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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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一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摘要: 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中报制度”起源于瑞典。240多年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根治腐败的终端机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1988年在全国人大提出该法案的立法动议迄今已有2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至今没有出台。本文就以个人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 起源 评价 借鉴

正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 起源和发展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

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了财产申报主体、财产申报范围、财产申报形式、财产申报种类、财产申报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评价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但其性质仍然是政策性红头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写入法律。

1、申报种类单一。 《申报规定》明确了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而对初任申报、离职申报只字未提。事实上,只有通过对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的财产对比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廉洁与否起到监督作用。

2、申报主体狭窄。《申报规定》第2条规定,须申报收入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将申报主体限定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过于狭窄。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军事机关是国家重要机构之一,故其官员也须成为《申报规定》所规定的主体之

一。第二,一般来说,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财产申报的主要对象,但是,从职能分工而言,如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海关等特殊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等由于掌握一定特殊的公权力,也易发生腐败滥权之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虽然他们的级别虽然不高,但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机构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第三,有学者提出,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公务员,但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公务职能,所以也应包括在申报主体的范围之内。故上述三类人员也应成为《申报规定》的申报主体。

3、申报范围不宽。第一,对公务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各种财产只字未提。第二,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范围只包括了其收入来源,而对收入转化而产生的财产、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以及现存的债权债物关系或股票证券形式所获得的财产未以涉及。

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建设目前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中: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意义基本没有争议,但对推出时机和实施举措,仍缺少共识。而且官员财产申报也面临着核查困难、官员抵触、涉及面广等难题有待继续梳理。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1 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

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一是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二是身份信息仍需更加准确。三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四是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更不能轻易摸清。五是信用意识缺失。 2 心理抵触

多次为官员财产申报求法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称接受调查的官员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大部分官员表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很难想象有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3 家属障碍

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之一为“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认为,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1.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法律化。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的是国家的廉政体制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制定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2.优化申报种类。财产申报制度须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对于初任申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首次任职者必须在任职3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成为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在30天内、最迟不得晚于选举前7天提交财产申报书。目前关于任期届满前进行财产申报的做法,仍然存在不少纰漏,对于申报之后与离职之前中财产的变化无法审查,这样不利于对公务员财产的有效监督。

3.扩大申报主体范围。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在现行的《申报规定》基础上,对申报主体进行扩大性规定,除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外,还应当增加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证券、工商、海关等特殊部门的所有公制人员,乡镇党政负责人,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同时对于非公务员序列的人员如军事机构中的师级以上(含师级)军官、大中型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政府委派或批准的处级以上(含处级)负责人等可以参照适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4.明确申报范围。针对现行《申报规定》在申报范围狭窄而模糊的状况,我们建议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的申报范围不但要包括公务员本人的各种财产,也包括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各种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财产项目不但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不但要包括其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也包括有继承、赠与、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形式获得的财产;不但要包括其财产数额剧增的变化,也包括其财产剧减的变化;既有定期的申报也有即时的申报。申报时必须写明财产名称、价值、位置,还必须注明来源、估价方法、变更情况等。

在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定难度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但面对目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也就迫在眉睫。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二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

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5、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

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

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

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西方议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

3.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目前,西方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财产申报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将其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制度规范,即在特定的条件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要求有关人员对其财产状况如实做出申报。就目前情况来看,接受定期的财产申报不仅是西方国家公民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

编辑本段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以后不断有代表提出这一建议。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但它的直接结果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该项规定是我国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它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的第1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

高工作效能”。笔者认为,为了促进该法廉政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反腐利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被吸收立法。 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如申报的范围过窄,往往领导干部一旦腐败,其“灰色”和“黑色”收入根本无法从这些申报项目范围内反映出来。又如,没有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受理申报,只是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而申报情况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对外公布。对申报情况是否属实,亦无相应的核查措施和程序,这就使得制度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鉴于收入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2001年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做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讲求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但从执行情况看,财产报告规定同收入申报规定一样,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 编辑本段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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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柴米油盐姜醋茶 发表日期:2011-7-2 11:48:00 复

