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福利

| 军转干 |

【www.guakaob.com--军转干】

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军人福利 第一篇

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军转干: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供2016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6年军转干部参考。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7.问:干部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8.问:在什么情况下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军人福利 第二篇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龚福【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2015习近平关于调整军委总部体制最新消息
军人福利 第三篇

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11月24日至26日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要求,是强军兴军的必由之路,也是决定军队未来的关键一招。要深入贯彻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动员全军和各方面力量,坚定信心、凝聚意志,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

京城瑞雪初霁,会场热流涌动。200多名军地高级干部汇聚一堂,共谋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大计。24日上午9时许,习近平来到京西宾馆会议楼前厅,亲切接见会议代表,同大家合影留念,随后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人民军队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创新史。在党的领导下,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一路走来,改革创新步伐从来没有停止过。我军之所以始终充满蓬勃朝气,同我军与时俱进不断推进自身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在,我国进入由大向强发展的关键阶段,国防和军队建设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放眼世界,纵观全局,审时度势,应对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强军目标和军事战略方针,履行好军队使命任务,都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积极支持,全军官兵热烈期盼、坚决拥护。总的看,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主客观条件比较有利,面临难得的机遇。

习近平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为引领,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战斗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军队活力,建设同我国国际地位相称、同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力量保证。

习近平指出,把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指导思想,关键是要抓住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这个“牛鼻子”,坚持用强军目标审视、引领、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实现强军目标,中央军委统筹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统筹军事力量建设和运用,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制定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提出一系列重大方针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改革把这些重大战略谋划和战略设计落实好,为贯彻强军目标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贯彻新形势下政治建军的要求,推进领导掌握部队和高效指挥部队有机统一,形成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格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一系列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固化下来并加以完善,强化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更好使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对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进行一体设计,通过调整军委总部体制、实行军委多部门制,组建陆军领导机构、健全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划设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等重大举措,着力构建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和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区分和配置权力,重点解决军队纪检、巡视、审计、司法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以编密扎紧制度的笼子,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组建新的军委纪委,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全部实行派驻审计。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打造精锐作战力量,优化规模结构和部队编成,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裁减军队员额30万,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使军队更加精干高效。调整改善军种比例,优化军种力量结构,根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部队编成,推动部队编成向充实、合成、多能、灵活方向发展。推进以效能为核心的军事管理革命,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抢占未来军事竞争战略制高点,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发展作用,培育战斗力新的增长点。国防科技发展是具有基础性、引领性的战略工程。必须选准突破口,超前布局,加强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和新概念研究,积极谋取军事技术竞争优势,提高创新对战斗力增长的贡献率。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开发管理用好军事人力资源,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完善人力资源分类,整合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军事人力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努力使军事人力资源能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深化军队院校改革,健全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军官、士兵、文职人员等制度改革,深化军人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工资福利等制度改革,完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和后勤政策制度,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以更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

习近平强调,要着眼于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跨军地重大改革任务,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着力解决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构建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完善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下决心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

习近平强调,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是一场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根据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时间表,2020年前要在领导管理体制、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优化规模结构、完善政策制度、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改革上取得重要成果,努力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全军要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坚决打赢改革这场攻坚仗,努力交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统一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引导各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号令意识,引导官兵积极拥护、支持、参与改革。高层领率机关和高级干部要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尽职责,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政治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军队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要围绕改革来定任务、强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着力搞好配套保障,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证各级按照新体制正常有序运转。要科学制定干部调整安排计划方案,合理确定干部进退去留,关心和解决干部实际困难。老干部是党和军队的宝贵财富,要精心做好老干部服务保障接续工作。

习近平强调,当前,军委要把工作指导重心放在改革上,各级要把工作主线放在改革上,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改革来谋划、部署、推进。要继续抓紧抓好贯彻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清理清查后续工作,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同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部队管理,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要把握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抓紧制定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

习近平强调,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大局观念,把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当作分内的事,拿出一些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主动帮助解决好退役军人、职工安置工作,党政军民齐心协力,共同落实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各项任务,推动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范长龙,就贯彻习主席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阶段性改革任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许其亮,就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作说明,并部署领导指挥体制改革任务。

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吴胜利、马晓天、魏凤和出席会议。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单位、武警部队和军委办公厅领导等参加会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016社区党委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军人福利 第四篇

