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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投靠申请报告
派出所:
本人,年月口住址在 市 县(区) 村委(路) 号 栋 单元 室。父(母、子、女)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口在 省 市 县(区) 村委(路) 号 栋 单元 室。 年 月 日随我居住生活,现申请将父(母、子、女)户口迁入本人户口。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必须本人签名
2015太原户口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20 02:47 阅读量:18715 日记本:《个人日记》
2015太原户口新政策:买房落户
◆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方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具有稳定收入证明;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8.太原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太原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太原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太原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2015太原户口新政策:
全市范围内取消所有落户计划指标限制,各类户口实行符合条件准入制度;全市范围内,按照居民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实行城乡统一的
户口登记制度,即实行“居民户口”管理;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有太原市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外地户口的直系亲属,准予来太原市投靠落户;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凭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准予来太原市落户;外地公民在太原市投资10万元以上的凭营业执照,应准予投资者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来太原市落户,有住房的按购房情况执行,没有住房的,落户于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民营局专设的集体户上;外地公民被太原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聘用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两年以上者可以凭单位证明、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应准予本人来太原市落户;公安机关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为员工超过1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集体户。
2015太原户口新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持此表和相关房产证明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房地局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三、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属外地户口的应准予落户。属父母投靠在并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所需材料: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
5、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7、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直系亲属投靠”,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公安分、县(市)局上报一次材料,公安分、县(市)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四、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在我市落户。
所需材料:【太原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书】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或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具有特殊技能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人才迁入”。属于本科以上学历的,持此表和学历证明到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于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的,持此表及相关技能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上述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属于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到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报。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五、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入户申请书范文
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书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购房入户申请书
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XXX,XX岁,XXXXXX人,于XX年X月X日于贵辖区XX处购买了XXX平方XX元的住房一套。根据XXX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XXX处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路XX号X小区XX楼XX单元XXX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入户申请书
XXXX派出所:
本人 _____,____岁,已婚,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为___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为___路___号。现由于___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的推进,需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沪无住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现寄居亲戚家中,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将户口迁至该处“社区公共户”,垦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篇一: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
公共
户口入户申请书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一: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
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
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
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公司公共户,请批准。
特此申请。【太原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书】
申请人:
年月日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二:社区公共户入户申请书>>(208字)
xxxx派出所:
本人_____,____岁,已婚,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为___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为___路___号。现由于___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
的推进,需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沪无住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现寄居亲戚家中,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将户口迁至该处“社区公共户”,垦望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三:公共户口入户申请书>>(116字)
xxxx派出所:
本人xxx,性别x,民族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工作调动至宜昌xx辖区,