近日中央外宣办新闻发布会上说财产申报制度尚欠缺两方面的条件社会诚信体系,另一个是信息统计体系,认为“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是比较困难的”,表示没有这样的配套措施不能水到渠成,按照这个说法,应该是只要建立了这两个体系之后就给推行,一个是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

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5、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

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

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

西方议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

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

3.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目前,西方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财产申报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将其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制度规范,即在特定的条件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要求有关人员对其财产状况如实做出申报。就目前情况来看,接受定期的财产申报不仅是西方国家公民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许多西方国家公务员必须要履行的一项义务。 财产申报制度解决了主要的困难了,这显然是与接近百分之百的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而造成不能推行这个制度的事实不符,是不是现在官员阻力这个矛盾突然消失了呢?

但细看之下原来“社会诚信体系”是可以包含上述矛盾的,即可以解释为现在缺乏社会诚信体系时,官员不诚实而不愿意公开财产,或官员不诚实而会隐瞒财产,又或是社会无诚信而阻挠了官员申报财产等等,如果解释为社会阻挠是很不符合事实的,政策推出几时要通过老百姓的批准?社会大众强烈反对房屋强拆也没能阻止强拆,申报财产也同样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而且直接涉及的对象只是官员,加上申报制度推行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所以不会有社会的阻力,政府如果顺应人民的要求和放手让人民群众协助,给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只会是增加了推动力,增加阳光政治的效率而不会反而是阻力。

如果是困难阻力来自官员们的不愿意和隐瞒这就是领导方面的问题了,是领导层、权力体系的诚信体系有问题,跟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关系不大,现在反而是,给的社会诚信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个社会是实行了社会的思想、舆论、教育和文化道德等等都由称为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先锋的党、政官员来领导和引导的社会,他们是“三个先进性”的领导者,是“三个代表”集团中的“代表”,问题是代表了“三个先进”的官员们能不能具备一般公务员起码应有的诚实?现代社会公务员必须公开私人财产这个世界通行的制度,旨在手握社会公权者履行“坦诚”的责任和表达“诚实”的义务,这里的党政官员们却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三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1、 什么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2、 你认为我国哪类人群应该进行财产申报?为什么?

3、 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有什么发展?各地方政府有何

实践尝试?其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

4、 为什么这项制度如此“难产”?

5、 这项制度的出路和前景在哪里?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四
《毕业论文-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 录

中文摘要、关键词 „„„„„„„„„„„„„„„„„„„ (1)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 (2)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 (2)

(二)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 (3)

(三)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4)

二、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及其启示 „„„„(5)

(一)财产申报的主体内容明确 „„„„„„„„„„„„„ (6)

(二)财产申报程序严格而具体 „„„„„„„„„„„„„ (6)

(三)设立专职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 „„„„„„„„„„„„(7)

(四)明确财产申报的相应处罚条例 „„„„„„„„„„„„(7)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8)

(一)加快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 „„„„„„„„„„„„„ (8)

(二)明确财产申报的各项内容 „„„„„„„„„„„„„ (8)

(三)设定严格科学的财产申报程序 „„„„„„„„„„„ (9)

(四)设立专职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 „„„„„„„„„„„ (10)

(五)确立严密的监督措施和配套制度 „„„„„„„„„„ (10)

(六)加大对申报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 (11)

参考文献 „„„„„„„„„„„„„„„„„„„„„ (12)

关于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官员腐败、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阳光法案”,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预防、杜绝和惩治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但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本文以构建该制度的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借鉴国外有益成果和先进经验,提出构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些对策建议,以实现建设廉洁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

【关键词】公务员 财产 申报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有人提出了“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并在立法层面有了一定建树。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并且,在我国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也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今年“两会”期间,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争论又再度引发了舆论热潮。因此,积极稳妥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人为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由非正式约束(如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如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是一系列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组成的网络规则,其目的是约束个人和集体的行为。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被称为“阳光法案”,是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一项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200多年前的瑞典。但是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或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自己和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1亦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定义为“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具有义务性、强制性、公开性和

