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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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淫乱案例

  一、案情概况:

  南京一所大学的副教授马晓海,197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数学系,1986年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994年11月,从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调任南京××大学任副教授。

  几年前马晓海与妻子离了婚,唯一的儿子也判由前妻抚养。马晓海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住回到了学校公寓里。离婚后,马不但没有孤独感,相反感到一身轻松。空余时间,他大量的时间不是放在教学研究上,而是沉迷于网络。

  上网时,他发现一些夫妻交友、介绍性知识的网站,“换妻”、“同好”等新颖的观点让他眼前一亮。于是,他经常泡相应的论坛,专心“研究”起性知识,并成为多家论坛的版主。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晓海等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由于马晓海家中只有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别无外人打扰,这让很多“网友”特别喜欢去他家“活动”。

  每次有人发起相关动议通知马晓海后,他就会约其他一些网友,在自己的卧室进行“换妻”活动。虽然自己没有女伴,但是他也时常能享受到组织者的一些“好处”。有时候实在没有人交换了,他就在一旁静静地观看。

  2009年5月,因连续几次被年轻女子拒绝,马晓海自信心受到打击,萌生退出的念头。随后,他在QQ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马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是2009年8月份,警方接到举报找到了马晓海。而其他参与者,也相继于2009年年底归案。

  经警方立案侦查后查明:自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总共有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该群淫乱活动,其中马晓海就组织或参加了18起,在他家进行14起。马在这些人中不仅是学历最高的,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在这22人中,女的8人,男的14人,年龄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参加者中真正是夫妻关系的却只有两对(4人)。除此大量的参加者均是未婚或非婚男女。

  此案经南京市警方侦查终结。移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定:马晓海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换妻”与“聚众淫乱罪”:

  “换妻”是指:不同夫妻相互间交换妻子发生性关系;

  换妻行为是对人类的婚姻制度和我国《婚姻法》的一种挑战。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换妻”行为明显违背了婚姻中夫妻双方应互尽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其败坏的是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观念,直接破坏了婚姻基础。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的人不作犯罪论处。如果两对夫妻在交换伴侣后,事后又在不同的地点发生换妻性行为,则属“通奸”,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三、马晓海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上述案情, 马晓海的主要犯罪事实是:

  (一)提供淫乱场所:

  “由于马晓海家中只有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别无外人打扰”,“每次有人发起相关动议通知马晓海后,他就会约其他一些网友,在自己的卧室进行‘换妻’活动”。

  (二)马晓海无“妻”可换:

  几年前,“马晓海与妻子离了婚,唯一的儿子也判由前妻抚养。马晓海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住回到了学校公寓里”。“虽然自己没有女伴,但是他也时常能享受到组织者的一些‘好处’。有时候实在没有人交换了,他就在一旁静静地观看”。

  (三)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淫乱:

  “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晓海等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

  “自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总共有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该群淫乱活动,其中马晓海就组织或参加了18起,在他家进行14起。

  (四)不是单纯的相互“交换妻子”淫乱:

  马在这些人中不仅是学历最高的,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在这22人中,女的8人,男的14人,年龄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参加者中真正是夫妻关系的却只有两对(4人)。除此大量的参加者均是未婚或非婚男女”。

  所以、马晓海的行为和犯罪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所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聚众淫乱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换妻”悖论与法律的冲撞:

  2006年初,随着一部叫《换妻》的长篇小说在天涯社区风靡,“换妻”这个既朦胧又刺激的话题,迅速在网上燃烧起来。

  今年的两会期间,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就取消“聚众淫乱罪”扔出了一颗“重磅炸弹”。3月3日日又发表了一篇博文,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

  并就此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不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标准,用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防止“文革”时代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局面再度发生;等五条理由。

  此言一出,立即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争论。

  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马晓海聚众淫乱罪一案事发,包括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又引发了个别抨击“以法律干涉私生活”的杂音。

  笔者认为:

  要分清是非,除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欲望任意的歪曲法律和妄立社会道德标准外,还必须揭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本质,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认识到打击该项犯罪的必要性。

  首先,必须看到:所谓“换妻”,只是某些人追求生活刺激的一种玩世不恭的性游戏。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侵蚀的是婚姻的机体,危害是家庭的稳定。它交换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和人格的尊严,损害的是女性的身体,它打破了赖以维持夫妻之间感情联系的纽带——性关系的界限。是对人类现有婚姻道德和“一夫一妻制”家庭模式的公然挑战。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恶果。

  从法理和社会公德推断,所谓“换妻”实质就是淫乱。必须坚决取缔。

  而组织多人“交换妻子”聚众进行聚众淫乱,无异构成犯罪。必须坚决予以严厉的打击。

  五、此案定性正确:

  在南京已经发生了马晓海聚集多人多次聚众淫乱一案,其后果又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说明这个罪名完全有存在的必要。所谓“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有悖民意:

  第一、因为,国家的法律具有保护道德、伦理观念的浓厚色彩。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道德伦理观念仍非常强大和坚定,性观念还是比较保守的,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刑法条文:聚众淫乱罪还将继续存在。

  第二、自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一夫一妻制”还是人类最合理的婚姻制度,也是被各国主流文明普遍认可的婚姻制度。这种制度最为核心的是:“夫妻双方坚守对婚姻关系在性方面的忠诚”,“性自由只能体现在夫妻双方之间。”

  第三、“换妻”行为之所以受到公众普遍的抵制,根本的原因是它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一旦伦理道德被扭曲,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即使在西方社会,“换妻”行为也得不到社会的宽容。

  据此:笔者认为:

  南京马晓海聚众淫乱罪一案,根据目前曝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本案所反映的案件细节分析,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此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ngyuleikaoshi/56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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