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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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一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

(十三)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个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四章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五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 “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账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账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账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账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账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内外账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接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

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账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l.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l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l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数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账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应接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账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账;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

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账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账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账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人账。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账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账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应接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账损失,应冲销呆账准备。已冲销的呆账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账损失。全额提取的呆账准备,增加贷款呆账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账准备,年初呆账准备账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接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账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入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目的上一日上。如在结算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2)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 ×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 ×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账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账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上贷下转和错账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人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l.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l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账,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别人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l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l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接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账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l.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接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账经批准可从“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冲销。

上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研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账,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账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人账。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l.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 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 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账,从买入证券的入账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账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十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十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账,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

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十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面价值十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账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账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账。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人账。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人账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二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人账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人账,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人账。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账薄进行登记。

5. 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三
《7.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 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 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 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 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 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 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 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 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 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 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 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

第一节 流 动 资 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 业、贴现、应 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

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 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 ,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 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 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 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 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 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 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 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 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 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 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 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 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 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 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 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 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四
《金融企业新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金融企业新准则与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张风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益凸显。金融企业的产权改革提到议事日程,金融企业融入国际竞争的速度后来居上。一直实行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暴露出以下诸多弊端:

(一)原制度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既包括金融企业特有的存贷款业务、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也包括如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得税等各类企业共有的业务。因此,原制度只能做些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能具体化。

(二)原制度对于金融企业实际存在的众多表外业务、或有事项,只是作为“或有事项”的一般性解释,没有包括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只是作为表外项目,而不能进入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金融工具业务的快速增长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日益增加,,其表外披露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传统会计理论中的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关于金

历史成本原则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会计处理

融工具方面的专门准则,财政部于2007年的需要。1月1日起实施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行(三)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经验的缺失,业相关的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导致发生了诸如中航油等对衍生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运用不当,没能及时反映财务风险,以致疏

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于监管造成了惨重的损失。随着我国证券

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市场的日益发展,各类交易品种和衍生类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它的制定是多种交易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金融会计制度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席卷全球的金成为影响证券市场运作的重要基础性配套融创新浪潮和西方相关会计准则的实践,设施。也有国内金融业发展的急需和对中国体系

因此,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既要注重

完善的期望。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力

稳健性,又要突出公正性和公允性。

推进了我国金融工具制度建设,对金融衍

二、新准则与原制度比较分析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其监管将发挥举足轻

金融会计的四项准则构成金融工具确重的作用。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会

认、计量和报告的完整框架。其实施更真实计要素分类,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入和新型

反映了金融工具对金融企业财产状况和经业务处理等许多方面更加切合当今实际,通

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潜在的风险,过与原制度的比较分析更有助于促进对金

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与原制度融企业传统业务、项目开发、金融合作和业

相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务创新的分析决策等业务的研究,以便采

(一)引入金融工具概念和金融工具的取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

分类方法。对投资的分类由原来以时间长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不

短划分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转化为根据

足金融工具的属性将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

由于我国以前金融体制相对于经济体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制改革比较滞后,金融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也很低。因此,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滞后于供出售金融资产;防范企业为了调节盈亏非金融企业会计。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而进行随意性的操作。将负债划分为:第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金融的核心作用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如企业为短期融资发行的,计划于短期内赎回证券。该类金融负债在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报告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类,其他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期末按成本计量。这样有利于根据不同金融特性设定合适的计量方法,更能反映出金融工具的真实价值和风险特征。

(二)填补了原制度中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的空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衍生工具的核算纳入表内。衍生工具主要包括期货合同、远期合同、互换和期权。原制度规定衍生工具不纳入表内核算,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实际上是在期末才确认衍生工具的价值。新准则要求金融衍生工具在产生时就确认并入表内核算;嵌入衍生工具要求尽可能与主合同分拆,作为独立的金融工具进行核算。这样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全面、及时,促使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扩展规模,注重防范金融风险。

(四)最突出的亮点是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与原制度的历史成本原则相比,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金融负债,更能够迅速反映市场价值信息的变化。尤其对采用市价计量的交易性金融工具,更加符合金融市场每日报价的规律,使得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五)确认并及时反映资本利得和损失。新准则增加了资本利得和损失的定义,意味着收益和损失不再反映在报告期末,而是立即确认,从而使企业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对于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利得和损失几乎是“盯市”反映,也会导致企业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企业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

(六)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新准则改变了原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按照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与账面价值的比较,计算贷款损失,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避免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计提额的影响。

(七)强调会计人员及管理层的职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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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能力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也将促进企业管理的进一步深化。新会计准则体系对金融业务的处理建立在逐笔而不是分类的基础之上,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确认需要确凿的证据备查,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强调、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的要求,对历史交易数据的分析,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