如实申报性。”2基于本文论述的视点和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必须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及其变化情况、个人经济利益获得方式以及各种投资活动,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如果发现公务员个人的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明具体来源的,将给予法律追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包括申报对象及其范围、申报财产项目、申报原则和申报办法等内容,视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国环境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立性和永久价值的制度设计,是促进廉洁、预防腐败,遏制权力异化、权力寻租的利器,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的重要制度,对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构建法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高度重视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认为这一制度是腐败的“天敌”、“克星”。31990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反腐败的实际措施》在第四项“公布财产”中指出:“如果有了法律和规章,规定公职人员应全面公布个人情况(在进入政府部门任职时即公布本人的全部资产、债务和社会关系)或定期提供简要情况(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业活动)或公布应予报告的事项(职务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的单据),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相符,即应要求本人做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的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4总体来讲,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在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层面的规范,作为我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益补充,必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升到法律层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经法律确定以后,就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地弥补道德规范等“软约束”的不足。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对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项目、内容、原则、申报办法和监督方式等方面做出

明确的规定和约束,以尽可能减少公务员以权谋私现象,促使公务员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行政职责,从而保证公权力的平稳健康运行。因此,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确立将为我国其他有关财产所属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积累宝贵经验,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客观要求。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和参政议政等广泛的政治权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我国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依法公开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将公务员的财富来源公开化、透明化,将国家公务人员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证明公务人员财产的合法性,增强政府的政治公信力。另外,通过立法确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情况的社会监督,使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得到昭示,在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中实现社会财富的阳光分配,能够增加政府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实现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提倡反腐倡廉,强化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腐败违法犯罪事件频发,腐败犯罪涉案人员级别升高明显,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双重约束机制,能够起到积极的约束导向功能,从而有效预防、杜绝和监督官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犯罪地高发态势,整饬行政秩序,打造一支廉洁奉公,勤政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在实际的行政生活中,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行为起到明确的约束和警示作用,强化其克己奉公、廉洁从政意识,使腐败犯罪在萌芽或初期阶段就能得到有效纠正和查处,最终也就能够避免给国家、给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三)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杜绝、惩治官员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因此,积极稳妥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虽然早在20多年前就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动议”,并在立法层面有了一定建树,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等。但这些规定多以政策性文件出现,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严格的程序,和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不相配套且流于形

1.申报主体欠缺。目前,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中所指的申报主体只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并没有将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涵盖在内,这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容易造成法制的混乱,也不利于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及腐败现象的彻底根除。

2.申报范围过窄。根据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表明规定要求申报的只是有关干部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财产状况,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所得遗漏在申报范围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

3.配套制度缺位。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反腐败的不二法宝,财产申报制度的发挥作用,必须与一系列金融、管理制度配套而行。5目前,我国所确定的受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职能机构为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这一方式原是基于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最了解干部的财产状况考虑,但是,由于受理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监管,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因此,要想使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金融、财税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促进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合理有效运行。

4.法律权威不够。严格说来,我国的关于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规定都仅是政策性文件而非国家法律。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往往采取责令其申报、改正或给予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明显缺乏惩罚力度,这就在实践中使其显得分量不足,有失法律的权威。

二、国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及其启示

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滥用权力的人有两个特点: 非法的攫取财物和占用财物。因此,预防官员的腐败就必须相应地限制官员的权力并及时审核官员的财产6。被喻为“阳光法”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全世界正极力反腐而腐败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下尤其显得重要,已经成为预防腐败、建设廉政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五
《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

南昌高专学报2008年第2期(总第75期)2008年4月出版JournalofNanchangCollegeNo.2(Sum75)Apr.2008

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

黎光宇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南昌330006)

摘要:自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历经了近20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和规律。学习、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深入研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收入申报;财产申报D917.6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54(2008)02-0007-04

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或非法收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

依据。

美国是财产申报制度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也颇有借鉴意义,下面将简明地予以介绍。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酝酿和建立得早,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这个问题,于70年代末正式立法实施。二是法律规定最为详细,分别对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财产申报问题独立进行规定。三是内容比较多,凡是涉及财产性的问题,都加以规范。

