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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退伍军人贷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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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贷款的优惠政策

现在像大学生、妇女、残疾人等等想贷款都有一些政策,当然退伍军也一样有,那退伍军人贷款有哪些政策优惠呢。

一般退伍军人申请贷款享受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通常情况下,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3年左右的免征营业税优惠。

【利息优惠】

根据国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篇二:.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14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

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篇三:.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2015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期市区相应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待遇当期市区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的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

篇四:.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1】

市人民政府关于“八一”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在喜迎建军节之时,又恰逢我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殊荣。为认真扎实做好建军节期间拥军优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增强爱国拥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从1994年首次命名至今,已经连续六次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在成绩和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全市党政军民要更加高举爱国拥军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攻坚克难、求富图强的四平精神,下大气力做好双拥工作。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集中各方面力量,研究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八一”纪念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等,深入开展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85年走过的光辉历程和丰功伟绩,认真回顾总结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双拥工作的各类先进典型,推动全市双拥工作继续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眼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尽心尽力支持部队建设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可能提供有效服务与强力支持。凡是涉及驻军部队建设的问题,特别是科技练兵、战略施工和营区建设等,只要有条件解决,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将尽全力帮助解决。继续抓好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吉林省驻军和武警部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发挥四平英雄城人民拥军支前的光荣传统,支持驻军部队随时出动完成作战任务。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要对照《四平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优抚政策,切实保证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继续实施教育拥军、科技拥军、法律拥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努力为军人家属就业、子女教育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总结新经验,再上新台阶。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积极妥善做好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继续落实好对老复员军人的包保帮扶,做好对烈军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走访慰问活动要坚持务实节俭,避免给部队增添负担。

2015关于“八一”建军节活动的通知【2】

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现就“八一”期间全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纪念建党92周年、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大力宣传86年来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粤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忠实履行使命,在参建维稳、抢险救灾、扶贫济困中做出的重大贡献和拥政爱民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老红军、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建设所作的重大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积极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八一”期间,各地要认真组织慰问团(组)慰问驻地部队官兵、驻军医院伤病员,走访慰问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退伍军人。各地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要主动了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军事斗争准备的现实需要,集中力量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帮助搞好训练基地、营区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配合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进一步加大科技、教育和智力拥军力度,为官兵学习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积极为老红军、烈军属、残疾军人和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帮助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各行业开展“八一”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参与双拥共建,建立完善社会化拥军体系,进一步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作为“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加大力度做好转业干部安排、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以及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军队退休人员移交、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要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扎实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程。要主动关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企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的生活。要对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旅游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对军人优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一”建军节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既要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又要讲求实效、注意节俭,防止铺张浪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活动的情况,请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双拥办。

篇五:.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2016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民政办低保工作承诺书

通过“机关作风整顿”的学习,为了使民政办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彻底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民政工作更加贴近群众,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特做以下承诺: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自觉把“为民解困”作为要事;把“与时俱进”作为主题;把“群众满意”作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期间做到“四禁”。禁止上班期间玩乐,禁止中午饮酒,禁止参与赌博,禁止脱岗离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协助乡镇做好民政上访现象的接待、调查、处理工作。

4.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排的事项要优先落实,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优质服务。

5.准确及时上报、查验灾情(24小时内),对灾民生活状况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救助及时,确保灾民不发生非正常问题。

6.落实好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及时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金和伤残金,优抚资金实行“一折通”;认真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医疗难、生活难、住房难”问题。

7.坚持严明纪律,廉洁从政。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凡涉及我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的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民政工作承诺书

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5月22日通过,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篇六:.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2016优抚处暨省双拥办工作总结

优抚处暨省双拥办工作总结

2016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政策落实,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大幅度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的调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大幅度提高了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全年共下拨各类优抚资金126863万元。通过大力推行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全省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区)达到98%,确保了各项优抚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鄂办文〔2016〕59号文件精神。鄂办文〔2016〕59号文件下发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对涉及复退军人的有关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贯彻意见。目前各地正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三)组织开展执法监察,促进各项政策落实。4―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优抚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进一步确保了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抚恤补助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我省的工作得到了民政部检查督导组的肯定。

(四)认真开展残疾军人辅助器械配置工作。根据民政部要求,我省开展了对建国前入伍的一至五级在乡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统一换发新型假肢、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五)认真做好日常工作。全年共办理补办、新评伤残180件,调整伤残等级77件,退役残疾军人变更532件,换证4件,遗失、毁坏补办139件,追认烈士6件,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件,准确率达100%。分期分批组织600名优抚对象到省集中疗养治病工作。

二、加强引导,强力推进,全省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

我们将优抚医疗保障工作列为2016年工作重点,加强指导和督办,通过组织培训、定期通报、先行试点、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强力推进这项工作。全省13个市州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102个县、市(区)也在2016年10月份前全部出台实施细则,这标志着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在全省普遍建立。

三、抢抓机遇,规范管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得到长足发展

今年,我省向中央申报了7家优抚医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备选项目,并指导各地制定改扩建方案。同时,通过积极争取,我省施洋、向警予、大悟、宜昌、鹤峰、阳新、孝感等7个国家级烈士陵园报国家发改委纳入国家拉动内需和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项目,总计投资289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600万元,地方配套290万元。国家发改委下拨资金后,我们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督办,要求7个单位每半个月上报一次维修改造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作质量。目前维修改造工程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围绕主题,突出特色,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开展

