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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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务员回避制度?请联系实际加以说明》
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一篇

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制度。

第一,回避范围。凡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以及“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回避的类型:一是任职回避,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地区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三是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公务回避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回避管理,即回避提起和决定程序。公务员回避的提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主动向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三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尽管不能直接提起回避申请,但可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二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姓 名:李国梁

学 号:311110030123【公务员回避制度】

2014.5.18

【摘要】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 回避制度 回避内容 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公务员回避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

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于“亲属关系”

给出了限制,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及范围,《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法规均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一旦行政机关在解释中出现偏差或者失误,必将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员如何寻求救济;或者在公务员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时,行政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立法都未能明确。

《我国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三篇

黑龙江中公教育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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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四篇

[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公务员回避制度。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公务员回避制度。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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