【军人福利】

社区党委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XX市社区党委在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2016年社区两委班子坚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以创文、美城行动为契机,结合佛山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升年”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共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居民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居民满意度为标准,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重视民心工程,提高社区治理水平,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群众营造环境整洁、社会治安稳定、社区文化体育氛围浓厚的和谐文明社区,增强居民的幸福感。一年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居民群众的好评,其中上半年行政服务中心在街道办组织的实地暗访和电话暗访中均获得100分的高分,“美城行动”几次实查暗访都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城管站各项评分也是优秀,工会组织获区先进工会称号,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第一、2016年工作总结:

一、重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了加强与群众更紧密、更直接的联系,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今年我社区党委参加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间为3月一9月共半年时间。我社区党委具体做法有:1、成立领导小组,撰写工作方案和计划,通过学习、讨论、写心得、看电影、建立青年党员座谈会、QQ群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认真讨论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领会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两委成员分批到深圳、汕头、广州等大学学习培训。顺德区长黄喜忠亲自到社区为党员上党课。2、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广泛听取意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建立整改台帐和方案,落到实处去解决。3、推行党组织承诺制。3月中旬,社区党委服务承诺:创新社区基层管理,激发社区活力。设立七个管理项目:①加强党务建设,成立青年党支部。②治安、计生、流动三员统筹,完善资源配置。③XX市市场筹备设立食品检测室,确保市场食品安全。④上佳市社区“美城行动”网格化。⑤XX市社区“爱心猪”(陶瓷品)认养计划,开拓慈善捐款新途径。⑥社区主干道路实行停车收费,提高车位利用率。⑦提高社区居民《群防群治》意识,设立社区《群防群治》嘉许奖励机制。向群众公开我们的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承诺完成情况年底向社会公示,并纳入本社区党委书记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里面,接受党员群众评议。到目前为止,七个承诺有六个已经顺利完成,有一个“爱心猪”认养活动,计划年底前完成。

通过以上一系列实践活动,既让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还在社区基层工作实践中,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底,与居民群众联系紧密,把在工作实践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和实际相结合,做到边学习、边查打,让群众看到变化和成效。

二、落实基层民主自治,抓好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工作。

去年底今年初XX市社区第五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已圆满结束,在全体选民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选出了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公益、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广泛代表性的55名居民代表、7名居民小组长和4名居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与党委委员交叉率100%,完成新旧班子的工作交接、分工,进一步推进了基层民主自治,稳定了社会大局。今后三年社区居委会将按照居委会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强化社区管理,发展社区服务,推进基层民主,严格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居务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对居委会重大发展项目,民主讨论、协商和投票表决,全力维护社区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感指数。

同时居委会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如佛山市农村党风廉政网、容桂政府网、博客、微博等,及时把党务、居务、财务公开,今年还开通《上佳家园》微信,提供更好地与居民群众沟通的平台,纳民声,畅民意,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做好社区报的编辑和发行工作,及时报道社区动态、关注百姓生活、活跃文化氛围。走出一条有上佳市特色的宣传新路,与网络文明接轨,密切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疾苦,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管理透明度。

三、集体经济收入保持稳定,为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今年配合“美城行动”重点抓好市场和主要路段的综合改造和治理,完善市场视频监视系统。投资10多万元建成食品检测室,今年正式投入使用。检测室设备齐全、先进,可以每天对蔬菜、肉类、水产品等鲜活食品进行检测,以后将逐步增加市场内农副产品、干货、腌制品、熟食、粮油等其它食品的检测项目,确保食品安全。对疏菜、水产、活禽、猫狗档、公共卫生等进行改造,市场面貌变化很大,管理更规范有序。保证集体经济收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同时有效地解决外地人、本地人千多人就业问题。城管部门对社区的一些城管问题黑点进行了强力整治,尤其是对一、二类路两侧违法安装户外广告灯箱进行统一拆除,对富民路一带的乱摆卖、占道经营的,特别是猪肉档,进行集中整治,起到了良好效果。

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整治社区环境卫生、捐助社区福利会(福利会对居民城乡合作医疗补贴、居民困难补助、特困户救济、老人慰问等)、治安防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开支,是社区造福上佳市居民的有力物质保障。

