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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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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三)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施 细

(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则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籍所在地领取注册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7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照相和指纹信息采集等工作,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无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每次考试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人。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省规定时间内将编场信息光盘、试卷袋数统计表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随机确定。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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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

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

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

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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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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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施 细

(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实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

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

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籍所在地领取注册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7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照相和指纹信息采集等工作,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无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每次考试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人。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省规定时间内将编场信息光盘、试卷袋数统计表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随机确定。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六)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附表样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十八条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六)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施 细

(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籍所在地领取注册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7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照相和指纹信息采集等工作,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无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每次考试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人。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省规定时间内将编场信息光盘、试卷袋数统计表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随机确定。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六)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附表样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十八条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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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

河 北 省 教 育 厅【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

201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

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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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09年入学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090101010001。【河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网】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籍所在地领取注册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7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照相和指纹信息采集等工作,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无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每次考试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人。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省规定时间内将编场信息光盘、试卷袋数统计表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随机确定。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六)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附表样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十八条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运送工作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1.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

3.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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