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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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草根投资开公司必须注意的8个隐蔽陷阱,坑坑让你栽跟头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纵然不好的地方有很多,但社会上升的通道还没有完全关闭。真正有才的人很难被埋没了,即使是草根也好、屌丝也好,只要把握了一个机会,香车、美女、比基尼通通不是梦。

  很多大佬、大咖也大多是草根慢慢起步,从刚开始一个人默默的摸索,到成立工作室,项目可以放大了开始开公司,都是一步一个坑踩过来的。

  咱们草根本来就用户不疼、投资人不爱。

  为什么用户不疼,用户知道那蛋疼的产品、过度的营销是你做的,别说疼你都想打你。

  为什么说草根投资人不爱,资本最理性,嫌贫爱富,首先说的就是投资人、其次才是丈母娘。

  弟兄们辛辛苦苦成立公司了以为开始一路坦途了,谁知道还有更多的坑在后面。

  就拿开公司来说就会涉及很多坑,这些坑或大或小、或深或浅,虽然有的坑掉进去不至于摔死,但是万一掉进一个粪坑也他妈难受啊。

  作为一个从身无分文到成功把公司做到一无所有的老鸟,老金和你一起来盘点一下草根开公司最容易栽跟头的8个隐蔽大坑。

  这草根投资开公司的8个隐蔽陷阱里面,其中有3个陷阱踩了很可能会把公司拱手相送,有2个陷阱一旦进去,别说公司倒闭、甚至可能被关进监狱。更可怕的是有5个以上的陷阱会被95%的创业者忽略掉。

  下面用坑深指数和隐蔽指数来衡量,坑深指数说的是掉坑之后的危害性,隐蔽指数说的是否容易被忽略。

   坑一:注册资本坑 

  当你看到注册资本一个亿甚至更多的公司,会不会觉得这个公司很牛逼、很有实力?

  

  从14年实施了新公司法,注册公司门槛大大降低。以前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实缴,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就要缴多少资金到公司账户里面去验资。

  现在改成了认缴制,注册资金缴纳1元就可以成立公司了。所以很多人想把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的高一点,这样会显得非常牛逼。于是就有一些创业者直接把公司注册资本注册为几千万、一个亿。确实,乍一看显得非常牛逼,但这么做风险很大。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股东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个亿,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要承担一个亿的责任。万一有一天,公司里面出现亏损、或因为侵权、违法需要承担巨额赔偿导致资不抵债,想直接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股东就必须补齐注册资本金,注册资金一个亿,本来实缴一块,那么好,先把剩下的九千九百万补齐。

  所以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看到一个公司注册资本非常高,基本上是以下三种情况:

  1.忽悠用户,以互联网金融公司比较多

  2.老板自己也不太懂,被自己给忽悠了

  3.特殊行业确实需要一些注册资金的门槛

  金评:这个坑是很多创业者刚开始注册公司很少会考虑到的,一般没事,万一有事就是大事。

  解决办法:根据实际需求设计注册资金多少。

  坑二:一人公司坑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可以百度查一下,网上资料一大把,实际应用中区别就是大一点的公司、要往上市方向走的公司选择股份制公司,对于我们创业者来说,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合适的。

  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有一种形式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很可能会选择一人有限公司,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有一个非常大的隐患。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应该证明个人财产的独立性、把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进行有效区分,如果不能区分,个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人的公司很容易把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搞混淆,管理不当很难进行有效区分。而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如果公司有责任[创业网:

  一人有限公司好处没有,但风险巨大。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股东直接以出资额申请破产即可。

  金评:和注册资本坑一样,也是有巨大风险隐患。

  解决办法:让亲友代持做联合股东。

   坑三:公司法人坑 

  如图,为什么马云、马化腾、李彦宏、任正非不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就是一个人,叫做法人,我们平时说的法人坑实际上说的是法人代表。

  因为作为老板和股东来说,权益和权利的分配是按股份比例来分配,所以法人代表这个名头起到的作用更多的是一个名分,如果看淡一点甚至只是一个虚名的名分。

  可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做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上的好处,但是坏处却很严重。

  一旦公司出现法律问题,第一个被捕的就是法人代表,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做法人代表可以灵活很多。你可能说了,老金你是不是有点阴暗,怎么老想着破产、出事,就不能想点好的吗,我们遵纪守法不会有这些事情的。

  因为之前老金做金融,所以对风险控制就特别的敏感。做企业其实也是一件法律风险很高的事情,中国针对企业的法律太多太多了,说不定就在无形中触犯了某条法律,侵权、违规、财税问题、劳工问题、集资问题等等;

  还有做互联网行业比较超前,有可能出现一些灰色和无人监管的行业,本来做着没事,万一哪天抽风就约你喝茶,谁敢保证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到自己身上。

  比如之前某P2P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被人举报非法集资,公司法人兼实际控制人直接被抓进去了,直接导致信用危机和挤兑,树倒猢狲散一下子一蹶不振了。

  虽然后来证明没有问题被释放,但是带来的恶性影响会很严重。如果不做公司法人,至少留下可以斡旋活动腾挪的空间和时间。

  好处很少,坏处很多,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实际控制人不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金评:99%的创业者都意识不到这个潜在到几乎隐形的风险。

  解决办法:找亲友、高管或者员工来做公司法人代表,就像这样

  坑四:域名坑 

  做互联网,我相信大部分做互联网的都踩过域名的坑。域名的坑我认为有两种,一种是喜欢把域名注册一个高端洋气一些,比如把品牌翻译成英文注册成域名,感觉比较高大上,结果因为用户不方便记忆或者输入,导致访问量减少,或者误访问到一些其他站点,导致用户流失。

