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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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一)

基础知识第八编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制度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至1 993年这段时间里我国并不存在独立专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及其相关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同属于机关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1 993年国家决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机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制度中剥离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将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

关、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制度管理之中这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

度才成为有一定独立性的人事制度体系。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居核心和关键地位

人事管理是事业单位管理职能中的首要职能它在事业单位管理中居核心和关键

地位。事业单位的一切管理活动包括决策、执行、沟通、协调、监督等工作都

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因此能否科学地选人、用人是事业单位管理成功

与否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事业单位要具备活力和生机建立新型的事

业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必须围绕“因事择人、因人任用、事得其人、人尽其

才”这一中心开展。这样不仅可以使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

得到最佳组合和充分利用而且还能通过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

效率。

(二)人事管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

提高是推动世界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

跃、最关键的因素。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活动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人们

组织起来就不可能采取共同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历史实践已证

明科学的、合理的人事管理能够有效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其次人事管理是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人事管理

通过对人员的录用、考核、任用等制度的具体实施可以确保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进入事业单位优化事业单位的队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人事管理通

过对人员的升降、任免以及交流制度的实施不断地调整着事业单位中人与事的结合关系尽可能地使大多数人与他们所做的事、所在岗位处于最适应的状态

人事管理通过对人员的培训制度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员的知识结构进

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科技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人事管理还通过国

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开

发利用以实现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次人事管理是推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经济市场化已成为

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而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

和法制化可以确保经济市场化目标的早日实现。同时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与法制

化为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开辟了有效的途径。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原则

公开平等原则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之

中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各得

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开是指公

开所有的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要公开人事管理

的录用、考核、升降、奖惩、工资等制度的原则、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将人

事管理自觉地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平等主要是指在法

律上确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竞争的权力和机会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

仰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二)竞争择优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竞争是以公开为前提它同公开、平等密不可分要改变那

种封闭、半封闭的神秘化方式将竞争的目标、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结果等

内容向全社会公布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竞争规则面前平等地参与。择优就

是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考试把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参与到

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而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结构使得人事管理工作更好

地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才荟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必须首先在这里得到贯彻和落实。通过改革建立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人事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有利

于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的工作实绩。事业单位强调对其人才管理以工作实绩为价值

导向并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工作才能以此作为决定员工是否被录用、

升降、奖惩等人事管理活动用以作为激励人员勤奋而又创造性地工作的重要手

段。以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考核标准有利

于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客观的、合理的评价有利于整合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提升事业单位的组织效能。

(四)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是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人事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的一

个重要标志。它力求指导人事管理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和方法等通过立

法程序规范起来用法律手段确保人事管理的有效实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根

本要求就是在“政事分开”的指导下在“脱钩、分类、放权、搞活”上下工夫彻

底解决过去由于政事不分、事业单位办社会造成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

优化结构分流人员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增强事业单位的产出。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贯穿于事业单位的整个管理活动过程中是以事业单位内部

的人、事和组织为核心要素而相互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有序规则设定其目的在于

调整好事业单位的人、组织与事三者间的关系使彼此的相互关系达到最佳状态

以最优的方式和途径达到自身的组织目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

过规划和设置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谋求人、组织与事的协调运行

为提高运转效率推动事业单位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的总和。它

具体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

项管理规定。

四、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弊端

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实行行政事业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国家以行政任用方

式建立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

(一)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特点

1国家是事业单位的真正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实质是国家)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制定事业单位用人

计划。国家运用计划与行政指令手段调配人员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供给。国家制

定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工资标淮等。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

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分派到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有关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

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

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

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基本没有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以法律观点看即属于

行政法律关系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

度。

(二)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弊端

1政事一体。按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事业单位管

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一并纳入国家干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干

部人事制度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人才。这种人事管理模式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与

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并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不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

2缺乏科学的分类。分类是管理的前提“大一统”的人事制度既不能体现事业

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区别也无法反映不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技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二)

事业单位相关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的通知》(津人法[2007]5号),自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 聘用制的涵义及原则

⑴ 聘用制的涵义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⑵ 聘用制的原则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条、第3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1条,自2002年7月6日起实施 聘用制的适用范围

⑴ 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⑵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4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⑴ 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和本区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48条、第49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工作组织的组成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5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⑴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③ 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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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⑵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7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工作的规定

⑴ 实行聘用制的基本规定

①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②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③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④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5条、第6条、第8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⑵ 补充工作人员的方式

① 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以外,都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② 聘用单位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0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⑶ 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①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② 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1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工作的程序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 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⑵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⑶ 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⑷ 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⑸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⑹ 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9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订立范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当事人的事实聘用关系成立,应当依法确认其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2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订立的要求

