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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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篇

中国会计准则

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

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

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

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截止到目前为止曾进行过三次大的会计制度的改革.

第一次会计改革是在1993年,将过去的纷繁复杂的行业会计制度统一为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并且重新规定了企业的基本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的具体准则.并且在1994年对税法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开管理不同的税种.

第二次会计改革是2001年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即将过去执行的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废止.并且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均执行该制度.在此后的几年中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均执行此会计制度.且财政部在2002年到2005年又先后出台和候订了十六项会计具体准则.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小型企业数量众多的现状以及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的需要,在2004年又先后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且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实际核算的需要,又出台了一些具体行业的核算办法以补充企业会计制度的不足.

第三次会计改革就是从2006年的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次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我国的会计与国际会计趋同,这套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和相关的财务公告.当然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这套会计准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它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006年的这次改革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该准则,并且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财务通则和原企业基本准则.从2008年起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均要执行该准则.原本国家争取在2009年全面执行该准则,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基础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8年的10月在中国的北京召开了一次关于会计准则改革的会议.所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可能在2009年不会全面的执行该准则.另外财政部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文件出台.所以现在具体如何还要看情况来定.

另外您公司如果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话,可以选择执行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或2006年颁布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但请注意这两种制度只能选取一种不能两者都用.

会计准则只是鼓励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并未强制的要求.另外为了配合新准则的颁布,我国在2007年1月重新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所以我建议您最好参看一下.

2006年2月15日发布

.cn/article/knowledge/new-accounting/main.htm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

[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1993年7月1日 2006年2月

好像从93年 就改了 这2次 大的会计准则 小的修订就不知道了篇二: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时间:2015-03-06 08:10 阅读:2027次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

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

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

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篇三:浅析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与变化

浅析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与变化

摘 要:企业会计制度作为规范企业日常财务会计行为、成本核算、利润核算的制度,即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与企业的内部财务官井向适应。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在结构和内容上都与原本的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区别。在结构上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企业、小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三方面的会计制度组成。在变化上主要呈现在会计科目、会计原则、资产、等内容上作出增设和调整。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制度;结构;变化

0 引言【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财政部在2000年12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象征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正式成立,并投以实施推广过程中。在结构上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企业、小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三方面的会计制度组成。在变化上主要呈现在会计科目、会计原则、资产、等内容上作出增设和调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对我国现有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和革新,能够科学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标准,提升企业的财务会计能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性和可靠性,是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和前进的重要步骤。本文首先介绍了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结构,并以原有的企业会计为对比,分析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 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

新企业会计制度与旧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首先,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突破了企业所有制与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局限,成构建了统一、规范的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工厂、交通企业的成本核算、进出口业务核算、房地产商品开发核算、商品购销存核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其次,有效将小规模资产的企业纳入会计制度规范范围中,有效改变小规模资产企业不能对外直接募集资金的境况。最后,有效将金融服务企业那如今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范围中,并依据金融行业的经营的特殊性,制定出合适的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总体概括为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新的企业会计结构,能够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同时又体现了企业会计制度管理的严谨性和稳定性,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

2 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变化

(1)增设会计科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旧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科目上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一级科目上主要增加并开设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在建工程折旧核算”、“无形资产折旧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人力资源成本”、“预算负债”、“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成本核算”等;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增加了“基金”细化科目,将“递延资产”、“折扣与转让”、“住房周转金”、“开办费”等科目取消,在“其余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了“存出投资款”细化科目。

新准则的颁布及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篇

新准则的颁布及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是并行的,但二者在内容上并不一致,这产生了以谁为主及如何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新准则的颁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诸多中国企业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并逐步抢占市场。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开始逐步建立,至2001年已经颁布了16个会计准则。但另一方面,我国曾长期奉行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模式,与国际惯例并不相符,使得广大海外上市公司投资者们在阅读企业报表时存在诸多不便,“我国会计准则要尽快与国际趋同”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颁布了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然而这仅仅是从理论上做到与国际趋同,这一趋同与中国已经进行了近30年的改革开放比较已经远远落后,作为准则直接影响的中国企业,要真正做到与国际趋同,应极力缩短适应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而如何缩短这一跨度时间,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均应加强其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和领悟。企业财务人员是财务报表的直接编制者,因此其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要求。其次,要充分借鉴他国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上的优秀经验。澳大利亚会计曾深受英国会计模式的影响,也因此使得澳大利亚会计界在经历了深刻的改革以后,基本确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在本国的地位,同时准则的制定程序、制定机构和人员构成均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完善。

