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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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一
《财产保全担保书(说明)》

财产保全担保书 来源: 作者:

[文书模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担保人:(同上)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

X年X月X日

[适用范围]

此文书适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用。

[例文秀]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x 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担保人:

地址: X X市x x区广玉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 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本公司银行账户内的 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囚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

此致

X X市X X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二
《财产保全制度中担保的规范问题》

财产保全制度中担保的规范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虽然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有所细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担保方式的要求随意性、过分强调提供足额担保而增大当事人的负担、财产保全中缺乏有效的惩戒制度等弊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从司法和立法的层面对该问题予以规范。

一、规范财产保全中担保的审查

由于各种担保方式互有长短,采用何种担保方式进行财产保全,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综合考虑,衡量各方利益而定。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只要银行的注册资金大于保全标的额,就可由作为申请人的银行出具担保书,允许以

保证方式作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大部分是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获得的证据分析,法律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和经济实力较一般的企业为好。况且,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借款纠纷,诉讼标的一般较大,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提供大数额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产作担保,操作较为困难,作为申请人的银行如动用大量资金须向上级银行履行报批手续,而上级银行对此的审批时间颇为漫长,这难以满足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对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担保资格的审查,实务中,应要求提供现金担保或财产担保为宜。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构有关企业法人信用贷款程度、资产负债情况、债务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信用评级和自然人品行的信用审查制度,另外,法官对财务知识并非精通,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一定能作出有效的判断。

因此,一般应要求作为申请人或者其担保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提供金钱、房屋、车辆等作担保。现金担保是一种最简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尤其申请人是外地的,其信用状况较难掌握,为便于执行,采用现金担保更妥。需要注意的是,对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提供存折或存单形式作金钱担保的,应在受理财产保

全申请后即向存折或存单签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银行由其签发的存折或存单,被其所有权人用于担保。说明用于何种性质的担保,担保的期间等,以避免存折或存单被报失、被公示催告。对提供房屋、车辆作担保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财产保全中担保优先于担保法中的担保,法院应要求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提交房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表,以确定担保物是否是无权利负担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要求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提交房屋或车辆的权利凭证代管(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亦可),依法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有关房屋、车辆实施财产保全担保登记,避免当事人以房屋、车辆权利凭证遗失为由恶意申请补发或将该担保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登记。

另外,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其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应以提供担保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考进行大致的审查。其理由是,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工作,是为了使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对

担保财产进行的鉴定评估往往非短时间内所能完成,这与财产保全客观上存在紧迫性、及时性的特点是相矛盾的;而对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了解在如今的信息社会是弹指间的事。

二、根据案件类型及所要保全财产的特点,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金额

对于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劳资纠纷等案件,一般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经济一般比较困难,无力提供足额担保,若因此驳回申请,将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弱者权益。在这类案件中,应允许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受理该申请。

对于除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劳资纠纷之外其他类型案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但要将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必须足额担保的规定作以修改,具体担保的金额要依照被保全财产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具体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对不动产、现金、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等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可以只要求当事人根据情况适当提供担保,而不需要提供足值担保。主要是由于此类物品属于非易耗品,价值稳定,即使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也往往小于被保全财产

的自身价值。这也有利于节俭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对生产设备、重要经营设施、鲜货、容易腐烂变质或贬值较快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足额担保。因为上述财产有的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对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有的属于易耗品,价值不稳定,一旦保全措施错误,损失巨大且无法挽回。因此,为避免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

三、在财产保全担保中设立惩戒制度

立法机关应当制定针对担保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明确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惩治诉讼欺诈提供法律依据,推进诉讼文明。从公正的角度来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因要求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解除财产保全同时承担保障对方实体权利的义务而体现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原则。

从诉讼效益的价值来看,财产保全担保“由于同时具备了保全财产和损害赔偿担保的双重功能”,不仅可以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执行阶段顺利地得到执行,减少执行环节和费用,而且对诉讼当事人来说,缺少了转移、抽逃和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可能,必然会积极、审慎地行使诉讼权利,尽快解决纠纷以解除人民法院对己方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三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在起诉过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决书不会变成"空头支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诉讼保全则要看法院的态度,只要法院同意不要担保也可以,但实务中很多法院基于安全的考虑,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担保有你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或其他等值的动产、不动产,就是拿车辆,房屋等提供担保。目的与作用是万一你的申请保全事项将来出了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那时法院就可以拿你的作担保的财产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是防患于未然,同时是对被申请人的保护。

