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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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一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的方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

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

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 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 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 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 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

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 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 在管理体制方面

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公事管062 张丽琪 2113006228

【摘要】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本文阐明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对策。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目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现状仍不容乐观。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区养老机制滞后,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的不足等,导致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处在生活基本保障的边缘,养老堪忧。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面临着极大的问题和挑战。

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稳步开展,社会保障“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得到发挥,解决了部分群众“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系统、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差甚远,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

政府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应该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个“保护伞”,使其老有所养,但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非常少,未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虽在实行,但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这项工作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仓促上马,片面地强调覆盖面,忽视了缴费基数和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偏大、积累

金额少,加之没有统筹金支持等因素,造成了现在符合享受待遇人员领取金额太少,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这种状况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

(三)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弊病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主要采取储蓄积累模式,但范围极小。由于无统筹金支持,又没有其它补助收入,使农保基金总量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从整体看,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无法承担农村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冲击。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原则。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要适当增加集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规范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要引导农民自身增加投入。通过一系列政策激励,吸引农民参保,不断提高覆盖率,最终实现“全民皆保”的目标。

(二)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与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国家适当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必须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企

业使用的农民工、专职村干部等群体的保障工作,当纯农户比例降到一定程度和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再全面推行。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四)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相互接续转移。首先,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其次,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

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再次,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

(五)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建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政府必须承担最终担保。

四、结论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对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而言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缺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或者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不完整的。当下的中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是摆在执政党面前亟待解决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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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三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我国从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

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1986年开始在部分县市试点,在发展高涨时全国已有31个省2000多个县建立了形式不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一号文件,加大了对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截至2007年底,

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多个县不同程度的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全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37万人。共支付养老金40亿元。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截止至2009年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底增加30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1044万人。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33.8%。年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总计结存681亿元。可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在参保人数上,还是在养老金的筹集和使用上,都呈现出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还是空白,或者是认识相对模糊。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是以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为主。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一)覆盖率低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而其中的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十分低下。根据国家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老年

12

8557万人,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从农村社会农村人口数量远远高于城镇人

但是参保率却相差甚远。

从2005年到2008年,我7.3%增加到7.8%,增幅

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

养老保障并非是农民目前最紧迫的需要。

在农民现实的日常家庭预算支出中,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项目支出

均位列养老保险之前。

虽然在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意见》,规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参保率也只有12.2%,相较于城市的37.8%,其覆盖范围仍然较小。并且,制度的执行存在地区差异,总体水平不均衡。所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亟待实施。

(二)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是比较低的,不能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基本方案》规定: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分2元、

4元、6元等10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而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加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大多数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投保档次。就算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可以领取到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对于农民来说根本不会起到保障的作用。随着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的逐年增加,人均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增长率却远远落后于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率。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速度非常快,从2005年的2555元/年,迅速增长到2008年的3661元/年。尽管人均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在逐年增加,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也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其增幅十分缓慢,仅从2005年的696元/年增加到2008年的1109元/年。显然,难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此外,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型,即对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基础,积累越多,将来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但是,这种资金筹集模式,短期内没有意义。也就是说,至少要等到20年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能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就目前的40岁以上人口的养老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十分低下。

(三)农民参保意识不高

由于政府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缺乏有力的宣传,方式有限,仅凭电视、报刊、有效性不高,造成农民自身的投保意识不强,着"养儿防老"的家庭式养老保险意识,不够重视,加上经济条件并不宽裕,所以不愿意参保外,很多农民对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赖度不足,政策一旦改变,交出去的养老保险金到时收不回来。大。老保险金筹集困难,养老保障工作难以开展。

(四)没有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起来城乡经济二元化,社会养老保险也没有有效地衔接起来。从实行的模式上来看,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城镇劳动者,资金来源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筹资,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仅针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实行自愿性原则参保。比较而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质显然缺乏稳定性,不能很好的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从保障的水平上来看,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据统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险费支出的11%,然而农民的总人数却占全国总人口的80%。截止到2006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占GDP的比重,每年还不到0.5%,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占GDP的比重却达到了7%左右。由此可见,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不能体现很好的公平性。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对策(一)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政府应该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元化"的指导原则,努力扩大农村养老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制度的覆盖面。具体的实施方法是,可以因地制宜制定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政策,使农民参保具有可选择性,鼓励多缴费多享受。例如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可以考虑在一个较低的缴费区间设计不同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供参保人选择。此外,要尽快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使参保农民同样可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参保积极性,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政府应该加大政策的调整力度,明确财政责任。由原来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只提供政策支持,逐渐变革为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出资的新模式。政府应着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及时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对集体出资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同时,应为农村居中地经营,以增加基金的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更能