二、新会计准则颁布将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公允价值成亮点

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这两个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了较大变化。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据悉,财政部为此多次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相关问题。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二)利润调节受限

财政部2014年新出台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篇

财政部2014年新出台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财政部

原文标题:今年以来出台的十项会计准则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和财政部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财政部会计司加快会计改革步伐,今年以来相继制定发布了10个重大会计改革文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号)【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发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提高彩票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1日印发了《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彩票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

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5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了确保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衔接规定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食堂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义,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二是规定企业可选择应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区分持续和

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规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分别列报;二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合理整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经营评价、正常经营周期、充实附注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二是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三是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四是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8.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保监会 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进一步推进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仍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两条主线开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2013年已参与实施的169家地方国有企业将纳入实施范围,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在明确实施组织、报送时间、程序等基础上,要求中央实施企业尽快形成XBRL财务报告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并要求所有实施企业使用获得有关权威认证的XBRL软件,以促进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高效化。

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合营安排准则,以适应企业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

排》,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国2014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篇

1.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发了《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提高彩票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1日印发了《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彩票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

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5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了确保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衔接规定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食堂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义,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二是规定企业可选择应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区分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规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分别列报;二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合理整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经营评价、正常经营周期、充实附注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二是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三是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四是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

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8.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保监会 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进一步推进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仍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两条主线开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2013年已参与实施的169家地方国有企业将纳入实施范围,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在明确实施组织、报送时间、程序等基础上,要求中央实施企业尽快形成XBRL财务报告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并要求所有实施企业使用获得有关权威认证的XBRL软件,以促进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高效化。

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合营安排准则,以适应企业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新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篇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部,集中核算全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的集中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对各职能部门实行经济指标考核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采用公历年为会计年度,按本公司制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度正确处理经济业务。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制订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检查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公司所有者权益,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体制。根据十堰市咸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管理体制特点,其会计核算体制实行一级核算,公司实行财务集中,透明管理,负责计划及预算的统一管理,负责采购及销售的对外财务收支结算以及其他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

第七条 财会机构设置与定员分工。公司设立财务部,定员编制可定3-4人,其中:财务部长一人,全面负责财务部的各项工作;出纳一人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结算中心存款等业务;会计核算人员1-2人,

负责各项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核算形式与方法。会计核算形式与方法,总的原则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精神,实行统一规定的“复式借贷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记账形式。

第九条 会计制度的选用。公司选用《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科目使用,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选择确定。具体业务的会计分录,按制度规定贯彻执行。

第十条 账簿组织体系。公司财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选用订本式账簿;其他各类明细账,可选用活页式的账页。 第十一条 凭证编制依据与循转程序。一切会计业务的记账凭证,都必须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原始凭证分外来的发票、收据、运单等;自制的有工资计算表,各项补助发放表,材料收发汇总表和销售明细表及成本计算表等内容组成。所有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书写齐全的发生日期,明细项目内容摘要,数量单价与金额,并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员签章。 凭证循转的业务程序如下:

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凭证编号单登记→出纳收付款→返回综合核算并组织记明细账→综合会计进行作凭证(科目)汇总表→据以记总账→编制月计表(试算平衡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余额→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记账规则。记账规则内容和重点,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根据规范编制的会计凭证包括收入、支出、转账三种凭证,登记明

细账;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根据总账编制科目试算平衡表,以试算平衡表编制会计报表。

二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碳素墨水,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记账,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记账。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应使用规范化的软件,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电脑核算的质量。

三各科目明细账,应逐笔序时分账户登记或输入电脑,不得合并加总记账。注意写明记账日期、凭证编制号和摘要内容的真实性。

四现金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规定当天发生的业务应在当天记账完毕,并逐日结出余额,现金要当天核对库存。银行存款要在月终后,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发生差额,应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种类与编制,公司财会部门应按月、按季、按年度编制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的各种明细报表。

