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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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会计09-2

尤霜霜

090624222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期盼,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措施。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有地可耕,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成为了解决当时农村“鳏寡孤独”者生活贫困的主要方式。1956年前后,我国广大农村在建立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普遍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时年的6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供应,保证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望。”从此,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五保”制度得以确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农业六十条》,其中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留不超过2%-3%的公益金,作为社会救济款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进行生活补助。1964年增加的“保医”、“保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五保”制度。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初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化程度低,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保障水平低,农民生活依然非常困难。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和衰退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农村也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初步探索时期。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导致的集体经济的瓦解使传统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筹资困难等问题,少数农村开始探索实行退休金养老办法。

1.初步探索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2年,全国已有11个省市的近3457个生产队推行了养老金制度。方案中还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体劳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得男社员和60岁的

女社员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当时约有42万人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2.开始试点阶段(1986-1991年)。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开始探索建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与1987年下发该报告,开始着手试点工作,加快了各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了以乡镇企业职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试点工作在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正式进行。

3.着手推广阶段(1992-1998年)。在总结了近五年的试点经验以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1993年,随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方案的审批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也陆续出台,继而各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发适应其区域特征的规范性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推广。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累150多亿元。

4.搁浅衰退阶段(1999-2002年)。199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部门移交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上同时受利率下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停顿。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三)“新农保”制度的恢复重建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

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方针。

2004-2008年,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将2020年确定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全面完善并加快发展。其后两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被不断的巩固。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1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并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改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应从部分积累制

过渡到完全积累制,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路径的选择。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建议立法先行,渐进式推进。(三)目标的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基于目标、执行、路径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我们需要从政策科学和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去探析,或许这会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创新所在。

参考文献:

李轩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

张正军,苏永春《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与政策评价》

谢冬水,王松《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

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

郝新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张正军,苏永春《社会保障研究》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问题及完善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基本算法是,(领取养老金时账户中的钱÷139×12)+(55×12)=每年获得的养老金数(不包括利息等)。【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制措施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最后,还应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为引导和激励农民,特别是那些16至45周岁的青年农民早参保,建议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定基础养老金,或按缴费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础养老金。

内蒙古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

内蒙古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信息来源: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1-12-01 为了进一步健全内蒙古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内蒙古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并且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目前,今年7月1日启动的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了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参保人须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

为3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内蒙古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个人账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内蒙古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生活的质量保障愈发显得重要。为了确保晚年生活无忧,许多人选择养老保险这条路。同样,国家在应对我国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养老保险政策。在新公布的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确立了针对农村、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的四大养老保险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相关阅读: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1、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村(牧)委会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

保险费申请表》。

2、村协办员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度、补缴金额等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经复核无误后,根据银行代收或现金收缴相关规定收补缴款,完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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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基本算法是,(领取养老金时账户中的钱÷139×12)+(55×12)=每年获得的养老金数(不包括利息等)。

机制措施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最后,还应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为引导和激励农民,特别是那些16至45周岁的青年农民早参保,建议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定基础养老金,或按缴费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础养老金。篇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调查研究 论文大赛

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调研 ——以济南为试点

数学科学学院

金数1103 张玉霞

金数1103 徐 彬

金数1103 张学敏

金数1103 张 琳

金数1103 张燕妮

金数1101 朱圣亮

目录

摘要 ........................................................................ 1

关键词 ...................................................................... 1

abstract .................................................................... 1

keywords .................................................................... 1

正文 ........................................................................ 2

一、前言 .................................................................... 2

二、文献综述 ................................................................ 3

(一)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出台的必然性 ........................................... 4

(二)现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 4

(三)我国新型养老保险优缺点 ................................................. 4

三、调研分析 ................................................................ 4

(二)问卷设计与调查实施 ..................................................... 5

(三)调查结果分析 ........................................................... 5

(四)调查分析小结 ........................................................... 9

四、走访分析 ............................................................... 10

(一)走访目的 .............................................................. 10

(二)走访分析 .............................................................. 10

(三)走访小结 .............................................................. 11

五、提出建议 ............................................................... 12

(一)增大养老保险效用 ...................................................... 12

(二)科学宣传 .............................................................. 13

(三)强化政府形象 .......................................................... 14

(四)增加农村收入 .......................................................... 14

(五)控制人口老龄化 ........................................................ 14

参考文

献 ...................................................................15 附问卷调查表 1

附问卷调查表 2

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调查研究【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以济南市为试点【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调查研究——以济南市为试点

济南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查研究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亦日益明显,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略的因素。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农村养老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养老难问题,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争议。为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济南市周边农村地区的走访,对60岁以上老人生活现状及60岁以下农村朋友对该制度的看法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对应的意见与建议,希望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养老模式新型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key words: pension mode the new old-age insurancegovernment subsidies篇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推进的若干问题与对策建议 口米红

摘要: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

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本文提出了在新时期构筑与发展“国家新农保”制度,应当关注七大理论、实践与方法问题;并根据相关定量分析,提出了实施“国家新农保”制度推进实施的最佳全覆盖的政策时间是:第一类农村地区在2012—2013年、第二类农村地区2015—2016年和第三类农村地区在2017—2018年。本文建议尽快创造条件,构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或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政策银行。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新农保;全覆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09)05—0005—07