  就像这种域名

  

  解决办法:微信上做项目,不需要输入域名,就无关紧要;如果还需要从浏览器作为网站登录的地址尽量按照中国人输入习惯。国人习惯性的输入和记忆方式,优先选择数字、拼音以及和品牌名相近的域名,原则是短、好记、和品牌有联系。

  第二种是,忽然脑瓜里灵光一闪这个域名不错,注册下来,以后肯定值钱,然后把各种后缀注册一通,然后一年当中灵光会闪个N多次,域名库里囤了大量域名。然后到第二年续费就开始犯愁了,最后很多域名就给扔了。

  金评:相对来说,风险小了很多,也就是交一点学费。

  解决办法:特意咨询了玩域名的专业人士,一般性域名也就com和cn值钱,除非前缀非常强势可以配些其他的后缀来用。玩域名还是找些域名老司机多学习,比自己摸索交的学费便宜。

   坑五:截流坑 

  一个项目、品牌早期没什么问题,当有一定影响力之后很可能会被截流,尤其是一些强势的IP和品牌。什么是截流?截流就是,我们都来开超市,有人在旁边开了一个超市入口。

  

  相信很多老鸟草根玩过截流,也可能别截过,但至少见过截流的案例。截流的地方包括域名、百度、淘宝、视频网站、微信公众号搜索入口、QQ群等。

  这几年英雄联盟很火,英雄联盟一线解说的视频曾经就被搬运后再上传到视频网站,都能截到几十万的点击量。有法外狂徒就在搬运的视频里面加上了广告:解说担保50元=100QB,据说骗了几十万,对解说和解说的粉丝都造成了巨大伤害。

  网红和网红的淘宝店也是被截流的对象,小智零食店、代练店,PAPI酱的店都曾被人截的不知道哪一个是真的。

  老金做金融的时候,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场所出来的时候,趁他们官网还没有优化好之前,也曾提前优化百度的入口,截过别人流量,感觉很爽。

  金评:截流很爽,被截流的话主要会造成一些潜在的损失。

  解决办法:自己截自己的流量。

篇二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和辨别

  本报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初小燕) 近期,社会上出现个别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及商业、美容健身等企业以高利率、高回报为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为引导消费者树立金融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市消保委特发布2015年第5号消费警示,帮消费者厘清合法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甄别那些名为理财、实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

  市消保委表示,非法集资有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性。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现实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等均是其惯用伎俩。

  高投资回报可能是陷阱

  非法集资巧立名目的手法蒙蔽性极强,投资人需注意从合法理财与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上增强辨识能力。

  一是企业资质不同。常见的委托理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必须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审批手续规范严格;而投资、投资咨询、担保等一些非银行投融资类公司,并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通常是“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债的担保”等,根本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资质;至于一般性商业、美容健身、生产性企业等非金融类经营主体,则更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

  二是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不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合同主体通常是消费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双方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理财活动,理财风险和收益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享有。而在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往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与投资人签订的多是借款合同,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经营者通常不以投资人名义从事专项理财活动,而是将非法吸收的钱款挪作他用,进行一些期货、高利贷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则有可能关门倒闭,人去楼空。

  三是理财回报率高低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据了解,目前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中,收益率通常在5%左右,鲜有收益超出10%的产品,且不是所有产品都保证收益。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应当提供专页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等内容。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经营者宣称的收益高达20~30%,有的甚至在50%以上。合同中不但回避理财风险的提示,多数还列明“赚钱、亏钱都支付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市民在投资前,最好参考一下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

  非法集资不受保护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市消保委特此警示消费者,要看清楚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投资理财前可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查询企业登记注册和经营资质等情况,搞清楚企业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理财广告的诱惑,可向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请教并审慎决策,不可盲目投资。尤其老年朋友特别要提高警惕,投资前多和子女或朋友商议,以保障资金安全。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同时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篇三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2015年5月P2P网贷行业报告

引言

5月,P2P网贷行业继续迅猛发展,行业风险持续释放,本月问题平台和主动停业平台达到67家,比4月份多增加了14家。

虽然问题不断,监管难产,但行业内仍是一片热热闹闹的景象。大量资本疯狂涌入行业,不断拔高行业门槛,挤压草根平台的生存空间。风投资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来势汹汹,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整合现有资源,抢占互联网金融先机。但同时也不乏部分上市公司恶意炒作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行为,如多伦股份欲要更名“匹凸匹”,两次被上交所问询并被停牌处理,成为笑谈。

前路迷茫,后有追兵。股市热度持续升温,大大分流了P2P网贷行业的投资资金。从舆论来看,股市投资者和网贷投资者存在大范围的重合,股市走牛对不少P2P平台的资金流失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同时也给股票配资业务的平台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不过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部分P2P平台表示并没有发生资金大规模从网贷平台向股市的流动的情况,众多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P2P平台仍然拥有较高粘性的用户。

此外,虽然监管迟迟未落地,但监管层和各地政府、警务部门开始着重呈高发态势的P2P网贷行业的非法集资现象,相关整顿行动已经在国内重点区域开展,重庆市长黄奇帆对中国式P2P网贷的批评和央视《经济半小时》对P2P网贷平台吸金陷阱的揭露。

行业本月成交额为669.36亿元,再创历史新高。本月平均综合年利率为13.65%,较上月份13.28%,环比上升了0.37%,本月平均综合年利率中止了14个月连降,但仍接近历史最低。本月标的的平均期限为5.67个月,较上月份延长了0.28个月,环比增加了5.19%。本月投资人数持续上涨,日均达到19.01万人,较上月份增加了15.68万人,增长了21.24%。行业总体上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注:本报告关于行业成交额、平均综合年利率、标的的平均期限、投资人数、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的数据由第一网贷提供,棕榈树在此表示感谢。