对外会计月报、季度只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报加编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对内编制的报表,公司财务部门加编企业内部管理用的“产品销售明细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年终审计与报表报送。公司的财务决算在年终后,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审计提出的调账事项,应按会计法规,在报表编制对外报送前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书,分别报送合资公司各方股东和当地税务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的体制和原则。根据公司体制特点,财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筹资、投资活动的审批决策权由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具体实施由公司经理或主管财务的经理及财务部长把关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活动的审批。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规模建设引发资金短缺需要向银行贷款时,由公司财会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呈总经理审阅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财会部门按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办理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发生企业参股投资、联营合资、兼并企业、设立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等项目,均需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可行性投资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作信用担保的限制。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替其他企业作贷款担保,企业资产也不得外借他人作担保抵押物,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批准。

第十八条 出纳账、钱与印章管理。公司财会部门的出纳工作,应贯彻“账、钱分管,支票

与印章分管”的原则。即出纳员只管钱和现金、银行明细账,不管费用明细账和其他清算科目明细账。出纳员只管支票购入与使用,不管银行支票的印鉴各印章。银行印鉴应备留公司

财务专用章,经理章和财会部主管章为有效。支票印章应由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掌握审核使用。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的资金管理。一切物资采购业务由公司集中统一办理,属于长期固定的供应货物,应订立经济合同,经财会部门审核呈报主管经理批准盖章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技改工程的资金管理。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公司实行预决算审计制,先审查预算并作为预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质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报告确定的审计金额,进行工程财务结算。工程预付款要控制最高限额比例,防止超付而发生扯皮、并难于收回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付的管理。公司销售货款等现金收入,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使用。除差旅费、工资、奖金、各项职工福利补贴等可以发放现金外,其余不得随意使用现金支付。

一切现金收入,必须由财会部门制票入账。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设账外现金“小金库”。不得在公司金库内办理或存放私人款项,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的考核检查与分析。公司财会部门对各项资金使用,按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分解安排,并按期考核检查分析。按年总结经验与教训,揭露矛盾,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可靠运行,避免造成资金使用中的风险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篇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2015年春节前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迎来了新成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2015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2015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公允价值准则掀开面纱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致力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随之进行修订与完善。

可以说,在2015年1月这一轮的会计准则发布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全新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掀开了神秘面纱,惊艳亮相。从2015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2015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完善。【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除了《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此轮准则发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2015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5]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2015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2015年的半年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确认。

事实上,自2015年1月1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总共发布了5次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新旧制度衔接

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2015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3篇: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该准则规定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该准则规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对于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这块有一些不太正确全面地评论。他们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规范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和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也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四)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

(五)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

,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5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七篇

第1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1)直接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科目。基建账套中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其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故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明细核算。

(2)需要调整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是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的投资,与事业账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算基建用材料设备等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存货”科目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的科目,与事业账套“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基本一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3)需要进行分析后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此科目应根据相关资产类别分别并入事业账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类基本建设拨款,除自筹资金外各类基本建设拨款本质上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因此应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自筹拨入的资金应还原本来面目并入“专用基金”等科目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基建账套并入的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在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然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但是其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需要同时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

2、财务报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要是月度报表的合并,因为现行的预算、决算是全口径的预决算,在年度预决算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在将所有基建账套数据并入事业账套后,对财务报表而言,只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编制说明按照并入的明细资料就能够完成报表编制,而且能较清晰地反映基建投资全貌。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例:某事业单位新建信息化平台于2015年11月开工,2015年1月份基建账套数据如下表所示。其中2015年12月31日基建拔款中有50000元为本年上级补助拨款,其余为该年中央预算拔款,该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2015年基建账套中设备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待摊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有5000元使用现金支付,现金从零余额账户支取。

1、某单位2015年1月1日年初余额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会计调整分录。具体如下:

(1)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0000

——设备投资50000

——待摊投资20000

——预付工程款3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50000

此笔分录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将基建未完工实际成本合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因为是年初余额的调整不需要同时记入“事业支出”。

