰,发现伪造、涂改生猪检疫单,经查实立即报有关部门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管理。屠宰生猪当天原则上不存栏,确有余留第二天首先宰杀,严禁存栏超过第三天,否则按每头每天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除封栏外,停止进场屠宰资格。进场必须缴纳屠宰押金,每天5头以内押金1万元,每天超过5头押金2万元

本经营户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批评意见。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景区经营户安全卫生承诺书

按照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为了实现景区“十一”黄金周安全接待,杜绝和消灭事故隐患,确保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我园景区对外良好的旅游形象,特别承诺:

一、各摊点户负责其责任区域内地面清扫、保洁及绿化带、树坑的杂物捡拾,定期清扫污物、积水等,做到责任区域内地面干净整洁。禁止在责任区域内晾晒衣物、乱搭乱建棚亭,乱堆杂物,占道经营。责任区域内一切安全设施维护及绿化带等设施维护。

二、各摊点出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符合卫生标准,杜绝出售变质、过期食品,确保饮食安全。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摊点户要诚信经营,严禁欺诈、盗抢、敲宰游客,严禁发生同游客吵架斗殴现象。

四、各摊点户要时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恶劣天气要做好避险,同时对于各自摊点范围若有滑落山石的隐患,应劝阻游客勿滞留。否则,因自身疏忽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摊点户承担。

五、各摊点不得将摊位的桌椅、板凳、吊床等物品搬移责任区,否则后果经营户自己承担。

六、积极配合公园对进入景区游客做好安全宣传。

七、服从景区统一安全管理,对景区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后果自负。

八、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林区用火规定,各摊点严禁销售香烟,并有义务协助景区管-理-员提醒游客禁止吸烟,如因摊点管理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火险,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景区经营户签字: 摊点户编号:

年 月 日

经营业户承诺书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品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电话:12315、85692315、12358、82160577、83965011

承诺人:

农资经营户承诺书(2016年)

为了以实际行动遵守《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配合工商部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本农资店承诺将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自觉学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其它监管制度及“农资经营示范店”和先进做法,按要求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经营技能培训,配合工商部门处理相关投诉,积极采用农资电子监管模式。

二、不从事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参与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营;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商品;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三、主动把好农资商品进货质量关,按照索证索票制度的要求,查验供货方的证照并建立进货台账;及时索要批次购货的合法有效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化肥、种子和农药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制成一式三份的备案资料上报工商局经检队和辖区工商所备份。

四、认真落实农资“一账通”监管制度。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规范填写“一账通”票据,虚心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力求使所填写的“一账通”票据做 1

到购物人情况详细、产品流向清楚、票面整洁、保存完好、查阅方便。

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违法违章发布农资产品广告;坚持实事求是,不在农资广告中随意夸大产品效用,不利用农资广告推销质次价高的农资商品。

六、遵守职业道德,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保持店面整洁美观,商品陈列整齐;积极向工商、农业等部门举报各类农资经营违法违章行为。

七、按照“农资经营示范店标准”的具体要求,自觉提高经营素质、落实“一账通”制度、把好上市农资质量,努力争创主体资格合法、服务措施安全、农资质量合格、制度落实到位、诚信服务良好的“农资经营示范店”。

承诺人:平罗县盈丰农贸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二月十四日

农资经营户承诺书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包换、包退等相应责任;采取质量先行负责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经营的农资商品明码标价,主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或信誉卡),保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资品。

第三条 严把农资商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备案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杜绝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行为。

第四条 保证销售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农资商品;保证销售的农资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保证销售商品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址和相关说明。

第五条 坚决执行索要票证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要发票或信誉卡的要求,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

第六条 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违反上诉承诺,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监管人:

农业投入品经营户承诺书

为确保本经营户组织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达到安全、优质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本着对购买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本经营户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切实履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确保证照合法齐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经营安全防护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本经营户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经营户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依规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及仓储、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履行销售产品质量承诺,投诉举报电话上墙。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保证农业投入品来源正当,从有正规生产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进货商或生产单位处进货,并索取相应的证件及票据;销售产品开具销售票据。不断完善设备设施,主动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

三、严格规范进货销售记录。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台账,真实填写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证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准确,确保进货、销售台帐保存二年以上,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确保不销售假冒伪劣等农业投入品。保证绝不销售以下农资产品:无产品三证、无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农资产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标志的农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农资产品;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绝不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等非法投入品,对限用农药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保证不在检查中发生做假、逃避等行为。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投入品,立即停止销售,主动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购买者,及时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投入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农资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主动向购买者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用量及限用、禁用范围、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产品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产品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剂量,不得违反规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不得向社会发布伪造、变造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

