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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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养殖,集资
黄粉虫养殖投资骗局真相曝光

  黄粉虫,又称“面包虫”,原产北美洲,50 年代从苏联引进我国饲养,黄粉虫干品含脂肪30%,含蛋白质高达50%以上,此外还含有磷、钾、铁、钠、铝等常量元素和多种微量元素。因干燥的黄粉虫幼虫含蛋白质40%左右、蛹含57%、成虫含60%(据《中药科技报》报道)被誉为“蛋白质饲料宝库”。

  黄粉虫养殖是一个农村创业的项目,但仅对于自用而言,用来作饲料。但如果说养殖用来卖,等公司回收,那就悬了。黄粉虫养殖绝对不会是如广告说的那么厉害,利润也并不高。承诺回收的商家很多都是炒种而已,拿商品虫当种虫卖。

  大家想一想,既然这么赚钱他们自己养就行了,找个工人一月1000元足够了,那么大的公司没钱也可以贷款嘛。为什么老想着招商卖种呢?

  所以有网友说,黄粉虫养殖能挣钱,但挣钱的不是养殖户。(是那些卖种的!)

  更有公司把这个养殖项目当作一个集资项目来作,销售购买黄粉虫饲养权或股权,承诺不菲的回报,当然,事实证明这只是又一个骗局。

  近日, 安徽泽林科技有限公司就因为涉嫌黄粉虫养殖集资诈骗而被起诉,判了有期徒刑。

吹嘘出来的市场前景

相关资料显示,黄粉虫俗称“面包虫”,脂肪、蛋白含量高,是各类饲料最为理想的天然添加剂。作为动物饲料,其营养价值和成分均居各饲料之首,有“动物蛋白饲料之王”的美誉。据说,近年来,德、日、韩等国从我国每年进口黄粉虫干制品千万吨以上,成为国际市场紧俏商品,成为继蚕桑、蜜蜂之后中国的第三大昆虫朝阳产业。尤其是黄粉虫养殖具有成本低、易饲养、投资风险小、经济效益高几大特点,因此,在吸引众多人眼球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和“冒险家”也嗅到了其中的“商机”,采取种种手段,忽悠老百姓将大把的钱投进他们布下的陷阱里,安徽泽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建淮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该公司投资的黄粉虫养殖加工基地占地30亩,先期投资2000万元,集养殖、加工、贸易为一体,建成后月产鲜虫在千吨以上,年产值可达2亿,在2年内完成100个规模在月产鲜虫10吨以上的黄粉虫饲养基地的投建,扩大出口,达到年出口虫干1000吨以上(创业第一步网Cyone.com.cn),力争年创纯利润2500万元至5000万元。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引导作用。

公司董事长谭建淮说,未来一到两年他们将进一步扩大黄粉虫生产和加工规模,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和国外市场。

好一个规模最大,好一个推动地方经济,先期投入3000万,口气多大,谭建淮俨然成了一个腰缠万贯的财神爷,成了招商引资的一大成果。受此蛊惑,该县某部门还专门下发了一个关于小甸镇黄粉虫养殖加工项目立项的备案通知,一时间,谭建淮、黄粉虫成了一个新闻热点。

不一般的诈骗

泽林公司成立后,谭建淮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散发广告等形式对外宣传该公司的饲养黄粉虫项目的良好前景,说自己是全国黄粉虫养殖大王郎颖菲在华东五省的总代理,有7000亩速生杨基地等。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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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养殖,集资
蚂蚁养殖神话破灭 蚁王张建华被判死缓

  案件回放:

  曾几何时,饲养蚂蚁风靡一时,成为甚嚣尘上的致富神话。

  先有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始作俑者,搅出热力沸腾的“蚂蚁市场”,更有山东众志、四川金蚂蚁、赤峰蚁神、广州墨龙、辽宁蚁力神助阵造势。

  张建华成为跻身浪尖的风潮“人物”,自有其不屈不挠的奋斗经历。

  张建华出生在山东沂蒙一个山村农户家,自小聪明好学,大学毕业后进入东北某公司工作。

  平日里,他不但勤学肯干,还用心揣摩公司吸收资金的企业发展运作程序和方式,怀揣着有朝一日自己创业的憧憬……

  一个偶然的机会,当年公司一位负责人在与张建华的聊天中表示,只要有资金,生产出高附加值的产品,用高利润来填补一部分养殖费用,再通过新建企业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得以补偿余下的养殖费用,这种资本运作方式就能使个人投入很少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创立起一个规模很大的企业。