⑴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⑵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⑶ 聘用合同应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3条、第14条、第50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① 聘用合同期限;

②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③ 岗位(工作)纪律;

④ 岗位工作条件;

⑤ 工资、福利待遇;

⑥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⑦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⑧ 发生争议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5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的期限和种类

⑴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⑵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6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试用期

⑴ 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①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②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③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⑵ 不再约定试用期的人员

① 聘用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员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② 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③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8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4条,自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签订聘用合同的规定

⑴ 可订立期限至退休的人员

下列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①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 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

第17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4条,自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⑵ 可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

聘用单位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1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⑶ 需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4条,自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⑷ 不得拒签聘用合同的人员

下列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拒签聘用合同:

① 国家和本市以及区县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骨干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

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国家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③ 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于前款第②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0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⑸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特殊规定

①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除第二十条所列人员(即:不得拒签聘用合同的人员)之外,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在择业期内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提出辞职;本人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辞职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单位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应聘机会。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待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③ 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本系统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为6至12个月。托管期间,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负担。托管期满仍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由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④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

 现役军人的配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残疾人员;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⑥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⑦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2条、第23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2条,自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⑹ 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4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无效聘用合同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⑴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⑵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⑶ 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⑷ 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19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7条,自2003年12月10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订立的特殊问题

⑴ 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签订全市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 ⑵ 人事关系仍在事业单位,由单位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调到所属企业的人员,不适用人员聘用制。

⑶ 兼职人员可以签订工作协议,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⑷ 经选举产生的具有任期的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应当不短于法定任期。

⑸ 对满足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条件的人员,应当先竞聘或考核过渡确定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⑹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聘期内且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调整工作岗位,但应当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岗位调整后,应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⑺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具体方式可以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聘用合同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订立。

⑻ 未进行法人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备案,明确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依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通报》2004年第8期;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通报》2004年第20期,第3条 聘用合同的履行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情形的除外。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5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形

⑴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⑵ 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⑶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⑷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聘用合同。

⑸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按照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27条至第30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

第36条,自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 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⑴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⑵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⑶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资料概要(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精讲)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三)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

2.推行聘用制度 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保障单位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未聘人员。

3.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合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制定职员条例,规范职员的聘用和管理。

4.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

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进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5.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适应知识经济、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以培养优秀拔尖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年轻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培养投入,推动人才培养投入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全面推行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表彰制度。

大力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人才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在稳定西部地区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西部合理流动。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发〔2000〕78号

(2000年7月21日)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

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

1)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

2)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3)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

4)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

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02〕35号

(2002年7月6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已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四)

[篇一: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毕其功于一役,而要更多考虑和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要设身处地、公正客观看待被改革者利益损失,科学地进行补偿设计,尽可能地减少改革对具体个人的不利影响。

董辉军: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任制的推进,终将催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分开。社会招聘人员聘用前有养老保障,到本单位聘用期间,单位同样按规定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聘期满后是否续聘就没有养老方面障碍,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

岗位管理和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好条例的关键环节。念好这个经不容易。事业单位在执行中能否自觉地落实,如何避免专业岗位设置和实际评聘脱离,在下一步配套文件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篇四: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

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篇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任用形式(五)

[篇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20xx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第一章事业单位概况]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它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原则;(2)竞争择优原则;(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4)依法管理和精简原则。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特征

1、国家是事业单位真正的用人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人事制度。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确定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国家运用行政与计划手段调配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事业单位仅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事业单位仅仅代表国家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有关的人事制度与政策。

2、不存在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一体化的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用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区别。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

从法律观点看。即属于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任用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人事制度。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事业单位实行特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赠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4)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6)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2、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zhèng fǔ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公开招聘制度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1、公开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范围包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2、公开招聘的原则

(1)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1、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相关法律规章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3、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l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事业单位工资的分类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立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有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③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薪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原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培训制度

1、培训的内涵培训是指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培养和训练。事业单位的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养和训练。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更新和充实培训的内容,完善培训制度,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培训的原则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3、培训的基本内容

(1)培训的对象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就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培训的方式

培训的方式按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的目的等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①从培训与工作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在职培训和非在职培训。

②从培训的组织形式来划分,可分为正规学校培训、非正规学校培训等形式。

③从培训的目的来划分,有学历培训、文化补课、岗位职务培训等。

(3)培训的内容

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

②新知识、新思想、新技能的培训。

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的制度。

1、考核原赠与范围

考核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2、考核的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考核的等次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等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岗位类别、等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应结合各自实际,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取综合分析、量化测评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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