(2)借:存货——工程物资50000

银行存款5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100000

贷:财政补助结转150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50000

此笔分录是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分析记入的,借方数据可直接得出,贷方数据是根据基建拨款数减去基建实际成本得出,也即收支相抵后的结转数。

以上账务处理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2号)规定进行的。笔者认为,对“预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并不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笔者认为,并入“预付账款”更为合理。

2、2015年1月末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借:零余额用款额度600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50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100000

(2)借:银行存款50000

贷:长期借款——基建借款50000

(3)借:库存现金1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00

(4)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00000

——设备投资

30000

——待摊投资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2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50000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建工程1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5000

银行存款20000

库存现金5000

(5)借:预付账款——基建工程——预付备料款

200000

——预付工程款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0000以上案例较为简单,会计分录基本上完全还原了基建账的原貌,现实中不可能有如此详细的资料和简单的账务,在并账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发生额编制多借多贷的合并分录。同时,在现实中还会遇到复杂的内部交易抵销和调整事项。

三、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思考

1、新制度对基建投资核算实行双轨制,将促进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新制度基建并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业务流程的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合理规划业务流程,确定需要基建会计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规定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证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并操作手册,保证合并准确及时进行。最后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2、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3、新制度基建并账应注意的问题。基建并账并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还需要对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①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账前应对事业账和基建账之间的往来进行认真清理,并账时进行抵销和调整,防止虚增虚减往来款项。②内部收支业务的调整。对事业账已经列支的自筹基建资金和基建账纳入基建拨款的自筹资金,应当认真分析,在并账时进行还原和调整,防止虚增收入支出。③内部资产的调整。在并账时我们应特别关注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已经在事业账登记,防止虚增资产。

第3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5年2月7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改革的序幕,2015年12月5日和12月19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业财务制度,标志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的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行为,也解决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部分科目和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科目不能清晰、明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

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精简合并了部分科目,如将旧制度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等科目合并为“存货”,导致“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过多,难以准确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尤其是单位自行制造存货通过“存货——生产成本”核算,将生产中发生的费用通过资产类科目核算,将资产和费用混为一谈,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容易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再如,取消了旧制度中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将其并入各收入和支出账户,导致收支账户明细核算层次过多,且不利于体现专款管理的原则。

(二)存货购入时入账价值规定的表述欠严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zhí shuì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这里所说的“非自用”按汉语意思理解就是不是本单位使用的,虽然在括号里对“非自用”作了解释,但是“非自用”的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甚至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违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既然是“非自用”,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欠科学

1、对动植物的入账价值及处理方法未做规定

2015年4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约定设备价款30万元,分三年等额支付租金,同时支付运杂费1万元,安装费3万元,按制度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如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固定资产34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贷:在建工程340000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是34万元,而其占用的资金仅为4万元,显然借贷方不等。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欠科学

新制度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保证金部分在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当,按照融资租入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规定,设备款未付的部分不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体现账务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4、基建支出并账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制度增设了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并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库存现金”作为货币性资产,其盘亏理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

3、设置“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业务,在年终转账时,将“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的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的执行情况,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减少非财政收支科目的核算层次。

(二)全面、科学的界定和表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

1、明确规定动植物按实际成本计价。初始入账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存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已入账的动植物价值不做后续调整。

2、取消“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的说法,用“事业用”和“经营

用”材料代之,使材料入账价值的表述更科学、严谨。

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依上例,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340000,贷:在建工程340000;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符合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不管是否取得全额发票,对于扣留的质保金部分,应不增加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也就是不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贷方,在支付扣留的质保金时再做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增加,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四)将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工作,取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设两套账核算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具体数值,增设“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和“工程物资”等总分类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用同一会计制度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五)完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相关经济业务的核算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制度规定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业务的处理原则,其他的收入类科目也应分退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具体处理规定,如退回本年度的做收入时的相反分录,退回以前年度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退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用红字做收入处理。同时对所有非经营性支出类科目,也应分收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如收回本年度的做支出时相反分录,收回以前年度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经营支出”收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支出时的相反分录。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新会计制度为贯彻准则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会计目标,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收入支出表三张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对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格式更加趋同。使报表提供的信息更为科学、精确。但是,现有的财务报表体系难以反映现金收支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如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收支的变化及结转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贷款银行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心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了解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决策有用的会计核算目标,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会计的经验,编制反映单位现金流入、流出状况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单位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单位领导层运筹资金提供基础资料,使会计报表的内容更完善。