从申报主体来看,包括:(1)被批准提名或参选总统、

2)由总统提名需经参议院批准的副总统职位的候选人;(

3)新当选或在任总统、副总统;(4)职薪高于任职人员;(

GS-15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和雇员,薪俸为0-7级或以上的军职人员,廉政署确定属于或同等于GS-15级的人员;(5)行政法院法官;(6)特殊行业从事秘密工作或具有制订政策性质工作的雇员;(7)邮政总局局长、副局长、美国邮政理事会理事以及基本薪金相当于GS-15级的邮政总

8)廉政署署长及各行政局和邮资委员会的官员和雇员;(

单位任命的廉政官;(9)政府特别雇员(即临时雇员在上一年度实际工作超过60天的)。

从申报内容来看,包含以下内容:(1)财产及其收入;(2)买卖交易;(3)馈赠、补偿、旅行;(4)债务;(5)任职协议及安排;(6)政府工作以外的收入;(7)5000美元以上补偿来源。

从申报种类来看,有任职申报、在职申报和离职申报。任何将担任法定需申报财产职位的人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必须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指未婚、年龄在21岁以下、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或养子女)的财产状况。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在提名后5天之内申报。在职官员和雇员每年5月15日之前申报上一个年度个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离职官员和雇员在

申报表上的签字和填离职30天之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

报日必须为离职之后。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以遏制腐败的发生为目的,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公示及相关责任的法律制度。被喻为“阳光法”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1883

[1](P322-324)

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财产申报制度的产生,对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迄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明确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规范对公务员的国家管理。我国1995年确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一、全球视野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现代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年前的瑞典。以后,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又被称为“阳光法”。英国1883年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到了20世纪60至80年代,随着政府更多地干预经济,政府自身也越来越庞大,导致以追求阳光政治的政治民主化浪潮风起云涌,要求政府决策透明、管理透明、政党选举透明乃至政府官员家庭财产透明的呼声不绝于耳。迄今,英国、美国、墨西哥、法国、德国、意大利、匈牙利、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泰国、日本、印度、菲律宾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和香港,都确立了此种制度。

法国的《资金透明度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并

1981年韩国建且每三年对其财产的变化情况作一报告[2];

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经过4

[3]

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有关公职人员接受馈赠等个人收入的报告和公开进行了严格的规定[4]。联合国积极向各成员国推荐财产申报的做法,在其发布的《反贪污腐化实际措施手册》中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两大作用:一是早期预警,能够及时发现收入与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二是纠偏与惩治,在明知官员有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

收稿日期:2007-12-31作者简介:黎光宇(1981-),男,江西临川人,副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8南昌高专学报2008年

受理和审查申报机关,总统、副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官员和雇员以及公共机构官员应向廉政公署提交申报书,其他行政人员向供职机构提交;联邦参、众议员及其候选人,与须申报财产的参、众议员职员,分别向两院秘书提交;司法官员和雇员向司法会议下设的司法廉政委员会提交。同时还规定,除非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受理申报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审查和对申报中违法情况的处理。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提交者是否均已提交,应填报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申报书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法律和条例等。若审查机关认为须提供附加情况或认为申报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可要求申报人采取一切必要的纠正措施;对财产申报有违法行为(如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或不据实申报而有非法所得财产等)的任何个人可采取任何相应的人事或其它方面措施,促其依规办理,司法部长可提出民事诉讼,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有关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或令其辞职,按贪污贿赂罪论处等处理。

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对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采用列举式的方法界定了申报主体的范围。另外,对申报内容的规定也比较详细具体,从而使公务员的各种活动都能纳入监督范围,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这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确立与实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我国历来重视廉政建设,坚决打击腐败行为,并为此

作了不懈的努力。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

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处分。”此条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增加了两个新的罪名,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1988年9月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处分腐败行为的行政措施。1989年9月监察部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又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数额起点,是指本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又

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

”所有这些规定在一定范围和程序上明确了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注重的是事后的惩罚,而未能防患于未然。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国首次基本确立了公务员收入申报制度。该规定共计9条,分别就制定本规定的宗旨、申报

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机关、生效日期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确立。《规定》的出台,建立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

义。

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就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立法,两个规定都是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且范围有限,所起作用也很有限,与当前反腐败的斗争形势非常不适应,应引起重视。

