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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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一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办法》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局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科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

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

1、各科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局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各科室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经档案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3、电子文件、照片、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片分别整理归档。

4、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机构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保管。

5、各科室形成的档案在向档案室移交前,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案室,一份本处室留存。

(三)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在次年5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档案在财务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到档案室保管。

3、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门整理成卷交档案室保管。

四、档案利用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可查阅本科室形成的档案资料。查阅其它科室形成的档案时,要征得领导同意后经局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未经档案室同意,不得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划线、折叠,不得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查阅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副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本局财务人员查阅本人经办的会计档案,需征得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其他人员查阅他人经办的会计档案时,需征得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

阅。

五、档案保管

(一)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并安装防护设施,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二)档案库房要有防火设备,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保持良好状态。

(三)档案库房要有温湿度测试记录,根据季节和气候的变化,注意通风。将温度控制在14—24度,湿度保持在45—60%的范围内。

(四)档案库房要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

(五)档案室每季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统计

(一)按照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编写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及时收集、汇集档案利用的典型案例。

七、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以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保管期限

根据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别为:永久(50年以上)、长期(50年)、短期(15年)。

各科室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

(一)办公室

1、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永久。

2、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长期。

3、其他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短期。

4、省、市党委、政府领导、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我局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二
《人社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修改后)》

xx县人社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人社局系统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化网络、计算机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县人社局信息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在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所有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计算机信息安全网络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安全保密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管理

第四条 凡使用信息化网络及设备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规定使信息化网络及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和造成重大事故者,追究其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信息化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未经广泛验证为安全的软件程序。严禁带电拔插计算机内部配件。移动非便携式信息网络设备应断电后进行。离开工作场所前,须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第六条 非指定的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打开信息化网络

设备外壳,进行任何配置和检测。不得擅自将信息网络设备(包括报废设备)的配件私自拆卸,移植到其它设备。

第七条 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信息化网络设备,不得随意外借、处置信息网络设备。

第八条 对计算机进行硬盘格式化和删除操作系统文件,须事先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九条 为防止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在内部专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条 本单位信息化管理员应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化网络设备进行系统维护并进行定期杀毒、系统漏洞修补、杀毒软件升级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化网络设备报废或调拨时,须通过行政股统一登记协调,由单位信息化管理员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资料泄密。

第十二条 网络使用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工作用计算机及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对相关网络、系统、软件等设施和信息文件有意破坏和攻击,对于采取破坏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2.不得在工作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损失的,

将依照国家法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相应法律,不得在网上传播和散布反动、淫秽信息,也不得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设备故障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信息网络设备发生硬件故障后,由本单位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排除,如无法排除,需要请专业公司维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报修。

2.信息网络设备需要更换配件(耗材),需按相关程序报批后进行。

3.信息网络设备要报废的,按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单位相关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有关部门应当即时注销其电子密匙或电子证书等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维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介等安全保密措施。

2.本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涉密单位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擅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四章 计算机病毒防治

第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经过国际或国家安全机构许可的查、杀病毒软件。

第二十条 每周定期升级和查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病毒样本,确保查杀病毒软件始终处于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条 对必须使用的外来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然后才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外来介质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文件资料(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电子文件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例如:光盘、移动硬盘、优盘等存储介质。单位要对备份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2.单位自用信息资料要定期做好备份,备份介质必须标明备份日期、备份内容,严格控制知悉此备份的人数,做好登记后进保密柜保存。

3.备份文件和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并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设备软件资料(包括程序软件、信息网络设备附带光盘、说明资料、保修卡等)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随设备附带的软件资料,原则上随所配备的设备一起使用,由设备使用人负责保管。

2.信息网络设备移交时,必须将软件资料一起移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对于重要的软件资料,应指定专人进行统一保管。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三
《20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考评办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

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能够科学、规范、有效地为我局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和县档案局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对象和范围

档案管理考核评比工作以处室为单位进行,考评范围为纸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

二、评比内容及计分标准

1.各处室参加考评的档案资料,要认真填制档案数量和详细目录。

2.组织考评时,考评小组要按照考评标准分值,认真填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3.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及标准确定得分多少,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内容按确定的分值扣分,单项扣完为止。