(八)改进了外部监管质量和效率。执行新准则有利于会计标准与监管标准的逐步融合。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带动了我国会计标准向国际会计标准的接轨,也带动了我国监管标准向国际监管标准的接轨。原有会计标准基于流动性和业务性质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做法无法满足市场监管的要求,难以区分和准确计量交易账户资产和银行账户资产。新准则的采用使金融资产的分类更加科学,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因素,并明确了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虽然仍然存在会计标准和外部监管标准的差异,但已经是很大程度上的融合。采用新准则可以很好地满足监管部门对两类账户资产设置的要求,有助于对资本充足率等核心监管指标的精确计量,有利于改进外部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

(九)促进原有会计系统改进和升级金融企业现行核心系统按照企业内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参数,通过交易驱动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会计制度按新会计准则进行变动,则系统会计参数要进行相应修改、增加。由于此次对会计基础性的内容变动较大,涉及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引入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方式、逐笔计提减值准备等,相应核心系统会计核算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

则:一方面主动积极地执行新准则,另一方面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会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反映问题, 经济衡量标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三)横向把握各准则之间的联系。金融会计准则是金融企业会计的主要法规。我国新会计准则要求,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处理同类业务时要适用同一个会计准则,即非金融企业的金融工具也要按照金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金融企业的非金融业务也要按照相应的准则来处理,因此要适应思维方法的尽快转变。

(四)培养职业判断能力,提高金融计算技术水平。原会计制度规范出一系列具体业务的记账方法,而会计具体准则需要财务人员的大量职业判断。这对实务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是会计准则的技术难度系数加大,二是会计自由裁量权加大,导致财务数据操纵概率增大。不同的职业判断前提条件和判断取向,可能使一项业务出现不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结果,进而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在金融业务中,职业判断依赖高速准确的金融运算和精算,尽管有相应的技术软件支持金融计算过程,但是,如果不懂得计算的意义,也无从进行可靠的职业判断。

三、金融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应对措施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此次会计改革在会计要素分类、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引入和新型业务处理等许多方面走在了非金融企业会计的前面,发生了“颠覆式”的变化。当然在思想观念、技术准备上,存在着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困难。因此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重视金融业务问题的研究

金融会计的突出特点是业务过程与会计过程的始终统一。因此,首先要研究金融业务。财会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熟识金融业务的运行。根据金融业务的结构作出会计处理的程序,根据金融业务发生和发展的轨迹及时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把握准则国际化

我国金融会计准则基本采取拿来主义,并保持国际趋同。因此要加强研究国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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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五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金融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1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 5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六
《([93]财会字11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93]财会字11号

日期:1993-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帐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

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拔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但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

周转材料 建造承包商专用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交易性金融负债 贵金属 银行专用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股利 应付利息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存货跌价准备 待摊费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 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未担保余值 租赁专用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应付款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代理业务负债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长期借款 长期债券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独立账户负债 保险专用

长期股权投资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预提费用

累计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长期应付款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衍生工具 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共用 本年利润 库存股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专项应付款 三、共同类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负债类 短期借款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拆入资金 金融共用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利润分配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8 5403 机械作业 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八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改革过程中又一重大举措。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近日财政部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制订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与1993年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为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但细读后,笔者仍有几点想法,仅供参考。

一、关于“制度”的编写体例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应如何编写?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从业务完整性的角度看,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应包括该行业所涉及的所有业务;另一种认为,特殊行业的许多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一般行业是相同的,为避免重复或冲突,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可只就其特殊业务进行规范(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采用这种形式)。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体例,其目的都是要求在制订特殊行业会计制度时,不会产生与其他制度或准则的冲突。就第一种做法而言,其难点是能把特殊行业所涉及到的业务都反映到制度里面来,同时又不会产生冲突; 而第二种做法,其难点是认定哪些业务属于特殊业务。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容易操作,故“制度”采用了这一体例,但它本身又涉及不同的金融企业,不同金融企业之间也存在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为此,“制度”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又结合采用了第二种体例。这样,它就面临两重困难:其一,能否把金融行业所涉及到的所有业务包括在内?其二,能否准确地划分金融行业内不同企业在业务上的共性和个性?从“制度”看,它按照会计要素较完整地把金融企业所涉及到的业务进行了规范,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但笔者认为,它对金融行业内不同企业在业务的共性和个性的认定上似有值得研究之处。如第十六条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按其本意应属于金融企业共性的内容,但就三个项目而言,其个性也是存在的: 1. 对银行来说,货币资金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运送中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尚存在一定差别,因此,笔者认为这里将“货币资金”改为“现金、银行存款”可能更适合些。2.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短期债券投资,就这两类投资来说,对不同企业其性质是不同的,如证券公司,股票投资是其主要的经营业务,而银行的债券投资却是其主要的经营业务,它们在会计处理与报表揭示上应有所不同(以下详述)。3. 对“应收款项”,已明确将贷款应收利息排除在外,但对银行来说,与贷款应收利息类似的还有应收拆放与存放同业的利息、应收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也就是说,制度对银行应收款项的特殊性考虑的得还不全面。4. 在第十七条的第三款中,将“买入返售证券”解释为证券公司进行的业务,但实际上,在银行目前也有买入返售证券业务。

二、关于“外币分账制”