1、通常情况下,除了海事法院采取诉前扣船或者在一些确实紧急的情况下,法院很少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尽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实在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需要律师或者当事人和法院要好好地进行沟通,需要不少精力的。

2、诉前财产保全是要收取费用的,而且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四
《财产保全担保书》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被担保人:

地 址:

电 话:

担保内容:

被担保人与 纠纷一案【案号为】中,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之规定,担保人自愿以 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备注:

1、 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担保人身份证或营

业执照复印件。

2、 如用房屋担保,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原本及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

件,另在担保书上注明房屋的位置及房产证号码。

3、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等额。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五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一、相关法律解释

在民事诉讼法里诉讼保全是财产保全里的其中一种诉讼方式。财产保全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

1、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财产保全里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予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财产保全的范围:

包括私人、中小型企业和专利权。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5、 诉讼保全的风险:

由于诉讼保全的担保具有期限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一般当案件审理终结后财产保全的担保也随之解除。所以存在以下的风险。

1)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被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被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或反诉,如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评估、鉴定等费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不能按时、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在举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以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按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等情况的,会致使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如系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则须同时提供其它证据相印证,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6)逾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风险。原告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则将可能会被依法拘传、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8)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9)不按时申请法院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后果。

10)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执行拖延甚至执行不能的风险。

11)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风险。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被法院依法予以训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办理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手续

● 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向我公司提供案件的全部资料和详细情况,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资料。

● 调查员答复申请人和代理律师是否同意担保,确定与我公司办理手续的时间。

● 申请人办理的业务手续包括:

1、自愿支付用于质押的现金或存款(即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金额不限。

2、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担保费,金额等于银行出具担保书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额限度(即保函金额)减去保证金金额再乘以费率;第二部分为预收担保费;第三部分为银行委托代收的担保费,计算方法由银行决定。

3、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和《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合同》。

4、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 代理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业务手续包括:

1、签订《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合同》。

2、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 反担保人(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办理的业务手续包括:

1、签定有关的反担保合同

2、如为物的反担保,向我公司移交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其他有关资料和担保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如为财产监管和出卖,向我公司移交担保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3、 如为物的反担保,办理物的担保法定登记手续。

4、 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三、申请人和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

● 申请人提供资料清单: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自然人)工作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和工资等)的原件,(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等)或代理人证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事项和授权权限等)的原件;

3、其他资料。

● 代理律师提供资料清单:

1、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证件复印件;

4、案件所涉的全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诉讼费收据、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传票、财产保全申请书、答辩状副本,其他资料。

5、其他资料。

四、反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可先由申请人代为提供):

1、(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自然人)工作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和工资等)的原件,(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等)或代理人证明(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事项和授权权限等)的原件。

3、如有物的反担保(或监管),提供担保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证书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资料。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六
《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_____________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申请之财产保全有误,担保人愿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受之全部损失。

此致

_____________法院

担保人(盖章):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七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八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说明》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一、相关法律解释

诉讼保全是财产保全里的其中一种诉讼方式。财产保全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

1、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财产保全里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

2.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好

处是不受地域限制,审查手续简便,最主要的是不占用申请人的自有资产)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会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理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手续

1、申请人向公司按照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和案件的详细情况。

2、公司资料审查。

3、向担保申请人发出同意担保的通知。

4、签订合同,进行抵(质)押登记。

5、支付担保费出具《担保函》

6、保后案件的监督管理

7、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反担保人办理的业务手续包括:

1、签定有关的反担保合同

2、 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三、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1、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书

2、起诉状(诉前保全的可不提供)

3、支持案件起诉的相关证据(如双方协议、合同,付款发货证明,往来凭证、收据等)复印件,要求与原件核对。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

8、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此担保业务的委托书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与原件核对

10、申请人是自然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与原件核对

四、担保收费

按照案件的风险、诉讼保全的标的额综合审查确定收费。

五、反担保措施:

1、保证金

2、抵押、质押

3、第三人保证

4、其它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措施。

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反担保措施;对于无风险的案件,并且申请人信用良好的项目,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批准可以不提供反担保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可找朋友担保吗篇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资料》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程

一、何为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出具担保函。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优点

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也解决了用自有资金担保占用资金的问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也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

三、受理担保的要求

1、申请人有申请主体资格,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来源能证明案件事实,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4、申请人信用良好且有还款能力,无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四、 财产保全担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审查资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署《委托担保合同》;

4、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用;

5、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6、案件判决生效,担保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与法院解除担保责任。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或答辩状;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证据材料;

4、保全标的物清单及相关情况;

5、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诉讼缴费凭证;

6、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资料:加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及会计报表;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根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保全措施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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