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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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一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

(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是

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

(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

(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

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

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

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

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二
《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08-06-19 15:04

日前,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

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

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

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

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

理。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

;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

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

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

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

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

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

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

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

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

明材料和

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

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

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

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

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

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

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

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

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

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

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

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

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

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

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

以内的时间

,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

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

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

、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

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

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

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后记录缴费基数和计算指数

通知规定,补缴1992年底以前中断缴费部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三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沈阳市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一、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我市一次性补交15年,办理退休后可以开804元。

二、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我市户籍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交欠费。

注:以上补缴政策办理日期均截止为2013年9月30日。

保工街道××社区 2013年8月7日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四
《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实践》

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实践、探索和建议

平陆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赵九思 李一江

摘要:

为将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学习实践活动与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企养老保险工作再上台阶,作者通过对群众和社会关注的企业欠费原因进行分析,对补费对象进行分类调查,就如何搞好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何把握政策的连贯性、严肃性,如何进一步完善补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积极有宜的探索,并就行政授权、增加滞纳金处罚的灵活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作者的目的就是要说明完善补费制度的必要性,力求通过制度建设,理顺养老保险费征缴秩序,确保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养老保险 欠费成因 分类 建议

企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企业养老保险的制度日臻完善,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持续提高,养老金的确保发放能力不断加强。伴随着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老有所养”的问题也更加关切,原来拒不参保的企业、漏保的职工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保并要求补费。补费已成为社会转型期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

发展,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欠费的成因及补费对象分类

一般意义上讲,欠费是指已参保企业或个人因缺乏缴费能力等原因,在申报缴费期限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了已参保企业可能欠费之外,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原先没有参保登记,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多年后,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且这部分企业基本属于停产半停产企业,退休人员多,在职职工少,包袱较重。还有部分职工所在企业虽已参保,由于企业参保时这些人员已离职或拒不参保,造成漏保。概括起来,欠费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已参保企业欠费;二是未参保企业现在要求参保形成的欠费;三是漏保职工欠费;四是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欠费。不论何种原因形成的欠费,也不论是那类对象,有五个共同的特点,一是经常群体上访。他们通过上访或找领导施加压力,主动要求参保,主动要求补费并要求减免滞纳金。二是职工全部负担。经办机构如果同意补费,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职工负担。三是年龄越大越积极。批准参保后,年龄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接近的职工,克服各种困难都能补,而年龄小的职工则是观望不补。四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想补,但缺乏能力。五是要求参保的企业都是停产半停产企业。据调查,自2003年以来,我县已参保企业82家,原未参保企业现要求补费的企业(含破产企业)有15家,涉及漏保职工1648人,面对群众要求参保补费的诉求,我们应当这样理解:欠费是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衍

生物,只要有养老保险事业的存在,就会有欠费现象的发生。要求补费的对象是不可忽视的群体而不是个体,面对群众“老有所养”的愿望,我们必须承担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只能“疏”而不可“堵”。

补费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面对已参保企业欠费、未参保企业欠费、漏保职工欠费和他们要求参保补费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完善补费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宜的探索。2003年4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下发了《关于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平劳社字[2003]6号,规定“凡破产、改制、停产企业中与原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式、合同制工人、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和续缴养老保险费。”同时规定“续保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只补缴本金,不加收滞纳金,时间限于2003年6月30日前,过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当年有513名职工续保补费。2004年3月16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脱岗职工参加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通知》平劳社字(2004)5号,参保接续对象与上年度相同,同时规定“续保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补缴本息,时间限于2004年6月30日前,过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还规定“鉴于部分职工长期脱岗经济困难,历年欠费可分段补缴。”并给每位断保和未参保职工发了一份续保通知书。当年续保补费参保人数增加361人。2005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由企业养老保险所再次下

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允许补缴,要求各企业宣传到在职职工、断保职工和未参保职工,认真核实欠费,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缴部分。”当年清理收缴企业欠费568万元,有646名职工续保补费。2006年我们开始实行“集中审批补费制度”,凡漏保或断保职工要求补费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先由经办机构核实,年底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经办机构批复后方可补费。其补费金额按补费人是否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年龄大小,区别对待,加收部分滞纳金。属漏保职工要求补费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加收50%的滞纳金,与年龄相对应阶梯式递减,距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不加收滞纳金。属断保职工补费的,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加收20%滞纳金,与年龄相对应阶梯式递减,超过15年不加收滞纳金。最多的加收23051元的滞纳金,最少加收51元滞纳金。集中审批制度的执行有效地扼制了企业或职工随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但是,仍有部分职工因缴不起滞纳金放弃参保。从2007年开始,针对个别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时缴费,除加收利息之外,按日加收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相当于规定数额的5%,在参保对象容易接受的同时,有力促进了养老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过4年的宣传发动,共有1648名职工补缴欠费1752万元,共收缴利息68万元,滞纳金49万元。 13家企业补缴欠费668万元,基本实现了企业无拖欠。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

道,参保企业都能按时申报缴费。

通过几年来的探索,我们的基本体会是:一是在清理欠费工作中必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通过逐步严格政策,使职工有一个过渡期,使他们意识到养老保险补费政策将会越来越严,提高他们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识。二是在清理欠费工作中,不仅全额收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更要合理的运用滞纳金杠杆的作用,通过加收滞纳金,可以有效地促进养老保险费的全额征缴。三是在清理欠费工作中,必须严格限制新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即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具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的漏保人员,从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补缴。补缴后承认其实际缴费年限和原工作期间按规定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四是漏保职工或企业补缴欠费时,除加收本金利息外,加收一定的滞纳金,使其受到一定惩戒,不然就会挫伤那些能按时缴费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的开展。

对补费清欠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是目前我们解决保险费拖欠问题的唯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五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

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5月4日

养老金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六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导读:1月14日,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制度,养老金双轨制被废止可视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演进中的标志性事件,更意味着中国在提升公平正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七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达到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领取。

以上内容为个人解读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体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操作方式,有很多不当之处,仅供参考。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八
《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参保职工申请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填报单位 社保编码: 税务识别码: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办理退休时依据,社保中心补缴窗口、复核科、地税机关各一份。 2、本表经审核确认后,先在社保复核科窗口登帐五日后到地税窗口缴费,本表应在本年度社平工资公

布之前办结缴款手续,逾期需重新审核确认。

3、本表各栏目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印章齐全,涂改无效。

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篇九
《2014最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最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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