  就是这样一番理论,让张建华更加坚定了回乡创业的信心。

  2000年秋天,29岁的张建华踌躇满志地带着管理人员蔡某、李某和技术员周某一行4人回到山东省沂水县,租赁山东华润实业公司的场地及厂房,以养殖蚂蚁交保证金为名,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开始了“创业”之路。

  而随着国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张建华在实施“创业”目标的进程中没有受到太多阻碍,甚至得到当地基层政府和农民的欢迎。

  时隔1年之后,张建华假冒与他人共同出资的名义,在沂水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沂水县神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场闹剧由此拉开“帷幕”……

  大造声势假象连环

  “开发蚂蚁资源,拓展保健事业”;

  “养殖蚂蚁致富之路”;

  “轻松投资、稳当赚钱、蚂蚁致富”;

  “走养蚂蚁之路,奔致富金光大道”……

  蛊惑人心的口号刻印在一张张宣传纸页上,出现在一个个广告中;从县城到乡镇,从职员到村民,“养殖蚂蚁无风险、有高额利润”的神话口耳相传。

  仔细阅读宣传材料的人们获悉,蚂蚁养殖分为自养和代养两种方式:

  采取自养方式的养殖户,将按照每小箱200元、每大箱1000元的价格缴纳押金取得蚁种,张建华的公司承诺以25%至50%的年利息回收蚁干,1年期的每37天返还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半年期的一次返清本息;

  采取代养方式的养殖户,1年返利的每万元收取代养费200元,半年返利的收取代养费100元。

  此外,张建华的公司还声称从广西柳州引进了部分拟黑多刺蚂蚁蚁种,订做了用于养殖蚂蚁的纸箱。公司承诺由业务员把成箱的蚂蚁送到各个养殖户处,然后再向养殖户回收蚁干,送到罐装车间泡制蚂蚁酒。

  看到绝大多数老百姓持怀疑观望态度,张建华一方面绞尽脑汁吸引养殖户签订《蚂蚁养殖合同》,一方面意识到要制造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公司规模急剧扩大的假象,才能赢得民众更多的信任。

  于是,张建华的公司像吹气球似地迅速膨胀:

  2003年5月22日,张建华将神蚁酒业公司吸收的部分养殖户集资款非法兑换成美元,以与香港某集团公司合资的名义虚假成立了中外合资的山东蚁和春饮品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0日,张建华再次用非法集资款注册成立山东众志联合销售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张建华成立了山东众志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与此同时,一波波蛊惑人心的宣传攻势铺天盖地袭来。

  在宣传中,张建华摇身变为一位有着非同寻常创业经历的成功者,是一位与蚂蚁事业无比美好前景紧密相连的出色青年,更是一位能够带领大众走向迅速致富的领路人,他捐助60.6万元用于修路、资助困难大学生、参加当地形象大使选拔赛等活动......

  由此,张建华祈盼已久的“群体效应”开始日益朝着疯狂的方向发展开来。

  于是:自2000年7月至2006年7月31日,张建华等人用上述手段共计非法集资46300人次,集入资金11.86亿元,最终造成养殖户投资款本金3.5亿元无法归还。


  非法集资12亿,法院判决死缓,被集资欺诈的养殖户,却依旧希望能将“发家致富带头人”给保出来,继续带领他们搞好生产。这究竟是因为集资者太有“领dao力”,还是被欺诈者太“愚笨”?为什么一场简单的,用“交保证金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的骗局,能够越滚越大,以至于无人愿意“脱身”,无人能够“脱身”呢?

  山东“蚁王”张建华的一场死缓判决,以及他判决之后“被牵连”的养殖户希望他尽快放出来的愿望,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

  注册公司 形成蚂蚁产业“一条龙”

  张建华聪明的地方,或许不在于他成立公司之后如何将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而在于他首先为未来的集资“打下了基础”。

  2000年6月,29岁的张建华从辽宁蚁力神公司辞职,回到家乡山东省沂水县。一个月后,他投资20万元租赁了一块场地,宣称养殖具有保健功能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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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养殖,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适用农村法律知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对应的规范称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一般是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在上述“四个条件”基础上,有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三类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与非集资相近的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如亲戚朋友;被借贷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比较清楚,如买车、投资生产等;对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也大体了解;一般民间借贷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以上这几个特点,非法集资不具有。非法集资的资金获取面向全社会。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会故意夸大业绩,以高回报相诱惑。而且,你不清楚对方的借贷用途是什么,你也不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只是听信对方给你画了一个大馅饼。此外,钱一旦到了对方的手中,你便没有主动权,不能说取回就取回。