一、本月数据分析

(一)P2P网贷成交额

如图表1所示,2015年5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为669.36亿元,较2015年4月的588.41亿元持续上涨,环比增加了13.76%;与2014年5月份203.13亿元相比,同比增加了229.52%。

今年4月份与3月份的行业总成交额基本持平,在股市的强烈冲击下,稳中小升。5月份相比于4月份的成交额则大幅上涨,行业月成交额再创历史新高。随着银行系、国资系等资本进入P2P网贷行业,行业品牌整体改善,有了大型公司机构的背书,P2P网贷投资理念逐渐被大众接受和认可。此外,股市虽然火爆,但波动幅度较大,稳健型投资者开始转为P2P投资等低风险投资渠道。

图表1:2014.5-2015.5全国P2P网贷成交额情况(单位:亿元)

从地域划分来看,2015年5月份成交额前三名,分别是广东省218.81亿元、北京市166.9亿元、浙江省110.9亿元,三省市P2P网贷平台成交额合计超过496亿元,超过了全国P2P网贷交易总额的74%。本月浙江省异军突起,以110.9亿元的地区月成交额超越上海的56.02亿元,排名全国第三,打破了维持已久的三局鼎立形势。

图表2:2015年5月份全国主要区域P2P网贷成交额情况

(二)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

如图表3所示,2015年5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13.65%,较上月13.28%,环比上升了0.37%;与去年5月份的18.64%比较,同比下降了4.99%。本月平均综合年利率中止了14个月连降,但仍接近历史最低。其中,5月份平均综合年利率最低前三名分别是重庆市9.94%、天津市11.05%、上海市11.73%。

在国家宽松的金融调控下,借款人的融资成本逐渐走低。此外,随着P2P网贷行业规范,运营成本高居不下,P2P平台的补贴逐步减少。虽然本月平均综合年利率稍有回升,但P2P行业的综合年利率整体上仍呈下降趋势。

图表3:2014.5-2015.5,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情况

(三)P2P网贷平均期限

如图表4所示,2015年5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期限为5.67个月,较上月份5.39个月,

延长了0.28个月,环比增加了5.19%;较上年同期5.02个月,延长了0.65个月,同比增长12.95%。其中,2015年5月份平均期限最长的是上海市P2P网贷平台12.91个月,其次是北京市8.51个月、陕西省5.61个月。

图表4:2014.5-2015.5,全国P2P网贷每月标的平均期限图(单位:个月)

(四)P2P网贷参与人数

如图表5示,2015年5月份,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19.01万人,较4月份日均15.68万人,增加了3.33万人,环比增加了21.24%,并创下历史新高。与去年同期日均5.37万人比较,增加了13.64万人,同比上升了254%。根据第一网贷提示,实际参与人数会大于上述数据,因为部分平台一直没有公开披露其参与人数,无法统计。

“互联网+”的概念正慢慢普及千家万户,相信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接受度越来越高,我国的金融环境日趋完善,P2P行业逐步规范,参与到P2P网贷行业的人会越来越多。,

图表5:2014.5-2015.5,每月网贷日均参与人数(单位:万人)

(五)P2P网贷平台数量和注册资本

截止2015年5月底,全国共有3349家P2P网贷平台,较4月底(3054家)新增加了295家。

截止2015年5月底,本次统计分析所选择的样本包含2553家P2P网贷平台,涉及到28个省、市,平台数量前三名是广东省(507家)、山东省(383家)、北京市(287家),这三个省的1177家P2P网贷平台,超过了全国总数的46%。在扣除7家非独立P2P网贷平台外的2546家样本平台,行业总注册资本为628.35亿元,前三名分别是广东省(158.45亿元)、北京市(88.48亿元)、上海市(69.15亿元),三省市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本合计超过316.08亿元,超过了全国总数的50%;全国P2P网贷平台平均每家注册资本为2,468万元。

(六)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

如图表6所示,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2015年5月份新发生67家,比4月份53家多发生了14家,比去年9家同期增加58家。

本月问题平台及主动停业平台增多,一是部分不规范的老平台风险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问题开始暴露。二是行业竞争不断白热化,没有核心竞争力的平台无法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生存能力降低。三是行业受到股市冲击,投资人教育逐渐理性,问题平台开始被边缘化。

图表6:2014.5-2015.5,问题平台总数(单位:家)

篇四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姓名:蒲娟 学号:201105001716 班级:财政11-1

摘要 从1978年经济改革与开放政策开始执行直到今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相当活跃。近来整个金融业资金供应紧张中小企业纷纷求告于民间借贷解决急需资金的供应。这造成借贷利息率高涨,企业负担加重,极不利于它们的生存和成长。讨论民间借贷的文章一篇接一篇。但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是赞成或反对,态度模糊,模棱两可。我认为,民间借贷利大于弊,是值得推广的事。当然,对于民间信贷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规范与约束。【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益处 合法性 规范

一、民间信贷的益处

(一)民间借贷避免了许多中小企业的破产。由于大银行体制僵化,无法给中小企业融资,眼看它们不幸倒闭,最后拖累大银行。所以大银行很希望民间借贷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说因为民间借贷造成更多企业破产是毫无根据的。

(二)民间借贷是最没有风险的金融业务,因为他们都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如果发生毁约只涉及两个人,绝不可能波及他人。不像大的金融机构,涉及面广,一旦倒闭会发生连锁反应,造成大面积破产。而且经验证明,民间借贷的毁约率远没有大家所设想的那么高。如果谨慎从事,毁约率只有百分之一二,大大低于国营银行过去的坏账率。道理很简单,个人借贷无不谨慎从事,因为借出去的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是自己受损,哪能不谨慎小心。