本人也打算以后定居于宜昌。故申请将户籍调至本人所在社区公共户口,望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篇二:个人入户申请书
个人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书
康健新村派出所: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
沪无住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现寄居亲戚家中,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
将户口迁至该处“社区公共户”,垦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篇三:入户申请书范文
入户
申请书范文
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书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
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
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
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
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
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购房入户申请书
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xxx,xx岁,xxxxxx人,于xx年x月x日于贵辖区xx处购买了xxx平方xx元的住房
一套。根据xxx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xxx处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户口迁到贵辖
区xx路xx号x小区xx楼xx单元xxx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入户申请书
xxxx派出所:
本人 _____,____岁,已婚,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为___市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地为___路___号。现由于___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
的推进,需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沪无住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现寄居亲戚家中,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将户口迁至该处“社区公共户”,垦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篇四:户口迁入申请书
户口
迁入申请书
xxx市xxx区xxx派出所:
本人xxx,女,xxxx
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原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县xxx
镇,于xxxx年x月xx日在xxx区xxx家园xx期购有住房一套,房号为xx栋xx单元xx层
xx号。为了生活方便,特申请将本人户口从原所在地迁入xx省xx市xx区xxx家园xx栋xx
单元xx层xx号,请予以批准并办理为谢。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元月三
十一日
篇五:户口落户申请书
户口
落户申请书
户口迁入申请书
×××派出所或公安局:女的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
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口所在地为××区××路×
×号×××××,为居民户口,××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
×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
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
予帮助。特此申请
申请人:日期×××
入户申请书
本人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男(女),x族,籍贯:x省x市,出生地:x省x市。x婚,
x学历,身份证号码:x,农业/非农业户口,户籍地:x省x市x县x。 xx年参加工作,现
在xx(公司或单位名称)当xx(具体职业)。
我于xx年xx月与xx结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xx是初婚、xx是再婚)。xx(配偶
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生于xx年xx月xx日,户口在xx(即配偶户口簿地址),为农业/非农
业户口。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儿子(女儿)xx(有曾用名写上曾用名),孩子的
户口在xx,为农业/非农业户口,现未上学(或在xx学校上xx年级、待业、就业等实际状况)。
(说明:生几个孩子均按上面叙述要求介绍,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讲清楚是否违
反计划生育,即何原因发二胎准生证或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本人已符合东莞市积分入户相关条件及要求,为日后工作、生活便利,现申请将本人及xx(配
偶)、xx(子女)户口一并迁到xx社区居委会(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无随迁则只写本人)。特此
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居民入户申请书
xxx公安局:
我叫xxx,性别: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人,户口所在地:xx县xx镇**街。因**原因,
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料
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投靠子女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cn 2008-08-18
非农业、农业人口及退休人员,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均在津的,可申请在津落户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 申请书:主要说明,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被投靠人及其他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户口地、现驻地。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何时、何地退休。从何时、何地开始来津投靠何人长期居住,申请理由、联系电话。
2. 申请来津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3. 申请来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请来津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主要说明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被投靠人及其他子女的姓名、年龄、单位、户口地、现住地。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何时、何地到天津投靠何人长期居住。
5. 被投靠人及在津其他子女户口簿首页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6. 被投靠人及在津其他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7. 被投靠人单位证明:主要内容同申请来津人居委会证明。
8. 被投靠人居委会证明,证明居住情况。
9. 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系退休人员的,还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能反映被投靠人及其在他在津子女情况的单位证明,职工或干部履历表。
10. 被投靠人(随迁配偶及其他在津子女)职工或干部履历表。
11. 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结婚证复印件:如丧偶、离婚,应在前面申请书,各类证明当中注明。还需提交死亡证明、离婚证、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12. 被投靠人房本复印件。
13. 申请来津人(随迁配偶)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14. 视情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⑴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前面申请书及各类证明当中给予注明)
⑵被投靠人及在津及其他子女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需提交户口进津原始依据。
15. 申请来津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16. 所提交的复印件一律未B5纸。