四、以政府为主导,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社区综合管理。

1、完善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抓好社区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加强对窗口办事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学习,提升为民办事的服务水平和服务素质。以务实的作风和清廉的形象,增强本职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提高工作效率。把服务窗口改成开放式办事柜台,让群众坐着办事,与办事员零距离接触,加深了群众与办事员的沟通,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做到依法、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做好计生、户籍管理、调解、保险、失业登记、法律咨询等与居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服务,保障社区大局稳定。

依法做好调解工作,今年重点对三个楼盘开发商、物业管理和业主三方进行调解,努力化解邻里、家庭矛盾,消除社会隐患。工会、妇联、义工等群众性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举办“法律服务进学校”活动、成为外工、妇女、弱势团体等的贴心人,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巡逻队员奖励制度,提高治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社区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市场治安亭的作用,安排治安队员加强巡逻,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犯罪率下降,破案率增加。

3、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签订消防责任书,实行全面覆盖,做到每季度辖区内各工商企业消防安全检查一次,一间不漏,发现消防隐患立即发出整改。今年出动人次检查消防安全XXXX次,发出整改数为XXXX份,完成整改XXXX间,全年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建立“三防”应急机制,落实应急预案,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4、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强与清洁公司的沟通和监管,对居民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特别是十月前后,登革热疾病处于高发区,我社区严防死守,一方面通过派发宣传单张、社区报、落实检查、协助清理等方法,教育居民群众配合灭蚊,另一方面加强社区的清洁和灭蚊式工作,将发病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保障居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

5、根据街道办的要求,将巡逻队员、流管工作人员、计生专干“三员合一”,成立新流管站,由驻区警长任常务副站长,统一指挥管理。新流管站设在旧垃圾站边,今年1月初已正式投入使用。“三员合一”有效整合内部资源,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治安、卫生、房屋租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减少流动人口对本社区治安、

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带来的隐患。新流管站成立后,统一场所办公,方便了群众,对“三员”统一调度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各方面成效显著,前三个季度在街道工作评比中,获得二个优秀、一个良的好成绩。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张凯军曾带领市、区、街道等领导,到上佳市流管站进行调研参观,对流管站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五、发挥社区福利会工作平台,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氛围。

1、弘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我社区连续多年在春节、重阳节,对社区60周岁以上老人进行慰问。今年为了让老人充分感受到,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社区各方面的成长和变化,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今年增加在七一节对社区老人进行慰问。福利会今年合计开支近XXX万元,三节对老人发放慰问金每人共合计XXX元。平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健康保健讲座,如保护老年人听力讲座、膳食指南等。

2、根据上佳市社区福利会帮扶居民实施细则,全年福利会对现役军人、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特困户生活补助开支共近20万元。

3、提高居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意识,提高生活质量,认真细致做好群众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投入20多万元,对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贴50元。今年为居民免费健康体检,配合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居民建立家庭健康电子档案,对慢性病进行跟踪、随访、保健、咨询等,协助办理市民卡、社保卡。

六、做有特色的宣传文体工作。

充分发挥康乐活动中心、文体中心文化体育阵地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支持文艺社、曲艺社、舞蹈队、太极拳队、歌唱队、篮球队、乒乓球队等团体开展活动,发挥文体骨干人积极作用,推进群众性文体活动蓬勃开展。今年开展的文体活动、比赛主要有:①庆祝春节、元宵、三八、六一、暑期等系列文体活动、比赛、培训等;②曲艺社成立十周年庆祝晚会;③创文专题晚会、曲艺专场;④欢乐家庭村居行——走进上佳市社区暨游园晚会;⑤组队参加街道举办的运动会、太极拳、曲艺、舞蹈表演、比赛等。

七、拓展社区发展新路子,社工站和妇女儿童之家发挥积极作用。

1、妇女儿童之家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针对妇女儿童的活动,如今年三八、六一儿童节的文艺表演,承办上级妇联开展的活动,对困难母亲进行慰问,亲子关系、家庭教育讲座等,深受妇女儿童欢迎。妇女儿童之家“甜心奶奶成长坊”项目,今年还申请到“集思公益、幸福广东”——支持妇女计划专项资金支助,今年发动社区的奶奶辈,带领儿孙参加社区举办的丰富多彩的专题活动,有专题讲座,有制作灯笼、T恤衫,有亲子画画等。通过系列活动,奶奶辈一起快乐成长,加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社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建和谐美好家庭。