第4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15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5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5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上述重大改革举措兼顾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

为了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掌握新制度的重难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本课程详细讲解了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201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篇

第1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5〕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的“目”、“节”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015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制度 第九篇

第1篇:财务内控制度

1、合法性原则,就是指企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国家的规章制度范围内,制定本企业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制度。

2、整体性原则,就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企业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企业的短期目标,还要与企业的其他内控制度相互协调。

3、针对性原则,是指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企业切实有效的内控制度,将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控制,以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

4、一贯性原则,就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5、适应性原则,指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应根据企业变化了的情况及财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补充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

6、经济性原则,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企业财务控制度的操作性要强,要切实可行。

7、发展性原则,制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要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企业的发展,密切洞察竞争者的动向,制定出具有发展性或未来着眼点的规章制度。

第2篇:中小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极大了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也给企业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会。如何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和经济效益的高速增长,除了选择风险小、盈利性强的投资项目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外,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关键。进一步认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意义,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完善措施

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企业管理当局在综合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建立能为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提供合理(但不是绝对的)保证的内部会计控制,一些理想的内部会计控制往往因成本过高而不为管理当局所采用。因此企业所执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某些环节的控制难免会有疏忽。

第二,内部会计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保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按既定的计划、要求、目标进行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因而一般仅针对企业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如果一旦发生特殊业务,企业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就难以适应。

第三,即使设计完整的内部会计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内部会计控制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阶层及其他员工的影响,通过企业内的人所做的行为及所说的话而完成,因此内部会计控制无论怎样设计,最终还得靠人去执行,而任何认真负责的执行人都不可能永远不会出错,不会失误。因此,人们在执行任何一项程序或工作时,都会因为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等而导致设计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

第四,内部会计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患通、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即使设计较为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其有效性的发挥都会因为执行人的素质而异。企业管理层一旦道德缺失,任意践踏内部会计控制的严肃性,同样会引起内部会计控制整体失效。

第五,内部会计控制因缺乏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约束和长期激励机制而失效()。人往高处走,水向低处流,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事物都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对于人,更是如此。由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导致产生了企业高管人员的短期经营行为、“59岁现象”等。

第六,内部会计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企业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是针对其面临的经营环境、业务性质而设计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改变往往滞后于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变化。当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可能不再适用,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要么被削弱,要么已失效。

第七,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缺位,难以衡量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目前,从我国现有企业建立并实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来看,几乎涵盖了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每一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是否确实符合企业实际,手续是否严密,环环相扣,设计的方法和措施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不能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能不能预防错误和弊端的发生;即使错误和弊端发生了,能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我国现有的企业中都缺乏自身对此的评价。

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具体措施

(一)齐抓共管,强化内控意识,突出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作用,带头严格执行,否则就是管理者的失职。内部会计控制既是对企业的人、财、物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和使用的关键,又是企业执行有效经济活动责、权、利明确划分的制度保障,涉及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和每一个经营环节,这就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思想上重视内部会计控制,行动上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把自觉遵守、严格遵守企业内控制度作为提高企业质量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影响企业全局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让全体员工了解他们的职责是什么,他们的绩效是如何评价和考核的,以及评价过程中的绩效标准是什么,才能从根本上使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产生严格遵守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控制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工作。

(二)设计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以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第一,从技术上对企业经营活动行为及会计行为制定详细的规定,包括设立独立的内部会计控制监评机构和会计监督机构,执行更严厉的内部会计控制,更及时的年报披露,强制的注册会计师轮换,等等。一是企业应明确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目标,包括管理模式、内部核算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等,以明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建设方向。但内部管理体制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的稳定,避免朝令夕改。二是企业应根据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企业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具体岗位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设计起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流程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层次,在企业的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事前控制体系。第二层次,在常规的会计核算基础上,对企业的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事中控制。第三层次,以已有的稽核、内部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委员会。