(三)利息率高达180%(年息),这是极为个别的例子,不足为凭。据悉,当今的利息率一般约为30%上下。这种借款都是短期的,几天、几周,最多半年。它们用于在边际上十分紧迫的用场。比如自己已经有了资金的大部分,还缺一小点。如果没有这一小点全部资金都不能起作用,所以业主能够承担较高的利息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企业的利润率是不同的两种性质的资金,没有可比性。而且民间借贷多半是高质量的借贷,没有抵押或担保,手续简便,很快就能拿到钱,没有回扣中介等费用,还款自由,哪天还都可以,这就相当于活期存款,万一延期归还,惩罚条款比较宽松。这些条件非常有利于借入方,所以优质贷款利息率就应该高一点。

(四)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

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二、民间信贷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二)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三、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间借贷唯一的坏处是利息率太高,成了高利贷。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1、信息沟通不够。明明有低利息的资金可用,但是供需不能沟通,借了高利息的资金。这一现象现在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解决。比如出借方可以在网上发帖,说明自己有多少钱,可出借多久,期待的利息率是多少,征求借入方;借入方也可发帖,说明自己需要多少钱,借多久,愿意支付多少利息率。双方的信息透明谁也欺骗不了谁,网上能找出大体上的供需均衡利息率。2、出借方的供给太少,有限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借入方的需求,供不应求就会涨价。解决的办法是鼓励更多的人参与民间借贷。我国银行有二十多万亿的居民储蓄,他们只能享受不到4%的存款利息。如果有合理的利息率,他们都会参与放款,利息率肯定会降下来。

3、放款方不放心借贷的安全性,怕借了不还。这一点是很难解决的。本来金融业就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万无一失。

四、对民间借贷的规范

(一)加快民间借贷融资的立法步伐

国家应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作用的,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不合理地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支持。

政府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切不可忽视民间资本,要制定与外来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使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投资领域,激活当地民间资本,为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建议国家加快民间融资的立法步伐,给正常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快投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民营资本扩张打开体制通道。加大用法律手段整治金融市场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行贷款经营策略的微调

1、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信贷投放经营策略上的微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对实施从紧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金融部门要切实做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既遏制国家控制行业贷款的投放,又要支持经济发展合理的贷款需求,要避免“一刀切”,切实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要将信贷工作的重点前移到信贷营销上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贷款授权方面的弹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变贷款审查、发放、管理、回收等过程中的非市场主体行为,适当降低对基层行的贷款资源限制和扩大比例管理限制,增强基层行的经营力度和服务于县域的主动意识。

2、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要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加快投放贷款进度。

3、农村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支持“三农”发展不放松的市场定位,切实创造条件解决其贷款难问题,并对信用良好、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要创新信贷营销体制,对个体私营企业在信用评级基础上进行综合授信,加大对农村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

(三)加快利率改革,尽快推动存贷利率的市场化

1、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利率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2、农信社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制度操作手法简单、一浮到位,实行差别利率难度较大。在符合央行政策规定及保持存贷款合理利差的前提下,贷款定价管理机制应细化按行业、规模、信用、企业经营情况具体制定相应办法,确定贷款定价价格,使之更科学、准确,以讲求效益和安全的统一。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倍。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3、基层人民银行应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会同公安、工商和金融部门深入农村、农户宣传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教育农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贷借贷活动。

4、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化,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建议尽快制定《农村民间借贷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性质、利率、活动范围、运作方式

和借贷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生态融资环境

1、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信用总规模加以监控,由村委(街道)定期统计本辖区个人借贷情况,乡镇政府部门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基层银监会派出机构等管理部门,为上级党政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2、通过督促银行、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步伐。

应继续促进典当行、寄售行及小额贷款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大力发展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有效拓宽社会资金的投瓷渠道。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甚至不知法不懂法。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知识普法教育,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让群众明白自己在借贷行为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使借贷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后能有据可查,迅速得以解决,为优化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加强监测宏观调控,促进民间借贷融资持续健康合理发展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调研分析,合理调控银行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及其他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从总体上把握好适当的结构比例;研究利用民间融资的特点,搞好货币政策传导,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其消极因素,引导其健康发展。通过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实现社会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既有现实之必要,又是基层金融部门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大有文章可做。

五、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在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将继续推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大监测预警力度,加强案件查处的督查力度。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周活动,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增加金融资源供给。

继续营造和谐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氛围,建立门类齐全、功能现代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资源。

(三)进一步引导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大力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苏州经济金融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建设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不断推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

(四)进一步加强协作,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良好的金融秩序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与各级政府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金融交流与

协调,开展联合行动,稳妥有序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维护辖区良好的金融秩序。

(五)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民间信用的阳光化早有先例,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早日推出中国大陆的《放贷人条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茅于轼《如何看待民间借贷》2011年9月18日;

谢太峰《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2008年09月02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篇五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民间借贷辨法

民间借贷辨法【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 评论(21) 应严格限制公权力,尽可能放宽私权力,允许市场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

