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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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浅析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各民族的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的基础之上,实行的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又结合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因而,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其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共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范围内,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事务。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和民族发展的实际,创造性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来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

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欺凌,各族人民陷入被压迫、被奴役的境地。在国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抵御外侮,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主权统

一、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而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沿海和内陆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差距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高科技人才等,缺乏竞争实力,长时间在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各民族地区和人们之间交流沟通日益频繁,因为对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和尊重的程度不够,导致误会、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伤害了我们与少数民族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因而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目标。

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

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 2003 年底,我国共建立了 155 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 5 个自治区、 30 个自治州、 120 自治县(旗)。根据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 55 个少数民族中,有 44 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71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 64% 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

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民族问题也受到了重视。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学习贯彻十八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今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提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实现繁荣稳定、民族复兴的长远之策,而不是权宜之计。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实现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当然,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

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 HYPERLINK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 83726 所,在校学生 2943 万人,比 1952 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

篇二:《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胡岩

2012-2-21 10:30:31 来源:《科学社会主义》(京)2011年4期

内容摘要: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国情和党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以及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60余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国内少数民族的政治承诺,得到中国各民族的拥护和认同。今天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中国;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

作者简介:胡岩,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实行了60余年。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国力不断提高,整个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也随之进入了社会矛盾的突显期。另一方面,中国与世界的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加,国人眼界大开,理论界对于世界其他多民族多族裔国家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理念原则、制度规章和方针政策有了此前无法比拟的了解。20世纪90年代,苏联等若干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解体,世界范围的又一次民族主义浪潮兴起。这些国家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教训,令人警醒。西方敌对势力多年培植的分裂势力借机发力,我国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暴力犯罪活动不断,直至出现了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虽然上述事件本身不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但是与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也理所当然地引发了国人对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普遍关注。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的民族政策成为学界政界和民间的热点话题,引发越来越多人们的理论思考和争鸣。

党中央近年来多次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当今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种种疑问,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探讨,作出回答。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国情和党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创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经由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建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在随后的数十年间,中央人民政府一面领导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一面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民族识别,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起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党和政府宣布的民族平等原则以及中国人民长期追求的各民族平等团结有了坚实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的民族理论无疑受到苏联的巨大影响,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却并非照搬苏联模式,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当时根据中国国情和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制定的处理本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后来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由于长期的“以俄为师”,中共一直把苏联实行的“联邦制”作为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纲领。直到解放战争期间,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还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

利。”① 但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立的《共同纲领》这一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已经转变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其后,我国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党的民族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转变,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是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两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征询了李维汉的意见之后决定的。李维汉认为,我国国情与苏联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当时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入口的6%,并且呈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或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并没有像俄国那样发生民族分离。因此,单一制的国家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李维汉称其为“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钥匙。”② 费孝通曾经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毛主席、周总理和李维汉同志等,经过了很深入的研究,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做出的一个基本政策„„毛主席亲自同我讲过,别的我们可以学苏联,这个我们不学。指的是苏联搞联邦制,我们搞区域自治。”③

实行这一政策的一个根本性的内部原因,是中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的发展进程与苏联不同。而实行这一政策的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是当时中国受到来自西方敌对势力的威胁和压力。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代表中共中央向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代表们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共同纲领》)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中国是多民族

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夷族(即彝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当然,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如英帝国主义对西藏及新疆南部的阴谋,美帝国主义对于台湾及海南岛的阴谋。不错,这些地方是有少数民族的,但是他们一向是在中国领土之内„„我们应该„„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

以民族区域自治来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也是经过其他民主党派和政治力量赞同的。周恩来继续说: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

“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④ 经过充分协商,与会代表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一届政协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才明确规定国家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之初,并非没有阻力。以新疆为例,1951年讨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在新疆还有党内同志提出建立自治共和国的主张。⑤ 当时的争论并非新疆是否改省建立自治区的问题,而是建立自治区还是实行苏联那样的联邦制的问题。⑥ 1955年筹备改新疆省为自治区时,党内外都有部分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马列主义的民族自决原则,不同的声音仍然存在。

就是在决定了建立自治区之后,名称也经过了一番讨论。当时只有内蒙古自治区已经于1947年成立。其名称中的“内蒙古”,既是地区名称,也包含了民族名称。新疆则不然。可能的名称有两个:“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1954年11月13日,中央电告中共新疆分局,自治区的名称以前者为好,并责成分局就此事在党内外更大范围征求意见。1955年初,又向新疆省党政领导人转达了毛泽东“叫新疆自治区,以不加维吾尔族为有利”的意见。然而,“经过长时间的酝酿,维吾尔族的高级干部,除赛福鼎、包尔汉同志表示由中央决定即如何执行外,其余都要求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分局中的其他民族干部经过反复考虑,绝大多数也认为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好,并上报中央。中央同意了新疆各民族大多数干部的意见。⑦ 周恩来后来总结说:“在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我们没有赞成采用维吾尔斯坦这个名称。新疆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十二个民族,也不能把十三个民族搞成十三个斯坦。党和政府最后确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的同志也同意。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帽子’还是戴的维吾尔民族,因为维吾尔族在新疆是主体民族,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他民族也共同戴这个帽子。”⑧

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民族平等。新疆的维吾尔族是中国境内一个人口较多、历史悠久、居住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当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已经确立,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建立之后,在新疆不建立自治区,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是不适当和不可能的。我们今天考察当初是否应当保留“新疆省”的建制,不在新疆建立自治区的问题,不能忽视当时的历史条件。

实际上,直到1950年代中期,即我国的五个自治区中的四个都建立起来之后,关于中国应不应该实行苏联那样的联邦制的争论仍然存在。直到1957年,

篇三:《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科学把握党的这一民族纲领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将会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证作用。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根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一切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60多年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符合实际的做法,都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都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充分认识少数民族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一条我们必须长期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三,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直是一件党非常重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正如毛主席早就指出的,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是不可能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与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的影响和作用是其他干部难以替代的,所以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的培养。新时期对干部的要求更高了,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领导骨干来充实干部队伍。只有不失时机地培养和提高干部素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顺利实现。

第四,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关键。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民族区域自治从党的一项民族政策转变为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再到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再到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在21世纪,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但是经历了丰富实践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世纪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离不开”与“不依赖”的关系,把国家帮助、对口支援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用好全国支援,加快西藏发展,不断夯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把民族团结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西藏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维护民族团结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高举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爱国、团结、和谐、发展、文明”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在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分裂图谋,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谋长久之策,行固本之举,扎实推进西藏持续稳定,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三)把法制保障优势发挥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各项自治权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富民兴藏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们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新局面,奋发有为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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