注:申请来津人、被投靠人必须在申请地长期居住,被投靠人必须有正式合法手续的住房。如不在申请地居住,必须到居住的地方进行申报。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办理程序ZZ
2009-05-13 13:51:37 来自: 发信人: pleasures (欢沁~老老实实攒rp), 信区: Children
标 题: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办理程序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Nov 16 14:32:32 2008), 站内
写一个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办理程序吧~
这个办理程序仅限于独生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这四个直辖市的非独生子女情况。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父母户口落户北京以后,医保和社保仍然属于原籍不能转过来,可以享受的只是持北京户口老人所享受的其他方面的政策。关于医保和社保是否可转属于各地执行的地方政策,譬如杭州就可以转。因为现在父母常年住在北京,所以我认为户口先转过来不会比不转有
什么坏处,何况政策总是在变化的,早作打算,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即使以后觉得有什么不妥,户口要再转回原籍也是非常方便的事情。 呵呵,扯远了。
——————
先贴一个来自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需要的材料清单,后面我会说明相关的内容。 地址来源: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
上面是公安局说明的受理条件和材料清单。下面我来具体说明
关于受理条件:
父母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年龄和离退休这两个条件,
其次,独生子女 或者 非独生子女但是其他子女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户口 再或者 其他子女已过世的,可以申请。
另外父母两个人必须一起提出投靠申请,如果一方已经过世,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
关于审批程序:
我是海淀区户口,海淀区的投靠申请受理统一在西钓鱼台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服务大厅(也就是海淀区办护照的那个大楼)4层405房间,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其他城区的同志可以给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电话问一下具体的受理地点。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点受理材料以后会报给市局审批, 50个工作日内会把批准的材料返回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通知取材料后要求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原籍到北京的派出所的户口迁移手续。
其实交完材料以后自己就不用操心安心等待派出所通知就可以了,50个工作日正好是2个半月的时间。我的材料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批完返回来,我问了受理点的民警,说一般都没有问题,攒rp了,呵呵 ——
关于申请材料: 所有的复印材料都要求A4纸大小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收原件。我把我写的模板敲在后面了,大家可以参考。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我提交的是我和父母各自在工作单位的干部履历表。三个人的干部履历表在各自原单位A4纸复印,然后加盖单位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最后只要履历 表里自己写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那几页,但是为了保险起见还是都复印,受理处最后会把不需要的页给挑出来还给你。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验原件收复印件。署有子女、子女配偶或者父母名字的购房合同、产权证都可以。还有一个说法是租房合同也可以,这个到底可不可行最好问一下辖区的受理点。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毕业后在北京工作的同学,找单位人事部门,在你的人事档案里有一份毕业当年的派遣证。这个派遣证复印以后 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这一部分海淀区要求提交的包括:
父母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果已经丢失的,原籍居委会或者婚姻机关出证明,总之就是要证明父母两个人的夫妻关系。【太原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书】
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是独生子女的话,大概要提供其他兄弟姐妹的户口复印件或者死亡证明。 ————————
大致就是这些材料了,我问了问海淀受理处的民警,说现在受理的人有,但还不是非常多,只要接收了材料一般都能批准。
我是觉得父母逐渐年老,我们这一代独生子女很快就要成为这个社会的中流砥柱力量,以后能符合办理政策的老人会越来越多,很难说北京市的政策会从松还是从紧,所以早点办了也算安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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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投靠子女入户申请书 投靠子女入户申请书
本人:***,男,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参加工作,于20**年*月从****单位退休,户口所在地:****,系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妻子:***,女,19**年*月*日出生,19**年*月参加工作,于200*年*月从****单位退休,户口所在地:****,系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我们于19**年*月*日结婚原配夫妻。共生育一个子女。
女儿:**,女,19**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19**年*月因高考上学,户口转入北京市,20**年因工作派遣,户口转入****集体户,20**年*月迁入现址。
因身边无子女,生活有困难,申请投靠女儿**入户,以便互相照顾 。
申请人:
被投靠人:
20**年*月*日
联系电话:****
申请报告****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岁,(民族)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在*****************,现住址与户籍地相符。 本人父母年事已高,为方便赡养,根据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申请将本人父母户口从********迁入本市。
父亲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岁;民族:**族;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非农业户口;退休;
母亲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岁;民族:**族;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非农业户口;退休。 特此申请! 恳请批准!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杭州购房落户申请报告资料:
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区域范围: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
购房入户时间: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16年4月12日起购房为准;新扩大区域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16年10月14日起购房为准。
购房金额要求:上城区、钱江新城购房单套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开发区(下沙)购房单套总价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其它地区购房单套总价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同时需付清房款。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市区购买规定价值单套住房(含二手房),经市房管部门确认,可到房产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杭州购房落户申请报告条件
1、申报条件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①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②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
③购置二手房的,房内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杭州购房落户申请报告流程以及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经济开发区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批。一般需45个工作日
