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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具体日期按开工报告书)
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具体日期按竣工报告书)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⒈本合同协议书
⒉中标通知书
⒊投标书及其附件
⒋本合同专用条款
⒌本合同通用条款
1 .
⒍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⒎图纸
⒏工程总造价投标报价表及施工图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道路施工协议】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2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道路施工协议】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道路施工协议】
3 .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4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总造价投标报价表及施工图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5 .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疆香妃湖花卉庄园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 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现代农业示范园道路工程
2. 工程地点: 香妃湖花卉庄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内
3. 工程描述及内容:
1) 园区主道及停车场,四级公路标准,限速20公里,可通行20t货车,为C25砼,厚度
150mm,300mm戈壁垫层;
2) 承重道路:四级公路标准,限速30公里,可通行30t货车,为C30砼,厚度200mm,300mm戈壁垫层;
3) 园区辅道要求在原土地面上铺设50mm细沙石压路机碾压、洒水完成;
4) 绿化区域四周为500*120*300路沿石(具体位置详见图纸);
5) 我方只提供水电源,乙方需自备水表电表,自己安装临时水电设备;
6) 混凝土可自拌或使用商品砼,必须加抗碱剂、减水剂等必要的添加剂,每次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按规范要求保留试块,送至喀什试验室检验强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7) 其它详见图纸。
4. 承保范围:
双方盖章确认的图纸。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 工程总造价(暂估)为:¥662626元,大写:陆拾陆万贰仟陆佰贰拾陆元整。其中:C25
砼综合单价为100元/m2;C30砼综合单价为110元/m2;路沿石综合单价50元/m。
2.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后,经甲乙双方现场共同核实工程量
(据实结算),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70%工程款,乙方必须提供全额工程发票,
三个月后付20%,留质保金10%,壹年后无质量问题,给乙方付清。
第三条:工期
1. 合同总工期为26天。
2. 施工日期自2012年5月6日至5月31日。
3.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应顺延:
1) 甲方不能按期满足开工条件的;
2) 甲方提供的技术参数不精确,影响工程进度的;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拨付进度款的;
4) 其它不可抗力而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四条:质量
1. 执行标准: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公路水泥混凝土路
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7-2002)等相关标准施工及验收。
2. 砼必须含抗碱剂等必要的添加剂,确保道路工程质量。
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规定对承揽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算起,时间
为壹年。
4. 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造成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验收
1. 乙方在对已完工项目自检合格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工程验收要求
及相关工程施工资料,由甲方按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提出验收结论并办理验收手续及工程接交手续。
2.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条件保修,保修的条件、
范围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 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交底。
2) 派驻施工现场的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2、乙方的责任:
1) 现场必须配备施工员、资料员、试验员等管理及技术人员,及时报验工程施工及试验资
料;
2) 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说明文件、技术标准及经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并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监督检查。
3) 现场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甲方和工地的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4) 已完工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看护,并清理好施工场地。
5) 乙方在施工期间,做好管好自己的人、财、物等。按照国家劳动保险制度为施工人员缴
纳保险。
6) 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干净,做到活完底清,及时清除无用建筑垃圾。
7) 工程在未验收前,工程维护完全由乙方负责,验收时整个施工现场要清理干净。
8) 施工所用水电均由乙方自己安装,甲方只提供水源、电源,乙方临时水电必须符合甲方
的相关规定,并安装水表电表,及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 工程开始后,因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 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
2、乙方责任:
1) 为保证工程质量,做到一次成活,避免今后因质量问题返工维修,凡发生返工将处以
1000---10000元罚款,如影响我方使用将处以双倍罚款。
2) 因产品及工程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质量事故,完全由乙方负责。
3) 偷用水电者,每发现一次将处以500元罚款,并缴纳实际所用水电费用。
4) 乙方应按甲方约定准时完工。
第八条: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一 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