2、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规定》制定于1995年,

相当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规定》本身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在规范管理公务员,遏制腐败行为方面显得作用有限,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1)申报主体。从《规定》的标题可以看出,《规定》中的申报主体仅限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来说,《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比较明确地划定了申报主体的范围,但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疏漏。例如军事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国家机构,并未体现在《规定》中。另外《规定》只限于县(处)级以上干部、在职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个人,并不涉及其家人等。

2)申报内容。《规定》第三条规定:“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规定》采用收入一词,而没有用财产,直接导致申报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申报者的实际经济状况,收入申报制的局限相当明显。工资、奖金、补贴等本就是公开、合法的,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对于防范、惩罚公务员腐败意义有限。公务员如果腐败的话,其非法所得本就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就是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所得遗漏在申报之外,这无疑是个巨大甚至是根本性缺陷。

3)申报时间。《规定》第四条规定:“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这里只是规定了常规申报时间,且没有任职申报和离职申报以及离退休后的申报,无法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4)受理和审查机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部门是指党内的干部管理机构,人事部门为政府的干部管理机构。这两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党

第2期黎光宇: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

和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任免、考核和管理,并不具有独立的

监督机能,因此,对其受理的财产申报也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根据《规定》的规定,负有专门监督职能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则只对申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受理审查申报。这种受理申报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的机制,大大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而且极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使之失去对申报主体财产

状况实行日常监督的意义[5]

5)申报材料的公开。申报材料的公开与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申报主体财产秘密冲突的焦点。对此,不同的立法例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的强制公开,有的有限制地公开,有的则实行内部监督、对外保密的制度。《规定》没有对外公布或允许公众查阅的规定,实际上采取完全不对外公开的做法。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是王明高所领导的课题组得出的结论是:在反复的争论中,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6]。因此,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而财产申报公开的程度,与申报的主体范围、监督体系、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完备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6)罚则。《规定》第六条: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采取的是党政纪处分的方式予以处罚,并不与刑事责任相联系。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从实施情况看,很少有公务员仅因此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都是因贪污、受贿或其它犯罪而牵连出来。而且,由于法定刑偏低,实施效果确实不好,甚至成为了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三、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个制度的发展是渐进的过程,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学术理论的进步,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而不断完善的。任何脱离了社会实践的制度,不管在理论上有多先进,不管其自身结构有多协调,都不能很好地规范社会生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完善。

1)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包括:1、副主任科员级以上公务员;2、副营级以上军官;3、法官;4、检察官;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7、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8、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负责人;9、政府雇员;10、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应为:1、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2、一定金额以上之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及其它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3、一定金额以上之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4、一定金额的偶然所得以及其

它一定金额的利益;

5、申报主体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3)申报时间:从监督的要求来看,要想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有效的掌握,必然要了解以下几种情况:任前的财产状况,任内的财产变化情况,离任时的财产状况和离任后一段时间的财产状况。对应的,申报时间也应分

四个部分:任职申报、任内申报、离任申报和任后申报。任

职申报即按照现在推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两推一述的要求,在第一次民主推荐后就可以确定拟考察人选,在他们进行述职前就应当申报财产并予以公布,以便组织考察和群众进行第二次的推荐。对于采取其它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的,应在组织考察时申报财产,经审查后方可任命。因此,可以要求申报主体在任职前一个月进行财产申报,以便于审查。任内申报仍可按照《规定》的在每

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

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常规申报之外,对于单笔较大的收入或支出也应当实时进行申报。至于金额的多少,可依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分别规定,但是不能低于累计申报的最低金额5000元。笔者所在单位曾试行这一做法,规定单笔收入或支出10000元及以上,应及时申报。离任申报一种是离退休或辞职时应于离任前申报财产,一般在离任前至少一个月申报,以便进行审查。从目前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看,这是非常必要的,“59岁”现象就说明了离任审查的重要性。另一种是调离现任岗位,或平级调动,或提拔调动,或降级调动。这种就可以和任职申报结合起来一并进行,于调动前一个月申报财产,以确保干部不带“病”任职。任后申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退休后的管理也作了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和韩国、加拿大等国对于离职后的限制性规定相似。因此,财产申报的时间应与《公务员法》的规定相协调,把离退休或离职后财产申报的时间规定在三年内较为适宜,既可避免扩大申报范围,又能进行重点时期的监督,有效地规范离退休和离职公务员的管理。

