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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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篇

【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2012-5-16

【执行日期】:2012-5-16

【法律文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云南省高温补贴通知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三篇

云南市政府发布《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2015年云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四个月。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云南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发放津贴: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不能算津贴

针对一些公司会发放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的情况,该负责人还特意解释,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2015工程项目部防暑降温工作计划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四篇

工程项目部防暑降温工作计划

天鹿南小区建设(一期)工程(标段2)项目部根据公司精神,为保障员工的健康和促进生产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项目2015年防暑降温工作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二、在现场的高温作业场所(地下室、钢筋加工场)采取强制通风、空气检测、佩戴专用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三、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作业,不准在高温时段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将每天气温在公示栏内公示。

四、按照上级规定,按标准发放供应清凉饮料和高温津贴,每周供应凉茶不少于二次,每天供应汤水。

五、利用宣传栏宣传科普知识,宣传预防中暑、非典型肺炎、手足口病、流感、登革热、肠胃炎、食物中毒等疾病的相关知识,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各项目施工现场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有相应的兼职急救员,中暑人员病情严重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七、新工人进场在对其进行教育、交底的同时,进行针对高温酷暑及夏季施工的特点的交底教育。

项目部落实好工作计划,落实部署,加强监督,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确保防暑降温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5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通知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五篇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一些省份按月发放,另一些则按天发放。其中,按月发放的地区中,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其次的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天24元(工作日),最低的为按天折算每天(工作日)每人6.9元的广东、湖南和深圳。

发放地区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

120元/月(室内)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

145元/月(一般工作)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

广东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湖南

6.9元/天,不低于150元/月

7-9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

160元/月(室内)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

80元/月(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33℃以上35℃以下 不低于5元/天

35℃以上37℃以下 不低于10元/天

37℃以上 不低于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深圳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2016防暑降温承诺书
《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六篇

防暑降温承诺书

由于高温持续,天气炎热,中暑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小编在这提醒大家注意室内外温度的调节,多喝水,保持身体健康,下面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有关企业防暑降温措施。

1、切实改善工作、休息环境。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生产车间、工间休息室、更-衣室及民工宿舍等重点部位通风降温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添置并加强日常管理。

2、妥善做好高温季节劳动力的调配和安排工作。要充分做好一线劳动力的配备工作,特别是认真抓好露天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工作,对不适应高温作业、体弱多病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同时 ,结合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特别是适当调整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避开烈日高温时段,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超时劳动。各单位可从二、三线中抽调部分人员,组成一支突击队,以备突发事情,确保第一线生产的正常运行。

3、认真抓好高温季节饮食卫生工作和防暑降温饮料、医药用品供应。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夏季食堂卫生工作,对食堂环境和食物定期检查,餐具及时消毒,杜绝食品中毒现象发生;适当改善职工就餐质量,增强体质。同时,继续抓好高温期间清凉饮料的供应,安排好人员和车辆。

4、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做好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积极做好夏季防中暑知识的宣传,为一线班组及员工提供防中暑饮品、柑桔汤、茶水、人丹、藿香正气水降温措施,以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6、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饮水点、职工休息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把关,喷洒消毒剂,杜绝夏季蚊蝇孳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物业关于防暑降温及用电安全隐患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

大家好!近期多地为高温酷暑天气,物业服务中心在此提示各位住户做好的防暑降温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高温天气下火灾事故也较容易发生,请常对家中煤气、电路进行检查,物业也将加强对楼道内的巡视。

具体防患内容如下:

1.夏季来临,请各位业主在日常用电时注意使用安全,避免因超负荷用电带来安全隐患;

2.近期多地电视台报道了由于夏季电瓶车充电时间过长、线路自燃或机动车辆自燃导致火灾发生。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服务中心建议您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并对车辆线路进行检修、切勿私拉电线在楼道内充电,以免给您及他人带来生命安全或财产损失;

3.如您在高温天气内进行户外活动,服务中心也在此提示您带好防暑降温用品,避免中暑情况的发生;

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物业将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排查电动车放置在楼道、单元门内充电情况,并集中进行清理;

2.安排值班秩序维护员加强对集中电动车充电区域的巡逻,以不低于次/2小时进行巡逻;

3.安排值班秩序维护员加强对地库等集中停车区域的巡逻,尤其针对“老、旧”车辆的巡视;

4.在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设置灭火器不低于2具,必要时防止防火沙袋,检查地库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感谢您的配合!祝身体健康

xx东一号新城物业服务中心

2016年7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473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