三、评比时间、地点

2011年3月31日下午 3:30 企业服务大厦局四楼会议室

四、评比办法

1.组织:成立局档案管理工作考评小组,成员由局领导担任。考评小组负责档案管理评比及表彰工作。

2.步骤:各处室应认真学习上级法规文件,并参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工作考核评分表》对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于评比当日提前10分钟将档案放于指定位置;由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分、审定、表彰。

3.方法:检查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法。由于各处室归档文件数量不同,因此,检查文件归档质量采取抽查的办法,每个单位抽查10件,同一处室抽查不同类别的档案。

五、奖惩措施

1.由考评小组成员为各处室档案管理工作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

2.按得分和归档数量,分别评出先进集体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 元奖励。

3.对于考评不合格或被取消评奖资格的处室,由局档案管理工作考评小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工作考核评分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工作考核评分表

归档部门: 得分: 检查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档案工作考核评分汇总表

检查人: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四
《北林区人社局干部档案组2012工作计划 (2)》

干部档案组二〇一二年工作计划

以完善管理、健全制度为指针,不断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一、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严把“入口关”。一是做好材料甄别工作。对收集到的归档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完整、齐全、真实、精练。二是完备手续。对应归档的材料,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归档。三是归档及时准确。积极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二、积极做好人事档案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严格严格遵循《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转递档案,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做到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是严格转送程序做到转送、接收、回执程序严密,万无一失。三是严格遵循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档、借档、审档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杜绝查阅档案时拆散、涂改、圈划、加批、折叠、抽换、吸烟、喝水等现象。同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制,时刻

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切实削除安全隐患。

三、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先机化管理工作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微机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更新及时。

四、做好2012年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认真做好2012年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本着“高效、便捷”的服务理念,严把档案接收流程和环节,做到当天进档,当天核对,当天入库,当天信息录入,确保了新进档案接收完整,准确无误。

二〇一二年三月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六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4号令)》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第4号令)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设。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 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

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

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______调查

______处理

______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七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司律通字[199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 司律通字(1991)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立卷人有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荐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

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外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地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八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19910402

【实施日期】 19910402

【章名】 通知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 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年修订)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 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 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 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 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 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 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

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章名】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 (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 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 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 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 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 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 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 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 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 ,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 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章名】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 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 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 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 ,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 、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 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章名】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 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 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 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 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 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 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 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 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 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 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 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 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 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 ,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 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 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 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 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章名】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 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 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 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 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 ,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 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 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 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 ,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 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 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章名】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 密、科学地保管。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大劳发[2009]73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7-10

【实施时间】2009-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档发〔2005〕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本级和区、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管部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整理、保管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应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及各区、市、县退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收集、鉴别、整理、保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的认定、审核、报送工作;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六)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七)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按照每3万卷档案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应在各区、市、县退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九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损失损坏,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损坏档案的不利因素和影响;

  (三)定期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四)做好档案统计,及时、准确地对收档、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五)改善档案的存放条件,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六)档案移交时,列出移交清册,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后须分清责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记载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条件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按照每万卷档案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档案库,实现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档案库应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措施,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安全。

 

  第五章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退管部门应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有关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应经过认真鉴别,做到及时归档、齐全完备、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整理规范。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卷皮(盒、袋)、类目表、用纸规格、书写材料等用具(品),应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一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录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整理、鉴定、保管、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准确无误。

  第六章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利用和转递

  第十八条各区、市、县退管部门应制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

  (一)查阅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凭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经各区、市、县退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查阅登记表,在阅档室查阅。

  (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者应凭企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经各区、市、县退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密封加盖印章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管理人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应及时进行审查,发

人社局档案管理制度篇十
《人社局》

范政办〔2010〕 号

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范县县委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范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范文〔2010〕15号),设立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加强收入

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县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县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县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培训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县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

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贯彻落实省、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收入分配政策;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补贴和地方性附加津贴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县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

计划,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办法。

(十)贯彻落实省、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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