4)作为财产申报的受理和审查机关,可将监察机关从政府职能部门中独立出来,仍按现在的行政区划设置。在系统内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节制。在中央一级,在党内向政治局负责,在行政上直接向国家主席负责,经费由全国人大列入财政预算,于年初一次性拨付,从而在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把财产申报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行使受理和审查申报的权力,并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直接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根据各地司法管辖关于职级、金额以及案件分类的有关规定,分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级别和地域管辖方面,仍可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进行。实际上就是把现有的监察机关的人、财、物从地方剥离出来,单独管理,脱离地方的制约,这样才可以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实行有效的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军队作为特殊群体,其情况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历来,军队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监督体制,不受政府和地方的节制。如果突然将军人的监督归入政府,势必会引起混乱,完全打乱目前的监督体系,而且,在军队内部也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监督体系。为稳定军队,搞好国防建设,保守国防秘密,对军人财产申报还是应当由军队内部的监督机关受理和审查。

5)申报材料的公开不是绝对的,一是要考虑到公务

10南昌高专学报2008年

员的隐私,二是全部公开,数量太大,并不是很有必要。可以考虑对部分重点对象的申报材料予以公开,这些重点对象应包括: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的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副处级以上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于其所处地位或岗位的重要性,要比其他公务员更应受到重点监督。如果他们能将财产申报工作做好,对其他公务员搞好财产申报工作会产生极大的促进和影响,可以带动财产申报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其他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查阅人提出查阅的申请,经受理和审查该申报材料的监察机关审核,主要审核查阅人是否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查阅的理由、查阅的内容等。查阅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声明不能将查阅的内容用于非法目的。要注意的是,除了军人的财产申报资料不公开以外,一些身份不宜暴露的公务员或有保密要求的岗位的公务员,其财产申报资料也不宜公开,仅在内部掌握,以符合保密的要求。

6)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完全可以通(

过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财产申报的特点和要求,实现自身的司法救济。作为单行刑法条款,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体现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从严治吏,遏制腐败;二是要与相关刑法内容协调,如贪污、贿赂犯罪,吸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比照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规定,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定罪量刑。即:第一,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对多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与实际财产差额处罚。对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财产,经查实如涉嫌其它犯罪的,仍应按案件管辖的分工,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在考虑财产申报罚则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人如实申报的情况下,如果其申报的财产涉嫌贪污受贿或其它犯罪,应按案件管辖的分工,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对监察机关来说,受理和审查财产申报

既是职权也是责任,对其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也应当

追究相应的责任,对此,可以刑法第九章的有关内容予以定罪处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根据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7)其它配套制度,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财(

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它相关制度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关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有关财产入市交易制度、工商管理登记、征税登记等制度以及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建设。不仅是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还要把这些制度联合起来,通过信息化建设把有关信息综合起来,形成对公务员财产和经济活动的综合评价。否则,各自为政就形不成合力,对公务员的监督也就很难取得实效。另外需要做出修定的是关于专门受理和审查财产申报的专门机关的设立的法律制度。这涉及到国家机关的体制问题,需要对宪法做出重大修改,对有关组织法也要做出修定。对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清洁政治的“阳光法案”,历经二百余年的发展,已为众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检验,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法律“利器”。我国历来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现代法治理论为指导,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推动我国的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为创造一个政治清明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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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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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ReportingSystem&ItsImportanceforCivil

ServantsinOurCountry

Abstract:Thispaperdiscussesthenecessitytostartthecivilservantpropertysysteminagreementwithourcountrybyloaningtheexperienceinothercountriesandregions,withthepurposeofafurtherlegalconstructionofpublicconfidenceandconstructionof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civilservants;propertyreportingsystem;incomereport;propertydeclaration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官员申报制度篇六
《浅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

(总第79期)

浅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李秋芳

(辽阳市委党校

辽宁辽阳

111000)

