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业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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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投资政策篇一
《上海注册公司创业扶持政策交流》

上海注册公司创业扶持政策交流

创投企业应纳所得税抵扣:

主要内容: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适合企业: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方式: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机构:市国税局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7号

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主要内容: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8个月。

重点支持: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创业组织补贴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申请机构: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政策依据:《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2009)20号 第二条

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主要内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申请对象: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

扶持方式:注册资本“零首付”

申请机构: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 沪工商注〔2009〕49号 第一条(一)款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适合对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划分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支持方式: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机构:纳税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43号

上海创业投资政策篇二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批转《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10〕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

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上海创业投资政策篇三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

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上海创业投资政策篇四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分析及建议_田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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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分析及建议

创业投资是科技金融体系中最活跃、最有效的要素之一,而国有创投是创业投资中的重要构成。充分发挥国有资金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独特优势,对上海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期“软科学”基于复旦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状况。

课题负责人/田澍、张陆洋

我国国有创业投资从1985年起步,创建之初起就肩负着抚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是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参与,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格局。上海的国有创业投资始于 1992 年。目前,上海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市级和区县级的创业投资基金、国有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各产业园区的创业投资基金等。据统计,截至 2010年底,上海参与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创投)的国有资金约为 127.5 亿元(人民币,下同),占全部管理创投资金的26.3%,国有资本已成为上海创投行业发展、支撑助力创业企业培育的重要力量。上海国有创投竞争力呈现下降趋势

自2000年以来,上海国有创投已经形成了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和混合运行的三类运营模式。一是以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引导基金模式,以政府的资金作为杠杆,引导社会各类资金专注于早期风险投资,十多年来将政府资金放大了5倍,投资了300多个早期项目,从7只母基金(Fund of Fund)发展至17只,被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样板,成为各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的榜样;二是以上海科投为代表的直接投资模式,直接承担了政府科技投资的职能,已经形成了大量投资科技创新的项目,国内大多数国有创投基金属于此类;三是以浦东科投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的混合运行模式,浦东科投

现有引导基金管理、项目直接投资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三大类业务,共发起引导了19只子基金,同时还受托管理着安徽省的引导资金,类似该运行模式的国内国有风险投资机构有深圳创新投资集团、重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尽管近年来上海国有创投稳步发展,但相较兄弟省市发展步伐较慢,具体表现为:

综合实力排名不高 据清科集团(Zero2IPO)综合投资、管理、融资、退出等多项指标发布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排名榜单”,2010年入围本土50强的上海国有创投机构有上海创投、徐汇科投、张江创投等,依次名列32、33、34位,但在2011年只剩下上海创投一家,且排名也下滑至第36位。相较之下,兄弟省市表现抢眼,深圳创新投资集团(简称“深创投”)自2008年以来连年排名第一,江苏高科投资集团(简称“江高投”)、苏州创投、湖南湘投、湖北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广州科技风投、广州市科投等国有创投均排在上海机构之前。总体来看,进入本土50 强的国有创投机构占有相当比例,而上海国有创投机构的综合能力不占优势。

大量国有资金进入创投领域,但对其他资本的引导作用不强 据调查显示,全市创投机构的注册资本国有资金数额从2009年的59亿元大幅提高到 2010年的132亿元,实收资本到位率较高,达到127.5 亿元,管理的资本达到150亿元。在大量国有资金涌入创投领域过程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仍有待增强。以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创业投资基金为例。其引导基金以外的

软科学 Soft Science

参股资本均以国有资产为主,如千骥基金的大股东为上海创投和徐汇科投,联升基金的大股东有中科院国资经营公司和徐汇科投,时空五星的有限合伙人为上海商投和上海东兴投资公司,诚毅基金的大股东为申能集团、东证资本和浦东科投。其中只有华芯基金吸引了中芯国际、台积电、三星等民营和外资合伙人。

投资活动不活跃 据 Wind 资讯统计,2011 年全国共披露创投案例692起(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各类股权投资),其中国有背景的创投行为约117 起。就投资方地域来看,位于广东的深创投披露了 72起融资案例,占据了很大比例。就融资方注册地来看,国有创投案例主要集中在江苏、北京、广东、山东等地,发生在上海的投融资案例约有7起。这表明,上海国有创投机构披露投资活动较少,且全国国有创投机构在上海的创投案例也较少。兄弟省市国有创投的发展态势

投资视野面向全国 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创投往往在投资地域方面不限于本地的创业企业,而是灵活地在全国各地寻找优质项目和资金合作机构,提高了项目质量和分散投资风险,加快优质项目通过市场化的筛选脱颖而出,提高了国资的使用效率。以深创投为例,作为本土最强的创业投资公司,在全国设立了46个分支机构或区域性引导基金,2011年投资项目主要分布于深圳(25%)、华东(32%)、华北(13%)和华中(11%)。此外,江高投分别有 18%、12%的项目投资于省外和境外。

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多元化 本世纪初国内创业投资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小企业板和2009年的创业板推出后均有不少资金投资于成熟期的项目,从实践效果来看,积极推进了国有创投的后续融资和生存壮大,提高了整体实力和市场影响力。以深创投集团为例,主要投资于成长扩张期和成熟期项目,成功上市的企业有80多个,成为国内耀眼的明星。然而,随着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和对国有创投科技创新导向的自我思考,投资阶段逐渐前移。如2010年,深创投进一步将三分之一项目投资于初创期阶段。

利益激励和责任制约机制逐步完善 江苏高科投、广东粤科和深创投集团等在发展初期都曾经遇

到过较大的困难,随着国内创业板退出渠道逐步打开后,各创投机构在成功退出一批项目的同时,激励和制约机制日趋完善和合理,尤其是在鼓励识别优质项目、提高服务积极性、降低投资风险等方面值得上海借鉴。

运营环境日益优化和宽松 在运营环节方面,除了内部薪酬制度,部分兄弟省市国有创投基金在投资和退出等运营环节限制也较少。据调研,广东、江苏都有推出“绿色通道”,深圳创新投、江苏高科投在项目退出时若有约定只需在场外交易、产权交易所备案即可,不存在国资委审批等环节,效率接近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创投机构。在消除行政化影响方面,广东粤科在发展初期通过挂靠在省财政部门下争取了“按照公司法授权经营”,成功清理了原有突击投资的不合格项目,后通过设立多方参与的合理董事会治理结构优化了决策方式,成功投资了一批项目。在法制环境建设方面,深圳市在本世纪初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和《深圳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规定了设立条件、主管部门、薪酬制度、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为国有创投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当前股市低迷、IPO阻力加大、争夺投资成熟期项目、相关内部制度没有被法律法规所确认等问题正成为影响国有创投进一步发展

创业投资是科技金融体系中最活跃、最有效的要素之一,而国有创投是创业投资中的重要构成。充分发挥国有资金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独特优势,对上海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

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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