2016年双拥工作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这个主题,充分发挥双拥办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各项双拥活动,军政军民关系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组织开展春节和八一期间走访慰问活动。元旦、春节、八一前夕,专门下发通知,对各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协调省领导圆满完成了春节走访慰问驻鄂部队指战员和八一前夕慰问部队老首长。召开了湖北省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2周年座谈会。厅领导春节前走访慰问了部队院校,8月份又对全省健在的6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进行了慰问。

(二)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开展系列慰问庆祝活动。一是清明节期间,开展万人祭奠开国先烈活动。二是在全省统一开展为烈属军属挂光荣牌工作。这是首次由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样式、统一发放。三是认真组织“鱼水情”全国第二届双拥书画艺术展作品的选送工作。四是联合省直有关部门举办了湖北省省直机关(企业)领导干部“军事日”报告会。六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驻鄂空降兵某部战神演出队来省答谢演出和省委省政府慰问来汉出席广州军区联勤部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的代表专场文艺演出。

(三)协调做好部队应急任务的服务保障工作。为做好驻鄂部队参加首都国庆阅兵的服务保障工作,年初省双拥办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认真做好驻鄂受阅部队及湖北籍官兵的保障工作。各地迅速行动,对辖区范围内参加阅兵的官兵进行了调查摸底,主动上门了解情况,为其家属排忧解难。4月29日,段轮一副省长率省慰问团专程看望慰问驻训练官兵,并赠送慰问金80万元。8月18日至9月12日,参加“跨越-2016”系列演习的部队共2万余人,过境湖北11个地市。省双拥办周密部署各项协调保障工作,为演习部队安全顺利过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围绕和谐稳定目标,认真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cn退伍军人优待政策】

全年共接待来访240人(次),处理信访件50(件)次,协助省复退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多批次复退军人、企业复员军人集体上访。完成6份综合性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情况报告,编发维稳快报4期,召开了全省复退军人问题工作会议,牵头省直部分单位对部分地方的复退军人问题工作进行了调研。

2016年工作要点

一、以落实政策为重点,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一是不折不扣落实调标政策。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6〕13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鄂民政发〔2016〕7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等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抚恤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是积极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按照方便对象,提高效率的原则,督促各地认真推行优抚医疗住院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出院时,其参保的报销补偿、医疗机构的优惠减免、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四项待遇”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

三是继续抓好59号文贯彻落实。鄂办文〔2016〕59号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复退军人的关心,各地必须不折不扣狠抓落实。特别是对于参战参试人员工资和养老金“两个补齐”政策,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排除万难,抓紧核查,严格按文件精神落实。

四是切实加强优抚经费管理。进一步推进抚恤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定期开展优抚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优抚经费专款专用。规范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是认真做好优数据库更新和对象核查工作。按照民办函〔2016〕281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及时完成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进一步核查参战参试人员人数,对遗漏人员进行核查登记。严格按照民政部要求对现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核实。

六是做好评残、追烈工作,评残、追烈准确率达到100%。

组织全省600名优抚对象到省荣军医院集中疗养治病。完成年度全省残疾军人假肢三轮车及各类辅助器械配置工作。

二、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一是积极做好优抚事业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民政部和省厅要求,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其供养、康复、褒扬等主体功能,并不断拓展社会功能,促进优抚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继续抓好烈士陵园维修改造项目的指导督办。我省施洋、向警予、大悟、宜昌、鹤峰、阳新、孝感等7个国家级烈士陵园报国家发改委纳入建造改造项目,总计投资2890万元。督促以上7个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要求,合理规划,加快进度,确保质量,争取尽早完工。

三是积极做好优抚医院的精神卫生项目相关工作。按照项目的要求,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制定改扩建方案,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量力而行。要求各地在加快医院建设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医院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正常医疗工作和工程建设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加强光荣院建设,着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合作共建武汉城市圈创新型民政工作的要求及目标,对城市圈内与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二院合一”、“三院合一”的光荣院进行调研,着力探索推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三、以研究部署新一轮“双拥模范城”评比创建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双拥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八一、元旦春节期间的双拥慰问工作。积极发挥双拥办的协调职能,精心筹备,认真组织,确保双拥慰问活动圆满成功。

二是研究部署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修订《湖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办法》和《湖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标准》,为创建活动做好准备。

三是坚持和完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驻鄂部队军以上单位秘群处长会议,总结交流军地双拥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新形势下解决双拥工作难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四、以从政策上研究解决问题为根本,认真做好复退伍军人稳定工作

当前,我省复退军人稳定形势不容乐观,各地不断出现复退军人群体性上访事件。目前复退军人中的不稳定群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尚未认定为两参人员的退役人员强烈要求认定参战参试身份,享受相关待遇;二是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人员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未雨绸缪,制定工作预案,始终把稳定工作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复退军人诉求。对合理诉求积极向上级反映,对不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加大临时解困力度。对复退军人中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通过整合民政资源,给予一定救助。三是做好接访预案。对于集体上访事件,及时启动工作预案,依法进行接访,合理劝解上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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