周学东

2010年10月16日,苗某被警方从河南省押解至重庆。苗某为偿还巨额高利贷欠款铤而走险,电话威胁重庆某超市:“不拿钱就要引爆炸弹”。东方IC

财新《新世纪》选择在封面位置发表一篇学术文章,还是第一次。

学术文章通常不亲近大众,但也有例外。如果它来自于对现实的深刻体察,辅之于学术的严谨和法理的周延,针对现实发言,它就不再只是书斋之作,而能够帮助读者深化理解、调整行为,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还能够影响现实。《民间借贷辨法》正是这样一篇文章。 作者周学东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现任条法司司长。央行是中国金融系统的主要守护者,条法司兼跨金融与法律两轨。周学东既对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现实法律框架条分缕析,更有应放宽私权,允许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的强烈理念。本文初稿完成于去年11月,正值民间金融风险大爆发、外界对此忧心忡忡甚至有矫枉过正的势头之时。现在发表,更逢其时。 周学东的主张远非孤例。今年初以来,吴英案成为舆论焦点。央行官员与最高法院之间就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沟通,正规渠道有之,私下交流有之。前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提到这一主题,亦称堵不如疏,对此类案件的合理量刑和执法的可持续性需要同时考量。中国金融系统监管机构的领导者与中坚,对民间借贷的认知,早已超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律视之

为异端的狭隘视野。他们的意见分量很重。

决策层有更宏大的视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要从过度依赖投资转向消费推动,重点在促进就业与创业,因之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作用将越发重要。而要促进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产权保护要跟上。民间借贷问题,“关了窗得开门”,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这样对财新说。

“关了窗得开门”!

——编者

借贷活动的演变史

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现代金融恰恰滥觞于民间借贷

人类史和世界金融史表明,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但是,借贷活动究竟何时出现,并无确切考证结论。不过,以下几点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其一,私有制产生后,借贷行为必然发生。公元前1790年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规范借贷关系的条文,中国西周时期的《周礼》也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说的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要有凭据、证据;

其二,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比如中国古代粮食借贷极为盛行;

其三,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延续至今;

其四,早期的借贷活动,不论是实物借贷或是货币借贷,主要体现为公民之间、自由发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民事行为,官方主导的借贷并非主流。

从上述分析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借贷活动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即与私有制同期出现;以货币作中介的借贷活动,与货币同期出现。进一步论证,可得出更为确切的结论,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诞生,以海贝作支付方式;公元前1600年殷商灭夏,创立铜铸货币。因此,在中国,货币借贷活动起码始于4000年前。

世界其他地区,货币借贷有些早于中国,有些则晚于中国。比如,早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一些寺庙就已经经营钱币兑换、保管业务,随之放贷业务出现。公元前6世纪,希腊出现了专营钱币兑换业务的摊贩、店铺,高利贷开始大量出现。放贷生息和金融的概念逐渐形成。

因此,从金融史的角度看,可以断言,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现代金融恰恰滥觞于民间借贷。

到了近代,各类钱庄、票号大行其道,一度成为金融主流,蔚为壮观。

进入现代,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工具进一步丰富,除直接货币资金借贷外,如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都可以作为借贷的对象,这也是传统民间借贷的衍生形式。 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正规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与“民间借贷”相类的一个概念是“民间金融”“草根金融”。数年前,学术界对“草根金融”曾有过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严格的学术角度分析,“民间借贷”与“草根金融”并无本质差异,均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也是对“非正规”融资活动形象的概括。相对于“正规”金融活动而言,狭义的“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这里的“一般企业”指的是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这里的“正规”与“非正规”仅为方便分析而作此区分,并无法律含义。还有一种定义方法,即使用排除法,将民间借贷定义为“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专门从事的贷款业务以外的融资活动”,这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简单概括,“正规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非常广泛。据人民银行2008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的发展,有必要将当前的民间借贷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一类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机构,在工商登记,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资金融通或专事放贷为业,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属于这一类别,即“影子银行体系”;

另一种情形,放贷机构以外的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以自有资金相互借贷,属于传统的、典型意义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事主体意志自治的市场行为,即纯粹的民间借贷。

由此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贷款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纯粹的民间借贷人在内的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

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

现行涉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问题先后颁布了众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

对于普通的借贷,《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行法律体系中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规定,也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的一条基本准则。 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面,银监会和人

民银行2008年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也分别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标准、业务规则等,并负责对其监管。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统计范畴,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负债和利润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实施监测,以及时、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从事的借贷活动属民事行为,还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范。

对于狭义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关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国的司法解释多有厘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针对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特别指出的是,1991年司法解释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不指该行为违法,即债务人是否偿还债权人4倍以上的利息,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院并不对债务人做出强制性要求:债务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换言之,债务人偿还了不违法,不偿还也不违法。实践中,法院正是遵照上述原则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相应作出判决。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也就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就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公民与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利率超过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

法院奉行的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制理念的进步。这里的“私权力”具体指的是公民对个人财产(资金等)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以及由此衍生的出借权、收益权。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清晰的界定,其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之间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法律原则上不予支持,即不予司法保护,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有关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当时并不明确,实践中实际上就是指《贷款通则》,别无其他“金融法规”。但是,《贷款通则》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也并非“一律不得”;另外“国家规定”是什么规定,从目前看并不明确。在研究修改《贷款通则》过程中,各方面分歧意见比较大,但多数意见建议废止这一规定。

由此可见,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并不强制禁止;“金融法规”体现为有条件的禁止;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此类借贷行为不予司法保护。也就是说,对这类行为,法律奉行“不禁止、不保护”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由于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大量增加,司法机关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认识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此类借贷纠纷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方偿付。

涉及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篇六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有关民间借贷现象

参考文献:我国民间借贷政策的特点、问题以及法律政策(席月民)

1.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

●民间借贷存在生存发展基础

●正规金融市场空缺需要弥补

●有利“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

●构筑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堤坝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在我国,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无视民间借贷的这种经济基础而将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都呈现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其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服务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