3、提交材料
①房管部门核准的《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第一联申请人收执联);
②落户申请报告;
③经杭州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核对盖章的房屋所权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罚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⑧其它视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
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办理购房入户的,由购买人共同商定,确定1人(户)进杭落户,其他人员作为放弃,提交书面放弃承诺书并附共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注:以上材料需申请人亲自递交,在审批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补充其他材料的,派出所会及时与您联系。
X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XXX,XX岁,XXXXXX人,于XX年X月X日于太原市XX处购买了XXX平方XX元的住房一套。根据XXX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XXX处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路XX号X小区XX楼XX单元XXX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治理结构和城里人、乡下人社会心理的隔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户籍逐渐松动,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发展,少部分农业人口解决了城市户口融入了城市。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在社会转型期人口大量流动,而我们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的户籍管理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造成了人户分离的管理乱象,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难题。
二、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在改革开放前,其作用是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其流动,由土地承担起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国家只为城市居民提供社会福利,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将有限的资金积累投入到国家急需的城市工业化建设当中,是和计划经济挂钩的产物。它违背了现代社会户随人转的管理原则,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拿笔者所在的南宁市来说,就产生了很多的户籍问题:一是双身份问题。改革开放后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已经取得城市户口并已融入城市,但其农村户籍身份依然存在,仍然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涉及了国家根本的土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二是无身份所谓的“出嫁女”问题。中国人尤其是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农村女孩
嫁到男方家后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能享有外家的权利。既没有取得城市户口,又失去了农村的身份;还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利和福利分红,就连生育的子女适龄入学报名需要户籍证明,原籍的村委会都不肯开具,导致了出嫁女子女的入学难,只好高价到私立学校就读,如此造成了出嫁女无身份、无权益的社会问题,出嫁女上访事件不断,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又涉及了国土资源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三是实行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独生子女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后,冲击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原有的“女方属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属于城市户口的仍限定在生育一个子女,二者如何衔接,涉及计生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诸如以上的社会问题因公安管理户籍就形成了“公安化”,而公安部门不具备“全能”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带来了社会性的户口问题。
(二)户口问题的难点。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1969年1月3日根据毛主席批示撤销,1978年3月5日改为设立民政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和国籍工作移交公安部门管理。这成为公安部门全面管理户籍的开端,此后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登记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公安机关成为了户籍管理机关。户籍管理本身是一项公民身份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又叠加上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公安的本职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并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现有的户籍制度在社会转型期带来了严重的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管理问题,其落脚点又都放到了公安部门管理,造成社会问题“公安化”,让公安机关难以承受之重。当前,难点就在党政部门的观念依然是用公安的户口来解决本职的社会问题。如,南宁市在酝量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原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办法后,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准确区分土地权利的主体性质,对该局执行集体土地的各项有关政策造成影响,建议由公安部门提出更为妥善的办法,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此种意见的观念依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将本职的社会管理职能简单的依托在公安提供的“户口”之上;而不是自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做好政策的调整和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来配合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不合理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发点变成了本末倒置。
三、中外户籍管理制度的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同样也有。国外的户籍管理多称为“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治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国外的“民事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国外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部门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国外都将户籍登记作为民事登记,成为基本的社会管理手段。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突出的户籍登记制度:
一是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二是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三是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掌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欧洲的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欧洲许多国家都有人的犯罪记录管理,很有效。这些国家表面看起来户口管理很松,其实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四是亚洲的泰国。该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确认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六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确认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
