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保险考试】
云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本人工资*6 (此项只适用于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情形)(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一条)。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只能选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2.工伤死亡的情形: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8844*20=576880元)(2015年标准)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3.非法用工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云南省高温津贴】
一次性伤残赔偿:
一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6;
二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4;
三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
四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五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
六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
七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
八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
九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
十级伤残=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非法用工工伤死亡的情形:
一、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8844*20=576880元)(2015年标准)
二、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28844*10=288440元)(2015年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云南省2015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
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1;
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
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
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
1.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享受伤残津贴。
(1)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1)注: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八).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本人工资*6
(此项只适用于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情形)(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一条)。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只能选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云南省高温津贴】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十二、十三条)
五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六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七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八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九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十级伤残补助=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二.工伤死亡的情形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条例三十九条)。
赔偿前提是:1.因公死亡;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3.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条例三十七条)
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1.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赔偿前提是:(1)因公死亡;(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
(3)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3.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其他=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4.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5.供养亲属的范围:
云南市政府发布《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2015年云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四个月。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云南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发放津贴: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不能算津贴
针对一些公司会发放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的情况,该负责人还特意解释,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一些省份按月发放,另一些则按天发放。其中,按月发放的地区中,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其次的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天24元(工作日),最低的为按天折算每天(工作日)每人6.9元的广东、湖南和深圳。
发放地区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
120元/月(室内)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
145元/月(一般工作)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云南省高温津贴】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
广东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湖南
6.9元/天,不低于150元/月
7-9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
160元/月(室内)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
80元/月(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33℃以上35℃以下 不低于5元/天
35℃以上37℃以下 不低于10元/天
37℃以上 不低于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深圳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2015年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2015年度的高温标准规定:
全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人社部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
上一篇:广州生育保险办理2016
下一篇:2016年广州市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