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第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构筑防止农村资金外流的堤坝。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资金不足,这种状况又因资金的外流而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流出的主要通道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由于农民具有存钱防大病大灾的储蓄习惯,因此遍布在农村的金融网点能够很容易地吸收农民存款,并将其转移到城市或其它领域贷出。而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许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其实,民间信用的阳光化早有先例,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因此,早日推出中国大陆的《放贷人条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2.有关民间借贷现象的新闻

民间借贷合法化须立法跟进

8月15日,央行发布今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为长期存在于地下的民间借贷正名。(8月23日《中国青年报》)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要使民间借贷走上台面,必须首先从立法入手提供法律保障。【详细】 民间借贷阳光化宜早不宜迟

央行日前指出,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此间观察家认为,作为典型的关系型借贷,民间借贷阳光化能够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短板,有助于完善金融宏观调控。【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详细】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缓解小企业融资压力

民间投资活跃是经济活力的表现。特别在当前,不经过银行体系的实体经济投资活动,还有助于减少货币创造。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稳定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而不增加过剩流动性的困扰。【详细】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央行首次为民间借贷“正身”

在上半年宏观调控效果明显的背景下,央行日前发布《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由于宏观经济面临国内外不确定因素增加,下半年宏观调控适时微调,从紧的货币政策有所松动;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详细】

3.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准确的界定,学者对其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其行为应限制在公民之间,也有学者认为除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关系外的所有,都应归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就笔者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转移资金用益物权为目的的一种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之所以成为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其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贷是最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事行为,每个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势必要接触借贷这一行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下: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从古至今,供不应求一直都是高利贷顽固存在的原因,当银行信贷紧缩,间接融资渠道被堵塞,人们对于资金的强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寻求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

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没有抵押品可以拍卖和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会给资金贷放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对高风险的补偿,资金贷放者在放贷时会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风险溢价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会给个人或企业增加财务负担。从借贷目的上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的资金缺口,但是以长远来看,企业必然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这笔资金运用得宜,企业就可以转为危机,如果不能将其妥善运用,很可能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甚至走向关停倒闭的命运。二是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资金的强大需求与资金的弱小提供之间的矛盾,意味着越是贫穷的借款方,其对资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受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很多原本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以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机构或者挪用公款等违法方式筹集资金来进行放贷,而当债务人无力法偿,债权人急于收回贷款时,也容易催生出另一个违法团体——黑社会。

(二)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问题存在的原因。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是企业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对于资金的需求类型多、频率高,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国目前现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这就给企业贷款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实际上其贷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业,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业,这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另辟蹊径,亲朋好友、内部职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者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如期向集资对象支付约定的利息或者报酬,导致集资对象要求进行清退,企业面临破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额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二是行政责任。当企业面对集资对象的起诉,中国银行介入调查取缔,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企业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

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换句话说,企业要想发放贷款,就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对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我国可以针对一些农村或者是一些贫困的地区开设专门给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就是所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孟加拉式“乡村银行”模式,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下放,允许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个人对其管理,国家对其经营不得进行干涉,但是必须定期向负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负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一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做到公正透明。让企业能从更规范的渠道借钱,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活跃基础经济体直接融资的渠道,解决“融资难”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导正确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得到统一,同时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对民间行为做出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对《刑法》进行补充,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特别是针对发放高利的个人,一旦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双方借贷合同即无效,贷款方以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本金,但国家必须向贷款方收取同期的银行利息,以免借贷方借此来侵犯出借方的利益。当高风险得不到高回报时,违法也就变的没有意义了。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以避免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慑了其衍生的黑社会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这些年才突然出现的,过去此类纠纷之所以不多,只是因为人们对于其不公已司空见惯,在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社会无意识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单是提高内在的个人意识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备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进行,如温州,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处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银监会牵头,下设独立部门,用来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借贷,以便随时对民间借贷的动向进行监测。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借贷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对贷款方进行信用验证,这无疑增大了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网站上查询贷款方的信用度,减小借贷风险,如2001年以来,温州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的“信用温州”就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可以将当地的一些学者聚集起来,组成一支专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追踪分析、预测以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民间团体,这不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能给研究者带来宝贵的实际数据,为国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议。

(五)大力宣传法治观念。

提高个人的法治观念,它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直接办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多情况下是在合同订立之初,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过于模糊或者草率,以致后来由于合同

内容上出现争议而发生纠纷。针对社会上一部分法盲而言,加强法制道德建设就成为减少借贷合同纠纷的关键。在普及教育的同时,法院可以开放部分典型案件,公众可以通过提前预约,进行旁听,或者把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出版成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各大高校应该鼓励大学生进社区进行法制宣传,这不仅可以增强居民的法制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

总的说来,认为民间借贷是资金融通中的经济问题,中小企业融资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同时,民间借贷也是影响社会进步的民生问题,只有民间借贷朝着光明发展,企业生存得到解决,我相信我们的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朝着光明进发。

4.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

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平定县岔口村和黄统岭村1498户中,有109户存在民间现金借贷行为,占到调查数的7.3%,借贷金额在14万元左右。

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忻州市河曲、代县、繁峙、原平、五台、五寨等县(市)的调查,利率一般在月息10‰到15‰之间。如五寨县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此方式筹集到400万元流动资金,月利率15‰。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汾阳、孝义、交口和柳林等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到30‰之间。

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资金供需两旺,并具有迅速走红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然而,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突出,整个市场呈现出产生发展的内生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法律规则的零散化、法律地位的尴尬化以及裁判结果依赖指导性解释等特征。民间借贷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问题、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问题以及民间借贷交易的信息监测问题等日益突出,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 席月民