五是日本。实行的是“户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社会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去登录,登录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登录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健康保险证和驾照。日本的户籍用于登记国民身份和公证,根据户籍可以清楚地知道该国民的有关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其户籍制度便是以上述目的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合理的体系。日本的户籍由于采取“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可通过卡片了解每个人身份的变化情况及现状)和“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上记载其家庭成员。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都一目了然,现在原则上是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包括该对夫妻婚前所生子女,孩子一旦结婚
,就必须另立新户籍,即不存在三代同户的现象,因结婚新立户而产生户籍变更时,在新旧户籍上要有记载)。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起到了登记身份和公证的作用,因户籍是以公证和公示为目的的,所以允许公民查阅及核实。而我们的户口档案属于国家机密,需要时只能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不仅不方便、群众不满意,而且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随意性大。
六是南美洲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七是非洲的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八是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即“依事编制式”,是将出生登记、婚姻登记、死亡登记等有关某人身份的事项及事件均进行分门别类的编制。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婚姻、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在美国,驾照、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到一个社会保障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保障号,号码唯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即可。社会保障号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联系,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并不是说美国商人觉悟多高、品德多好;社会保障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社会的信任,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寸步难行。而我们的户口信息还深藏在公安部门,与社会信息没能联网,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社会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户籍属内政部所管,举凡迁徙、婚嫁、生死,人民皆有申报的责任。政府定期举办巡回户口校正,但稽查并不严格,除了国民身份证以外,现行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的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是政府机构经常要求人民提供,以玆核对的证件。户籍所在地是政府认定下,每个国民的正式居所,故对每个国民的权利义务皆有影响。例如,在参政权方面,离开台湾超过一定期限的国民会自动丧失户籍,连带损失地方选举的投票权。在义务教育方面,家长与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决定所分配到国民小学或者中学。比较管理所具有的优势,给构建我们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来很大的启示:
(一)国外现代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内容详尽,户口信息社会化,用于社会管理。虽然我国也有将户口登记信息用于民事行为,但多为政府公共部门和公证、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身份证明需要,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交往的身份证明则少有涉及。而且户口信息的法律地位未明确,民事法律没有“民事登记”内容的法规,1958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未做规定,只是散见于各部门的规章,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相关的户口信息证明。户口信息深藏于公安部门的档案,不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我们依然是陈旧观念:认为户口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档案不能公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信息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迫切需要了解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行为中人的信息缺失无形中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也是社会交往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骗婚和生意中的骗财。笔者建议,除对国家涉密人员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之外,其他公民的户口信息应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允许公民查阅、核实。
(二)泰国的启示:运用市场+法治的原则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加强户籍管理。泰国与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流动人口和户口登记的问题,但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我们一提放开户口限制,按居住地原则登记户籍,就有反对声音:农民都涌入城市,城市承载力不足怎么办?会不会形成贫民窟?显然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城市即使不给户口,现实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且因流动人口没有列入现代社会必需的户籍常态化管理,而造成人户分离现象,导致了社会管理无序的状态,这种观念必须转变。笔者以为重视三农问题,搞好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待遇,让农民在农村安居乐业是一条根本的消除城乡差别、解决农民流动的道路,这条道路是漫长的而且必需的。无论如何城市在社会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生活方面都要丰富多彩的多,我们无法限制农民进城,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未能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只能是加强社会管理、发展经济消化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城市管理者可以为农民的流动做点什么呢?那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户籍管理,不是简单地给“户口”,有了城市户口就必然享受到与户口挂钩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而是让农民按照自身的经济水平和能力选择居住的城镇、或者是一二三线城市。具体的来讲就是将原有的取得城市户口的高门槛,一旦进入就可以一次性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改革为低门槛,即在城市常住(自有房产、单位宿舍、公租房、投亲居住、有至少半年以上的长期租房合同)有稳定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就纳入城市的户籍登记管理,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市场法则,由农民向城市“购买”,渐进式的取得。因为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不必然的失去农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农民取得城市户口既无偿的享受社会的福利和保障,又拥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显失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又不宜将进入城市农民的土地都收回,因为农民相对来讲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技能单一,在城市生活艰难;如果在城市待不下去还可以再回到农村时有“土地”的保障。