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

同时,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除了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以外,可以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逐步放松投资管制,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确保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降低支付风险。有了足够的基金保障,政府就可以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

(三)加强农民参保意识

农民的思想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对社会养老保险这个新事物认识不足,很多人仍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此,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媒体工具,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和舆论工具,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以做好舆论导向。对人们存在的收费疑惑和不明事宜,应积极主动地予以耐心讲解。对确实存在的违规现象,必须加以纠正和抵制。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只有使广人参保对象在思想上接受,才能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四)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长远目标。我国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这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应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机制,使农民进城或回乡后养老保险关系合理、顺利衔接。将农民个人的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津贴(福利)额应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挂钩,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集体以及国家的部分补助用于建立社会统筹账户,以提高社会共济能力,将来也易于与城保制度衔接。

(作者单位:华北油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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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四
《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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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五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科段毕业论文)》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

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 江西南昌校外学习中心

批次 层次 专业 101 专科起点本科 公共事业管理

学 号 w10104689

学 生 张爱春

指 导 教 师 邱晗光

起 止 日 期 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23日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养老日渐青睐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社会养老模式。经过摸索改革,2009年国家正式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其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制模式①。本文结合乐安县新农保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探讨促进新农保与其他并行养老制度衔接整合,以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关键字:新农保 特定农民群体 并行养老制度 衔接整合

目 录

中文摘要„„„„„„„„„„„„„„„„„„„„„„„„„„„„„„„„„„I

1.引言„„„„„„„„„„„„„„„„„„„„„„„„„„„„„„„„„„„1

2.我国的农保政策及其实践:以江西省乐安县为例„„„„„„„„„„„„„„„1

2.1老农保及其实践„„„„„„„„„„„„„„„„„„„„„„„„„„„„„„1

2.2新农保实践及其前景„„„„„„„„„„„„„„„„„„„„„„„„„„„2

3.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

3.1没有照顾到特定群体的养老利益„„„„„„„„„„„„„„„„„„„„„„2

3.2影响行政简化„„„„„„„„„„„„„„„„„„„„„„„„„„„„„„„2

3.3不利于新农保适应性发展„„„„„„„„„„„„„„„„„„„„„„„„„3

3.4阻碍城乡统筹发展„„„„„„„„„„„„„„„„„„„„„„„„„„„„3

3.5削弱现行制度的有效激励影响„„„„„„„„„„„„„„„„„„„„„„„3

4. 新农保与并行养老制度衔接、整合的建议及对策„„„„„„„„„„„„„„3

4.1做好新老农保制度间整合衔接„„„„„„„„„„„„„„„„„„„„„„„4

4.2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并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衔接„„„„„„„„„„„4

4.2.1新农保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衔接整合建议„„„„„„„„„„„„„„„4

4.2.2新农保与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整合建议„„„„„„„„„„4

4.3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整合„„„„„„„„„„„5

4.3.1明确新农保社会统筹资金来源„„„„„„„„„„„„„„„„„„„„„„5

4.3.2注意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和账户资金转移„„„„„„„„„„„5

5.结论„„„„„„„„„„„„„„„„„„„„„„„„„„„„„„„„„„„6 参考文献„„„„„„„„„„„„„„„„„„„„„„„„„„„„„„„„„„6

1. 引 言

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处在分离状态,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镇。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我国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实施以后,我国开始探索实行以养老保障为目标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以物质供养为主,兼顾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根据养老资源供给的来源,农村养老保障主要有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养老方式,家庭养老主要依靠子女或其它供养人(如亲属)获得经济支持,自我养老主要依靠个人劳动收入和积蓄以及工资性收入为经济来源,社会养老主要依靠社会获得经济支持②。

目前,我国农村主要采取“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即父母抚养子女,而他们步入老年以后主要依靠子女来养老③。在中国传统的观念和社会现实中,农村女儿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也没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所以,性别在决定子女是否为父母提供老年支持中起着关键作用,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④。在这种状况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将从较大程度上解决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极大地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本文拟对乐安县新农保与五保、低保、计生等养老政策衔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深入认识经济发展与社会变化时期农村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为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者提供一点建议。