第二,加大企业舞弊相关各方的法律风险、切断其舞弊的利益激励。其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控制约束规范和激励机制尤为重要。一是企业应与高管人员签订协议并公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高管人员不健全、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律责任,并由其家人或亲属担保,一旦因其个人原因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由其承担全部赔偿的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其次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预算业绩评价制度和薪酬制度,将预算管理与薪酬管理相结合。企业对高管人员采用年薪制,高管人员只有完成了年度预算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才能按规定兑现年薪,并可加薪进级;二是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员工晋升制度和薪酬制度,将员工的晋升和薪酬与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三是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如前所述,一些理想的内部控制制度因其成本太高而无法采用。

(三)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应有的职能作用

首先,企业管理者必须切实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工作的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否则就是管理者的失职。因为企业全体员工能否形成自我控制的思想和意识,与企业管理者能否自我控制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管理者如果自我控制方面做得十分突出,企业员工的自我控制意识也就比较容易树立起来。如果管理者要求企业员工遵守计划、标准、准则,而管理者本人却不能自觉地遵守,企业员工的自我控制意识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正人先要正自己的道理。

其次,督促企业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除了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合理性外,必须做到:一是惩戒措施必须严厉;二是执行必须到位;三是责任必须明确,奖惩必须分明;第四、积极进行培训、学校教育、倡导建设自动化会计系统等手段来保证和提高。

(四)制定并执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自我评价体系,以衡量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

首先,必须明确自我评价什么。企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发现或纠正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以保证企业的安全运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应该围绕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是否得到了积极的、严格的贯彻执行,是否有效地防止、发现、纠正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来进行。即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其次,必须明确由谁来评价。要保证自我评价的客观、公平、公正及权威性,必须由具有相对独立权限的机构来负责。该机构应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由董事全垂直领导。

第三,必须明确如何评价。一是必须明确评价标准。因此,企业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由权威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公认的内部会计控制标准,使内部会计控制评价有章可循。二是必须明确评价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常用的评价方法有:面对面的直接口头汇报、正式的书面文字汇报、直接观察、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三是必须深入基层,踏踏实实地了解实际情况,并制度化,实事求是,切忌只凭下属的汇报作判断,也要防止检查中走过场、搞形式,工作不踏实,走马观花,点到为止。

第四,必须明确评价结果如何奖惩。内部会计控制的自我评价完成以后,评价部门应形成书面的“内部会计控制自评报告”,详细说明本次评价涉及到的范围、所用的方法、各环节的风险程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改进措施等。同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奖励或惩罚:对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会计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加薪进级,甚至升职;对于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严肃的通报批评,减薪降级,甚至撤职或辞退。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高管人员业绩与工薪挂钩等形式,才能使管理层及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结合。

第3篇:电算化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决策者的相关决策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现象。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失真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披露不真是,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情况

自1720年在英国发生世界上第一例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南海公司”事件以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就成为了投资人和债权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由此催生的现代审计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世界各国也普遍建立和完善了财务会计准则,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并未如投资人和债权人所希望的那样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相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案件还时有发生。在中国,这种现象也同样存在:据有关资料披露,财政部1999年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时,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在2000年度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在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有147户。这147户共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在上市公司方面:2001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深沪两市上市的1000余家公司共被审计出应调减虚增利润189亿元,挤掉利润水分达15、9%。其中,审计调减利润317亿元,审计调增利润128亿元,调增调减利润总额445亿元;审计调减资产903亿元,调增资产842亿元,总体调减资产61亿元,调增调减资产总额1745亿元。特别是有6家上市公司资产调减幅度超过50%。同时在上市公司中也发生了如红光股份欺诈上市案,琼民源、银广厦、麦科特、ST黎明、猴王股份、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这些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会计的诚信