2、充分发挥社工工作室作用,把社会管理工作做细做好。从2016年开始,由社区福利会购买服务引进1名专业社工、1名社工助理,现该站办公面积50平方米,办公条件方便对群众咨询服务。专业社工与现有的七名居民小组长搭档,建立社区的社工工作站,既发挥社工的专业优势和知识,加入居民小组长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熟悉本社区情况的优势,互帮互补,走上佳市特色的社工工作之路。引进社工后,社工在针对妇女、儿童、残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3、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社区是一个和谐文明的大家庭,大家守望相助,互相扶持帮助。我社区积极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对志愿者登记立册,现有党员志愿者、青少年志愿者、街骨干志愿者、专业队伍志愿者(教师、医生、护士)等,在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暑期青少年活动、帮助后进青少年、关心下一代成长等,做好辅导、咨询、跟踪服务、维护秩序等工作。

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上佳市是一个旧区,街道比较旧和相对窄,我社区重视社区公共建设,每年投入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对旧街巷进行改造,今年大的工程项目有:①XX公园翻新改造;②新容西路XX市路面修复工程;③上佳市幼儿园扩建改造建设。XX市目前为止没有一间上规模、上档次的幼儿园,我居委会取得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将原上佳市小学扩建改造成新XX市幼儿园,该工程已于今年8月份正式动工,预计12月竣工。将建设成一座设计先进、布局合理、建筑精良、符合现代幼儿园使用标准、高标准、高档次,而且是普惠(非牟利)性质的省一级标准幼儿园。

以上是我XX市社区党委2016年的工作总结,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有不少缺点。我们将对照XX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升年”工作方案的要求,与时俱进,以建设“平安村”为己任,切实做到想群众所想,不断创新社区服务内容,做群众所需,心系群众,创造一个环境优美、安居乐业、文明有序的新型社区,把社区建设提升得更美好!

第二、2016年工作计划:

1、加强学习和培训,提升班子的创新精神,强化班子的领导力和执行力。

2、优化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努力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使群众满意而归。

3、党组织建设真抓实干,继续加强党建建设,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员在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中能起到带头作用,模范引领。

4、提升社区文化体育氛围,克服不利因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

5、多与驻区民警协商,调动治安队员积极性,努力使社区长治久安,居民群众安居乐业,卫生工作多多督查,使居民满意。

6、运作好社区福利会,筹集资金,帮扶弱势群体,民政工作要细化,要真正能为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7、建立社区矛盾化解小组,针对楼盘小区发生的问题,合理介入,调解调处,将社区不稳定状态消灭于萌芽之时。

8、加强对外来人员服务,使外来人员感受到我们的亲切关怀、热诚服务,使他们能成为建设社区尽心竭力。

第三.对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意见和建议:

尽快解决本社区全征地的提留地指标历史问题.

XX市社区党委

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军人福利 第五篇

##第1篇: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军人福利】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16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16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6年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军人福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军人福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3篇: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军人福利】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区级领导述职述廉报告
军人福利 第六篇

区级领导述职述廉报告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2016年7月任xxxxxxxxxxxxxx区委常委,分管群团、民政工作,代管区直机关工委。半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立足本职,勇于创新,务实苦干,勤政廉政,分管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根据工作岗位的变化,为尽快进入角色,我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履行好工作职责的重要途径来抓,一方面除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培训等各种集体学习外,还积极想法挤时间、抽空自学。通过向理论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基层学、向实践学,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理论素养,增强了业务工作能力。

一是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区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区委常委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三大主题教育活动"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深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切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了民政、妇女儿童、残疾人事务、科协、团委、机关党建等方面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实践。到区委工作后,通过查看资料、虚心请教、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逐步了解、熟悉了分管工作的政策及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积极向实践学习,向基层学习。在工作中多动脑、勤思考,虚心学习身边其他同志的好思想、好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多到基层一线,向群众和乡镇干部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到区委工作后,为尽快适应新环境、满足新岗位需要,我把加强基层调研、理清工作思路作为重点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深入乡镇、分管部门进行调研,以便摸清分管工作现状,明确下步工作措施。

二、认真履职,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民政工作再上台阶。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新跨越。