2.我国的农保政策沿革及其实践:以乐安县为例

2.1 老农保及其实践

乐安县于1993年开始推行老农保,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克服了各方面的困难和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9年3月,老农保正式从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部门管理。经摸底调查,乐安农民共28.6万人,16周岁以上为22.98万人,符合参保条件,其中3.2万6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老农保完全是个人账户,由政府主导,靠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有点类似于商业保险,政府没有资金补助。”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夏副局长说,新农保与老农保最大的区别就是,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

2.2 新农保实践及前景

乐安属革命老区,总人口36.5万人,其中农业人中28.7万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9年3月,国家将乐安作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县之一。该县迅速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从不宽裕的财政中拿出98万元,用于新农保政府补贴。并探索建

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对年满16-59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按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由农民自主选择。年满60周岁的农民直接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同时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在乡镇开设农保业务专柜,指定专人办理农保事务,方便参保群众。目前,该县新农保参保人数达2.2万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农民缴纳保费240多万元。全县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陆续领到基础养老金。

从目前这种状况来看,乐安的新农保工作是成功的,它的发展将更多地惠及到广大的人民群众。

3.新农保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各地已有老农保、农村五保供养、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等各类针对特定农民群众的养老保障制度,正确处理与这些养老保障制度的关系成为重大的实践问题。首先,行政资源的高效配置要求处理好各项制度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其次,特定群体对新农保的态度取决于各项制度的协调;最后,只有处理好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新农保发展路径才能明确。

3.1 没有照顾到特定农民群体养老利益

新农保作为一种普惠式养老保障制度,能够满足大部分农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但却不能适应特定人群的特殊利益需求。当前,在农村,家庭、土地和制度性保障是农民最主要的三种养老资源⑤,无子女的五保户、子女少的计划生育户和生活贫困的低保户由于家庭养老资源少,有特殊的养老利益需求,因此,五保供养制度、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等制度所体现的养老利益,当下却没有与新农保衔接,整合纳入新农保。

3.2 影响行政简化

我国当前行政机构已较为臃肿,继续扩编较为困难,通过行政简化,提高行政效率,是解决经办人员不足的最有效方式。行政简化要求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常规性、基础性制度整合临时性、权宜性制度,普适性制度整合针对特定群体的制度。以乐安县基层乡镇为例,有专门负责新农保的农保所,一般为乡镇级农保协管员5-6名(含2名正式政府工作人员),村级农保协管员每村1-2名(人口超过2000的村有2名),也有专门负责农村社会保障民政所,一般为2-4人,另外还有诸如负责农村党员“三老” 的党委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在某些职能上存在重合,但却限于部门区分,不能进行行政资源有效整合。一方面是部门职能重合,造成人员、资源分散,另一方面则是单个部门职能过宽造成行使职能效率低下。

3.3 不利于新农保适应性发展

新农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考虑其社会经济成本。养老支出不仅要考虑财

农村养老保险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篇六
《浅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摘 要:近年来,农民问题非常突出。目前对农民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在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 “三农”问题;农民基本保障;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对国家安定和经济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城乡二元经济”现象日益凸现,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客观上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农村乃至整个社 会的经济发展,并且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农村独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尤其对农村养老制度的改 革,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人口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的人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其不协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太小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且大多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截止2000年底,全国7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 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农村居民的11.59%.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 2003年的1.14亿人。而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 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三)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在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子承父业”这种世代交替的形式比较稳定,可以在家庭内部自然地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被打破了,也

使赡养老人的传统道德约束力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土地保障”变得越来越脆弱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 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 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 望。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相反,其获得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因此说,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

除此之外,贫富差距拉大,资金筹集与基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等现状,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清楚把握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的现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做到从广泛覆盖到逐步完善。

(一)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 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 步完善。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 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现在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 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

(三)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因为这不仅增 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

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在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富裕 地区,都可以实施养老保险。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

为了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大部分乡镇规定了按职业与职务给予补助的办法。为使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互助功能,有能力进行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现象,使补贴制度体现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为加快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必须强化国家尤其是各级政府对其的行政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并健康发展。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 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三是要 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同时,还应依靠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方法,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从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入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真正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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