基础受到了严重挑战,而且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也有制度缺陷的影响,同时还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我国处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综合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我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的背景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存在着市场机制缺失、市场结构单一与市场行政化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低,企业融资渠道少,具有“壳资源”属性的上市资格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依据现有的制度,公司上市、配股、退市等均是以会计盈利能力作为标尺,为了满足上市或配股的条件或避免退市,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从事了合法但不合理的盈余管理或会计造假活动。同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人为分割,流通阻滞,“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加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所持股权较少,较少关心企业经营实际,投机风气严重,很容易引发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郑百文”在自身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为获得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虚构财务赢余以获得上市资格;“银广夏”为维持和重获配股资格,虚构交易、夸大利润以哄抬本公司股价;“蓝田股份”采取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固定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等手段虚增利润套取银行贷款;以及在2015年1月9日国家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以锦州港、大庆联谊为发端,掀起了一股证券民事赔偿的高潮。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具有较强的政策拉动的特征。

(二)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每个个体都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有限的范围内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动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信息。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偷赖”动机会带来“道德风险”问题,即经营者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它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实际上连这一点都存在疑问),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剩下股东,应该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低效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发现、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起码应该达到以下目的: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来进行;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的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从而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保证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切的错误和舞弊是能够被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着缺乏,则很容易发生发生会计舞弊。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地影响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发挥作用。舞弊信息之所有能通过会计系统最终形成财务报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已极不正常,这才使得会计舞弊行为有机可乘。

(四)外部监管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

在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制度及监督实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按理说,我们的监管应该是有效的,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但是,实际上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没有达到各家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就拿受到监管比较多的上市公司来讲,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是有目共睹的。企业上市后,经营不善的,就采取各种手段,虚增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获得增资配股的资格,进一步套取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有的上市公司还配合庄家,违规炒作自己公司的股票。到了亏损得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就进行债务、资产重组,出卖手中的壳资源。这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一道风景线。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在实际亏损1、5亿元的情况下,采用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年报中向社会公众披露盈利8560万元,并在1998年通过配股筹集资金1、5亿元。郑百文公司巨额亏空和造假事件于2000年披露后,证监会才介入调查。由于证监会监管的力量和手段都有限,很难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其他部门也未起到相应的作用。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和市场。上市公司向公开市场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是外界了解企业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指标。上市公司公布其会计报告后,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人,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和其它社会公众,都会根据这些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等)来做出自己的决策。如果企业向公开市场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真实的,投资者就会感觉上当受骗了。而如果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感觉到上市公司在利用这些虚假的会计信息向他骗钱,他就不会向上市公司投资;同样地,如果银行知道公司提供的报表是假的,他们就不会再借钱给企业。如果大家都不向上市公司投资,则企业就会象无水之鱼,迟早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直接与市场经济规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它不但会严重销弱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危害了广大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基础产生怀疑,也会从根本上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削弱和扭曲了证券资本市场的资金筹集和资源调配功能,危害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措施建议

治理上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要提高上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改善股权结构,明确市场机制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前提是要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导的会计监管体系反应太慢,当发现问题时,通常后果已无法挽回。以市场为主的会计监管机制主要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发现和揭示问题,发现速度往往要快得多,而建立这一机制需要调动投资者挖掘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积极性,需要以股东多元化、股权微观分散化与宏观集中化的股权结构为前提。因此,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依*市场机制增加股权流动性,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该合同广义地规定了哪项任务应当由企业中的哪些成员来完成,在这里,基本权力(收益索取权、使用权、让渡权)实际被分割给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产权不明晰的企业里,权力的让渡不足,使得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市场,未能按市场的规律实施企业行为,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并未按市场的需要提供。

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所有者的效用,按照市场而非所有者的旨意来实施经济行为。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

2、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制定发布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要求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了尽快推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政部应制定和发布统一的单位内部控制标准,供所有单位执行或参考。一般地,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制定的标准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二是将共性的内容制定详细具体的标准,对复杂和特殊的内容制定原则性的标准;三是对于关系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控制内容,应制定规范性标准,对于仅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的内容可制定示范性标准。

2、组织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首先,要大力宣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指导、帮助各单位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强企业外部监管机制的建设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

要充分发挥《会计法》在发扬正气和打击歪风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强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化,减少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并完善包括司法调查、证券监管、违规预警、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并在立法方面,加大对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从制度上提高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

2、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相关政策不配套,因而在前进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职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多,职龄内人数不足,缺少必要的风险基金;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由于组织机构部门化,审计业务行政化,介绍业务按比例分成,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严重损害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和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等。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把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因此,我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过脱钩和改制两步走推进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及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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