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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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一)

人社党委字„2013‟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 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 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

(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 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 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

(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

(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 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 拖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 制规定的;

(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 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

(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 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 较大的。

第九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 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 查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问责制度】

第十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 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 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 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市党委及其成员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在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 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局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公司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二)

1.目的

1.1为了使全公司有效地实施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作业。

1.2对违反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包括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1.3在制约体制下,依托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形成上下工序审查、开罚单的“责任链”,弥补岗位说明书或部门职责等常规管理手段的静态管理属性,有效地规范作业行为,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流程、管理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和临时性的重大决议及通知)。

3.职责

3.1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成员有权根据相关流程、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2行政部:根据审查小组转交的《处罚单》发出处罚通告,有权对处罚通告的真实性提出建议;

3.3财务部:根据《处罚单》和行政部提供的《处罚汇总表》从当月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罚款,有权对行政部和审查小组提供的《处罚汇总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3.4各部门、各工序、各岗位均有权力及义务对自己所在的上下工序执行流程情况,进行纠错并开出罚单;

4.定义

4.1审查小组组成:行政部主管(组长)、行政部、部门经理、部门主管。

4.2生效一级罚单:是指经过责任人和直接上司或两级上司签字确认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2.1生效二级认定:是指责任人拒绝在《处罚单》签字的则必须经过责任人两级直接上司签名后,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2.1生效罚单最终认定:是指责任人和其两级上司都决绝在《处罚单》签字的则交审查小组,经审查会议讨论表决后,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3上下工序:是指全公司协作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有协作关系的上下工序,不仅指生产部门的上下工序。

5.管理制度内容:

5.1开罚单

5.1.1各岗位人员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上下工序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上下工序未按流程、管理制度规定操作的及时想违规人员开出《处罚单》;

5.1.2每个工序、每个岗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向违规操作的上下工序开《处罚单》以追究责任,不是仅指行政上级和审查人员才能追究责任;

5.1.3如工序操作着发现上下工序违规作业而不向责任人开罚单,则由其下工序向该工序操作者开罚单;

5.1.4如知道上或下工序不按流程、管理制度操作,且本工序或岗位也依上或下工序不按规定的方式继续工作,经审查成员查证后分别对上下两工序人员开罚单,酌情加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1.5审查小组作为全公司的审查不么,有奖励权和处罚权。

5.1.5.1有权对举报违规操作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

5.1.5.2有权对未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操作者直接开出罚单;

5.1.5.3为了确保罚单能真正有效的落到实处,审查成员必须不断对每个岗位的制约责任实现情况进行检查。

5.2罚单事实认定、生效

5.2.1开罚单者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依照相关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被处罚当事人对事实进行确认,无异议则由被罚人在罚单上签字后,转被罚人直接上司确认后,交审查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2如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则由当事人两级直接上司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3如当事人两级上司也拒绝签字,则由开单者将此《处罚单》转交审查小组在审查会议讨论表决认定事实后,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3.1经审查小组调查属实的,审查小组有权对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所有责任人加一倍的处罚;

5.2.4开单者如不能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则由开单者将罚单交责任部门主管,要求30分钟内答复;

5.2.4.1如责任部门主管也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则由开单者对该部门或部门主管开《处罚单》,经部门主管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问责制度】

5.2.4.2如责任部门主管查明具体责任人,则由责任部门主管对具体责任人开《处罚单》,经具体责任人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5如责任部门主管在30分钟内未向开单者回复,开单者则将罚单交审查小组,由审查组长查明事实后直接处罚生效。

5.2.6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审查小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审查组长申诉,审查会议以相关管理制度为原则讨论后表决形成最终决定;

5.2.7责任条例整理成文,公司现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础,但各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对责任的追究,将具体案例的判定内容纳入管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管理制度,由审查小组负责检查。

5.3罚单公示、归档

5.3.1由开单部门将一式四联经责任人和其直接上司签字确认的《处罚单》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行政部,同时审查小组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部《处罚通告》建立《处罚汇总表》存档备查;

5.3.2行政部根据生效罚单在一天内发出通告公布,并将生效罚单转财务部;

5.3.3生效罚单由行政部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于下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处罚汇总表》转审查小组审核;

5.3.4审查小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处罚汇总表》转行政部;

5.3.5行政部接到审查组审核签字后的《处罚汇总表》在半个工作日内转交财务部;

5.3.6财务部接到经审查组长审核签字后的《处罚汇总表》进行复查,无异议则对被处罚人进行扣款;

5.3.7如财务部核对《处罚汇总表》有异议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审查组重新审核;

5.3.8财务部将《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存档备查。【问责制度】

6.管理办法:

6.1各岗位人员如发现上下工序违规操作而未向违规人员开《处罚单》的经查实由审查组对本岗位人员处以10元/单罚款,同时承担相关流程、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6.2被处罚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经审查组调查确认属实的,由审查组对当事人处以20元/单罚款;

6.3责任部门主管未在30分钟内答复的,由审查组对责任部门主管处以10元/单罚款;

6.4开单部门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罚单转交审查组的,对于开单部门责任人处以5元/单罚款;

6.5审查组长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将《处罚单》转行政部,则对审查组长处以5元罚款;

【问责制度】

6.6审查组长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建立《处罚汇总表》存档备查或档案数据错误,则对审查组长处以5元/单罚款;

6.7行政部未在一天内根据生效罚单出通告公布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单罚款;

【问责制度】

6.8行政部未按时在下月第三个工作日将《处罚汇总表》转交审查组长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天罚款;

6.9行政部未一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单》转交财务部、被处罚部门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5元/天罚款;

6.10审查组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处罚汇总表》转财务的则对审查组长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天罚款;

6.11财务部未根据《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对责任人进行扣款或扣错款的,对财务经理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单罚款;

6.12财务部未将《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存档备查的,对财务经理或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次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6.13对于所有流程、管理制度都未有规定处罚依据的由审查组调查属实经审查会议讨论表决后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单罚款;

6.14若有特事特办,须经总经理特批后,将相关文件发至相关部门,审查组执行。

7.相关支持文件

公司所有文件(包括受控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和临时性的重大决定及通知)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三)

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问责制度】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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