要:我国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

登记经济收入的廉政规定。申报规定存在五个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申报规定的七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完善;财产申报;终端治腐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07)02-0064-03

财产申报制度是“终端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所谓终端治腐就是指实行官员财产透明化,使其非法所得无存藏之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终端治腐,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实名制、财产申报制等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仅提出了源头治腐的基本思路,而且也把终端治腐纳入了重要日程。

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

进行。对此,应加强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公务员队伍更加高效廉洁。为此,分析探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

一、《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制度缺陷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收入申报规定》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性文件。而在我国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从而也就影响了该规定的权威性。应该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既涉及到维护廉洁政府的公共利益,又涉及到对公职人员财产隐私权的限制问题。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宜使用政策性文件予以调整,而应用更为稳定、权威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赋予制度的强制执行力。

(二)规定的内容不全面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规定》所指申报主体1、

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县(处)级干

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

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我国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是第一次要求领导干部登记经济收入的廉政规定;2000年底,中央又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部)级现职领导干部2001年,这项制度首先在省

中推行。但官员申报的只是工资、奖金等个人收入,而不是家庭财产,公众无法知晓政府官员的财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没有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加上既然收受的礼物也不必申报,官员是不是收礼,收了多少礼,老百姓无从知晓,组织难以知晓,难以监督,反腐防腐也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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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同时还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也与现行法规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

申报范围不全面。《规定》所列举的申报财2、

产范围只是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四个方面。同时,《规定》只界定为,表明申报的只是“收入申报”而不称“财产申报”申报主体个人的部分收入,而非全部收入,更非财产状况。我们知道,“收入”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未来所得,后者是指过去收入的累积。“财产”当然包括“收入”,而“收入”不能涵盖“财产”。上述4项申报范围,既没有包括申报主体收入的全部,比如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收入,更没有《规定》为包括申报主体财产的全部,就不难理解什么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了。

申报程序不科学。《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3、

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客观上给申报者留下了太多的游移空间。

受理机构不恰当。受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4、

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因此,当代设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受理申报的机构规定为具有监督职权的机关。而我国《收入申报规定》中所确定的受理申报机构为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这两种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共和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任免、考核和管理,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机能。因此,对其受理申报主体的财产申报也很

难起到监督作用。根据《收入申报规定》的规定,负有专门监督职能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机关,则只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受理申报。这种受理申报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的机制,大大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而且极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违反申报追究过轻。《规定》只是规定对申5、

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不难看出,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二、完善《关于党政机关县干部收入申报规定》的构想

(一)加快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阳光法案(即《财产申报法》以后历次人大)的立法建议。会议均有代表就阳光法案发表意见。

(二)合理确定申报主体。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特殊职业或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甚至村级主要负责人,虽然他们的级别够不上“处级”、但他们有权,有时甚至还握有很大的权力;其他党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权力。因此,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与我国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的主体范围相一致。

(三)适当扩充申报范围。申报的财产范围应船舶等);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存款、有价证券;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器、古董、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因开支而减少的部分;其他收入。同时既包括财产申报人个人的财产,也包括财产申报人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四)明确法定的受理机构。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在行政监察机关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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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为防止受理机构对,同级党政一把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网开一面”手、检察长、法院院长、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受理机构受理财产申报。

(五)申报的种类要完善。为全面规范和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规定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都是必要的,也是各立法例的通例。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可对申报的种类作如下规定:

初任申报。公职人员应于任职后的适当时间内(如1个月或2个月)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日常申报。日常申报可采取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中的模式,即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离职申报。公职人员应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申报其财产变动情况;被调离的,应在调离前完成财产申报。

(六)申报资料实行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以上官员的财产应当实行全面公开,

增强他们家庭财产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而对其他申报者应当实行有限制公开,即受理机构只有在主管领导批准,或者申报者自愿公开的情况下,才能向公众或者社会公开。

(七)加重对违反申报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除继续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引入刑罚机制,用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以确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

世界各国经验证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我国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人民监督官员腐败的有效监督形式。

作者简介:李秋芳(1975—),女,辽宁辽阳人,中共辽阳市委党校社科教研室讲师。

责任编辑:陆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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