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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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一
《襄城县卫生执法监督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襄城县卫生执法监督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所稽查科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实行公务卡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

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

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下午的3:10、4:3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所领导(含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

情况,须经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单位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

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所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保养情况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经驾驶员签字确认,由财务科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财务科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二
《执法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广元市城市管理支队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支队机关、各大队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支队机关、各大队车辆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支队及局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市城区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支队办公室和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支队办公室、大队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定车驾驶员既是驾驶员,也是执法人员;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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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报修单》,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支队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大队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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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支队办公室、各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

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支队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十四、支队办公室及各大队应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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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 十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支队办公室、各大队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内勤负责对大队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支队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十九、执法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 — — 4

列规定:

(一)各大队在日常管理、执勤工作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灯警报器。

(二)执行重大保障任务、防汛抢险、森林扑火、应对突发事件、查处运输车辆沿街抛洒及其它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区等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和高音喊话器。

(三)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警指挥,非紧急情况严禁鸣警报强行超车。

(五)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和紧急情况以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六)严禁使用警报器驱逐摊点。

(七)对违反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十、本制度所称的城管执法车辆是指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编制管理, 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标志,用于执法的制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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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三
《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有效提高执法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单位院内),由办公室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出现执法车辆上路的情况。

第二条 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第三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记录,并做维修备案登记。

第四条 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

第五条 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200元。

第六条 各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局领导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当事人人民币100元。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及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严禁执法车辆接送人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驾驶员及接送人员各100元。

第八条 每周星期五由局机关车辆管理人及驾驶员对车辆进行 - 1 -

检查。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把执法车辆交由未经局机关备案、许可的人员驾驶,一经查实扣罚司机及相关人员人民币100元。

第十条 本单位人员因公(接待等)需要用车时,须事先预约申请,填写外出申请单后,经局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每天的出车情况如实填写车辆出勤记录。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局机关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局机关车辆部门鉴定同意,报请局机关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局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驾驶员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机关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局机关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员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每辆车维修保养前,驾驶员需到局机关车里管理员处登记,管理员做好记录归档。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维修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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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四
《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一、严格车辆使用制度,必须在执行公务或工作需要才能使用执法车辆,做到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严禁无证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KTV和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和日常保养制度,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证照齐全;加强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

四、 因违规被拍照、罚款等发生的费用由所驾驶车辆人员自理。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除保险公司理赔外,此外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理。情节严重的不得再驾驶执法车辆。

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六、需要送修或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所长审核,确定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金额,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所管辖区域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各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对配有专有驾驶员的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由他人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

时填写《报修单》,经车辆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七、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

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

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单位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十四、车辆管理科室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0.10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 十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

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私自用车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它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支队办公室负责对各大队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内勤负责对大队执法车辆每月行驶里程数、加油金额、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归档,支队办公室定期进行公示。

十九、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车辆是指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编制管理, 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喷涂统一标志。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两侧车门及前车车盖统一喷印“食品药品监督”字样,字体为大黑体,字号为标准字高220mm,字体颜色为藏蓝色(色号为:C:100/ M:100/ Y:60/ K:0)。

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五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17 阅读次数:50563 选择阅读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

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常办公用车管理

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途用车管理

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室的局领导同意。

急(执法)用车管理

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事处车辆管理

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处理。

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

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

第七章 附则

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六
《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扣并追究责任。

执法车辆登记表

机关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篇七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为局机关和中队用于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人员。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在确保局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各股室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执法中队执法车辆由中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只在洛江区城市规划区内执法使用。干部职工个人因私事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应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六条 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文明开车,禁止危险驾车(包括超速、争道、闯红灯等),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封停。

第八条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九条 驾驶员凭办公室办理的加油卡到指定地点为指定的车辆加油。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的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办公室把关,到局统一指定的维修点维修,费用统一结算。除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到非指定维修地点维修。

第十一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事先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八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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