2016年,我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有57540人次,累计下拨城市低保金1522.5009万元,人均补差达237.64元。全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有95811人次,累计下拨农村低保金1010.7695万元,人均补差达89.93元。

2016年,我区全年享受城市医疗大病救助待遇共计3622人次,累计下拨城市医疗救助金173.3739万元,人均救助达361.57元。我区全年享受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待遇共计9821人次,累计下拨农村医疗救助金291.8176万元,人均救助达337.99元。

2016年,我区共有五保老人636人,其中集中供养377人,分散供养259人。

2016年,我区认定、上报孤儿24名,发放孤儿生活保障金15.9万元;共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329起,发放救助金45万元。

2.双拥优抚、安置改革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积极开展双拥工作,在春节及"八一"期间走访慰问辖区8个部队,共送去慰问金16.6万元。投入120万元完成了市xx烈士陵园展览陈列室及附属设施的改造。

二是全方位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发放"三属"、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356.17491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7.5672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春节元旦生活补助金18.036万元。发放义务兵优待金40.7万元。发放年满60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3.042万元。发放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20.042万元。积极推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全年为213名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医疗补助33.1356万元。给8户住房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发放了建房补助款8万元,另外为5名优抚对象解决了临时医疗救助金0.65万元。2016年优抚统计台账新增优抚对象277人。

三是退伍士兵安置工作稳步推进。2016年将10名退伍军人安置到攀钢就业,2名退伍军人安置到铁路系统工作;为6名退伍军人办理自谋职业。组织2016年以前的退役士兵51人参加了驾驶培训。

3.社会行政事务工作得到新加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依法开展。2016年**区民政局投资18.0351万元,对婚姻登记处进行了装修升级,并成功申报为"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077对,离婚登记846对,补领结婚登记1440对,补领离婚登记33对。审查办理孤儿收养登记7起。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4.社会福利、慈善、老龄事业等综合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是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全区现有7所片区中心敬老院,床位540张。2016年布德片区中心敬老院被评为**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全区现有敬老院管理人员38名,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和五险都由区财政转移支付。全年共下拨管理人员生活补贴资金38万元。

二是慈善事业取得重大进展。2016年我区慈善协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达1544.35656万元,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实施慈善救孤、助老、助残、助医、助学,以及对城乡部分因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灾害等造成的困难家庭救助等项目。2016年共计支付救助金63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960余万元。

三是以开展创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活动为重点,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2016年,投入资金230万余元,建成建筑面积570平方米,使用面积490平方米的阳光社区社会化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在2016年10月全省的检查验收中,阳光社区达到了创建省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一类)标准,且评分位列全市第一名。在2016年元旦、春节和重阳节期间,开展了对全区百岁老人和90至99岁高龄老人及农村贫困老人的走访慰问活动,共计走访慰问282人(次),发放慰问金5.5万元。建立和完善了高龄生活津贴和长寿生活补贴制度,全年共计发放高龄生活津贴、长寿生活补贴金171.815万元。全年共办理老年优待证1780人(次)。

(二)群团及机关党建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组织保障作用充分发挥。认真开展形势与任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挂包帮"、"百千万。干群心连心"、"基层组织建设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童心向党"歌咏比赛等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区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是机关党建及群团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开展党建带团建活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细化了党建工作责任机制,发展充实了机关党员队伍,夯实了机关党建及群团工作基础。

三是工作活力明显增强。积极开展党务工作"三上"、"手机建团"、"助残日"、"全国科普日"等宣传活动,加强了机关党务工作及群团工作的宣传、公开力度,促进了机关党建及群团工作沟通交流,提升了机关党建及群团工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增强了机关党组织及群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共青团、妇女儿童、残疾人、科普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是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认真开展"挂包帮"活动,使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基层干部群众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产业发展知识、技能有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改善,取得了机关党员干部受教育,基层群众得实惠,党的领导得民心的良好效果。深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以身作则,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去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执行不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年来,我认真履行职责,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思想、工作、作风、魄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几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在面对新问题、新形势时,从怎样运用理论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大胆实践、大胆干事、提高魄力上下功夫;三是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狠抓落实,在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四是严于律己,廉洁勤政,在带头廉洁自律、干好工作上下功夫。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提升自身能力,确保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成绩。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544276.html

    上一篇:2015部队津贴

    下一篇:部队津贴

    热门标签

    HOT