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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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养殖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基层畜牧干部培训)》

养殖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

(基层畜牧干部培训)

前言

“谈食色变”引发食品安全危机

 现代畜牧业在为人类提供了极其丰富的肉、禽等食品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畜禽食品的风味问题。有“吃肉肉不鲜、吃鸡鸡不香”之感,有“吃猪肉,人生病”之忧,人们为畜产品的安全问题而担心,“餐桌安全问题”受关注。  “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每天吃啥没数,只见医院门口排队无数”,这反映了“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心中的痛。

目前,我国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是有发生,这与饲料添加剂、兽药滥用,抗生素、激素、农药等的残留,生产环境的污染及饲养管理、动物防检疫等有直接关系。可见,如何抓好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已是畜牧业的燃眉之急。

农产品严峻形势

 三大事件: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问责风暴兴起;中央决定,新三定方案;《食品安全法》和《农品质量安全法》相继出台。

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 三、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一是党中央高度重视。

国务院3个副总理,15个部委主要领导组成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1年4月,温家宝在中央文史研究馆员座谈会上谈到:近来的“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滑坡”已到了何等地走,严重影响百姓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公信力。

李克强: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绝对不搞下不为例,包括生产、经营、监管者都不放过。

二是全社会广泛关注。被公开曝光的生产、经营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导出不穷,受害者成千上万。不少人大代表认为,现有的惩罚力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匹配。

三是消费者呼声强烈。

食品安全危机在国际、国内反响越来越强烈,我国的食品安全更是多事之秋,前几年发生“多宝鱼”、“苏丹红”、“红心蛋”和“三聚氰胺”等,近来的“河南瘦肉精”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大家强烈不满。

四是国内外竞争激烈。入世以来,农产品由产品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特别是一系列国外农产品进入,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销售。比如说国外奶粉在我国市场大量热销。

农产品责任重大

首先,动物产品安全事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占的比例。

其次,作为从事畜牧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一头肩挑农民利益,要确保农民增收,畜牧业健康发展。一头肩挑公众健康,确保大家吃放“放心奶”、“放心蛋”、“放心肉”。

为了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那就需要我们的管理,需要我们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农业法律法规的概述

一、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结构

法律: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有命令、指示和规章。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二、农业法律法规的分类情况

就目前农业法律法规分为四篇:综合篇、种植业篇、养殖业篇和农机管理篇。

三、养殖业法律体系具体内容

法律: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0703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0830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0618第6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20021228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50618第6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20021228修订)

法规:9部

行政法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36号令,20081006国务院第28次常委会通过。)

2、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542号令,20081129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修订。)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20111026国务院第177

次常委会修订。)

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404号令,200403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通过。)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450号令,20051116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通过。)

6、病原微生物实难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20041105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通过)

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0917国务院批准19931005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地方性法规:

• 1、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041127贵州省第10届人大常务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 2、贵州省渔业条例(20051125贵州省第10届人大常务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规章:超过100部

养殖业法规

•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令2001年第6号)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2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省政府令2005年第87号)

• 草种管理办法(经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6号令)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17号)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18号)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19号)

•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2012年第1773号公告)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6号)

第二部分养殖业行政管理

一、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静态)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动态)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二、养殖业行政管理对象

1、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3、草原、饲草、饲料及添加剂;

4、兽药、兽药饲料添加剂;

5、加工机械、仪器设备、原材料及有关物品;

6、环境、牧场、厂房、圈舍等设施;

7、其它:证、章、标志等。

三、养殖业行政范围

**行业的起点是养殖场,终点是消费者。

**行业的终极目标中是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既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又有其特殊性。

1、畜禽管理;

2、兽药管理;

3、饲料管理;

篇二:《国家养殖补贴政策法规》

国家养殖补贴政策法规:

为提高农民养殖积极性搞活国内畜牧经济国家对养殖户做出相应的补贴政策为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牲畜存栏量对于农村小规模化养殖做出以下政策:

一、牛:

(1)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3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200头,不可以虚报,瞒报,必须

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2)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2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100头,不可以虚报,瞒报,必须

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3)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6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5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60头,不可以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

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4)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4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40头,不可以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

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5)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7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20头,不可以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养殖业法规

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二、猪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2.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

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

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4.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5.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篇三:《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畜禽养殖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汇总 一、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二、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

(一)动物防疫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二)产品质量

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三)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法律法规

《畜牧法》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养殖业法规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养殖业法规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湖北省畜牧条例》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养殖业法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支持农户开展家庭式标准化养殖。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者采取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养殖、科学养殖转变。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养殖技术规范并在全省推广实施。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封闭隔离生产区,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场规模备案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畜禽产

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畜禽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遵守国家限制性规定。

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物、激素类药品、人药、假劣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畜禽养殖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抗生素。