非法集资的危害巨大,是当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二是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取缔。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大体包括以下8类: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明确指明仅归一方的,归其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持有财产。它主要包括:(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储蓄、衣物等。(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说准备的各种物品,如结婚时置备的家具和其他用品等。(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声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财产。(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持有的财产,如复员、专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但对于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点燃自家秸秆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1年6月16日19时许,在沛县张寨镇杨村前张开乐家的麦地里,张开乐用打火机点火烧麦秸秆,离麦茬地几十米远为居民居。沛县公安局给予张开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极易发生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因此,在一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消防法》

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防法》

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每到夏收和秋收季节,大量农作物秸秆在田间被随意焚烧,这不仅造成支援浪费、环境污染,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而且,焚烧秸秆是地面温度急剧升高,直接损害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不利于作物对土壤养分吸收,破坏土壤结构。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为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广大农民朋友可结合十几,选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避免秸秆违规焚烧。

4.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朋友遇到下列事项,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介意向法律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主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5.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3) 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篇四 养殖,集资
养殖场项目简介

养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项目简介

一、总论

1、项目提出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Xxxxxxxxx养猪专业养殖小区距镇驻地3公里,交通方便,阳光充足,水源丰富,饲料量大,适宜大规模发展养殖业。为了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畜牧业发展水平,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周边群众脱贫致富。养猪专业合作社根据本村社区建设优势,筹建养殖小区,根据该项目的设计能力,根据设计能力主要包括:生猪饲养、销售,饲料开发等,项目生产经营规模为肥猪存栏800头左右,年出栏1000头左右。项目占地26724平方米,建成后年出栏800头,年收入预算120万元。

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搬迁和复垦任务已基本完成,配套养殖场是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老百姓发家致富的需要。

二、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

项目建设规模:新建标准圈舍长9600平方米,年出栏800头。新建兽医防疫室、药品库、疫苗库等设施共2100平方米;饲料加工房、库房等2100平方米;办公室、职工宿舍5间,共120平方米;猪粪、污水净化处理池8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11900平方米。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配套费15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不可预见费50万元。经济指标分析,年销售收入120万元,生产成本:饲养能繁母母300头,金额420万元生产利润:120万元。

三、资源、原材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项目成立后,可充分利用当地花生秧、地瓜秧资源丰富优势,安排农民工16人,增加农民收入,辐射带动200余户农民勤劳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用设施情况可以利用社区建设优势,老百姓拆迁的建筑废料来建设养殖场的院墙,及养殖圈舍。

四、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

养殖场位于村西,拟占用土地为未利用土地,符合社区规划。养殖场交通方便前边是楼放路,周围用水方便,经过村两委研究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符合群众意愿。

五、设计方案

新建养猪卷12排9600平方米,兽医防疫室、药品库、疫苗库、饲料加工房、库房等2100平方米;办公室、职工宿舍5间,共120平方米;猪粪、污水净化处理池 8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为11900平方米。

六、环境保护、消防及安全措施

总投资600万,环保设备投资60万元,饲料原料以花生、地瓜、玉米等秸秆为主,废物排放处建立完善的化粪池、沼气池等对污粪进行处理和循环利用。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安全措施方面除了建设周围院墙以外,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保护及防疫等工作。

七、企业组织、劳动人员和人员培训

本项目采用“标准化培训”实施人员培训,所谓“标准化培训”指的是定岗前招聘、基本技能培训等由安排技术骨干统一按

照规定执行,力求使得员工熟悉养殖业务和需要掌握的各项基本技能。经过标准化培训后,根据各人表现确定岗位,然后由各岗位的技术负责人针对岗位特有业务进行学徒式指导和培训。两种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员工定岗的准确性,也缩短了员工定岗后成为合格员工的时间,这对于节约人员培训成本和缩短培训时间都具有极好的效果。同时聘请镇兽医站和上级有专家定期来养殖场进行培训、指导工作。

八、实施进度建议

利用社区建设技术人员的有利优势,帮助勘察设计,工程2014年6月份开工建设,10月底完成,11月份开始灌栏,争取2015年上半年初见效益。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配套费15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不可预见费50万元。经济指标分析,年销售收入120万元,生产成本:饲养能繁母母300头,金额260万元生产利润,120万元。资金筹措采取个人集资入股,合作社形式,收入按照入股多少享受分红和承担风险。