记账本位币是指在会计核算上统一的记账货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次“制度”也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一

般企业而言,按照上述表述和规定是可以的,但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业)经营的币种很多,同时又受到国家外汇政策的限制,若仅仅这样规定将难以体现金融行业外币业务核算的特点。因此,“制度”就明确了这一点,即在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同时(按笔者的理解,“制度”中的“记账本位币”应理解为“编报货币”),外币业务核算可在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之间进行选择,并在第八章“外币业务”中具体说明了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这样处理较为合适。

另外,在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企业,当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应通过什么会计科目? 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外汇买卖”科目,下设“外币兑换”和“外汇买卖”两个明细科目。从这次“制度”的精神看,无论是用“外汇买卖”、“货币兑换”还是用“外币买卖”,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反映这一科目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但若从该科目涉及的内容看,它包括了结售汇、外币买卖、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等,因此,上述任一科目,仅从其“名称”上看都难以概括其全部。因此,我们在理解或考虑该科目名称时,可将重点放在该科目的作用上,即在实行外币分账制的情况下,在外汇业务发生时,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报表,都直接以原币记账,每种货币各自形成账务系统,当外汇业务涉及两种(或以上)货币时,就需要一个科目作为桥梁,进行价值转换核算,将该业务分记两套(或以上)账簿,并达到账务处理的平衡。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我们不必关注该科目字面所体现的内容,而是正确理解它的作用,继续采用“外汇买卖”这一习惯名称也未尝不可。

三、关于债券投资收益的分类

对于不同的金融企业来说,债券投资的性质是不同的,这在“制度”中已有所体现。然而,笔者认为,除保险、信托投资公司外,银行业中的债券投资也是其主营业务之一,其投资收益也可列作营业收入。其理由是:1. 银行是主要经营货币的企业,即利用吸收的资金进行合理、有效运用,从中赚取利差收入,投资债券也是其资金运用的重要方面,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商业银行用于债券投资的金额占全部资金运用总额的20%左右,有的高达

30%-50%;债券投资收益也占收入总额的20% 左右。2. 银行业的利息支出是银行重要的营业成本,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债券投资占用的资金成本,若不将“债券投资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则营业利润反映不真实,不利于进行损益分析。3. 国外(如美国)的银行,大多把投资债券的利息收益作为营业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处理。 4.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把“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如浦东发展银行。因此,笔者建议,对投资收益的分类处理可采用1993 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 将投资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基本业务,但同时要求将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

四、关于短期债券投资收益的入账时间

从一般企业的角度看,由于短期投资的金额较小,流动性较强,故投资收益以实际收到时确认,不必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但对一些金融行业而言,是否也必须如此?笔者认为,在考虑金融行业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时,必须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中债券投资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重大性原则。就目前的金融市场看,不少金融企业(如银行)均有较大金额的短期债券投资,其中有些短期债券是固定利率,无活跃的市场价格;有的虽有市场价格,

但其市价变动主要取决于持有时间的长短。如果一律要求短期债券投资在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或转让时才确定收入,而短期债券投资相应承担的资金利息支出是按期计算的,这必然会造成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造成不同会计期间利润的波动。因此,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那些主要以持有时间决定收益的短期债券投资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投资收益。

五、呆账准备金的计提

我国金融业于1988年开始制定呆账准备金计提和核销制度,1992年、1998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修订(改),但直至2001 年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看,它们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次“制度”在规范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遵循稳健性会计原则方面较以前都有很大的改进和突破。但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会计与税务的协调。若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制度”的方法计提呆账准备金,税务部门仍以现行的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计提呆账准备金,但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若此一些金融机构处于各种因素考虑,将难以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制度”的规定难以实施。要解决这一矛盾,根本的办法是国家税务部门正视现实,对税前的“呆账准备金”抵扣额进行调整,同时会计制度应明确,对由于会计政策与税务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允许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六、应否规定报表格式

作为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报表的格式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修订稿第十二章提到“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但金融企业的会计报表还是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如金融企业的收入结构与一般企业有很大区别,且金融行业内部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为充分、合理提供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以便于理解与分析,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应针对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规定会计报表的规范格式。

(作者 郭荣丽 项有志 单位:招商银行会计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九
《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 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

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 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 流 动 资 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 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

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 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

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 贷 款

第十二条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篇十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7新会计科目表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3-16 08:43

提问者: 绛雪玄紫 - 实习生 一级

最佳答案

会 计 科 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

一、资产类

会 计 科 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 建造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3 1501 待摊费用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 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 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83 2201 应付票据

84 2202 应付账款

85 2205 预收账款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7 2221 应交税费

88 2231 应付股利

89 2232 应付利息

90 2241 其他应付款

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7 2401 预提费用

98 2411 预计负债

99 2501 递延收益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102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04 2711 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保险专用 106 2801 长期应付款

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 2811 专项应付款

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112 3101 衍生工具

113 3201 套期工具

114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共用 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121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2 5001 生产成本

123 5101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8 5403 机械作业 建造承包商专用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xuelileikaoshi/91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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