七、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认真按本承诺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或不按产品标签说明、不按规定销售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觉接受处理,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户和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经营户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在本经营户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经营户名称: 经营户负责人(签字):

2015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自我检查报告
检查种子法 第八篇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告一段落、全县上下正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之际,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局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我们认为:这对推动我局深化和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加快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农业局的关心和厚爱,体现了对我县“三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县委、县人大作出对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的决定后,我局高度重视,将评议活动作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自身建设的难得机遇,本着主动、认真、负责、虚心的态度,积极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评议“迎评”活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自7月初起,我们就着手进行了“迎评”的宣传发动、方案制订等组织准备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了执法自查自纠活动。对2015年以来农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行政管理、农业(农机、渔业)执法监督、勤政廉政、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地自我分析检查和回顾总结,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下,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努力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现将农业局两年多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作一汇报,请予以审议。

一. 行政执法评议活动基本情况

县农业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农业(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县农业局主要履行《种子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与农业(渔业)有关的法律、100余部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今年7月以来,局党委将评议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评议指导思想,剖析过去、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按照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步骤和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执法评议的各项工作。制订下发了淳农[2015]81号《关于组织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迎评”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两项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迎评”工作的实施。7月11日,召开了由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要求农业局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执法评议的意义,端正态度、精心组织,主动扎实地做好“迎评”各项工作。在评议过程中,局党委多次听取和研究执法评议工作动态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局属各科室站层层发动、全面动员,科室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执法评议工作。这次执法评议工作,我们做到了教育动员从上到下不漏一人,执法自查由点到面不留死角。为搞好农业(渔业)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我们一是坚持以自我为主,立足本职、立足自身,突出重点执法环节的对照检查,对一年来的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情况,全面进行了“回头看”,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二是坚持开门纳谏,查改结合。评议活动以来,我局采用了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上门听取意见等方式虚心征求各方对我局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批评意见、建议,对代表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坚持有错即改,认真对待,努力解决。三是把这次执法评议同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百名农技干部联基地联大户送服务”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农业(渔业)行政执法的意见。日前,农业局全体执法人员的宣传发动、思想教育基本到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本查找清楚,加强改进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基本明确。

二.农业(渔业)行政执法主要工作

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农业执法、渔业执法和农机监理。两年多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农业(渔业)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在全县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家农业(渔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力求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积极宣传普及、严格贯彻执行农业(渔业)法律法规,妥善及时地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提高了依法护农(渔)、依法治农(渔)的意识和水平,为维护和促进全县农业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此同时,我局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及时取消了钓鱼证、植物检疫登记证、农机维修网点等3个项目的核准许可和兽药生产许可项目,取消了13项农机收费项目,另外又降低了2个收费项目。还完善落实了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了最佳案例与最差案例评选活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几年来未发生冤案、错案。也得到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5年被省海洋与渔业局评为“全省渔业执法先进集体”,被杭 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自我检查报告来自范文搜-

2016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
检查种子法 第九篇

农作物售后服务承诺书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本公司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种子使用者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未经审定或超种植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包装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

三、不经营假、劣种子;

四、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五、不做违法种子广告宣传;

六、不侵权销售国家保护的品种;

七、不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

八、积极配合搞好种子管理。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方:

承诺方:

(盖章)

(签字、盖章)

许可项目:

签订时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种子经营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

农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4、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5、《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闽农种[2001]93号文规定。

(二)许可条件:

1、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其中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许可办理:

1、申请人应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机关签定《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本告知承诺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行政机关。本机关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批许可证件;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经营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的经营;

3、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5、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分级、包装、分装、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时间;

6、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7、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遵守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办理许可项目,本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进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种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申请人名称(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申请人承诺:

厦门

农业局:

申请人为

(企业名称),位于

(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地址)在

,申请从事

(行业)的业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开业前)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1、注册资金

万元;

2、有与种子经营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其中有经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员

名;

3、有满足加工、检验种子的必要仪器设备

台(件);

4、本人承诺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

平方米,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取得工商登记后未获得厦门市农业局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之前或者虽有证照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时,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种子经营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种子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1、本告知承诺书以配套的表格、文书格式同时在本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和市农业局、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2、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农业部确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外;福建省确定:甘薯、茶树为主要农作物。

3、《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无需办理;

4、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5、厦门

农业局地址:

邮编:

;电话:

分管领导

电话:

承办人员

电话:

厦门市工商局地址:湖滨南路43号,邮编:361004,电话:2201636

6、监督渠道:

市效能办电话:9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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