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

近期,猪价持直线上涨状态,养殖企业迎来了猪价“黄金期”,猪场是否盈利是决定养殖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猪场的经济效益也就成为了养殖者最关心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基础相对薄弱,如何将经济学很好的运用到畜牧行业中去,仍然是需要努力学习的方向。相信有很多猪场的负责人往往都是拿到财务报表、损益表,才知道过去一个月或一年或者某一

时间段的基本财务状态。需要科学的分析猪场经济效益,要搞清猪场盈利或亏损的真正原因,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拿出可行的措施方案。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收入120万元,同时对以下因素进行分析比对,一是猪粮比价,业内人士习惯上把活猪(毛猪)的价格与玉米价格的比称为猪粮比价,盈亏临界点约为6:1,大于6:1市场就是盈利的,这时候你还亏损,那只能说你没养好猪;低于6:1市场就是亏损的,经营好的也许不亏或少亏。二是饲料成本,饲料一般占整个生产成本的60%-80%,怎样合理利用饲料、降低饲料成本,对提高猪场的经济效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养殖场建立可充分利用当地花生秧、地瓜秧资源丰富优势,项目实施后,可带动运输业、种植业的发展,引导农户规模发展养殖业,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化农业,并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8人,促进群众增收3000余元。同时,推动沼气池工程建设,促进循环利用,节约能源,减少农户能源费用,改善居住条件,更有力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能辐射带动200余户农民勤劳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篇五 养殖,集资
关于非法集资

【养殖,集资】

篇六 养殖,集资
非法集资2015(课件)

【养殖,集资】 【养殖,集资】

篇七 养殖,集资
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类别:债权债务/嘉宾:张婷婷/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7-15/标签:

本期介绍: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案无论是从吴英被判决死刑到重审判决死缓,还是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一直都备受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广泛关注。民间借贷与集资都是融资的方式,而且,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

民间借贷会不会转化成为非法集资呢?应该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呢?为了更多地了解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我们有幸邀请浙江张婷婷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的专访,以下欢迎张婷婷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怎么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

张婷婷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秉承认真办案,真诚待人的服务理念,竭尽全力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咨询热线:188-5883-7218(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主持人

张婷婷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其实就全国范围来说,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的定性。张婷婷律师能不能先为我们扫一下盲区,民间借贷合法吗?

张婷婷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

【养殖,集资】

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护的。

主持人

构成非法集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有哪些规定呢?

张婷婷律师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主持人

【养殖,集资】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是通过向他人筹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呢?

张婷婷律师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

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的犯罪日益突出,这些犯罪涉及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

主持人

民间借贷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非法集资是属于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受害人并不全然知道这二者的区别,这时受害人应该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呢?

张婷婷律师

最高法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养殖,集资】

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某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即便其最终无力偿还,也不会因结果而变成非法集资的罪行。

主持人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是不是有可能相互转化呢?对于开始时是民间借贷,后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张婷婷律师

由于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演变成非法集资,换句话说,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并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分歧意见较大。

近年来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过宽,甚至有扩大化的趋势,有的对“民间借贷”形式吸收社会资金一律不定罪;有的对“民间借贷”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行为机械地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一律定罪。这无疑让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并进行惩罚,而且也要求这种惩罚应当具有及时性和适当性,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金融发展形势也相对复杂,对于那些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形,则需要谨慎分析和辨别,不宜教条地适用刑法一并按照犯罪来处理。

主持人

随着民间借贷的越来越活跃,民间借贷也凸显了不少问题,其中包括了债务人“跑路”致使债权人的资金得不到偿还。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张婷婷律师

首先,在借款的时候应当了解对方的资产情况,尽量保留一些其财产状况的复印件,比如房产证,行驶证等,而且也要对借款的证据做一定的准备,比如相应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

证。这样起诉的时候一方面可以保全其财产,一方面如果其跑路,借款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老赖”信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其中限制“老赖”高消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这些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将会帮助债权人在以后的时间,更有机会获得法院的执行款,让老赖无处遁形,逼迫其主动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来源:杨友元(律师) | 时间:2015年01月26日 | 浏览:10285 次

相信大家经常听说高利贷这个词,但是对高利贷又有多少了解呢?究竟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多少才算是高利放贷呢?如果一个人高利放贷,那么是否就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高利放贷的本金是否给予保护,还是说只要是高利放贷中涉及的金钱就一律不予保护呢?有关高利贷的知识请阅读下文。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一、私人放高利贷是否违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即为高利贷。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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