第三十二条 畜禽养殖应当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畜禽时,畜禽养殖者应当向畜禽购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畜禽养殖者、销售者应当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四条 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家规定的肉品检验合格标志。

鼓励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超市销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组织

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督、突发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以及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篇四:《养殖场管理制度》

[篇一:蛋鸡养殖场管理制度]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养殖场管理制度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八、外省引进种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区。

[篇五: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规范:

1、负责牧场全面工作,在公司规定的用人指数内,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在权限范围内科学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负责监督执行牧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制订并实施牧场内各岗位的考核管理目标和奖惩办法。

4、定期对所有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员工进行考评,根据考核成绩对员工予以适当的经济奖惩、教育或辞退。

5、及时圆满地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6、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对职工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牧场整体生产技术水平。

7、历行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8、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职责规范:

1、参与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熟知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根据后备牛的生长发育状况及成母牛

的产奶情况,依照营养标准,参考季节、胎次、泌乳月的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

3、负责各群牛的饲料配给,发放饲料供应单,随时掌握每群牛的

采食情况并记录在案。

4、负责牛群周转工作。记录牛场所有生产及技术资料。

5、负责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控制。

6、掌握牛只的体况评定方法,负责组织选种选配工作。

7、熟悉牛场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

8、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职责规范:

1、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制订药械购置计划、填写病例和有关报表。

2、合理安排不同季节、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3、每次上槽仔细巡视牛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充分利用化验室提供的科学数据。遇到疑难病例,组织会诊,特殊病例要单独建病历。认真做好发病,处方记录。

5、及时向领导反馈场内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6、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普及奶牛卫生

保健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科技信息,开展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

四、配种员职责规范:

1、年底负责制订下年奶牛配种繁殖计划,参与制订选配计划。

2、认真观察牛群,做好发情鉴定,适时配种,按规定时间做妊娠诊断。拟好停奶通知单,及时通知班组。

3、做好奶牛产后监护工作,负责奶牛繁殖疾病的预防及诊疗。

4、及时记录奶牛发情、配种、妊检、流产、产犊、治疗等技术数据,填写繁殖卡片。

5、做好精液、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和汇总,月底上报财务室。

6、按时整理、分析各种繁殖技术资料,及时上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场内的各项工作有何想法,要及时与领导沟通。

7、向职工普及奶牛繁殖知识,努力学习,掌握科技信息,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资料员(兼统计员)职责规范:

1、正确填写奶牛谱系,依照谱系的有关内容和规定,定期测量后备牛的体重、体尺,测定和记录成母牛泌乳月产奶量、乳脂率,并及时填写。

2、负责奶牛各项育种指标分析、日粮营养分析和泌乳月分析。

3、负责参加dhi报告牛只的采样工作,及时把数据输入电脑并做数据分析。

4、负责牛群异动、产奶及销售、人员任用等各项数据的整理,于每月初4日前填写生产报表,上报公司。

5、每月月底完成计件工资所需的数据统计。

6、妥善保存各类原始资料。

7、努力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六、核算员(兼保管员)职责规范:

1、严格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进出物资要严格检查质量、数量,各项记录及时完整,各种报表要及时准确,

3、妥善保管和调用物资,先进先出,避免霉坏、变质及非正常损耗。注意防火、防盗。每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实事求是。

4、如实记录各类饲料的进出库及奶牛饲喂情况,及时核算奶牛饲料成本。

5、每月底根据物资周转周期及适当库存,按实际需要做好下月的采购计划,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6、做好食堂伙食调整、管理饭票。把握伙食价格,做好非赢利性服务工作。

七、饲养员职责规范

总则:

1、保证奶牛充足的饮水供应;经常刷试饮水槽,保持饮水清洁。

2、熟悉本岗位奶牛饲养规范。饲喂保证喂足技术员安排的饲料给量,应先粗后精、以精带粗。勤填少给、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费饲料。正常班次之外补饲粗饲料。饲喂时注意拣出饲料中的异物。不喂发霉变质、冰冻饲料。

3、牛粪、杂物要及时清理干净。牛舍、运动场保持干燥、清洁卫生,夏不存水、冬不结冰。上下槽不急赶。坚持每天刷试牛体。

4、熟悉每头牛的基本情况,注意观察牛群采食、粪便、乳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技术人员报告。

5、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检疫、医疗、配种、测定、消毒等工作。

a:犊牛岗位职责规范:

1、注意观察犊牛的发病情况,发现病牛及时找兽医治疗,并且做好记录。

2、喂奶犊牛在犊牛岛内应挂牌饲养,牌上记明犊牛出生日期、母亲编号等信息,避免造成混乱。

3、新生犊牛在1小时内必须吃上初乳。

4、犊牛喂奶要做到定时、定量、定温。

5、及时清理犊牛岛和牛棚内粪便,犊牛岛内犊牛出栏后及时清扫干净并撒生石灰消毒。舍内保持卫生,定期消毒。

6、喂奶桶每班刷洗,饮水桶每天清洗,保证各种容器干净、卫生。

7、协助资料员完成每月的犊牛照相、称重工作。

b:育成牛、青年牛岗位职责规范:

1、注意观察发情牛并及时与配种员联系。

2、严格按照饲养规范进行饲养。

3、保证夜班饲草数量充足。

c:成母牛岗位职责规范:

1、根据牛只的不同阶段特点,按照饲养规范进行饲养。同时要灵活掌握,防止个别牛只过肥或瘦弱。

2、爱护牛只,熟悉所管理牛群的具体情况。

3、按照固定的饲料次序饲喂。饲料品种有改变时,应逐渐增加给量,一般在一周内达到正常给量。不可突然大量改变饲料品种。

4、产房要遵守专门的管理制度,协助技术人员进行奶牛产后监控。

d:产房岗位职责规范:

1、产房24小时有专人值班。根据预产期,做好产房、产间及所有器具清洗消毒等产前准备工作。保证产圈干净、干燥、舒适。

2、围产前期奶牛临产前1-6小时进入产间,后躯消毒。保持安静的分娩环境,尽量让母牛自然分娩。破水后必须检查胎位情况,需要接产等特殊处理时,应掌握适当时机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3、母牛产后喂温麸皮盐水,清理产间,更换褥草,请兽医检查,老弱病牛单独护理。

4、母牛产后0、5-1小时内进行第一次挤奶,挤出全部奶量的三分之一左右,速度不宜太快。第二次可适量增加挤出量,24小时后正常挤奶。

5、观察母牛产后胎衣脱落情况,如不完整或24小时胎衣不下,请配种员处理。

6、母牛出产房应测量体重,并经人工授精员和兽医检查签字。

7、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口、鼻、耳等部位内的粘液,距腹部5cm处断脐、挤出脐带内污物并用5%碘酒浸泡消毒,擦干牛体,称重、填写出生记录,放入犊牛栏。如犊牛呼吸微弱,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八、饲料工岗位职责规范:

1、严格按照饲料配方配合精饲料。饲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种分别摆放整齐,便于搬运和清点。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类饲料机械,确保安全生产。

3、每天按照技术员的发料单,给各个班组运送饲料。要有完整的领料、发料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

4、运送或加工饲料时,注意检出异物和发霉变质的饲料。

5、每月汇总各类饲料进出库情况,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库存。

九、挤奶工岗位职责规范:

1、服从班组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按照挤奶操作规程进行挤奶。严格执行牛奶卫生制度。

3、注意观察上挤奶机的奶牛,发现患乳房炎牛只,不得上机挤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特别护理和治疗。开始挤出的第一、二把乳汁、应用抗生素及停药后5天内的乳汁、血乳、病牛乳、初乳、末乳及变质乳要按规定单独挤,单独存放,严禁混进大罐。

3、保持个人和挤奶环境的清洁卫生。

4、爱护挤奶设备,注意观察使用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十、乳室工岗位职责规范:

1、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挤奶设备、制冷奶罐进行操作。爱护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转。

3、保持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卫生。按规定拆洗挤奶机、清洗制冷奶罐。输送牛乳的管道、奶泵、奶桶、奶车用前要消毒,用后要清洗。清洗水排入地下,严禁混入奶中。

4、按规定计量每班次的产奶量和鲜奶出库情况,及时上报生产技术办公室。

十一、电工、维修工职责规范: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2、严格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不违章作业。

3、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故障,如停水、停电。

4、除工作时间外,因场内紧急工作需要应随叫随到。

5、定时检修维护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设备完好性,不能耽误正常生产,不能跑、冒、滴、漏。

6、完成场方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十二、司机岗位职责规范:

1、爱护车辆,按时保养。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2、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飞车。

3、经常检查车辆,确保运转良好,不耽误生产需要。

4、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时间不干私活。

5、合理安排出车计划,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驶成本。

十三、保安员职责规范:

1、看好大门,监督、检查人员、车辆进、出场消毒操作。

2、对持物进出场人员要询问清楚,检验相关手续,做好记录。

3、负责全场的治安、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私自脱岗、不准串岗聊天、睡觉、做游戏等有碍工作的事情。

5、认真执行上下班的交接班制度。

6、认真完成其它各自分管的工作。

十四、炊事员岗位职责规范:

1、保证食堂环境和饭菜的卫生。按时开饭。

2、非赢利性操作:公布菜价,每月底公布食堂帐目。

3、接受职工监督,不断改善炊事水平。

4、烧好茶炉。

5、适当满足职工合理要求。

篇五:《适用会计制度》

[篇一: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篇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篇四: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328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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