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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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

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

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

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

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

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

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

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

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

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

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

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

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

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

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

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责任追究制度》

双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双牌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体系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7.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农业局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2.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故的。

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⑤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⑥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⑧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⑩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双牌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10日

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为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工作督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前提下,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1、发生事故,包括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治安事故、业务事故、工作事故等。

所谓事故,是指在安全、生产、设备、质量、治安、采购及销售业务、物资及财务管理及其他各方面工作中出现异常;因为这种异常的发生,造成公司利益、声誉、正常工作秩序受损或形成了受损的潜在危险。

2、失职、渎职。

3、营私舞弊,挖企业墙角。

4、屡次或长时间完不成工作任务。

5、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展。

6、隐瞒事实真相,传递误导性信息,影响或试图影响上级决策,影响或试图影响上级对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判断。

7、违背内部控制流程,擅自决策,越权审批、签定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8、因关键或必需的信息未能及时沟通而贻误工作或导致工作事故。

9、其它对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业

务损失、经济损失的情形。

二、对责任人的处罚:根据所发生问题对工作的影响程度或造成损失(包括潜在风险)的大小,以及应负责任的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1、书面警告。

2、扣发工资10 % ---20%。

3、修改劳动合同,降薪或调岗降薪。

4、解除劳动合同。

5、直接诉诸司法。

6、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一并向责任者追偿经济损失。

三、问责及处罚程序:

1、上述情况发生后,所在部门主管、经理要及时向直接上级和人事部门汇报;由直接上级和人事部门安排专人对事实进行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及其所负责任大小。

3、人事部门起草处罚决定,提交高层管理会议通过后执行。

4、发生上述异常问题,而所在部门主管、经理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参照第一责任人处理决定从严惩处。

5、受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四、本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XXX规章制度、XXXX《员工手册》不一致的条款,执行后者。

五、本制度自2008年4月25日起执行。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XXX公司

2008年4月17日

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 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质量事故、事件,开展报告、调查和处理, 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防止质量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品加工、组装工序以及与产品加工、组装相关 的部门)的质量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三、职责 1、质检部:负责主管、协调、监督各类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报告 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对质量事故、事件的纠正和预 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验证。 2、生产部:组织质量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 作有效,同时负责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3、工艺技术部:针对质量事故、事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订行之有 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供应部:对外购、外协料件质量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进行报告、 调查和处理。 四、追查制度 1、定义 1.1、质量事故: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如:大批量产品加工不合格产品不能协调使用,导 致直接报废)或其他的意外质量事件。 1.2、质量事件:造成质量事故或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事件(如: 批量加工/组装错误,遭到现场投诉,并要求退回厂内返工) ,质量事件包 括意外质量事件。 1.3、不符合:任何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导致产品功能丧失或 严重降低。 2、质量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 科学的原则。 3、鉴于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质量形成过程 的相关性,因此,本“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提出四大原则,即: 3.1、经常性原则:对产品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查、考核,采取随机不定 时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控制产品质量的波动。 3.2、针对性原则:根据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使检查考核更具有针对 性、适应性、可比性,以部门生产班组或每道工序为单元实行检查考核。 3.3、追溯性原则:为不放弃对责任的追溯要求做好产品标识,便于追 查和分辨质量责任。 3.4、权威性原则:为增强质量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公司有关的 质量检验方法、标准、规范以及依据上述而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具有相 当的职能执法权威性。各相关部门、人员均应服从、遵守。 4、质量事故、事件报告 《质量事故、 事件调查与处理报告》 内容应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质量事故的简要描述、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 质量事故、 事件发生后必须停止加工和控制流入下到工序的产品, 做好相应的区分、标识、隔离,并对

质量事故、事件采取有效措施。 4.2、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责任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部 门负责人、质检人员以及质检部负责人。 4.3、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所产生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向 主管部门汇报,内容包括: A、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属工程, B、发生的简要经历、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E、处理方案工作规划 5、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1、属于一般的质量事件,由工地现场(工厂生产发现的由生产部报 告)报告公司,质检部组织调查,公司可派员参加。 5.2、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工办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遵循以下 原则: A、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B、组织技术鉴定 C、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D、提出处理方案 E、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扥措施 F、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G、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3、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产生事故原因不查 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教育不放过、 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发生质量事故,不论什么原因,一律实施处罚 6.1、一般质量事故,经过调查属实,给予生产该产品的车间主任 500 元罚款,检验人员 200 元罚款,班组长 200 元罚款,生产操作工(每人) 100 元罚款的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6.2、产品由原材料外协、外购件造成的质量索赔,由供应部落实责任 厂家在货款中扣除。 6.3、凡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人如能自已发现并及时上报的,可减轻处 罚。 6.4、凡属对质量改进有益的和避免经济损失的行为,均给予奖励。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 人的责任,按处罚标准加倍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 虽上报而不按 “三不放过” 原则处理者。 7.2、 事故发生后, 自行变更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 不如实上报者。 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严重程度 7.3、重点工序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者。 7.4、有其他隐瞒事故嫌疑问题者 8、在现场施工和工厂加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召开 会议,要求设计部门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在明确各方责 任后,签质量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9、若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现场或相关部门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 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 作。

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0目的

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廉政建设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责任追究原则

2.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2.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3.0责任划分原则

3.1经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3.2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纠正的错误而未发现、纠正造成损失者,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3.3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4.0责任追究种类

4.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4.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4.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4.5解除劳动合同;

4.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0责任追究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5.1.1未及时办理工程施工准备计划、质量监督、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的;

5.1.2未做好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协调工作,影响工程进展的;

5.1.3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

5.1.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工程预付款,影响工程开工的;

5.1.5未按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相关工程验收的;

5.1.6未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和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

5.1.7文件、资料传递失误或延期传递,导致工期延误者;

5.1.8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记过降职、停职、撤职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2.1施工期间外部协调等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3个月以上,或应急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1个月以上的;

5.2.2与参建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有重大漏项的;

5.2.3未履行检查责任,工程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5.2.4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

5.2.5采取强迫手段或制造不利条件迫使合同另一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2.6故意设置各种阻碍,不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影响工程建设的;

5.2.7工作失误,导致重要文件、资料丢失或损坏而无法恢复者。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未对各种计量、支付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或计量支付有虚假等重大问题的;

5.3.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管理人员讲形式、走过场,对督查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处理不力的;

5.3.3示意或听任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

5.3.4项目合同条款有重大违规事项而未发现的;

5.3.5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5.3.6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骗取资金的;

5.3.7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5.3.8 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3.9因项目部人员责任酿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的;

5.3.10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索贿受贿行为的。

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讨论稿)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 单位: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单位: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2002年4月1日

责任追究制度篇九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一、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四)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六)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2011年04月30日 2011年05月01日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11年04月30日 2011年05月01日实施

责任追究制度篇十
《责任追究制度》

寿山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范围

①党支部书记(由院主管党务工作领导)同志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②医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的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对象: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

3、责任追究的内容

①对县委、县纪检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

②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③对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④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⑤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⑥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⑦有下列行为的:违反规定收授“红包”、授受宴请,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等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上报组织处理。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该干部廉政档案。

4、医院考核办公室在进行考核和监督中,对认为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医院领导班子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考核办公室进一步核实。需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经院领导班子报县委或县纪检委同意后实施。

屏南县寿山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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