2011 年,我国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在短期内起诉到法院的相关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最高法院及时发出了妥善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及司法建议。①虽然政府的最终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暂时稳定了市场信心,但民间借贷的制度风险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已然无法回避。这一危机表明,法律的阻吓作用因其内在的不完备性受到明显削弱,司法机构利用有限的剩余立法权进行

能动司法实非长远之计。加强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执法,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状况与突出特点

( 一) 民间借贷进入高级阶段,其产生发展具有内生化特点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就有。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1]P35 随后的历朝历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在着。尤其是明清时期,钱庄、票号、典当行等成为其主要组织形式。新

篇七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第27卷,第4期,2010年7月

JournalofZhejiangSci—TechUniversity

V01.27,No.4,Jul.2010

文章编号:1673-3851(2010)04—0654—05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徐淑芳1,王洁2

(1.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州510006;2.浙江省地质勘查局,杭州310025)

摘要: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有:小额信贷机构的发

展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推动小额信贷长远发展的政策环境与制度框架;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业缺位。针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的主要对策建议有:构建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框架,政府适度监管;优化融资环境;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金融创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小额信贷;融资环境;制度框架;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小额信贷是指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信贷服务。近年来,世界各国日益重视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改善其经济状况的社会条件,小额信贷作为支持低收入者扩展生产经营,以改善其经济状况的创业启动资金的融通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而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比世界上最先发展的国家晚了约20年,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我国,现阶段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组织或国家公益组织举办的小额信贷项目、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处于试点阶段的商业性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等3类。

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滞后,国内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了探讨与研究。李志辉、国娇L1]简要评述了非洲贫穷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经验及对中国的相关启示。焦瑾璞[2]在介绍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趋势基础上,对中国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石俊志[3]在对全球小额信贷发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不能照搬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应建立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对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利率自由化,建立机构多元化并行的小额信贷运行体系。钱水土等[4]通过对浙江省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考察,评析其现状,分析其困境,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一些学者在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瞄准方面开展了研究[5I。与已有的研究文献不同,本文侧重对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进行详实分析,针对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1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1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把“草根金融”合法化,受到各界好评。但由于现有的一些政策规定令小额贷款公司遭遇“身份困惑”,其生存和盈利空问受挤压,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

收稿日期:2009—10~2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8CJL009);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790093);北京大学ACOM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招标课题(N6090690)作者简介:徐淑芳(1971一),女,湖北黄冈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金融学和发展经济学研究。

第4期徐淑芳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展规范E6|。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1杠杆率过低、后续资金来源缺乏

我国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存在“先天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条例规定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相对于众多中小企业急迫的融资需求,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经营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久即贷出了大部分资金,在可用资金贷放完毕后“无米下锅”,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最大困扰。按当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2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0.5倍的杠杆率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求。以温州苍南联信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由于当地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量很大,其1亿元注册资金在开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全部贷放出去,虽然也有一小部分开始回收,但数额较少。而允诺给联信融资5000万元支持的中国人民银行苍南支行,却迟迟无法将资金划拨到位。缺乏后续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很难继续开展。现阶段国内众多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

1.1.2业务范围窄、税负重,企业盈利空间有限

目前,贷款利息收入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盈利来源。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最低不能低于0.9倍。由于受央行连续降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收入逐步减少,仅依赖贷款利息收益其盈利空间有限。

【草根投资是非法集资吗】

税负较高也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须按工商企业来纳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按此规定计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有超过3%的比例需要缴税,这样的税率,对于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相当重。

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问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均偏高。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可发放的单笔贷款规模受到限制,向农户发放贷款的高成本、低收益使得资金在逐利性动机的引导下,向普通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内在激励下降。

1.1.3定位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的路径窄,经营者心存顾虑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并不明确,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将来由谁来监管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都可以监管,联席会议由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组成,有些地方还加入公安部门参加,多头监管既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管空白。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希望渺茫。各省份金融办出台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均明确提到了“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银监会去年出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股东。这意味着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初始的主要发起人民营企业将不得不大幅降低持股比例、失去控股权,这使得那些冀望通过创办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热情骤降。

1.2缺乏推动小额信贷长远发展的政策环境与制度框架

现阶段我国关于小额信贷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滞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创新。我国的小额信贷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先滞后、再缓慢、逐步放开并有反复,以及加速制定和仍需改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经历了这样一些阶段:从不认同或持观望态度,到承认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效作用,到支持试点和确认小额信贷对满足低收入群体和小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到中央要求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再到中央明确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7]。与小额信贷政策相比,我国的相关法规建设显得相当缓慢。中国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缺乏独立的监管法律、法规,仅仅依靠行政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和可持续的目标设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监管的稳定性差。现阶段我国的小额信贷参与

656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7卷主体面临着较高的准人限制。一方面,商业银行面临小额信贷较高运营成本与偏低运营收益之间的冲突,利益矛盾使得该项业务开展缓慢滞后;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严格的准人政策人为阻塞了小额信贷机构成为正常金融机构的制度途径。

此外,中央层面对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并不明确,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从监管职能角度和非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性质看,银监会不需对“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然而银监会促进和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的做法不仅能够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同时又能消解洗钱、非法集资等金融非法行为的生存基础。国内不少地区确定由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工商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但工商管理部门缺乏监管小额信贷必要的经验和技术,监管效率低下。

1.3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业缺位

现阶段我国缺乏针对小额信贷业的审计、评级机构、转账及交付系统、信息技术、培训机构、技术服务提供商、征信机构等中介组织。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贷款机构难以真实、全面、客观地评估中小企业资信。全国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实力规模偏小,缺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限制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信用能力。而且,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运行环境不规范,小额信贷的担保业务运行成本较高。另外,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机制缺失,小额信贷中企业、担保中介、贷款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不健全,未能做到整合各方面信用信息,预防担保中介失信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没有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信用担保保险体系。