否则,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生活无着落就容易引发社会动乱。农民购买城市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应该是自由选择的,需要那种或需要多少都是自主的。比如一个农民在农村有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为了子女的前途看好城市的教育环境,选择到城市长期打工租房陪子女读书,老了有农村的“新农合”保障,而且全国社保一卡通可以转移接续,还可以回乡养老。他要享受城市的免费优质义务教育,就要向当地政府缴纳足够的教育附加费(城市的居民都需要缴纳),这不是简单的买卖,而是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准入规则。如果他们再需要其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就分别缴纳费用,如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低保,保障房等,达到一定法定的准入条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城市福利和保障,他是一种市场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此外,泰国的户口事后确认迁移政策,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进行公民在居住地的身份管理,防止人户分离现象,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日本的启示:强化身份管理和运用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要注意身份管理是日本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日本的身份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而且登录内容详尽、注重家庭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可以反映人们真实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生案件,很容易查到线索;反观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毕竟不是严格的户籍身份管理,户籍登记内容不严密,而且人户分离,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二要注意身份管理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社会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户随人转。我国的流动人口没有按照居住地原则纳入身份管理,流动人口人户分离是一种不确定的生存状态,缺乏城市归属意识和守法观念,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无序的管理,我们应借鉴日本户随人转的制度,树立人口只要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就要将其纳入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的理念。三要注意身份管理在日本有公示和公证的作用,公民有需要可以查阅及核实户籍登记,方便公民的经济社会交往。(四)美国的启示:户口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是社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国高度现代化,身份信息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连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迫切需要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这就要求户口信息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的支撑,而我国的户口信息还作为国家机密束之高阁,起不到发挥社会基础数据的作用。近期,我国170个城市开通了社保一卡通全国转移接续,并且具备金融功能,开了个好头。如果户籍改革能主动与建立社会征信系统接轨,那么,户口信息与社会保险体系联网,将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和依据。
四、对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为此,建议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采取如下的步骤和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户随人转的理念。在户籍管理中严格户口登记,将部分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业管人部分)纳入身份管理,登记为居民户口;厘清户籍登记管理与户口红利的区别,它不是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挂钩,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理解: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有身份管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建立起“户随人转”主动申报的自觉意识。至于原有的户口红利,应摒弃计划经济环境下无偿获取的陈旧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要获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就要渐进式的努力付出,而且可以凭自身能力和需要分项选择获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的是社保全国一卡通式的接续服务。公安部门也要跟上时代的开放步伐,抛弃不合时宜的将户口信息作为国家机密档案的落后观念,除涉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涉及公民隐私的简历外,户口信息应主动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起社会征信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和公民的民事行为。
(二)户籍立法要跟上。我国现有最权威的户籍立法就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在建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如今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须户籍立法明确户口的法律地位:在政府人口统计、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编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打击犯罪、支撑社会征信系统等方面,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明确进行户口申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户随人转,国家对公民实行身份管理;赋予户口登记以民事登记的法律内涵,户口信息对社会和公民开放,服务于经济社会交往等。至于户口背后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由有立法权的各地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准入规则,在市场的原则下分项取得;这些都要法律确权明示。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跟进措施的建议。公安部门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在户籍改革中采取措施、积极跟进,为此笔者建议:(1)将流动人口中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部分纳入公安的户口管理,发给居住证,最大限度地解决人口的不确定状态和人户分离现象。(2)流动人口中的以证管人部分,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被动局面,配合政府保障房和公租房建设,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模式,尝试物业化、公寓式的管理和服务并重。(3)对出租房登记备案,对租房者实行旅社式登记。(4)严格户口登记事项,严密人口出生、死亡、职业、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直系亲属关系、婚姻分户、迁移、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人身基础信息的户籍登录。(5)将实有房屋管理信息纳入公安人口信息库,房屋和居住状况相对应,原则上户口以家庭为单位、以常住地为基础设立,从而维护传统、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6)建立起全国的实有人口信息库,与社会信息互联互通,主动融入社会征信系统,也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7)管控住重点人口,建立安置帮教衔接机制,注重发挥社区志愿者、社工的作用,实行“一对一”和“多对一”结对监督和教育引导;探索建立分级预警机制,按照重新犯罪的风险,分别实施帮教措施。
第3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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