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并非单纯的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它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元性的价值偏好。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理论众多,包括福利经济学理论,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社会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分配理论,国家和政府职能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结构功能理论,养老保障效率理论,农业经济理论等。一些国内学者也持有较为相同的观点,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多种理论的交融,而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农业经济理论、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以及社会保障效率理论等的应用和启发。

一、国内外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 (一)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外文献 由于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专门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文献相对较少。从现有的研究文献资料来看,具有以下

特点:

1.从福利公平角度。认为农民同城市职工享 有同样的福利待遇,主张将农民纳入国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观点比较普遍(robert m.ball,1978)。比如英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农民养老纳入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中。而德国、

法国、日本等国则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要求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兜底。

(cr7ash009)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非传统安全能力建设)(08jzd0021一d)资助。

5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

工。例如德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差距为74年,美国为55年,加拿大为63年,日本为30年(a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report,1 994)。

3.从建立制度的条件看。研究认为社会保障 制度的建立与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国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发展水平看,人均gdp大都在2000美元以上(除少数欧洲国家外)。除此之外,与国情及社会政策也有关。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成功地建立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roger axelsson,olle westerlund,1998)o

4.从财政补贴的角度。农民与职工的社会保 险不管是统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安排,还是分别建立两种制度,其做法基本相同,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财政补贴,但保障水平农民普遍比城市职工低(robert m.ball,1978;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a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report,1994)。

5.从筹资模式角度。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 要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例如德国采用现收现付模式,新加坡和智利采用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制模式。经济学界大都借助于萨缪尔逊引进的迭代模型来分析和论证(samuelson,1958)。此后

aaron(1996)在迭代模型中引进生产和投资,得出养老金的增长取决于人口的增长率和劳

动生产率的增长率。世界银行认为现收现付制具有代际转移支付的性质,随着老龄化的发展,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负担会日益沉重,从而导致政府财政赤字膨胀,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 大部分学者认为个人储蓄账户与工资增长率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和利率有更直接的关系,因此在现收现付模式下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冲击将缩小。barr则论证了基金制同样不能解决人口变化带来的冲击(nicholas barr,2000)。

6.从覆盖面角度。rofmann and

i_acchett(2006)指出养老金体系的评价指标不外乎三个方面:覆盖面、恰当性、可持续性。holzmannetc(2001)提出五个阻碍扩大覆盖面(特别是扩大第二支柱即强制缴款积累支柱的覆盖面)的因素,分别是贫困、自雇、交易成本、制度设计、2.关于政府责任。目前国内学者对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一致的观点,认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该承担立法责任、财政责任以及监督责任。部分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无法充分有效提供,必须通过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以“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提供(徐通,2008;林义,2003);但对于政府有没有能力提供补贴,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制度可信度。

另外,在国外,“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被统称为migrant workers,译为农业季节工人或民工,其社会保障通常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从现有研究文献资料看(roger axelsson,1998;jan ekberg,1999),主要基于产业结构变动、福利公平、财产权等理论出发, 6

在政策法规上,认为政府政策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随时调整,向有利于鼓励农民放弃土地、促进城市化建设或农地规模扩大的方向调整。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存在的看法有:第一种认为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的一种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使其共同发挥最大效用,起到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张仕平,1999;刘芳,2002)。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社会养老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张静,2003;王晓龙、董登新,2008)。还有一种观点是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袁春瑛、薛兴利、范毅,2002)。

从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并且在农村养老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内研究 1.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研究,目前主要呈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根据不同的人群,分层次,分类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郑功成,2002;陈志国,2005);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建立非缴费型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个人自愿缴费型基本养老金制度+个人储蓄型或者商业保险(廖煜娟,2006;潘怀明,2006)。

巨额的财政补贴(闫艾茹,2003;孙洁,2004);部分学者则从技术层面,运用人13数理学,保险精算学等方法对未来农村人口以及财政补贴能力做出预测,对我国“有限财政责任”条件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政策仿真与预测分析(米红、项洁雯,2008)。

3.关于资金筹集问题。第一种观点则从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具体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实物换保障”的创新模式,即: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卢海元,200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

201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农村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介绍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八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目前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领取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养老金计算方式

基本计算方式: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5退休)=上缴总额/170+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九篇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农村牧区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

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3篇:我市日前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名称只改两个字但意义重大

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之一。2015年1月,我市所有县(市、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8月,全市参保人数156、72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60、21万人;市区参保人数27、6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9、4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省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市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jú长周燕祥介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前者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共同构成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改成“基本”后,政府层面承担责任和义务更大,政府要下大决心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个人缴费标准从7档增至12档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现有规定7档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档,共计12档。具体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缴费档次设置能满足城乡居民的缴费选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测算,以最低档100元缴纳满15年,每月可领取144、03元,缴满30年可领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档2000元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358、78元,缴满30年,每月可领取662、55元。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现在静态测算的,还没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到10年以后或更长时间,会因财政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上调,也就是说,等你符合条件领取时,肯定会比现在测算的待遇要高。

文件提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到120元,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市区缴费档次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选择100元到4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500元到10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可继承缴满15年可领取

对原政策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不能继承规定作调整,具体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文件调整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同时对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享受对象作了扩大,从原来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调整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死亡时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

文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增加了“累计缴费满15年”的规定,即: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规定对实施意见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执行。

第4篇: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

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15年至2015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1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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