2推动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2.1构建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框架

2.1.1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农户等低收入群体。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为突出。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成本高,抵御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大幅下滑,给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带来了严峻考验。2008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下调基准利率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也随之下降,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各地申办进度放缓。目前我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模式,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在一定区域内,试点数量有限,实行准入垄断,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政府应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的地方,适当增;00d、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对经营记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应考虑允许其跨县域经营,扩展经营规模。

2.1.2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

a)地方政府在既有权限内参照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扶持。中央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尚不明确,但一些省份如浙江省在试点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开展金融业务的组织进行扶持和管理。

b)财政资金扶持。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较大、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各地政府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比例的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为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缓解财务压力,在营业税等减税、免税方面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税收政策的支持。

c)鼓励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的经营特点,各级政府应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提前增资扩股,不必囿于试点满一年后方能增资扩股的硬性规定,同时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给小额贷款公司,首先是保证50%的银行融资到位,然后再争取逐步扩大银行融资比例,特别是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这其实也是为大银行的资金运用开辟了新的渠道,是融资双方共赢的举措。

d)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步扩大业务范围,比如资产转让、票据贴现等。e)jJIJ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管理。加快征信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内部软件综合系统的建设。

第4期徐淑芳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6572.1.3明确监管主体,强化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防范和处置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专门的监管协调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承担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职责。省级政府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可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研究和落实,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在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通道、加入征信系统,转为村镇银行方面,各地的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争取获得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的支持。坚决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2.2优化融资环境

2.2.1为中小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如浙江省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组织20家担保机构建立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融资平台,目前已经为358家中小企业融资5.6亿元。

2.2.2组织多种形式的银企洽谈会

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金融座谈会、银企洽谈会、恳谈会,推进银行与企业、项目的合作对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2.2.3优化金融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长效作用,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从中小企业信贷制度、信用担保体系、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将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系统性工程不断推进。积极协助人民银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系统服务水平,探索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体系,向金融机构推荐优秀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矛盾。

2.2.4加大地方财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贷款收益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能够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风险拨备比例,增强金融机构核销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能力。同时,通过财政资金资助中小企业成长计划、贷款贴息、财政出资建立担保基金等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中小企业融资上的“四两拨千斤”作用。

浙江省财政部门建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县和省级财政按1:1配套出资,欠发达市、县为3:7,扶持对象主要是针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就业型等各种所有制的小企业,并建立“微小企业培育库”,优选一批正处于初创时期、成长性较好的微小企业入库,优先推荐给银行。2005年和2006年浙江省政府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2500万,2007年为3500万,2008年增加到6500万元,累计已有近20万家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有60%~70%的微小企业已经成长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地市层面,浙江省内现有55个市、县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占到浙江省全部市、县总数的68%,累计对金融机构补偿贷款损失1.43亿元,引导金融机构累计增/J口4,企业贷款258.18亿元,真正起到了财政资金的放大示范效应。

2.3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加强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手段,完善政府、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支持和风险防控,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监督。对运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地方政府要加大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担保实力较弱的担保机构,要鼓励和引导其增资扩股、突出主业;对违规从事融资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的担保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

建立全省性的再担保机构是政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有效途径,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先后成立了再担保机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和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经验,积极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加

658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7卷快发展,增强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功能。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提供引导资金的方式,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如在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政府专门调度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存人绍兴市商业银行,并由该行匹配同等数额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并单独记账,重点支持信誉好、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佳、能耗污染少的中小企业。至2008年底,已累计发放信用贷款11.72亿,贷款回收率为100%,贷款企业771户。2.5积极支持金融创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实力相对较弱、信誉度不太高、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等原因,传统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条件通常比较严格。国内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和组织机构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浙江近年来通过从单纯不动产抵押向多元化动产和权利质押、从单一保证担保方式向抱团增信和多户联保等担保机制突破和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信贷管理部门等创新行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支持。

3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对缓解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困境、增加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处于起点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调整政策,构建推动小额信贷长远发展的政策环境与制度框架,减轻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融资限制、税负重、业务范围较窄等经营困难;优化融资环境,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支持金融创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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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晓山.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口].农村金融研究,2009(3):37—44.

TheReasonAnalysisandRelevantSuggestions

DomesticMicrocredit’SSlowDevelopment

XUShu-fan91,WANGJie2on

(1.SchoolofEconomicsandCommerce,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Guangzhou510613,China;

2.GeologicalExploxationBureauofZhejiangProvince,Hangzhou310025,China)

Abstract:Domesticmicrocreditindustryhasbeendeveloping

causesveryslowlyinrecentyears.Theprimaryare:thereexistedsomequestionsonthemicrocreditinstitutionstriaIdevelopment;lackoftherele-vantenvironmentregardingpoliciesandinstitutionalframeworksupportingmicrocreditlong-termdevelop—

toment;microcredit’Sintermediaryserviceindustrydevelopmentfallingbehind.Inorderfastendomestic

microcreditdevelopment,thelocalgovernmentsmaytakefollowingmeasures:constructtheidealpolicyenvironmentandinstitutionalframeworktosupportmicrocreditlong-termdevelopment,adopttheappro—priatesupervisionandregulation;improvethefinancingenvironment;setupandimprovesmallandmedi-urn-sizedenterprisescredit

supportguaranteesystemsstrongly;pushonlocalfinancialinstitutionsdevelopment;financialinnovation。reduce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financingdifficulties.

Keywords:microcredit;financingenvironment;institutionalframework;SMEsfinancing(责任编辑:马春晓)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shiyongwendang/839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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